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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避

法律规避的相关文献在1990年到2022年内共计312篇,主要集中在法律、法律、财政、金融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305篇、会议论文7篇、专利文献2829篇;相关期刊206种,包括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法制博览、法制与社会等; 相关会议6种,包括第二届公司法司法适用高端论坛、中国国际私法学会2010年年会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研讨会、第二届中国法学博士后论坛等;法律规避的相关文献由314位作者贡献,包括董淳锷、吴德昌、金彭年等。

法律规避—发文量

期刊论文>

论文:305 占比:9.71%

会议论文>

论文:7 占比:0.22%

专利文献>

论文:2829 占比:90.07%

总计:3141篇

法律规避—发文趋势图

法律规避

-研究学者

  • 董淳锷
  • 吴德昌
  • 金彭年
  • 时琴
  • 任远
  • 侯政英
  • 傅娟娟
  • 刘冰
  • 刘彦杰
  • 刘春辉
  • 期刊论文
  • 会议论文
  • 专利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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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份

    • 林少伟
    • 摘要: 新一轮公司法修订工作已启动,从宏观层面探讨并反思公司法规则变迁无疑意义重大。脱法实践作为一种“失范的自治行为”与公司法规则变迁紧密相连,并存在耦合基础,即法的社会性、价值性与不完备性与脱法行为的实践性、逐利性和指向性具有相通、相倚和相成的共性。脱法实践与公司法规则变迁之间产生耦合的逻辑进路是对应然层面法秩序的判定,而判定此种应然层面法秩序的必要前提则是对脱法实践以及相应的公司法强制性规范分别进行合法性评价。经过合法性评价后的脱法实践与公司法规则之间存在四种耦合形态,并可以类型化出三维逻辑样态:正向评价的法与违法的脱法之竞争逻辑、负向评价的法与合法的脱法之替代逻辑以及负向评价的法与违法的脱法之重塑逻辑。不同逻辑样态下的变迁范式呈现出各异特征,并对公司法规则变迁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
    • 黄莉娜
    • 摘要: 当前我国海外利益保护经常遭遇“合法性”困境,有效加强国际私法机制的建设和运用,使国际私法体系在海外权益的保护上发挥应有的作用,具有重要现实意义。由于海外权益保护问题目前并未在我国国际私法实质正义观念中获得明确的地位,我国现行国际私法中的反致制度、法律规避制度、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直接适用的法制度以及外国判决承认与执行司法适用等存在不同程度的问题,极大影响了我国对本国利益和本国国民利益的有效保护,应进行立法完善和系列司法改进。
    • 赵申豪
    • 摘要: 资产收益权是近年来出现且活跃于商业实践中的概念,但学界与商业界对其性质、权利内容等存在诸多误解。通过分析41起相关裁判可知,资产收益权看似是一种新型权利,但实际上属于债权。与一般债权的不同之处在于,资产收益权与底层资产挂钩,债权的履行期限始于底层资产转让之时,而债权数额一般是底层资产的转让价款。资产收益权这一概念被创设出来,旨在规避“底层资产禁止转让”的法律规范。资产收益权转让名为债权让与,实则是债权设立行为,受让人对于底层资产或其收益不具有排他效力。为克服该缺陷,实践中通行做法是在底层资产上设立抵押权。资产收益权转让、回购是实践中最常见的交易模式,依据穿透性裁判思维,其性质上属于借款合同。转让回购合同系脱法行为,其效力问题应视所规避的法律规范的效力层级予以判断。转让回购合同应适用借款合同的规范,但其属于金融借贷,不适用民间借贷的利率管制。
    • 沈博文
    • 摘要: “直接适用的法”理论,是希腊裔法国学者弗朗西斯卡基斯在1958年首先提出来的.经过半个多世纪的发展和完善,“直接适用的法”不仅在各国司法实践中得到了广泛运用,而且逐步为国际立法所采纳.2010年,我国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以下简称《法适法》)中首次对“直接适用的法”作了规定,这无疑是我国国际私法立法界取得的又一重大突破,填补了原有的空缺,极大地促进了国际私法的发展.但是总体上来说,我国对“直接适用的法”现有的法律规定还存在着性质不明、适用条件模糊、功能不定以及与法律规避和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关系混淆等不足.制度的创制并不是一朝一夕就能够完成的,也不是一经创制就十全十美、一劳永逸的.我国现存的制度仍有进一步完善的空间,值得继续探索钻研.
