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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代持

股权代持的相关文献在2003年到2022年内共计138篇,主要集中在法律、财政、金融、经济计划与管理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138篇、专利文献77913篇;相关期刊91种,包括法律适用、法制与社会、人民司法等; 股权代持的相关文献由139位作者贡献,包括付长洋、姜婕、张德富等。

股权代持—发文量

期刊论文>

论文:138 占比:0.18%

专利文献>

论文:77913 占比:99.82%

总计:78051篇

股权代持—发文趋势图

股权代持

-研究学者

  • 付长洋
  • 姜婕
  • 张德富
  • 江卫
  • 胡松松
  • 胡鹰
  • 邹学庚
  • 郑一丹
  • 陈颖
  • 韩玉婷
  • 期刊论文
  • 专利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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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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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曲冬梅; 任翔宇
    • 摘要: 隐名股东能否通过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排除对代持股权的强制执行,成为当前学理上尚存争议、实践中又广泛存在的问题。问题的解决有赖于立法中适用统一而明确的标准。通过检视商事外观主义的构成要件,建议在代持股作为执行标的异议之诉中,不得滥用外观主义和善意取得作为说理依据,应当以支持隐名股东排除强制执行为原则,例外地否定隐名股东异议权,在裁判中视具体情况加以判断。同时,限缩解释《公司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所称“第三人”为“善意的交易相对人”。
    • 蔡高苗
    • 摘要: 在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日益提升的过程当中,商事活动领域开始普遍出现股权代持的现象,产生这一现象的原因众多,并且性质复杂,可以说是当前最具有研究价值的司法实践研究主题之一。股权代持在为公司发展建设提供了助益的同时也带来了复杂的权利争议问题,本文将围绕股权代持产生的原因、其本身的性质探讨在股权代持行为当中存在的法律风险,并且将理论研究与司法实践相结合,针对其中的法律问题给出相应的建议。
    • 吴越; 蒋平
    • 摘要: 《民法典》第153条第1款作为概括条款打通了强制性规定干预法律行为效力的通道,监管规则作为强制性规定的表现形式在干预股权代持效力时具有正当性。需要指出,现有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识别方法仅能解决公法规范进入私法领域的源头问题,无法对法律行为效力的判断提供指引。相较之下,行政法上的比例原则为判断股权代持效力提供了规范路径。因此,对于股权代持无效认定需要从比例原则的子原则进行展开,即进一步确认无效手段有助于实现强制性规定规范目的、强制性规定干预股权代持效力具有必要性、认定股权代持无效满足均衡性要求。在操作层面上,为了研究方便,可将司法实践中股权代持行为细分为变换股东身份形成的代持、虚伪表示型的代持、变换行为类型的代持,最终经比例原则层层过滤之后才可将严重违法代持行为认定为无效。同时,在判定违法代持效力时,应当注意区分法律行为与法律行为之行为的不同,只有监管规则规范目的在于限制、禁止法律行为本身时,才有必要干预法律行为效力。至于股权代持法律行为之行为的效力,可直接依据公法规范处以行政责任,乃至刑事责任。考虑到无效规制技术作为限制私人自治最为严厉的手段,对于股权代持无效的认定应当予以缓和,即在认定股权代持无效时应当进一步判断是否存在部分无效、相对无效、向后无效等效力形态,而不必受到绝对无效的限制。此外,在处理无效后的获益返还时,应当注意区分控制权利益与经济利益的差异,并按照“不法原因给付不得请求返还”制度进行清算。在法律制度的安排上,实际出资人不得请求返还股权及收益,但股款本金及利息未发生终局性转移的,则不在此限。此外,基于法秩序相统一的要求,虽然受领人能够在诉讼上排除返还获益的法律效果,但仍然可能承担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甚至被追缴受领物。为了法益保护的特殊需要,若名义股东为主要过错方或有利于实现社会公共利益,可例外允许返还,此时才有可能适用折价补偿以及损害赔偿规则。同时,为避免背信获益、违法获利的情形发生,在认定法律行为无效时,可由法院向监管部门提出司法建议,让行为人接受公法惩处。
    • 代鹏
