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的相关文献在1982年到2022年内共计1145篇,主要集中在法律、法律、财政、金融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1137篇、会议论文8篇、专利文献114篇;相关期刊539种,包括法学、法律适用、法制博览等;
相关会议7种,包括2012第二届两岸民商法前沿高峰论坛、第一届全国博士生知识产权学术论坛、中国法学会2009民法年会等;不当得利的相关文献由1156位作者贡献,包括叶志宏、傅广宇、刘言浩等。
不当得利
-研究学者
- 叶志宏
- 傅广宇
- 刘言浩
- 邱湛君
- 佳木
- 冯洁语
- 周芳
- 姚明斌
- 崔建远
- 张叶妹
- 李先波
- 李君临
- 柳经纬
- 汪腾锋1
- 洪学军
- 潘运华
- 王寻
- 童格
- 金彭年
- 陈海东
- 项倩
- 马永峰
- 于寅生
- 何玉群
- 冯培娟
- 刘宇
- 刘新勇
- 刘音
- 卜令飞
- 吴娉婷
- 吴小萍
- 娄爱华
- 孙燕
- 孙鹏
- 左传卫
- 张学森
- 张小玲
- 张振予
- 张晓霞
- 张海燕
- 张虹
- 张跃辉
- 彭粒一
- 彭诚信
- 曾敏
- 朱和平
- 朱岩
- 李伟
- 李健
- 李昊
-
-
向世靖;
杨晓峰
-
-
摘要:
合同制度是民事法律体系中非常重要的一项制度,与公民的切身利益紧密相关。2021年颁布的《民法典》将原《合同法》的内容进行了吸收与增补,单独形成了第三编——“合同编”。民法典合同编对合同制度也作了一系列的调整,其中非常重要的是对合同的订立、履行、具体合同制度进行了完善与细化,以期能更好地为人民进行经济活动保驾护航。《民法典》在合同总则方面增加了处理身份关系的合同不得直接适用合同编规则,但根据性质可以参照适用的规定。《民法典》强调合同的相对性原则,没有设置债权编,将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等行为统一称之为准合同,为非合同之债,适用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规定。在合同的订立方式方面增加了电子合同的订立、预约合同的效力等规定,同时,还增加了国家订货等制度。最大的一个亮点就是“绿色原则”,即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下面跟大家分享2个案例,以加深了解。
-
-
李永军
-
-
摘要:
在我国《民法典》中,准合同被规定在合同编中,但是,如果说无因管理与合同还有某些关联,不当得利就距离合同太远了。无因管理在我国《民法典》上从“没有义务”的视角来定义存在巨大的漏洞,以“无委托合同而有代理权”的情况下所谓的行为不构成无因管理,就可以击穿这一概念。因此应当如大部分国家民法典那样从“无权限”的角度来界定更合适。在法国法上不当得利被严格区别于“非债清偿”,这与德国法上区分“给付型”与“非给付型”不当得利,在效果上几乎一致。我国民法典上仅仅用“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来界定不当得利,造成与民法体系中的其他请求权难以区分,不利于民法体系的精确性与规范正确使用。应当在制定法律解释时,像我国学理通说主张的那样,区分类型。这不仅是制度构建的需要,而且是法律规范适用的需要。
-
-
蒋天炜
-
-
摘要:
关乎“三农”利益的种子质量问题而引发的纠纷与日俱增,结合各地的司法判例,种子质量纠纷呈现出类型化的特征,主要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关于种子质量的判定问题;一类是关于赔偿的范围问题。其中,关于种子质量的判定司法实践中主要可以分为四种。而种子质量的司法判例所呈现出的类型化特征,归根结底都是《种子法》第46条的立法不足带来的问题,故而,研究种子质量纠纷的司法判例,可以倒逼《种子法》的立法完善,从而真正保护农民的利益,维护种业安全,农业安全。
-
-
张跃辉
-
-
摘要:
《民法典》第988条规定的是无偿受让利益的第三人的返还义务。第988条在民法典编纂过程中,草案将二审稿中第三人的“返还责任”改为“返还义务”,使得条文表述更加精确。第988条的规范意旨在于通过突破债的相对性,防止受损人免受利益多重转让的困扰,确保利益的公平分配。构成要件上,第三人受有利益,需要以得利人无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为前提,且得利人的转让行为系无偿转让。法律效果上,第三人无偿受让利益之后,受损人可以请求第三人主张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返还范围要结合“相应范围”予以理解。举证分配上,受损人应就无偿转让行为及得利人返还义务承担举证责任。
-
-
潘运华;
李明明
-
-
摘要:
就合同无效后返还的请求权基础而言,司法实践中多直接适用《民法典》第157条第1句,而学界多认为根据不同的返还内容,分别确定为返还原物请求权或者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合同无效后的返还起因于当事人对于无效合同之履行,当事人的返还请求权基础不应取决于返还客体。《民法典》第157条第1句之规定完全可以视为独立的合同无效后的返还请求权。合同无效后,已提供给付一方享有返还请求权。返还内容是当事人为履行合同约定而提供的给付,是否应当排除返还请求权以及具体的返还客体均可以根据合同内容与履行程度加以确定。合同无效后的返还请求权作为一项独立的请求权,还需要处理与返还原物请求权以及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在适用和竞合方面的关系。
