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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性规定

强制性规定的相关文献在1989年到2022年内共计565篇,主要集中在法律、经济计划与管理、财政、金融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563篇、会议论文2篇、专利文献445270篇;相关期刊361种,包括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法制博览、法制与社会等; 相关会议2种,包括中国国际私法学会2015年年会、中国国际私法学会2015年年会等;强制性规定的相关文献由552位作者贡献,包括杨学友、刘业林、王文利等。

强制性规定—发文量

期刊论文>

论文:563 占比:0.13%

会议论文>

论文:2 占比:0.00%

专利文献>

论文:445270 占比:99.87%

总计:445835篇

强制性规定—发文趋势图

强制性规定

-研究学者

  • 杨学友
  • 刘业林
  • 王文利
  • 廖春梅
  • 阳雪雅
  • 齐湘泉
  • 佚名
  • 吕建伟
  • 吴光荣
  • 周滨
  • 期刊论文
  • 会议论文
  • 专利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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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序:

年份

    • 王伟
    • 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都对于采购文件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的法律后果作出了明确规定,但并未对其含义予以界定,本文就国家强制性规定的含义进行了探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采购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应当停止评审并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说明情况。"
    • 杨梦凡
    • 摘要: 商品房虚假按揭贷款是指开发商冒用或借用他人名义,虚构与他人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向银行抵押借款的情形。在司法实践中,涉及认定该情形下各类法律行为效力的纠纷频发,但裁判理由并不统一。笔者认为,处理该类纠纷时,应注重法律逻辑与利益衡量的统一,考量行为主体的主观态度。根据名义借款人对虚假按揭是否知情,可将虚假按揭分为冒名按揭与借名按揭。冒名按揭下,买卖合同、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均不成立,保证合同亦不发生法律效力;借名按揭下,买卖合同无效,在银行对虚假按揭知情时,可依间接代理认定借款合同实际约束开发商和银行,在银行不知情时,其享有对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和保证合同的撤销权,若其不行使撤销权,则三类合同均有效。
    • 吴越; 蒋平
    • 摘要: 《民法典》第153条第1款作为概括条款打通了强制性规定干预法律行为效力的通道,监管规则作为强制性规定的表现形式在干预股权代持效力时具有正当性。需要指出,现有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识别方法仅能解决公法规范进入私法领域的源头问题,无法对法律行为效力的判断提供指引。相较之下,行政法上的比例原则为判断股权代持效力提供了规范路径。因此,对于股权代持无效认定需要从比例原则的子原则进行展开,即进一步确认无效手段有助于实现强制性规定规范目的、强制性规定干预股权代持效力具有必要性、认定股权代持无效满足均衡性要求。在操作层面上,为了研究方便,可将司法实践中股权代持行为细分为变换股东身份形成的代持、虚伪表示型的代持、变换行为类型的代持,最终经比例原则层层过滤之后才可将严重违法代持行为认定为无效。同时,在判定违法代持效力时,应当注意区分法律行为与法律行为之行为的不同,只有监管规则规范目的在于限制、禁止法律行为本身时,才有必要干预法律行为效力。至于股权代持法律行为之行为的效力,可直接依据公法规范处以行政责任,乃至刑事责任。考虑到无效规制技术作为限制私人自治最为严厉的手段,对于股权代持无效的认定应当予以缓和,即在认定股权代持无效时应当进一步判断是否存在部分无效、相对无效、向后无效等效力形态,而不必受到绝对无效的限制。此外,在处理无效后的获益返还时,应当注意区分控制权利益与经济利益的差异,并按照“不法原因给付不得请求返还”制度进行清算。在法律制度的安排上,实际出资人不得请求返还股权及收益,但股款本金及利息未发生终局性转移的,则不在此限。此外,基于法秩序相统一的要求,虽然受领人能够在诉讼上排除返还获益的法律效果,但仍然可能承担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甚至被追缴受领物。为了法益保护的特殊需要,若名义股东为主要过错方或有利于实现社会公共利益,可例外允许返还,此时才有可能适用折价补偿以及损害赔偿规则。同时,为避免背信获益、违法获利的情形发生,在认定法律行为无效时,可由法院向监管部门提出司法建议,让行为人接受公法惩处。
    • 杨学友
