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法原因给付
不法原因给付的相关文献在2002年到2020年内共计59篇,主要集中在法律、法律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59篇、相关期刊51种,包括甘肃政法学院学报、华东政法大学学报、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等;
不法原因给付的相关文献由60位作者贡献,包括付凡胜、陈莺、丁小峰等。
不法原因给付
-研究学者
- 付凡胜
- 陈莺
- 丁小峰
- 周威坤
- 李齐广
- 王昭武(译)
- 王治
- 谢雨
- 陈惜珍
- 任朝全
- 何欣
- 刘勇
- 刘惠芹
- 刘洪华
- 厉猛
- 唐祥1
- 夏欢
- 姚万勤
- 孙韬
- 安建须
- 张扬1
- 张锰霖1
- 张雪忠
- 扈玉龙
- 日桥爪隆
- 日桥爪隆(著)
- 易枝春
- 曾成峰
- 朱建华
- 李伟平
- 李小兵
- 李显冬
- 李永军
- 杜文俊
- 杜豫苏
- 柏浪涛
- 柴永旺
- 樊 弢
- 洪学军
- 温行健
- 熊明明
- 王瑞全
- 王薇
- 王钢
- 王骏
- 申敏
- 睢晓鹏
- 童伟华
- 罗艳娟
- 职贝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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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惜珍
- 《宁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 201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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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以欺骗手段骗取他人基于不法原因给付的财物或财产性利益是否成立诈骗罪,理论与实践中争议颇多.从维护法秩序的统一性出发,刑法上的认定不能完全脱离民法对于不法原因给付行为效力的认定.在给付未了型的诈骗场合,应否定诈骗罪成立;在给付终了型的诈骗场合,构成诈骗与否应区分不同情况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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柏浪涛
- 《法学》
| 20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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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主流观点认为侵占罪的保护法益是所有权.然而,所有权说无法处理被害人没有所有权但有返还请求权的案件.侵占罪的保护法益应是返还请求权,而所有权只是返还请求权的基础之一.并且,在请求权审查顺序上,基于合同的返还请求权优先于基于所有权的返还请求权.侵占“代为保管物”包括两种类型:一是侵犯基于合同的返还请求权;二是侵犯基于不当得利的返还请求权.侵占“遗忘物、埋藏物”,侵犯的是基于所有权的返还请求权.基于以上结论,关于侵占罪的构成要件行为,应当跳出“占有→所有”的传统行为框架,并且,侵占罪的行为对象不必是行为人事先占有的财物.对侵占罪实现认知升级以后,不法原因给付问题也能得到妥当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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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桥爪隆;
王昭武(译)
- 《法治现代化研究》
| 20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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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诈骗罪是被害人就"作为交付之判断基础的重要事项"受到欺骗,基于错误而交付财物的犯罪。因此,我们可以从欺骗内容是否属于"重要事项"的角度而非是否发生了经济性损害的角度来探讨诈骗罪的实质性界限:(1)不正当地使用自己名义的信用卡的,有可能以信用卡公司作为财产上的损害的被害人,认定成立第2款诈骗罪,但不正当地使用他人名义的信用卡的,原则上应该成立诈骗罪;(2)在不法原因给付的场合,个人纯粹出于私人动机处分财物的,即便处分目的属于不法原因给付,如果这种目的对被害人而言在主观上属于"重要事项",就可以成立诈骗罪;(3)通过伪构资格或者名义而非法取得证明文书的,作为判断是否成立诈骗罪的标准,除了文书的性质之外,还有必要一并考虑被害人的交付意图或者目的;(4)虽然实施了欺骗行为,但按照社会一般观念,能够被评价为,结果没有被实质性改变的,就否定成立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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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勇
- 《法学》
| 201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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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6条、第31条规定的超额利息返还请求权存在限缩的必要,应根据借款合同的类型与样态进行具体的判断,否则将会出现对借款人保护过度或保护不足的状况.对于“无效区间”的超额利息,应当以不法原因给付为基础,区分民间借贷的不同样态分别肯定或否定借款人的返还请求权.对于“自然债务区间”的利息,则应认定借款人处产生不履行的抗辩,而非直接的超额利息返还不能.同时,应基于赠与的构造对自愿支付的超额利息的返还请求权进行统一的阐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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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建华;
熊明明
-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
| 201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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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不法原因给付制度没有解决截贿对象的归属问题,产生了截贿对象是否具有法益的论争,出现了本权说与占有说、法律的财产说与经济的财产说之间的对立.对截贿行为的评价必须立足截贿人的截贿行为,而非放在给付人的财产权是否值得刑法保护这一视角上.截贿行为侵犯了基本的财产秩序,具有可罚性和刑法介入规制的必要.形式上,截贿对象拥有财物属性,法益上看,截贿行为造成了财产损失,从维护财产秩序角度具有一般预防的必要,故截贿行为宜纳入侵财型犯罪予以规制.基于截贿行为与介绍贿赂行为的性质差异,以及与贿赂犯罪实行行为的寄生关系,截贿行为无法评价在介绍贿赂行为之中,宜区分为共犯与非共犯情形.对后者的规制,需立足我国财产犯罪刑法教义学,重视对“错误认识”“处分行为”的判断,区分诈骗罪与侵占罪,并依据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对因截贿而出现的认识错误或行为偏差进行具体处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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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桥爪隆(著);
王昭武(译)
- 《法治现代化研究》
| 20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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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成立侵占罪以侵占了“自己所占有的他人之物”为必要。所谓“自己所占有的他人之物”,须满足“他人之物”与“自己所占有”这两个要件。“他人之物”是指他人所有的财物,但只要他人之所有权及于财物即可,与他人共有之物也属于此。在侵占罪中,“占有”须基于委托关系,委托关系属于侵占罪之法益侵害的(次要的)内容;“占有”不仅仅是针对财物的事实性支配,还包括法律上的支配;“占有”概念不是法益侵害的内容,而是为侵占罪之主体性提供根据的要件。取得了无人占有的财物(脱离占有物)的情形,以及非基于委托关系而取得自己所占有的财物的情形,均成立侵占脱离占有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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