    • 闫嘉琦
    • 摘要: 法律规避现象在现实生活中大量存在.民间法能为公民解决纠纷提供有效途径,公民选择规避国家法而优先适用民间法,是权衡两种不同规范之后做出的理性选择.国家法自身存在的不足使得公民的需求难以得到满足,熟人社会下的和谐理念使得公民更愿意运用民间规范处理矛盾纠纷,民间法在化解社会争议、规范公民行为方面具有独特的优势.民间法可以弥补公民规避国家法所带来的权利救济缺口,使公民在法律规避下做到有"法"可依.国家法并不反对合法的私力救济方式,法律规避后,公民仍然可以寻求国家法的保护.民间法填补了法律规避下国家法的缺位,为公民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提供了双重保护.
    • 罗芳
    • 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条确立了"强制性规定的直接适用"制度,对完善我国国际私法立法意义重大.但该条规定在涉外审判实践中的适用存在诸多问题,法官对于第4条的适用条件、适用方式、适用结果等均有不同的看法.基于实证研究的方法,对涉外审判实践中的适用误区进行分析,厘清强制性规定的适用模式和路径,对真正发挥该制度的作用具有重要的意义.
    • 肖芳
    • 摘要: 在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中,当合同涉及法院地公共利益时,我国法院经常同时援引两项不同的制度来排除外国法的适用,以此达到适用我国相关实体法之目的,此一做法并不足取.应该厘清几种法院地公共利益保护方法之间的关系,区分各自不同的适用对象;在有关制度真正形成竞合时,也应该对最终采用哪种制度做出取舍.在涉外合同法律适用领域,直接适用的法制度应成为法院地公共利益保护的最主要方法.单边冲突规范应优先于直接适用的法制度而适用,法律规避制度并不适合在涉外合同领域适用,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在直接适用的法制度不能适用时可以对其形成补充.
    • 张佳悦
    • 摘要: 法律规避一直以来都是国际私法中比较有争议的问题,争议主要集中在法律规避问题的界定、构成要件、效力以及法律规避制度的独立性等方面.本文主要从概念、效力、构成条件及形成原因等方面对法律规避进行介绍,同时通过案例加深对法律规避的理解.在适用冲突规范时,利益的冲突也促使了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产生,公共秩序保留虽然与法律规避有着一些重叠之处,但二者本质上还是有着很大的区别.最后,本文也介绍了我国对法律规避的相关规定.
    • 贾昊昊
    • 摘要: 公共秩序保留制度是国际私法中一个重要的制度,它与“法律规避”“直接适用的法”共同发挥作用,使得我国能够在复杂多变的国际交流中维持自己独特的民族精神,维护自己的国家主权。公共秩序保留制度是我国参与国际交流中所必须坚持的一项制度,各国的法律适用相关法律当中对此都有一定的规定。本文将着眼于本国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对该制度进行分析,并将该制度与相近似的概念进行简略比较。在此基础上,对于国际公共秩序以及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发展的国际整体方向进行对比理解,以寻求未来我国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完善方向。
    • 贾昊昊
    • 摘要: 公共秩序保留制度是国际私法中一个重要的制度,它与"法律规避""直接适用的法"共同发挥作用,使得我国能够在复杂多变的国际交流中维持自己独特的民族精神,维护自己的国家主权.公共秩序保留制度是我国参与国际交流中所必须坚持的一项制度,各国的法律适用相关法律当中对此都有一定的规定.本文将着眼于本国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对该制度进行分析,并将该制度与相近似的概念进行简略比较.在此基础上,对于国际公共秩序以及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发展的国际整体方向进行对比理解,以寻求未来我国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完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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