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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期违约

预期违约的相关文献在1986年到2022年内共计549篇,主要集中在法律、法律、财政、金融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546篇、会议论文3篇、专利文献742篇;相关期刊348种,包括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法制博览、法制与社会等; 相关会议3种,包括中国法学会2009民法年会、首届中国法学博士后论坛、首届法律适用国际高层论坛等;预期违约的相关文献由565位作者贡献,包括徐琴、刘娟、周新军等。

预期违约—发文量

期刊论文>

论文:546 占比:42.29%

会议论文>

论文:3 占比:0.23%

专利文献>

论文:742 占比:57.47%

总计:1291篇

预期违约—发文趋势图

预期违约

-研究学者

  • 徐琴
  • 刘娟
  • 周新军
  • 任瑞兴
  • 张松青
  • 陈嫡
  • 万其刚
  • 付长洋
  • 任文松
  • 何笑丛
  • 期刊论文
  • 会议论文
  • 专利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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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序:

年份

作者

    • 王锦玮
    • 摘要: 《民法典》第527条第1款对引发不安情势的原因事由类型的不加限制是导致不安抗辩与预期违约发生制度杂糅的根本原因,而《民法典》第527条第1款第2项的保留更是使得限缩解释难以实现。当引发不安情势的原因事由能够反映后履行方主观不具有履约意愿时,将会导致不安抗辩与预期违约在适用范围上重合,此时应当允许先履行方根据自身利益选择行使不安抗辩权等待担保,或是宜接行使预期违约解除权终止合同。在不安抗辩和预期违约适用范围重合的情形下,如果后履行方的行为已经导致合同主要债务履行不能,那么便没有不安抗辩的适用空间。
    • 曹舒然
    • 摘要: 由于证券交易双方的市场地位通常并不对等,当目标证券出现违约风险时,持有人只有在发行方实质违约前采取措施,才能最大限度维护自身利益,此时预期违约规则将扮演重要角色。只要持有人已事先预见现实性的违约风险,即可依据预期违约规则预先采取反违约措施或提起预期违约之诉,即使客观违约事实尚未实际发生亦然。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不应拘泥于单一事实,而须以履约能力及履约意图为中心,结合募集说明书中的有关约定、发行方的履约能力以及证券的实际履行状况综合判断证券背后的违约风险,若发行方已触发交叉违约条款,或依据持有人所主张的事实已足以认定发行方已失去履约意图及能力,那么法院则应判定发行方构成预期违约,并允许持有人解除合同。
    • 季奎明; 陈霖
    • 摘要: 公司债券具有继续性和关系性合同的性质,是以信用为基础的金融工具,在持续履行过程中的信用风险如何解决,是一个重要议题。我国债券司法实践中有在发行人预期违约下提前解除债券合同之做法,其目标是为受侵害之投资者提供加速到期之救济。然而债券上不仅承载持有人的期待利益,亦存有债务人之期限利益,司法上需要考虑两者之间的平衡,避免风险负担的转嫁和扭曲。对此,我国法上虽无债券加速到期制度,但观诸域外立法例以及《民法典》中体现的信用交易的规范理念,应当对之有所区分和调和。司法上宜以信用风险程度之大小为基础分别适用渐进式解除权和径直式解除权;以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作为共同要件,准确把握解除权的构成要件;以商事准则为基础进行综合判断,避免债权人解除的任意化;促进债券商事信用的建设。
    • 韩新磊
    • 摘要: 《民法典》对履行抗辩权的立法构造,系以“履行顺序”作为主要的区分标准。同时,将大陆法系上的不安抗辩权与英美法系的预期违约制度予以杂糅并立。从体系视角进行观察,既有立法导致我国的履行抗辩权在外在体系上存在概念不周延之嫌,使得部分应调事项难以涵摄其中,使得同一待调事项出现两套适用规范;内在体系上出现违背公平原则的问题,使得整个制度的设计出现价值引导上的偏移。通过法教义学上的理论阐释,运用解释学的基本研究工具,可以通过消除“履行顺序”的影响以及明确制度适用的具体情形的路径,达到解决既有问题的目的。为彻底消解既有争议,未来可考虑通过出台《民法典》司法解释或指导性案例的方式,形成履行抗辩权规则的具体适用规范。
    • 姚源
    • 摘要: 在双务合同中,抗辩权是一项维护合同双方权益的重要的权利,而不安抗辩权是三大抗辩权之一.我国《合同法》规定的不安抗辩权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起到维护市场交易公平、降低交易风险的作用.但从大体看,其虽糅合了大陆法系中传统抗辩权和英美法系的预期违约制度,但在司法实践中依然存在问题,本文将对不安抗辩权进行分析,并简要比较不安抗辩权与预期违约,最后整理并总结二者的选择与完善意见.
    • 郑丽霞
    • 摘要: 不安抗辩权来源于大陆法系国家,在合同订立后,后履行义务人因出现财产不能支付或其他不能履行的情形,而使得先履行义务人拒绝履行义务.这种制度的出现可以保护先履行义务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是为了保护市场交易的安全,实现实质正义.与大陆法系国家相比,在英美法系国家没有不安抗辩这一说法,但是该法系国家有关预期违约的规定与不安抗辩权制度存在必然的联系,也有一定的区别.
    • 王洪亮
    • 摘要: 从《民法典》给付障碍法规则的视角,对《民法典》中的规则进行了整体上的评析.首先分析了第577条、第593条的一般给付障碍法地位;其次解释了第528条对不安抗辩权违约责任规则的增补导致预期违约类型的增加(第578条);再次论述了给付障碍法的变化,重点解释了金钱债务继续履行规则的一般化(第579条)、给付不能情况下的司法解除规则(第580条第2款)、“不得强制履行情况下的替代履行费用规则”(第581条);最后解释了债权人受领迟延的体系、新增加的费用承担规则以及免除支付利息义务规则(第589条).
    • 戴若云
    • 摘要: 2017年度上海法院金融商事审判十大案例之中国城市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公司债券交易纠纷一案,是首例通过解除合同实现永续债提前还本付息的案件.法院试图借助司法裁量支持永续债持有入主张解除合同的请求,然而这一尝试并不成功.对于永续债提前还本付息的请求,合同法无法提供清晰的适用规则.在法院使用的两项判决理由中,违反信息披露义务构成根本违约存在对永续债合同的违约责任和合同目的的错误理解,因行使不安抗辩权解除合同存在适用法律上的重大缺陷.此外,法院未对当事人提出的预期违约解除合同的请求作出回应.在通过合同路径请求提前兑付债券时,不仅要尊重双方合意的交易安排,而且要注重对各个构成要件下交易事实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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