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税
所得税的相关文献在1935年到2022年内共计6813篇,主要集中在财政、金融、经济计划与管理、法律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6758篇、会议论文27篇、专利文献3884篇;相关期刊1707种,包括现代经济信息、财会学习、财会月刊(会计版)等;
相关会议24种,包括北大赛瑟(CCISSR)论坛·2015、“财富的生产和分配:中外理论与政策”理论研讨会暨中国经济规律研究会第22届年会、经济生活——2012商会经济研讨会等;所得税的相关文献由6089位作者贡献,包括等、刘磊、刘佐等。
所得税
-研究学者
- 等
- 刘磊
- 刘佐
- 李丹
- 郭滨辉
- 靳东升
- 刘斌
- 张松
- 张涛
- 徐双泉
- 李娜
- 杨微
- 杨静
- 王东京
- 王志刚
- 王敏
- 葛惟熹
- 郑卫
- 郑士贵
- 刘波
- 尹芳
- 张洁
- 李强
- 王超
- 申山宏
- 胡俊坤
- 苑新丽
- 赵海阳
- 郑幼锋
- 黄平
- 任振礼
- 任超
- 傅志祥
- 刘继虎
- 刘颖
- 吴健
- 宋河发
- 张华
- 张明
- 方波
- 本刊编辑部
- 朱晓凤
- 汪孝德
- 洪江
- 王晓燕
- 王素荣
- 王陆进
- 王静
- 申屠新飞
- 管友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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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瑛;
卿玲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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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创新在科技企业发展历程中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所得税优惠政策作为政府的宏观调控手段之一,在企业的创新活动中发挥积极影响.本文以华为科技企业为例,研究所得税优惠政策如何对企业创新产生影响进行实证分析.以税率优惠,加计扣除,税收激励作为自变量,分析三者对华为科技企业研发投入的影响.通过线性回归模型分析出加计扣除政策和税收激励中企业所得税额减少能促进华为科技企业创新投入,且税率优惠和创新投入无关.本文的研究也从丰富税收优惠政策和完善税收优惠程序方面提出了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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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瑞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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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家族信托所得税制在现行信托基础法律关系下,存在着重复征税和反避税措施不足两个制度障碍,制约了行业发展。英国、美国、新加坡作为英美法系家族信托发展较为繁荣的代表国家,始终坚持实质课税原则。英国确认家族信托作为独立的纳税主体,概括承担纳税义务,并赋予受益人享有重复纳税返还请求权。美国视家族信托为“管道实体”,由信托和受益人承担纳税义务,并在课税阶段进行“分配扣除”。新加坡以多样化的税收优惠促进家族信托发展,同时积极推动建立避免双重征税的国际网络。日本、瑞士作为引进信托制度较早的大陆法系国家,尽力完善配套制度,简化课税流程。日本采用信托导管原则,由受益人负有最终纳税义务,免除各类形式纳税。瑞士将信托作为一种财务手段,以低税率吸引国际家族信托。对我国来说,可借鉴的国际监管经验有:在税制设计上,坚决贯彻实质课税原则;在课税管理上,确认受托人第一纳税主体地位;在反避税问题上,积极推动制度对接国际化;在税收优惠上,多层次促进产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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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冲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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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企业在生产经营的过程中,一切活动都需要有固定资产的支撑,企业固定资产的质量、数量和技术结构是衡量企业生产能力的重要指标,也决定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水平。企业固定资产的核算会对企业的资产组织、税收和损益产生影响,所以在所得税的税务审查中强化对企业固定资产的审核是非常重要的。基于此,重点对所得税纳税审查中固定资产审查工作中的几个需要注意的问题进行研究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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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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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当前我国经济处于高速发展的阶段,在此过程中,国有企业作为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发挥着主要作用。随着我国财税制度不断发展和完善,国有企业的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就显得十分重要。该项工作效率和质量的高低直接决定着税收执法的合理性和税源是否流失,也是衡量企业所得税管理质量及申报质量的重要方法。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属于全局性工作性质,在开展的过程中需要税务机关、纳税人和社会中介机构的紧密合作,只有这样才能够促进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顺利开展。然而我国国有企业在经济迅猛发展的背景下,所得税征管数量随之增加,且大量涌现的经济业态和经济类型导致部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出现一些问题,直接影响工作质量和效率。基于此,本文重点分析了国有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存在的问题,并根据问题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以此为国有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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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思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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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文以企业所得税为基础,对企业所得税的税务筹划工作进行研究,在结合我国税收政策的要求下,探讨了企业的所得税税务筹划方案。同时,企业在开展所得税税务筹划方案的基础上,需要制定有效保障措施规避各类涉税风险。通过有效的税务筹划不仅能够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还能防范风险,故对企业的健康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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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武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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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近代直接税为先进税制发展之标志,又以所得税遗产税为其代表。中国所得税遗产税的近代开征虽与各国开征契机相似,类别大同,但在税收治理的过程中大相径庭。历史中,中国所得税遗产税雏形流变既有被动推行、服务皇权、权力模糊的历史教训,也有均贫富、重全局的经验镜鉴。考察中国所得税遗产税的治理逻辑,能为当今的直接税改革提供相应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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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爱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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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现行的公司法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公司注册资本实行实缴制外,一般实行认缴制。在认缴制下,股东未完成全部出资义务就转让股权的情形已十分常见,对这类股权转让如何核定其转让收入,进而计算征收所得税,已成为各方关注的问题。