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适用
直接适用的相关文献在1991年到2022年内共计117篇,主要集中在法律、法律、中国政治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117篇、专利文献179285篇;相关期刊92种,包括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西南政法大学学报、法制与社会等;
直接适用的相关文献由126位作者贡献,包括孙洋、张军红、张普等。
直接适用—发文量
专利文献>
论文:179285篇
占比:99.93%
总计:179402篇
直接适用
-研究学者
- 孙洋
- 张军红
- 张普
- 方瑞安
- 董金鑫
- 许楚敬
- 黄雅萍
- 于凯乐
- 于明
- 于阳
- 从晓芳
- 伯阳
- 何丽新
- 何田田
- 傅廷中
- 刘世元
- 刘婷
- 刘春
- 刘海婷1
- 卜璐
- 卢结华
- 叶金方
- 向世靖
- 周佑勇1
- 周天实
- 唐东楚
- 姚正华
- 姚相丞
- 宁宣凤
- 宋佳宁1
- 宋妍
- 宿晓英
- 宿晓英1
- 尚清
- 康东方
- 廖炜榕
- 张家磊
- 张希舟
- 张建
- 张弛
- 张波
- 张金兴
- 张露藜
- 彭丽明
- 彭亚楠
- 彭荷月
- 徐冬根
- 徐珊珊
- 曲亚囡
- 曹旭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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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世靖;
杨晓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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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合同制度是民事法律体系中非常重要的一项制度,与公民的切身利益紧密相关。2021年颁布的《民法典》将原《合同法》的内容进行了吸收与增补,单独形成了第三编——“合同编”。民法典合同编对合同制度也作了一系列的调整,其中非常重要的是对合同的订立、履行、具体合同制度进行了完善与细化,以期能更好地为人民进行经济活动保驾护航。《民法典》在合同总则方面增加了处理身份关系的合同不得直接适用合同编规则,但根据性质可以参照适用的规定。《民法典》强调合同的相对性原则,没有设置债权编,将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等行为统一称之为准合同,为非合同之债,适用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规定。在合同的订立方式方面增加了电子合同的订立、预约合同的效力等规定,同时,还增加了国家订货等制度。最大的一个亮点就是“绿色原则”,即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下面跟大家分享2个案例,以加深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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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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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民法典》实施后,国际民商事条约在我国适用的法律依据发生了体系性变化。虽然《民法典》未对国际条约适用问题进行规定,但国际民商事条约仍可以在我国得到适用。原《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二条具有国际法、国内法、冲突法三个层面的作用,其也是当下我国国际民商事条约适用理论和实践的基础。总体来讲,我国采取的是“以直接适用为原则,以转化适用为例外”的国际民商事条约适用方式。除知识产权条约外的国际民商事条约均能够在我国法院直接适用。就国际民商事条约在我国的适用而言,存在直接适用模式与国际私法适用模式两种。我国法院既可以排除国际私法而直接适用国际民商事条约,还可以根据条约设定和国际私法规则实现对国际民商事条约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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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为正确审理民事案件,依法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一、一般规定第一条民法典第二编至第七编对民事关系有规定的,人民法院直接适用该规定;民法典第二编至第七编没有规定的,适用民法典第一编的规定,但是根据其性质不能适用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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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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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准确适用条约是我国司法水平的重要体现。我国法院应当依据CISG自身规则、国内法相关规定以及规范性文件来适用CISG。《民法典》对《民法通则》第142条的放弃导致我国民商事条约适用规则的缺失。然而依据缔约国条约适用的国际法义务和我国司法的一贯实践,在后民法典时代,CISG仍会被我国法院适用。CISG有直接适用、间接适用和约定适用三种适用方式。在CISG的适用上,我国存在立法的缺失和法院对规则理解偏差、不当排除适用、适用不准确等问题。针对这些问题,除了修改法律外,还可以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司法解释、指导性文件以及指导性案例的方式来规范和统一CISG的适用。同时,法院还应当统一CISG的分析范式,提升利用CISG进行说理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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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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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条确立了"强制性规定的直接适用"制度,对完善我国国际私法立法意义重大.但该条规定在涉外审判实践中的适用存在诸多问题,法官对于第4条的适用条件、适用方式、适用结果等均有不同的看法.基于实证研究的方法,对涉外审判实践中的适用误区进行分析,厘清强制性规定的适用模式和路径,对真正发挥该制度的作用具有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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谷绍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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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以下简称违法、违规合同)当属无效,是概括性的表述。审判实践中,这种概括性的规定往往被直接适用于案件,导致大量违法、违规合同未经充分审查即被认定无效。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明确规定,违法、违规的民事行为以无效为原则,以有效为例外。因此,违法、违规合同当属无效仅是原则,而非审判中可直接适用的具体规则。在涉及违法、违规合同效力的审查时,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构建具体的识别规则。对违法、违规合同效力的识别规则进行讨论,将有利于整体提高相关案件法律适用的精准度,对于维护经济秩序的稳定和市场交易安全具有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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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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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基于行政协议的行政性,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变更判决能够适用于相对人请求变更行政协议纠纷。但若直接适用该规定,则难以回应行政协议的协商性,须在行政诉讼法与民法典的交互视角下构建行政协议变更判决适用条件,既要遵守行政诉讼变更判决适用机理及其主观诉讼属性,又要注重适用民事法律规范涉及意思表示瑕疵及其关联的规定,并在此基础上予以必要修正、拓展,以致可涵摄行政协议变更判决。此外,基于公益优先性及对司法变更权合理规范的考虑,行政协议变更判决的适用除遵循禁止不当变更原则外,还应恪守衡量性原则及限定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非实质性变更等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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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海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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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准确地适用国际条约,增强裁判的公信力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自批准《蒙特利尔公约》以来,在《蒙特利尔公约》的司法适用上已经积累了相当多的经验,逐步形成了我国的适用模式。但是,我国法院在适用《蒙特利尔公约》的司法实践中还存在不一致的做法,对于公约的优先适用和直接适用存在着路径依赖,在部分已经适用公约的案件中存在着对于公约的错误理解和运用。通过研究《蒙特利尔公约》在我国法院的适用实践,逐步制定出《蒙特利尔公约》在我国法院适用的指南,为其他民商事类国际条约在我国的适用提供样板,最终制定出我国法院适用国际条约的指南,提高我国司法审判的公信力和影响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