-
-
何权润
-
-
摘要:
获利返还制度处于损害赔偿与不当得利法的过渡领域,其正当性为“效力减弱的归属”。获利返还请求权的独立性体现为与既有请求权基础要件或法效果的不同,获利返还与不法管理返还范围不同,前者为扣除成本之利润,后者为所有管理利益;获利返还与损害赔偿本质不同,因前者使受侵害人处于如同以与侵害人相同之方式利用相关权利之状况,后者仅在填补损害。基于专属权益归属理论,恶意得利人需要返还全部得利,此时得利与获利相同;而为保护善意得利人,其仅就现存利益返还,则得利不同于获利。侵权法的获利返还从文义出发其适用范围为人格权益。获利返还主观要件并不应仅限于故意,根据动态系统理论,行为客观恶性也可补强主观过错不足,使客观过失也可成立获利返还责任。
-
-
任泽华
-
-
摘要:
“追偿”是指公司根据《保险法》等有关规定或保险合同的约定,行使保险业务代位追偿权的活动。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公司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具体追偿事由包括侵权行为、合同责任、共同海损、不当得利等。
-
-
郑洋
-
-
摘要:
数字支付时代,收款人拒不退还他人错误转账汇款的侵占案件屡见不鲜,在这类案件中,错误汇款人通过刑事自诉途径维护权益时容易陷入困境。收款人收到错误汇款属于不当得利,民事不当得利是刑事侵占罪的发生基础,而非阻却事由,不当得利与刑事犯罪之间并不构成对立关系,二者间不存在无法逾越的“鸿沟”。因此,通过不当得利制度修复民事法律关系,不会影响到对恶意不当得利人刑事责任的评价。在错误汇款情形中,错误转移的银行债权属于侵占罪的行为对象,收款人与错误转移的债权之间成立构成侵占罪所要求的“代为保管”法律关系,收款人拒不退还时符合侵占罪的构成要件。在拒不退还错误汇款类型的侵占罪中,犯罪既遂的认定应以收款人明确表示拒不退还为标准。对于收款人拒不退还的认定时间,应以收款人第一次明确表示拒不退还为准。
-
-
金家文
-
-
摘要:
安岳县纪委监委认真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推进受贿行贿一起查的意见》要求,坚持双向发力、联合惩戒,推动构建优质营商环境,营造良好政治生态。2018年以来,全县立案查处行贿案件15件16人,挽回经济损失2.43亿元,追缴行贿人员不当得利8000余万元。
-
-
黄赤橙
-
-
摘要:
《民法典》第986条规定了得利丧失抗辩,作为限制不当得利返还义务的工具,其目的在于保护得利人自主决定利益,避免得利人因承担返还义务而处于比得利之前更糟糕的地位。该条规定了得利丧失抗辩成立的“得利丧失”与“善意”要件,解释上应当加上因果关系要件。得利丧失应该以得利人因得利而提升的整体财富做判断;因果关系指要不是得利,则不会丧失得利;善意既包含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不当得利,还包含虽知道或应当知道不当得利但其行为或不行为表明打算将得利返还给失利人。得利丧失抗辩处理的实质问题是因得利丧失所造成的损失应当如何分配,过错作为损失分配的常见因素应当在决定抗辩能否被阻却时纳入考虑。失利人可以针对得利丧失抗辩提出得利人对于不当得利的发生具有过错的再抗辩;得利人则可以进一步提出失利人对于不当得利发生具有更大过错的再再抗辩。
-
-
-
-
姚明斌
- 《第六届(2016)两岸民商法前沿论坛》
| 2016年
-
摘要:
就合同无效是否影响成立善意取得,《物权法解释(一)》第21条根据无效事由之不同作区别对待,须从已列举情形中寻找受让人方面的同质性理由,判断未列举之情形应否阻却善意取得.若采债权形式模式,第21条反映的是其中"合同有效非必要说"的立场,作为法定取得的善意取得是否受合同无效的影响,取决于具体情形中的法政策衡量.若采物权形式模式,须结合无因原则方能无评价矛盾地兼容第21条的两种不同的法律效果,并存在若干须经法政策衡量突破无因原则的情形,但当事人还可通过废除处分行为的效力而自主阻却善意取得.当合同无效且善意取得成立时,除非受让人未支付对价,否则应依双重不当得利执行三方之间的返还关系,物权形式模式下还须拟制出让人有为原权利人受让所有权之意思.
-
-
李先波;
罗丹
- 《第五届“罗马法·中国法与民法法典化”国际研讨会》
| 2014年
-
摘要:
不当得利制度起源于罗马法,经过漫长的发展已成为各国法律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并为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普遍接受.通过比较观察各国民法不难发现:这两大法系在不当得利制度的一些特殊问题上有着不同的法律传统和规定,误解法律情形下的利益返还请求权的差异即其表现之一.普通法系创立了因误解法律授予的利益不可返还这一规则;而大陆法系则认为因误解法律而支付的钱财可以要求返还.但两大法系国家对相似案件的司法的判决理由不同,但判决结果却一致:误解法律情形下的利益返还请求权不予支持.我国的立法应明确规定误解法律情形下授予的利益不可返还.
-
-
-
-
-
-
-
-
-
-
-
-
-
-
- 西安交通大学
- 公开公告日期:2002-01-23
-
摘要:
曼得利特的原料药曼得利酸是从蔷薇科植物桃树的叶子中用普通工艺提取的天然产物,常规药含活性成分的曼得利特在制剂中与药学上有机或无机的固体或液体赋形剂混合制成片剂、颗粒剂、针剂等,曼得利特经药效、毒理、作用机理等实验研究,证明它有很强地杀灭和抑制强毒株(RH株)弓形虫的作用,毒副作用很低,若用于弓形虫病的临床试验,预期将会有较好的治疗效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