本文结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文件,通过案例的形式讨论这个命题。文中提供的计算方法是基于认缴制下不重复征税的原则对转让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进行的推导,确保了纳税人的正当权益,也保证了合法税基不受侵蚀,对股权转让的税收实践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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丘健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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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税务筹划主要是指纳税主体在遵守我国纳税相关法律法规、不违反我国税法的基础上结合企业本身的实际情况对企业运营过程中所必须开展的纳税活动进行规划,在税务筹划的过程中企业一方面要依法纳税,另一方面要通过筹划合法地享受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税务筹划对于企业运营实现利益最大化具有重要意义。基于此,本文在研究的过程中将依法纳税作为研究背景,将房地产企业所得税作为研究对象,将税务筹划作为立脚点从意义、财务策略、财务运用三个角度展开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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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小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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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企业重组体现了对经济发展规律的适应性,可以使资本市场展现创新活力,呈现市场效率。对于股权收购来讲,属于重组交易重要组成,交易过程比较复杂,是企业进行重组的主要主导方式。而税收为重组交易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对重组交易实际交易规模、目标企业与对价支付具体方式的选择会产生一定影响,交易时各方需要对上述因素进行审慎考虑,税务处理的不同对于股权收购双方在所得税税负方面产生的影响往往会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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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文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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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包税条款是交易双方分担税费成本的合同条款,通常约定由一方承担因交易产生的全部或部分税费。包税条款约定内容不明确时,因交易所产生的所得税是否属于包税条款约定范围之内,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对于此问题裁判观点有三:一是认为属于包税条款约定范围内,依照双方约定承担税负;二是基于公平原则双方共同承担;三是认为不属于包税条款约定范围内,由纳税义务人承担。现有的裁判观点都未考虑所得税特殊性对包税条款的影响,对于约定不明情形下的包税条款,原则上不应当认为包含所得税,但在以所得税完税凭证作为交易完成之必要条件的情况下,应当认为包含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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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中国环保产业发展论坛》
| 201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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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7年9月,经国务院同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环境保护部等5部门联合公布《关于印发节能节水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17年版)的通知》,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17年版)》(以下简称《设备优惠目录》)是该项税收优惠政策的重要内容.由于中国企业所得税是按自然年度核算的,2017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将在2018年缴纳,所以,从2018年开始,符合规定的企业将从这项绿色税收中获得直接的经济效益.就《设备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环境保护部政策法规司负责人回答了记者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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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建花
- 《经济生活——2012商会经济研讨会》
| 20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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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资产的计税基础,是指企业收回资产账面价值过程中,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以自应税经济利益中抵扣的金额,即某一项资产在未来期间计税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以税前扣除的金额.所得税会计的关键在于确定资产、负债的计税基础.在确定资产、负债的计税基础时,应严格遵循税收法规中对于资产的税务处理以及可税前扣除的费用等的规定进行.资产的计税基础,是指企业收回资产账面价值过程中,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以自应税经济利益中抵扣的金额,即某一项资产在未来期间计税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以税前扣除的金额.所得税会计的关键在于确定资产、负债的计税基础.在确定资产、负债的计税基础时,应严格遵循税收法规中对于资产的税务处理以及可税前扣除的费用等的规定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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闫金凤
- 《第十二届中国煤炭经济管理论坛暨2011年中国煤炭学会经济管理专业委员会年会》
| 20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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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煤炭企业整体上市符合国家政策导向.煤炭企业的资产评估增值额大,应交所得税金额大,但煤炭企业社会负担重,难以承担大额的税务成本,因此建议给予煤炭企业特殊的税务政策,支持煤炭企业整体上市.煤炭企业由于自身属劳动密集型企业,人工成本占煤炭企业总成本的一半以上,社会负担比较重,煤炭企业整体上市面临诸多的困难,仅剥离非经营性资产就需要大额资金,希望国家充分考虑煤炭企业的实际情况,支持煤炭企业的发展,在煤炭企业整体上市股权投资所得税问题上,给予煤炭企业较大的税收优惠,减轻煤炭企业负担,加速煤炭企业整体上市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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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威
- 《北大赛瑟(CCISSR)论坛·2015》
| 20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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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应能课税原则应用于商业人寿保险的法理基础实质上是应能课税原则在商业人寿保险中的适用问题.为了阐述商业人寿保险适用于应能课税原则,首先需要在明确应能课税原则和商业人寿保险制度基本理论问题的基础上进行综合分析,理顺个中逻辑关系,导出其适用的法理基础.本节从商业人寿保险的特性、功能入手,从商业人寿保险在社会管理的功能角度,论述量能课税原则的定位,主要分为以下两个方进行论述,第一,在征税层面上,从征税制度的制定到税收的征收是否适用应能课税原则,第二,将商业人寿保险资金的运作流程具体细分,对投保人、受益人和保险人的所得根据应能课税原则具体分析该如何适用,最后再分险种对不同类型的保险险种就其特殊性适用应能课税原则进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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