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应该、善、价值的存在既具有特殊性、相对性、主观性,又具有普遍性、绝对性、客观性,因为一方面,应该、善、价值的存在被主体的特殊的、相对的、主观随意的需要、欲望、目的和客体的特殊的、相对的事实所决定,因而具有特殊性、相对性、主观性:它们是依主体的意志而转移的,是因主体的不同而不同的,因而是特殊的、相对的、主观的应该、善和价值。另一方面,应该、善、价值的存在被主体的普遍的、绝对的、客观必然的需要、欲望、目的和客体的普遍的、绝对的事实所决定,因而具有普遍性、绝对性、客观性:它们是不以人的意志而转移的,是对于任何主体都因其有相同的需要而同样是善的、应该的、有价值的,因而是普遍的、绝对的、客观的应该、善和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