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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适用的法

直接适用的法的相关文献在1997年到2022年内共计88篇,主要集中在法律、法律、中国政治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88篇、专利文献271395篇;相关期刊71种,包括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法学、法制博览等; 直接适用的法的相关文献由83位作者贡献,包括刘继勇、何群、冰青等。

直接适用的法—发文量

期刊论文>

论文:88 占比:0.03%

专利文献>

论文:271395 占比:99.97%

总计:271483篇

直接适用的法—发文趋势图

直接适用的法

-研究学者

  • 刘继勇
  • 何群
  • 冰青
  • 卢柏宜
  • 时琴
  • 朱丛琳
  • 李烨
  • 王葆莳
  • 胡永庆
  • 董金鑫
  • 期刊论文
  • 专利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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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姜悠悠
    • 摘要: 美国单边主义制裁法在国际社会引发了较多争议,尤其是在国际商事合同法律适用的领域。厘清美国制裁法对合同准据法是否有影响以及有什么影响这个问题,需要解读制裁法与准据法的关系。美国制裁法与合同准据法的来源关系可以分为三类:当事人约定适用制裁法、准据法与制裁法非同一国以及准据法与制裁法源于同一国。无论在哪种类型中,美国制裁法并不在准据法范围内,约定适用制裁法不是有效的意思自治条款,美国制裁法不应对合同准据法产生影响。美国制裁法是外国的直接适用的法,因为公法性质,属于公法禁忌的范畴。美国制裁法不能经冲突规范指引适用,也不能以外国直接的法方式适用。因此美国制裁法的公私法效果应做区分,制裁法不应对合同的法律适用产生影响。我国的阻断法令是拒绝适用美国制裁法的有力依据。
    • 黄莉娜
    • 摘要: 当前我国海外利益保护经常遭遇“合法性”困境,有效加强国际私法机制的建设和运用,使国际私法体系在海外权益的保护上发挥应有的作用,具有重要现实意义。由于海外权益保护问题目前并未在我国国际私法实质正义观念中获得明确的地位,我国现行国际私法中的反致制度、法律规避制度、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直接适用的法制度以及外国判决承认与执行司法适用等存在不同程度的问题,极大影响了我国对本国利益和本国国民利益的有效保护,应进行立法完善和系列司法改进。
    • 沈博文
    • 摘要: “直接适用的法”理论,是希腊裔法国学者弗朗西斯卡基斯在1958年首先提出来的.经过半个多世纪的发展和完善,“直接适用的法”不仅在各国司法实践中得到了广泛运用,而且逐步为国际立法所采纳.2010年,我国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以下简称《法适法》)中首次对“直接适用的法”作了规定,这无疑是我国国际私法立法界取得的又一重大突破,填补了原有的空缺,极大地促进了国际私法的发展.但是总体上来说,我国对“直接适用的法”现有的法律规定还存在着性质不明、适用条件模糊、功能不定以及与法律规避和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关系混淆等不足.制度的创制并不是一朝一夕就能够完成的,也不是一经创制就十全十美、一劳永逸的.我国现存的制度仍有进一步完善的空间,值得继续探索钻研.
    • 袁发强; 卢柏宜
    • 摘要: 在《海商法》修订之际,学界有部分观点主张,该法第四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规定应强制适用于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关系。主要理由是美国等世界主要国家均采用了此种做法、保障中国托运人的利益以及扩大《海商法》的适用等,然而,这些理由背后并没有真实合理的依据支撑。为确保此次修法的科学性,建议删去相关改动,维持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法律适用中“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最密切联系原则”的配置。
    • 肖芳
    • 摘要: 在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中,当合同涉及法院地公共利益时,我国法院经常同时援引两项不同的制度来排除外国法的适用,以此达到适用我国相关实体法之目的,此一做法并不足取.应该厘清几种法院地公共利益保护方法之间的关系,区分各自不同的适用对象;在有关制度真正形成竞合时,也应该对最终采用哪种制度做出取舍.在涉外合同法律适用领域,直接适用的法制度应成为法院地公共利益保护的最主要方法.单边冲突规范应优先于直接适用的法制度而适用,法律规避制度并不适合在涉外合同领域适用,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在直接适用的法制度不能适用时可以对其形成补充.
    • 袁发强; 卢柏宜
    • 摘要: 在《海商法》修订之际,学界有部分观点主张,该法第四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规定应强制适用于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关系.主要理由是美国等世界主要国家均采用了此种做法、保障中国托运人的利益以及扩大《海商法》的适用等,然而,这些理由背后并没有真实合理的依据支撑.为确保此次修法的科学性,建议删去相关改动,维持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法律适用中"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最密切联系原则"的配置.
    • 傅勇; 欧扬富
    • 摘要: 一、立法现状:法律规范的梳理与检视(一)可直接适用的法律规则缺失当案外人基于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但未办理过户登记的不动产享有的权益提出执行异议之诉时(笔者仅选取金钱债权执行中案外人提出的执行异议之诉进行研究,简称为离婚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法院审查的本质为离婚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享有的权益与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权益何者优先。然而现行法律、司法解释对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规定较为原则。
    • 程舜禹
    • 摘要: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中存在两个“强制性规定”的用语,因涉及法律适用的一般问题,混淆二者将会直接导致法律适用的错误,因此,正确区分二者是处理涉外民事案件的基础。其中,前者是“直接适用的法”制度中的“强制性规定”、后者是作为法律规避对象的“强制性规定”。此二者并非具有同一内涵,前一个“强制性规定”是具有域外效力、保护一国对外公共利益、具体表现为经济法规范的“国际强制性规定”;后一个“强制性规定”是具有严格属地性、主要保护国内公共利益的“国内强制性规定”。二者的具体区别体现在规范内容、公益要素及适用方式上。
    • 赵忆怡
    • 摘要: 直接适用的法是国际私法中较为特殊的一种排除某些涉外民商事关系的法律中的规则.由于其不得被排除适用,在其适用范围内,法院可以不考虑相关冲突规范的效力,直接适用这些规则.直接适用的法的性质存在与诸如公共秩序保留等制度相似,因此适用范围在实践中难以界定.不过在《合同法》领域,直接适用的法在《合同法》领域的适用范围应当能够明确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 杨昇
    • 摘要: 直接适用的法是国际私法中相对冲突规范而言的引致适用法院地法和排除适用外国法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是解决国际(区际)法律冲突,保护法院地所属国社会公共利益的一种重要方式.我国于2011年在立法中首次对直接适用的法作出了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在2012年发布的司法解释中进一步明确了我国立法中所指的直接适用的"法"的具体范畴,但时至今日,法院在具体审判实践中对直接适用的法的理解和运用仍存在一定误区,有必要从理论角度做进一步的解析和澄清,以指导该法律制度在审判实践中的正确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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