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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因管理

无因管理的相关文献在1984年到2022年内共计548篇,主要集中在法律、法律、中国政治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540篇、会议论文5篇、专利文献497370篇;相关期刊339种,包括华东政法大学学报、法学、法律适用等; 相关会议3种,包括第十七届中国医院管理学术年会、中国法学会2009民法年会、2008全国博士生学术论坛——国际法等;无因管理的相关文献由566位作者贡献,包括叶志宏、万方、冯德淦等。

无因管理—发文量

期刊论文>

论文:540 占比:0.11%

会议论文>

论文:5 占比:0.00%

专利文献>

论文:497370 占比:99.89%

总计:497915篇

无因管理—发文趋势图

无因管理

-研究学者

  • 叶志宏
  • 万方
  • 冯德淦
  • 张象明
  • 昝强龙
  • 李中原
  • 柳经纬
  • 章正璋
  • 丁雪峰
  • 严佳颖
  • 期刊论文
  • 会议论文
  • 专利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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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向世靖; 杨晓峰
    • 摘要: 合同制度是民事法律体系中非常重要的一项制度,与公民的切身利益紧密相关。2021年颁布的《民法典》将原《合同法》的内容进行了吸收与增补,单独形成了第三编——“合同编”。民法典合同编对合同制度也作了一系列的调整,其中非常重要的是对合同的订立、履行、具体合同制度进行了完善与细化,以期能更好地为人民进行经济活动保驾护航。《民法典》在合同总则方面增加了处理身份关系的合同不得直接适用合同编规则,但根据性质可以参照适用的规定。《民法典》强调合同的相对性原则,没有设置债权编,将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等行为统一称之为准合同,为非合同之债,适用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规定。在合同的订立方式方面增加了电子合同的订立、预约合同的效力等规定,同时,还增加了国家订货等制度。最大的一个亮点就是“绿色原则”,即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下面跟大家分享2个案例,以加深了解。
    • 李永军
    • 摘要: 在我国《民法典》中,准合同被规定在合同编中,但是,如果说无因管理与合同还有某些关联,不当得利就距离合同太远了。无因管理在我国《民法典》上从“没有义务”的视角来定义存在巨大的漏洞,以“无委托合同而有代理权”的情况下所谓的行为不构成无因管理,就可以击穿这一概念。因此应当如大部分国家民法典那样从“无权限”的角度来界定更合适。在法国法上不当得利被严格区别于“非债清偿”,这与德国法上区分“给付型”与“非给付型”不当得利,在效果上几乎一致。我国民法典上仅仅用“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来界定不当得利,造成与民法体系中的其他请求权难以区分,不利于民法体系的精确性与规范正确使用。应当在制定法律解释时,像我国学理通说主张的那样,区分类型。这不仅是制度构建的需要,而且是法律规范适用的需要。
    • 吴瑾若
    • 摘要: 无因管理,即不委托他人,不承担法律义务,不侵犯他人权利而主动服务或管理他人事务,避免他人权利损害。它属于法定之债的发生原因之一,拥有极其久远的历史渊源。从罗马法时代起,无因管理便作为个人利益和公共政策的衡平而在债法体系中拥有举足轻重的地位。罗马“家父”模型与集体主义倾向赋予无因管理社会伦理的色彩,并非仅作为法律加以考究。而近代以来,以利己主义说和保护劳务说为代表的无因管理理论更加完善地阐述了无因管理法价值的探索和特定的秩序基石,它的价值证成追求和正当性理由必然追踪回最初的两个逻辑——利他的初衷和利己的保护,但不可否定的是,它比其他关于道德的法律制度更贴近道德。
    • 曹舒然