    • 摘要: 股权代持作为信托公司的一种业务类型,因其特殊性存在着法律风险、财务风险、操作风险等众多风险。本文归纳提炼了信托公司在从事股权代持业务中面临的十种风险,并按信托公司持股的阶段划分为入股前风险、持股中风险以及退出时风险三类。针对这十种风险的防范,结合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实践操作经验分别提出了应对策略,具有学术研究价值与实践指导意义。
    • 廖雪
    • 摘要: 有限责任公司持有股权呈现多样态化,代持股就属于其中的一种。股权代持具有独特的灵活性、便捷性与隐秘性,受到部分投资人的青睐。但这种隐秘的持股方式,对第三人权利的实现造成诸多困境。特别是非股权交易的“第三人”为实现债权而追索到名义股东名下的股权时,实际出资人常常以自己为实际出资人阻却执行。那么实际出资人是否具有足够的民事权益,排除案件中所涉股权的执行对待此类问题的态度,各法院有所不同。关于商事外观主义的适用、第三人范围存在颇多质疑,争议的背后其本质是利益冲突。本文试图从股权执行异议诉讼的视角出发,对商事外观主义原则的适用、利益主体间的法律关系与利益、利益的类型化进行探讨,界定出一条裁判标准,为司法实践平衡诉讼利益主体间利益冲突提供参考。
    • 杨志华
    • 摘要: 商事外观主义也称外观主义,随着中国经济的高速发展,逐渐衍生出“商事外观主义”。如果商事活动没有效率,是难以带动经济繁荣的,所以为了更好地鼓励商业活动的开展,“商事外观主义”这一理论制度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产生。股权代持是一种非常具有隐蔽性的投资方式,但是对隐名股东的保护实质上还是存在着很多的障碍,所以对如何规范股权代持相关的问题,还是需要条条框框的制度来进行规范。法律制定其实也是利益双方博弈取舍的过程,本文希望尽快可以出台相关代持的制度法规,以期对隐名股东权益合法化困局的打破。
    • 李天宇
    • 摘要: 近年来,股权代持现象日益普遍,随之带来诸多纠纷。作为证券市场重要主体的上市公司,因暂无明确法律规范,理论上对代持其股权行为的效力认定尚无明确结论,审判中也常出现同案不同判的情况。文章细化扩展了《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引言中所指出的“三个注意”审判理念,结合实践中的典型司法案例,认为司法裁判者首先应合理适用“穿透式”审查思维,结合信息披露规则探寻代持事实;其次要从主客观角度出发,在确定代持关系成立的基础上审查影响代持效力的要素;最后在准确理解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对代持行为与损害利益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充分说理,形成完整充分的审判逻辑。
    • 张菁华
    • 摘要: 近年来,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快速发展,投资者通过股权代持进行投资的情形愈发普遍。股权代持的存在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采取股权代持的投资方式可以充分保护投资者隐私,拓宽公司资金来源,促进市场经济发展;另一方面,股权代持所具有的高度隐秘性和不透明性,极易掩盖受益所有人身份信息,从而被不法分子利用来清洗犯罪所得。基于此,本文在明确股权代持概念和产生原因的基础上,定位代持行为的洗钱风险点,借鉴国际经验做法,对如何加强我国股权代持洗钱风险控制体系提出相应的合理化建议。
    • 雷静
    • 摘要: 我国有关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中,开始没有股权代持合同这一概念,代持的现象一开始是现身在国有企业的改革背景下,因为有限责任公司有人数的限制,很多人想要持有股权,但又没名额,因此就选择股权代持。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人合性与封闭性的特点,而股权代持这种现象常发生在有限责任公司。然而,《公司法》对于股权代持相关问题尚没有做出具体的规定,在实践问题多变的情况下,加剧解决纠纷的难度,因此笔者认为应当做一些深层次的研究。
    • 王婧
    • 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司法解释(三)中最先肯定了股权代持的合同效力,但通过剖析企业股权代持的基本现状与梳理税务司法案例,发现由于企业内部或外部的原因,企业股权代持过程中存在被重复征税、误判经济实质、被税务机关稽查处罚等税务风险。因此,从企业内部与企业外部两个方面降低股权代持的税务风险,企业自身应通过明确纳税主体、简化股权代持架构、积极与税务机关沟通等方式降低企业税务风险,而税务机关应引入实质课税原则,进一步解决企业股权代持的重复征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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