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相关文献在1980年到2022年内共计239篇,主要集中在法律、贸易经济、社会科学丛书、文集、连续性出版物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237篇、会议论文2篇、专利文献85282篇;相关期刊148种,包括法学、法律适用、法制博览等;
相关会议2种,包括第一届中国仲裁与司法论坛暨中国仲裁法学研究会2006年年会、中国国际私法学会2015年年会等;《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相关文献由229位作者贡献,包括吴百福、钱益明、丘国中等。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发文量
专利文献>
论文:85282篇
占比:99.72%
总计:85521篇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研究学者
- 吴百福
- 钱益明
- 丘国中
- 吴兴光
- 左海聪
- 刘万啸
- 史学瀛
- 周秉成
- 徐高林
- 方瑞安
- 李伯轩
- 李健男
- 林妙群
- 王海峰
- 王追林
- 罗芳
- 董延林
- 虞汪日
- 谢力
- 陈友春
- 陈友春1
- 陈立虎
- 丁维平
- 丁颖
- 万晓兰
- 丛娜
- 于朝霞
- 于荔至
- 于青扬
- 何一舟
- 何建航
- 佟敏强
- 冯作霖
- 刘东晓
- 刘伟全
- 刘华义
- 刘国红
- 刘承韪
- 刘晓彤
- 刘晓红
- 刘海涛
- 刘源
- 刘瑛
- 刘瑛12
- 刘端郎
- 刘芊
- 刘鉴生
- 劳琳琳
- 包大明
- 单海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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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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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数字贸易为国际贸易发展带来新的机遇,也增加了经营者的知识产权风险。国际贸易的出口方,基于法律规定或当事人之间的合同约定,向进口方承诺贸易标的所涉知识产权合法有效且不侵犯第三方的权利,否则将承担违约责任的制度,就是国际贸易法中的知识产权保证制度。该制度对于进出口方风险与利益的分配具有重大影响。在数字贸易的新环境下,利用该制度有助于经营者管理相关知识产权风险,避免或减少损失,保护自身的贸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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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晓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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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深入,各国对国际贸易的需求量日益增加,国际货物买卖过程中出现的各类繁杂问题亟需用统一标准解决。自1988年1月1日《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简称CISG)生效以来,各成员国积极运用公约解决国际货物贸易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这对解决国际货物买卖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具有深远且重大的影响,已然成为各成员国处理国际货物贸易争端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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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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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国际货物销售争端中对于律师费的赔偿问题各国认定不一,这既减损了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统一适用,也给当事人带来了可预见性问题.公约第74条的目的是为了使受害方处于若合同已完全履行的情况下的状态,故在满足可预见性要求、因果关系要求、减损要求的前提下,赔偿的损失应广义地理解为赔偿受损方因对方违约而导致的一切损失,律师费赔偿也包含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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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妙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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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根本违约制度是《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在《公约》扮演极重要的角色,称之《公约》违约救济制度的基石.《公约》对根本违约的判断标准作了规定,对其进行较为全面的分析探讨,兼采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主客观主义,并弥补了两大法系关于该规定的不足,为各国相关立法提供了借鉴的依据.分析根本违约制度适用的具体情形以及法律后果,熟悉对国际货物买卖中根本违约的救济方法以及在适用该制度时需要注意的事项,可以使我国更好的将这一制度运用于司法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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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爱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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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6月25日,纪念《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通过40周年国际研讨会在京举行。中国贸促会副会长卢鹏起在出席研讨会时说:“面对新冠肺炎疫情冲击和世界经济不确定、不稳定性上升带来的挑战,中国仲裁界要与联合国贸法会及世界各国同仁以《公约》的推广使用和进一步研究完善为抓手,紧跟经济全球化和共建‘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的时代要求,坚持和加强国际合作,建立国际经济发展的稳定秩序,推动《公约》广泛运用,为国际争议解决拓展更大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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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海峰;
张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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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简称CISG)自1980年通过,已走过40年历程CISG建立了现代、统一而公正的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制度,为提升国际贸易的法律确定性、降低交易成本提供了重要依据,是联合国在统一私法方面最成功的范例。我国是CISG的首批成员国,CISG在我国的立法及司法中影响深远,探讨CISG在司法中的适用,并增进其统一适用,对于国际贸易以及“一带一路”倡议,均有重大意义。特别是面对新冠肺炎疫情冲击和世界经济不确定性上升带来的挑战,司法人员提升运用CISG处理国际货物销售合同糾纷的能力,有着更现实的意义。本期以CISG在中国的适用为主题,展示我国法院和仲裁机构在审理CISG案件中的丰富实践和成功经验,并为进一步统一适用CISG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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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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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当今的国际货物买卖中,《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简称CISG)与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以下简称“Incoterms^(®)”)是两种经常适用的法律规范,且二者常常会在同一合同中同时适用。此时,二者的关系如何?规定是否一致?如果不一致,冲突如何解决?本文试从它们的性质与适用方式、内容比较与融合机制3个方面对此作一简要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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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涛
- 《第一届中国仲裁与司法论坛暨中国仲裁法学研究会2006年年会》
| 200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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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首先适用于营业地位于不同缔约国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我国对《公约》第1条第1款b项提出的保留应当以我国法律为合同准据法为前提。当事人可以协议排除《公约》的适用。对于不属于《公约》适用范围的合同,当事人也可以协议约定适用《公约》。不能简单地以《民法通则》第142条第2款作为我国仲裁庭适用《公约》的依据。仲裁案件中适用《公约》更为灵活,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范围更为广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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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巍
- 《中国国际私法学会2015年年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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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国际商事仲裁是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公约》的重要领域,也是公约发挥国际统一法作用的重要支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CIETAC)是适用公约仲裁案件最多来源地,其仲裁庭与缔约国法院一样准确理解和适用公约,这有利于提高案件审理质量,增强裁决的公信力.但是仲裁庭的民间性和独立性决定了其适用公约的法律基础是所在国国内仲裁法、应执行的仲裁程序以及国际仲裁惯例,不是履行公约下的国际条约义务.公约与中国合同法是CIETAC仲裁庭主要适用法律,由于中国合同法缺少相当于公约第75条、76条的差价赔偿制度,法官和仲裁庭在确定损失赔偿金额时有更多自由裁量权,适用中国合同法对违约受损害方不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