    • 摘要: 在《民法典》见义勇为条款中,受益人补偿义务被明显加重,急需辅以合理的限制。虽然在诸多限制理论中风险归属理论最为可取,然其限制力度尚存不足,须结合主体扩张思想共同发挥效用。主体扩张可以分为侵权主体扩张和受益主体扩张,前者的扩张对象为侵害受益人权利之人,后者的扩张对象为从救助行为中受益的国家及社会组织。其中,侵权主体扩张通过与受益人补偿顺位相关规定结合,能够最为有效地减免受益人补偿义务;受益主体扩张表现为国家机关或社会组织向救助人提供抚恤性补偿,若该补偿能够涵盖救助人的全部损失,则受益人就无实际承担义务之虞。
    • 李盼
    • 摘要: 我国在抗击新冠肺炎疫情中,志愿者作为一支重要的社会力量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但防疫志愿者也面临着诸多风险。当志愿者的权利遭受损害时,目前对志愿者权利救济之体系存在问题。当不存在侵权人时,可以适用无因管理制度来保障志愿者的合法权益。志愿者的行为依《民法典》第979条的规定可以界定为适法无因管理,因此志愿者即管理人享有费用偿还请求权、损害补偿请求权,以此来填补其遭受的损害,实现对志愿者权利的救济。
    • 娄逸骅
    • 摘要: 我国为保护见义勇为救助人的利益制定了双轨并行的救助人求偿规则,但在适用《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条和第九百七十九条时在责任性质和法律后果上存在不同。适用第一百八十三条,受助人承担的是公平责任,救助人可以向受助人请求适当补偿;适用第九百七十九条,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管理人可以向受益人请求适当补偿。本文认为,基于在救助人救济的问题上第一百八十三条发挥着兜底的作用,应区别第一百八十三条与第九百七十九条的法律效果;法官应采取内部控制和外部酌减相结合的方式协调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如无必要不得行使外部酌减权;应加大公力救济力度,以补充现有求偿规则的不足。
    • 王纤纤
    • 摘要: 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459条所规定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与无因管理请求权、侵权行为请求权存在竞合的可能性,因此,在维持民法体系内部协调的前提下,为保证《民法典》第459条不被架空,应对该条文作如下解释:本条所指权利人包含所有权人、其他具有占有权能的物权人以及债权人;而相对人并不包括所有恶意占有人,也并不排除所有的善意占有人。
    • 昝强龙
    • 摘要: 《民法典》新增第一百八十四条确立紧急救助人不承担责任的规则。从该条制定的历史来看,救助人免责的规定具有明显的“道德鼓励”色彩;同时,它与“通过过错程度决定责任成立”或“通过法官裁量酌减责任承担份额”的两种比较法模式均不相同。基于紧急救助对无因管理制度的隶属,有必要在遵循立法原意的前提下,对规范效果的妥当性加以检讨。在适用范围上,当存在职业救助、救助人有错误的危险认知、危险后果自始不能消除等情形时,救助人免责的规定自始需被限缩。在外部体系上,当紧急救助免责规定与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规定形成规范竞合时,存在归责标准的体系矛盾;受助人事前同意或事后承认适用委托的规定也与救助人免责规定相冲突。“道德法律化”之立法进程若缺乏体系性与技术性关照,势必导致解释学负担过重。在漏洞无法通过解释填补时,应对立法原意形成突破。
    • 周亦鸣
    • 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虽然没有关于延伸性集体管理的规定,但在作品现实使用环境下该制度在我国的建立仍属必要。延伸性集体管理的法律属性、特征、立法目的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无因管理制度的规定。对其进行本土化设计时,可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经验进行限缩性规定,既符合无因管理制度的法理基础,又不脱离我国的实际情况,从而最大限度地解决作品海量使用者需求与权利人授权的利益平衡。
    • 王承军; 龚夔
    • 摘要: 高压线路离自家林木较近,为避免砍伐林木砸向高压输电线路风险,当事人张三(化名)搭梯上树进行安全装置安装过程中坠落受伤,是否属于无因管理?避免造成他方损失,实施了一定避险行为,造成自身伤害,谁为他的伤害买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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