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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访获利返还请求权理论——以《民法典》1182条为中心

         

摘要

获利返还制度处于损害赔偿与不当得利法的过渡领域,其正当性为“效力减弱的归属”。获利返还请求权的独立性体现为与既有请求权基础要件或法效果的不同,获利返还与不法管理返还范围不同,前者为扣除成本之利润,后者为所有管理利益;获利返还与损害赔偿本质不同,因前者使受侵害人处于如同以与侵害人相同之方式利用相关权利之状况,后者仅在填补损害。基于专属权益归属理论,恶意得利人需要返还全部得利,此时得利与获利相同;而为保护善意得利人,其仅就现存利益返还,则得利不同于获利。侵权法的获利返还从文义出发其适用范围为人格权益。获利返还主观要件并不应仅限于故意,根据动态系统理论,行为客观恶性也可补强主观过错不足,使客观过失也可成立获利返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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