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禁止
职业禁止的相关文献在2015年到2022年内共计67篇,主要集中在法律、法律、中国政治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66篇、会议论文1篇、专利文献2304篇;相关期刊50种,包括西部法学评论、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华东政法大学学报等;
相关会议1种,包括2017互联网刑事法制高峰论坛等;职业禁止的相关文献由70位作者贡献,包括于晓敏、刘哲、宋久华等。
职业禁止
-研究学者
- 于晓敏
- 刘哲
- 宋久华
- 张双双
- 徐翕明
- 李灿
- 秦智贤
- 胡江涛
- 贺志军
- 黄陈辰
- 万立
- 乌画
- 何立荣
- 刘刚
- 刘刚1
- 刘夏
- 刘志伟
- 刘春
- 向准
- 吕小红
- 吴旭冉
- 周铭川
- 孔萍
- 孙彩云
- 宋钰
- 张亦然
- 张勇
- 张星
- 张毅
- 张瑞婧
- 张瑞婧1
- 成波
- 李光宇
- 李茴
- 杨凯文
- 杨凯文1
- 杨孟乔
- 杨爽
- 武晓雯
- 江珞伊
- 汪屹然
- 沈于贺
- 温建辉
- 王吉春
- 王明夫
- 王瑞君
- 王红
- 王野
- 肖舒婷1
- 肖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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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璐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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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近年来,性侵未成年人的犯罪时有发生,仅对犯罪者适用刑罚已不足以遏制该犯罪。《刑法修正案(九)》增设了职业禁止制度,其对性侵未成年人犯罪者适用具有降低再犯可能性的积极作用,但该制度在立法层面和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也不容忽视。只有对职业禁止的具体范围、适用对象、时间期限等内容加以补充完善和适当调整,加之建立合理的配套措施,才能更好地针对性侵未成年人犯罪发挥职业禁止制度的适用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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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晓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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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刑法修正案(九)》设立的职业禁止制度,强化了我国刑事制裁体系的构建,有利于形成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合力,完善知识产权犯罪治理体系,助力我国建设知识产权强国和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对此,应在判决层面明确适用要件,规范适用程序,关注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与职业之间的关联,强化释法说理;在执行层面注意职业禁止的程序设计,强化执行衔接;在监管层面完善复权制度,保障被适用对象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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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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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完善社会治安防控体系,构建基层社会治理新格局。禁止令对消除社区矫正对象的人身危险性,预防再犯罪,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积极作用。禁止令适用对象是判处管制和缓刑的犯罪分子,与从业禁止规定相比,禁止令的立法较为随意,体现不出其立法价值。完善禁止令的立法体例,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纳入刑事立法,明确禁止令的适用对象、刑事处罚、执行主体等,对创新和加强社会治理,提高预防犯罪效果,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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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屹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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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教师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的猥亵未成年学生案件在猥亵未成年人犯罪中占据了相当高比重.刑事职业禁止的增设则为预防这部分行为人再犯罪提供了相应制度保障,体现了刑法预防保护的早期化要求.司法实践中,职业禁止在该类案件中的适用比例、适用期限及禁止从事的“相关职业”范围等方面仍存在诸多问题,有待作出相应完善,进而将未成年人保护真正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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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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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三十七条之一规定的职业禁止制度虽然在性侵未成年人犯罪中得到了一定的适用,但尚存在适用整体孱弱、职业禁止范围不明确、"从其规定"条款的适用倾向"一刀切"等问题.症结在于性侵未成年人犯罪中职业禁止定位模糊、职业范围缺乏适用标准、职业禁止"刑法规定"与"其他法律规定"协调性不足.可从确定性侵未成年人犯罪中职业禁止的普遍适用性、扩大职业禁止的范围、明确"从其规定"的适用主体及衔接路径三方面予以破解.凡是有利用职业便利实施性侵未成年人犯罪者,均由法院对其宣告适用职业禁止,终身禁止其从事所有与未成年人密切接触的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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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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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了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其保护法益为受照护的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未成年女性的性自主权,所谓"性同意年龄部分提高"的观点并不妥当.认定对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是否侵犯了对方的性自主权,需要进行实质判断.本罪属于身份犯,只要行为人具有照护职责身份,与受照护的未成年女性之间形成优越地位和被依附信赖的人身关系,并与其发生性关系,法律拟制为其侵犯了对方的性自主权.同时,刑法要求行为人主观上须明知或推定明知对方是14至16周岁的未成年女性;对于本罪加重构成的"情节恶劣",可比较强奸罪的定罪标准加以认定.另外,基于被照护者所从事职业与性侵犯罪行为的紧密关联性,提倡适用职业禁止的刑事预防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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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于贺;
张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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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职业禁止的法律性质需要进一步明确.从刑法的条文设置与用语上看,职业禁止不是刑罚处罚措施.由于我国刑法并未明确承认保安处分的存在,而且职业禁止本身也与保安处分的基本特征相异,因此也不宜认为其具有保安处分的属性.将职业禁止定性为非刑罚处罚措施既符合刑法条文之间的位置关系,又与我国刑罚处罚措施与非刑罚处罚措施二分的刑事制裁体系相契合.况且,职业禁止在适用理据与适用目的 上也与非刑罚处罚措施具有一致性.职业禁止与《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非刑罚处罚措施不是同一类型,其不以对行为人免除刑罚处罚为适用前提,所以学界对非刑罚处罚措施的批驳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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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志军;
胡江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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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刑法修正案(八)》规定的“禁止令”和《刑法修正案(九)》规定的“从业禁止”,标志着刑事职业禁止作为一种预防再犯的措施被引入我国刑法典.现阶段我国在侵犯知识产权罪刑事治理中职业禁止适用率低且立法上存在一定的不周延性.我国有必要在刑法分则和知识产权法律规范中明确刑事职业禁止的规定,在比例原则和合宪性理念前提下,扩大适用范围至单位犯罪,构建复权制度,以促进我国对侵犯知识产权罪刑事治理水平的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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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光宇
- 《2017互联网刑事法制高峰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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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网络钓鱼行为属于充分利用了现实社会的人际交往方式的诈骗行为,是随着计算机、网络的发展而演变起来的犯罪方式.网络钓鱼行为伴随着社会进步和生活习惯的变化又具有了新的形式,鱼叉式网络钓鱼、鲸钓、社交媒体钓鱼、鬼钩、利用CIA工具钓鱼等等,钓鱼手法更难识别和防范.网络钓鱼的犯罪特性更加明显,犯罪对象的针对性具体,钓鱼手段凸显科技化、专业化、智能化,钓鱼犯罪朝着产业化、职业化发展.中国规制网络钓鱼行为的刑事法律还有待于完善,建议增设网络钓鱼诈骗罪,增设职业禁止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