    • 摘要: 一波又一波疫情突发来袭之时,自觉遵守防控规则即是关爱自己与他人需要,更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如果任性不拿疫情当回事儿,隐瞒行踪、拒绝管控,使用伪造核酸检测,编造传播假信息,当心五种情形涉嫌违法犯罪。一、故意隐瞒行程踪迹,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案例:退休后长期在某市女儿处居住的梁某某与妻子刘某某系河北省某县人。某市发生疫情、刘某某出现感冒、咳嗽症状后,与丈夫梁某某及女儿一家共五口驾车返回某县农村老家。
    • 摘要: 三部门规范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行为最近,财政部会同国资委、证监会研究起草了《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共十七条,包括立法依据、有关定义、审计委员会的责任、选聘方式、选聘文件公开和提交应聘文件期限、评价标准、报价评审、实质性轮换、冷却期、服务年限公开、审计费用浮动、资料保存、监督管理、解释权限和生效日期等。选聘办法对国有企业和上市公司的选聘行为提出了不同的管理要求。对于上市公司(特别是民营上市公司),考虑其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方式灵活多样,市场化属性更强,不宜对其评审机制作出强制性规定,主要在冷却期、服务年限公开、选聘评价、资料保存及监督管理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选聘办法通过设置评价标准权重,设计价格评价公式,规定违法违规行为处理措施等,推动完善企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行为。
    • 岳小川
    • 摘要: 近日,北京朴石医学检验实验室有限公司、北京金准医学检验实验室、北京中同蓝博医学检验实验室三家核酸检测机构先后被媒体报道在核酸检测过程中存在数据造假、违规进行混管检测等涉嫌违法犯罪行为。这些事件虽为个别事件,但影响极为恶劣,引发了人们对公共服务质量的反思。根据《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2号),购买主体须实施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绩效管理,这是一项强制性规定。那么,在政府购买核酸检测机构检测服务类似项目中,项目绩效评价该如何落实?由谁进行绩效评价?采用哪些绩效评价方式?绩效评价的结果如何运用?《中国招标》特推出“核酸检测违法事件考问政府购买服务绩效评价”系列专题,诚邀业界同仁参与讨论。
    • 刘毅
    • 摘要: 本文作者梳理了资格设置不合法、采购需求确定不科学、评审因素设置不合理等采购文件存在问题导致停止评审结果的情形,以减少类似情形的发生,不断提高采购效率。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2]69号)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的规定,评审委员会发现采购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审工作无法进行,或者采购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应当停止评审工作,同时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沟通并书面说明情况。
    • 孙思琪
    • 摘要: 海事诉讼时效制度的规范属性是指此项制度作为强制性或任意性规定的不同立法选择,应是《海商法》“时效”一章修改的根本问题。《民法通则》施行以来,中国法关于诉讼时效的强制性形成了一以贯之的传统,对于海事诉讼时效亦无特别规定。诉讼时效制度的立法理由存在诸多分歧,但此项制度的法理溯源不宜用于否定现时功能,公益考量也不足以排斥以当事人援用为条件,所谓实践弊端更与规范属性无关。考察比较法上海事诉讼时效的规范属性,国际海事条约允许当事人协议延长时效实非多数做法,德国以及东亚法域则是采取了各不相同的立法模式。《海商法》修改关于海事诉讼时效规范属性的立法选择,应当着重考虑三个方面的因素,即法制统一原则的基本要求、比较法的立法趋势,以及海事诉讼时效制度的实际效果。据此,尚无必要规定当事人协议延长时效,但应将诉讼外请求纳入时效中断事由。
    • 张莹莹
    • 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法院可以适用民法规范确认行政协议无效,由此产生了民法典中的强制性规定条款在行政协议无效认定中的适用问题。行政协议的本质属性是行政性,不与行政法体系不相容是适用强制性规定条款的基本前提,强制性规定条款应改造为“违反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作为行政协议的无效情形。行政协议的无效认定应以重大且明显违法为实质标准,违反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因构成重大且明显违法而具有无效化行政协议之效。由于“违反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属于引致条款,当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以没有依据等行为为规制内容时,就发生了强制性规定条款与其他无效情形的竞合,法院需要区分竞合情形选择不同的裁判依据。
    • 毛斯雯
    • 摘要: 公租房作为一种保障性住房,禁止转租是一项原则性规定,但在租赁管理过程中出现的转租问题也是一种不可避免的社会现象,实务中对于转租纠纷案件的处理也有不同的判决意见。为了解决因公租房转租产生的一系列问题,应当厘清公租房转租合同的效力及其法律后果,帮助公租房政策实现其应有的社会公共福利价值和社会保障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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