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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议之诉

异议之诉的相关文献在1994年到2022年内共计83篇,主要集中在法律、法律、中国政治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83篇、专利文献54篇;相关期刊61种,包括西部法学评论、甘肃政法学院学报、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等; 异议之诉的相关文献由94位作者贡献,包括黄金龙、付颖、吴琼琼等。

异议之诉—发文量

期刊论文>

论文:83 占比:60.58%

专利文献>

论文:54 占比:39.42%

总计:137篇

异议之诉—发文趋势图

异议之诉

-研究学者

  • 黄金龙
  • 付颖
  • 吴琼琼
  • 周家开
  • 张峰
  • 李先伟
  • 李磊
  • 李静
  • 陈贤贵
  • 齐树洁
  • 期刊论文
  • 专利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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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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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黄宣; 朱永进
    • 摘要: 我国现行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对有限责任公司代持股权的执行尚缺乏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法院对此类案件的处理也存在争议。对《公司法》第32条第3款所称的“第三人”可通过立法解释或司法解释明确其含义,提供统一适用标准。当显名股东为被执行人时,隐名股东不得对抗执行代持股权;当隐名股东为被执行人时,显名股东能否对抗执行,人民法院应当分情形处理。
    • 廖雪
    • 摘要: 有限责任公司持有股权呈现多样态化,代持股就属于其中的一种。股权代持具有独特的灵活性、便捷性与隐秘性,受到部分投资人的青睐。但这种隐秘的持股方式,对第三人权利的实现造成诸多困境。特别是非股权交易的“第三人”为实现债权而追索到名义股东名下的股权时,实际出资人常常以自己为实际出资人阻却执行。那么实际出资人是否具有足够的民事权益,排除案件中所涉股权的执行对待此类问题的态度,各法院有所不同。关于商事外观主义的适用、第三人范围存在颇多质疑,争议的背后其本质是利益冲突。本文试图从股权执行异议诉讼的视角出发,对商事外观主义原则的适用、利益主体间的法律关系与利益、利益的类型化进行探讨,界定出一条裁判标准,为司法实践平衡诉讼利益主体间利益冲突提供参考。
    • 金子文
    • 摘要: 借名购房案型之裁判应遵循请求权基础思维模式,规范寻找先于事实认定。除规避住房保障政策的借名合同无效外,借名合同原则有效。依严格的登记主义,借名人不享有房屋所有权,仅依有效借名合同享有债权请求权。该债权依价值判断不能排除强制执行,现行支持排除强制执行之裁判路径亦不具有正当性。但部分借名人之生存利益殊值救济,故可参照《执行异议复议规定》第20条为其提供相对保护。
    • 周家开
    • 摘要: 《民法典》第419条对抵押权行使期间的规定沿袭了原《物权法》第202条的规定,但并没有解决诉讼及执行理论与执行实务中一直存在的抵押权行使期间理解不一致的问题。如抵押权人在主债权诉讼中因各种原因未一并主张抵押权,也未通过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取得抵押权执行依据的情况下,能否在执行程序中主张抵押权或要求加入执行程序。对抵押权行使期间与主债权诉讼时效、申请执行时效如何衔接?执行程序中能否直接主张实现抵押权、相关权利人的权利如何救济等问题,理论与实务中有不同的理解,成为执行异议之诉的难点。本文通过介绍抵押权的实现条件、方式及抵押权执行、执行救济及执行异议之诉中存在的相关分歧,从抵押权的性质、执行异议之诉的目的以及一次性解决纠纷等角度,主张应保护抵押权人直接申请执行或要求加入执行的程序权利,执行当事人或案外人有异议的,可通过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对其享有的实体权利予以救济,并对执行异议之诉中抵押权的审查范围及提高抵押权的执行效率提出合理化建议。主要观点是:第一,抵押权的行使期间适用申请执行时效的规定,执行程序中抵押权人可以直接申请执行或要求加入执行程序。第二,执行当事人或案外人对抵押权效力有异议的可以提起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予以救济,执行异议之诉中可以直接审查抵押权的效力,以此为基础判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是否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
    • 陈建华
    • 摘要: 【裁判要旨】参与分配是民事执行的一项重要制度,是保护多数债权人平等受偿的重要手段。在当前的执行实践中,对首封债权人在参与分配中能否多分的问题存在争议,引起了较大分歧。本案中,试就该案涉及的执行参与分配方案异议之诉的认定、参与分配制度中的平等主义、首封债权人在参与分配中适当多分的理由等相关问题进行探析,以期对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借鉴。
    • 周家开
    • 摘要: 《民法典》第419条对抵押权行使期间的规定沿袭了原《物权法》第202条的规定,但并没有解决诉讼及执行理论与执行实务中一直存在的抵押权行使期间理解不一致的问题.如抵押权人在主债权诉讼中因各种原因未一并主张抵押权,也未通过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取得抵押权执行依据的情况下,能否在执行程序中主张抵押权或要求加入执行程序.对抵押权行使期间与主债权诉讼时效、申请执行时效如何衔接?执行程序中能否直接主张实现抵押权、相关权利人的权利如何救济等问题,理论与实务中有不同的理解,成为执行异议之诉的难点.本文通过介绍抵押权的实现条件、方式及抵押权执行、执行救济及执行异议之诉中存在的相关分歧,从抵押权的性质、执行异议之诉的目的 以及一次性解决纠纷等角度,主张应保护抵押权人直接申请执行或要求加入执行的程序权利,执行当事人或案外人有异议的,可通过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对其享有的实体权利予以救济,并对执行异议之诉中抵押权的审查范围及提高抵押权的执行效率提出合理化建议.主要观点是:第一,抵押权的行使期间适用申请执行时效的规定,执行程序中抵押权人可以直接申请执行或要求加入执行程序.第二,执行当事人或案外人对抵押权效力有异议的可以提起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予以救济,执行异议之诉中可以直接审查抵押权的效力,以此为基础判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是否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
    • 黄忠顺
    • 摘要: 在金钱给付请求权的强制执行中,执行机关根据当事人的指认或依职权调查结果对特定财产采取执行措施.案外人排除强制执行请求的司法审查宜采任意选择模式,案外人既可直接启动争讼审查程序,也可自愿选择先启动非讼审查程序.在案外人排除强制执行请求的非讼审查程序中,执行法院应当进行形式审查及初步实质审查.初步实质审查结论与形式审查结论相悖的,除非初步实质审查结论显而易见足以成立或显而易见不足以成立,执行法院应当根据形式审查结论对案外人排除强制执行请求作出裁定,初步实质审查结论只能作为执行法院作出何种指示以及如何分配风险的依据.
    • 王晓颖
    • 摘要: 我国现行立法对执行和解制度的法律规制不甚完善,配套制度不甚健全.执行当事人在执行程序中达成的和解协议具有中止执行的效力,兼具私法上契约行为与公法上诉讼行为的属性,“一行为两性质说”更契合其本质属性.在今后立法中,应该明确法院的审查义务与职责、限定协议签订次数与履行期限、赋予债务人提起异议之诉的权利、构建不诚信当事人惩罚机制,以更好地解决“和而不解”的适用困境,实现执行和解制度的立法初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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