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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ISG

CISG的相关文献在1991年到2022年内共计200篇,主要集中在法律、法律、贸易经济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200篇、相关期刊133种,包括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法制博览、法制与社会等; CISG的相关文献由202位作者贡献,包括刘瑛、王徽、周新军等。

CISG—发文量

期刊论文>

论文:200 占比:100.00%

总计:200篇

CISG—发文趋势图

CISG

-研究学者

  • 刘瑛
  • 王徽
  • 周新军
  • 姜福建
  • 杨万顺
  • 范笑迎
  • 莫万友
  • 周国萍
  • 张乃文
  • 李刚
  • 期刊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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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王一栋
    • 摘要: 国际商事仲裁中实体法的适用问题存在一些亟待归正的理论误区。首先,符合CISG第1条的情形时,也并非当然适用,国际商事仲裁对意思自治的保护、我国对CISG第1条的保留以及CISG第6条的例外规定从理论上构成了CISG的排除规则。其次,应对CISG与“最密切联系地原则”作出区分,当事人未明确选择最密切联系地不等于当事人排除CISG的适用,CISG应当得到适用。最后,仲裁庭有义务依据当事人的选择确定仲裁实体法,但不等于仲裁庭对实体法的确定无任何审查的义务。国际商事仲裁实体法应当由仲裁庭在对“可能符合条件”的所有法律中进行审查并选取其中不会对其他相关国家法律、惯例和公共政策最低限度要求构成违反的法律作为案件的准据法。
    • 陈泓兰
    • 摘要: 本文将CISG第二十五条作为对象进行剖析,简单介绍英美法系、大陆法系和CISG中的根本违约概念,然后提炼出CISG中根本违约的三个构成要件——违约导致损害、违法后果的严重性、可预知性。以此三个构成要件为框架,分别将该条文中容易理解错误的字词,如“合同”“损害”“期待得到的东西”“有权”“实际上剥夺”“预知”“同等资格、通情达理的人”等逐一分析,以此更好地理解与适用该法条。
    • 张普
    • 摘要: 准确适用条约是我国司法水平的重要体现。我国法院应当依据CISG自身规则、国内法相关规定以及规范性文件来适用CISG。《民法典》对《民法通则》第142条的放弃导致我国民商事条约适用规则的缺失。然而依据缔约国条约适用的国际法义务和我国司法的一贯实践,在后民法典时代,CISG仍会被我国法院适用。CISG有直接适用、间接适用和约定适用三种适用方式。在CISG的适用上,我国存在立法的缺失和法院对规则理解偏差、不当排除适用、适用不准确等问题。针对这些问题,除了修改法律外,还可以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司法解释、指导性文件以及指导性案例的方式来规范和统一CISG的适用。同时,法院还应当统一CISG的分析范式,提升利用CISG进行说理的能力。
    • 刘晓彤
    • 摘要: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深入,各国对国际贸易的需求量日益增加,国际货物买卖过程中出现的各类繁杂问题亟需用统一标准解决。自1988年1月1日《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简称CISG)生效以来,各成员国积极运用公约解决国际货物贸易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这对解决国际货物买卖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具有深远且重大的影响,已然成为各成员国处理国际货物贸易争端的重要依据。
    • 孙翔睿
    • 摘要: CISG第35条规定了货物相符的要求。除了货物的数量,质量,包装等传统上的物理特性所要求的标准,物理特性的延伸与非物理特性所要求的标准也越来越得到世界贸易领域的关注。与传统的将标准划分为公有标准与私有标准、自愿性标准与强制性标准的划分方法不同,本文提出从货物的特性区分货物的生产过程标准与产品标准,并且涉及到准强制性标准即事实上的强制标准。此外,本文还讨论了标准的利弊,对公法标准的判断以及公约管辖标准的必要性。
    • 杨恩毅; 周新军
    • 摘要: 国际数字贸易在放大知识产权风险的同时,对合同法中的权利瑕疵担保制度提出了新的要求。国际统一实体法——《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简称“CISG”)——不断将自身适用范围扩展至软件等数字贸易,CISG第42条规定的知识产权担保义务要求卖方保证买方使用购买的货物不会侵犯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审视数字软件贸易中知识产权保护的特点,发现CISG第42条设置的时间限制、买方使用限制、第三方权利或主张的性质有待厘清,建议在签订合同到交付的这段时间内设定一个知识产权瑕疵通知义务,增设以合同约定的使用范围为限的“主观担保”的规定,建议数字贸易当事方在合同中约定知识产权担保条款以消除立法的模糊性。
    • 文竹
    • 摘要: 国际贸易合同签订后如遇到突发事件导致合同无法如约履行,守约方通过仲裁或诉讼解决争端时,企业可能面临CISG等国际货物贸易统一法的差异适用,无法实现实质正义。CISG等国际货物贸易统一法在理论逻辑、规则逻辑和实践逻辑方面,均具备生成统一化适用的应然条件。构建统一法适用的理论、限缩国际私法规则对CISG的掣肘、厘清自动适用与非自动适用的边界,有利于促进CISG统一适用的实然状态,进而有效防控企业国际贸易合同履行不能的法律风险。
    • 李晨
    • 摘要: CISG在中国的适用规则之本质属于“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这一国际法基础理论;范畴,《民法通则》第142条第2款(民商事国际条约地位条款)构成理解、评析与完善CISG适用规则的柱石性规范。在当事人没有选择准据法时,CISG应自动适用:当事人已经选择了准据法时,需要类型化的思维就CISG与准据法的适用关系作出分析判断。然而,随着《民法典》的施行,国际条约地位条款不再被保留,此立法举措给法官找法和裁判说理造成现实困境,但我国适用国际条约的步伐并未因此停滞。在未来,应采取多元化的立法路径组合重构国际条约地位条款,实现其条文内容与体例设置的新生,为国际条约在国内的适用提供更科学、全面的制度供给。
    • 李杉; 韩阳
    • 摘要: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中明确规定了卖方应承担知识产权担保义务.对于该义务的免除,中国学界尚未对其进行深入探讨.本文从其第42条的规定出发,提出并论述了知识产权担保义务的免除和相应违约责任免除的区分及各自的免除事由.除双方通过约定免除义务或责任以外,在"买方已知晓知识产权存在瑕疵"或"知识产权瑕疵是因为遵照买方指示而造成的"情况下可以免除卖方的担保义务,在"买方怠于通知"或"卖方无法控制的障碍"情况下可以免除卖方相应的违约责任.
    • 林燕萍; 朱玥
    • 摘要: 理论上,突发性重大传染病疫情(以下简称"重大疫情")构成不可抗力.但是在实践中很难一概而论.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如果合同免责条款并未明确重大疫情属于免责事由,则需要根据合同准据法具体认定.以CISG为例,重大疫情并不必然属于第79条被免责的"障碍".但尽管如此,CISG在处理涉重大疫情违约纠纷方面具有制度性优势.其一元规范模式、第三人原因免责制度、多元化救济方式等,既能很好适应疫情的复杂性,也有利于实现个案正义.对此,建议中国企业在签订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时,选择CISG作为准据法,谨慎设置不可抗力条款、纳入再谈判条款,建立长效重大疫情违约应对机制,以提高援引CISG免除违约损害赔偿责任的可能性.中国法院在处理涉重大疫情违约纠纷时,也应借鉴公约思路一体化应用不可抗力和情势变更制度、严格适用CISG免责制度并且灵活运用救济手段,合理化解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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