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侵权
知识产权侵权的相关文献在1993年到2022年内共计304篇,主要集中在法律、贸易经济、经济计划与管理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293篇、会议论文1篇、专利文献14973篇;相关期刊200种,包括电子知识产权、法律适用、法制博览等;
相关会议1种,包括第一届全国博士生知识产权学术论坛等;知识产权侵权的相关文献由315位作者贡献,包括王秉钧、伍晓毅、刘晓春等。
知识产权侵权—发文量
专利文献>
论文:14973篇
占比:98.07%
总计:15267篇
知识产权侵权
-研究学者
- 王秉钧
- 伍晓毅
- 刘晓春
- 吴青
- 常雁
- 张伟君
- 张益俊
- 张莉
- 徐稳
- 方进玉
- 曹新明
- 朱明
- 蒋志培
- 蒋言斌
- 阮开欣
- 陈健淋
- 陈静静
- Cai Chuanzi
- 万迪
- 不公告发明人
- 严建东
- 中国司法大数据研究院创新研究部
- 于名正
- 于志钧
- 于维同
- 任启明
- 伊杰
- 何培育
- 何怀文
- 何琼
- 何静
- 余军
- 侯军
- 傅显扬
- 冉瑞雪
- 冯晓青
- 刘凯
- 刘奕诗
- 刘学圣
- 刘建红
- 刘慧
- 刘战涛
- 刘敏
- 刘毕贝
- 刘永
- 刘洋
- 刘瑛
- 刘碎萍
- 刘福享
- 刘红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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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晓春;
姜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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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自2022年北京冬奥会开幕以来,以冬奥会、冬残奥会吉祥物"冰墩墩""雪容融"为代表的各种冬奥标志广泛出现在了赛事相关的各种场合,冬奥相关周边也大受欢迎,特许商品经营店更出现了"一墩难求"的盛况。然而伴随着冬奥热潮的到来,冬奥标志的知识产权侵权也一再出现,冬奥标志作为一种新型知识产权的保护迫在眉睫,这对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和保护执行机制都是一次考验。本文基于"冰墩墩"等冬奥标志的知识产权属性对现有的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及保护措施等进行归纳,从立法、执行层面梳理我国的冬奥知识产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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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21年,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共侦办食药环和知识产权领域违法犯罪案件42起,刑事拘留48人,同比上升50%;办理行政案件11起,行政拘留9人,同比上升350%,切实维护市场秩序和社会治安持续稳定。为贯彻落实上级公安机关统一部署,聚焦食药环假等民生领域侵害群众利益的突出犯罪问题,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打击食药环及知识产权侵权犯罪领导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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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然;
王崇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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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基于最优威慑的目标,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适用情形判定宜综合考量公私利益要素。在威慑力度控制方面,应以提升确定性为基础并适当调整严厉性。在威慑力作用方式方面,应充分考虑到边际威慑的有效性与可认知性。现行规则未能充分贯彻上述适用原理。为改进不足,可构建动态体系化的"情节严重"认定标准,设立维权基金并确定董事的赔偿责任,对惩罚性赔偿数额采取倍数和差额双重控制法,细化赔偿倍数确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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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宗波;
黄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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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已基本完成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全面立法,然而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实施“遇冷”,在诉讼实践中适用率过低,核心关键在于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数额认定困难。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数额主要由赔偿基数和赔偿倍数构成。从具体实践看,目前我国立法中不仅明确了赔偿基数的计算方式,还明确了赔偿倍数的范围幅度和认定依据。我国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基数与倍数的认定方法可以概括为:赔偿基数以侵权获利为主,其他方式为辅;赔偿倍数以整数倍为主,非整数倍鲜少。从我国当前立法规范及司法裁判现状来看,赔偿基数认定困难,表现在基数选择次序僵化异同,赔偿基数适用率差距明显;赔偿倍数认定困难,表现在缺乏衡量标准,司法适用不明确。因此,优化惩罚性赔偿基数与倍数的认定方法,应从两方面着手。具言之,在惩罚性赔偿基数方面,应提高赔偿基数的可计算性,取消赔偿基数严格适用次序的立法规定,提高许可使用费倍数的使用率,从而奠定惩罚性赔偿数额的计算根基。在惩罚性赔偿倍数方面,应设立赔偿倍数的衡量标准,进一步精确区分侵权情节严重程度,采用等级分档累加法为法院提供更合理的赔偿倍数选择方案,从而实现惩罚性赔偿数额的科学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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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去年起,国家严厉整治知识产权侵权,力度之大前所未有。中共中央、国务院多次重磅发文,强调"法治保障,严格保护" "加大损害赔偿力度""加大刑事打击力度"。众多侵权产品下架、涉案人员受到法律制裁。在乐器行业,无锡格利姆与重庆弦律/佩蒂诺卡侵犯蔚科科技旗下Cherub小天使节拍器专利一案备受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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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小燕;
张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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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通过构建潜在侵权企业和政府监管部门关于知识产权保护与侵权的演化博弈模型,分析双方主体策略选择的演化路径与均衡,并在此基础上结合制度工程学的理论与方法探究治理制度有效性的参数边界条件。结果发现,当参数范围同时满足政府监管成本小于其监管所获正向收益之和、企业侵权所获不良收益小于其侵权应承担的负面损失之和这两个条件时,博弈系统将会演化至政府监管、企业不侵权的理想稳定状态;这时通过对政府观测力度、惩罚力度、不良收益的组合控制,可以使治理制度达到理想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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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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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目前,我国在知识产权领域已基本建立起了惩罚性赔偿制度,但是不可否认该制度仍然存在一系列的问题与不足之处,为充分利用惩罚性赔偿制度在知识产权领域的功能,这需要在司法实践中进一步明确其具体适用条件。因此,在对我国近几年的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的司法现状进行实证分析的基础之上,正确认识目前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司法实践困境,界定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同时梳理法定赔偿与惩罚性赔偿之间的关系,由此对我国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法律适用提出相应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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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春明;
杨欢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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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司法适用的困境之一在于赔偿数额计算基数难确定,约定赔偿作为惩罚性赔偿数额计算基数具有合理性和可行性。约定赔偿的法律定位是作为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数额计算基数的基础。约定赔偿的性质是对权利人实际损失或侵权人侵权获利的变通确定方式,范围不包含维权的合理开支,内容是对侵权损害赔偿的“一揽子约定”。约定赔偿协议原则上具有证据效力,事前约定赔偿符合适用惩罚性赔偿的主客观要件。约定赔偿作为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数额计算基数,对当事人达成约定赔偿的意愿影响不大且可控。在约定赔偿作为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数额计算基数的司法适用上,建议坚持以直接适用为原则,惩罚倍数调整为辅,并积极建立事先约定赔偿引导机制,为约定赔偿的司法适用提供程序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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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莹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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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电子商务与知识产权的交叉领域,为有效平衡电商平台经营者与版权人之间的利益,司法实践以经济分析为视角,将电商平台的注意义务视为判定其间接侵权主观过错的要件之一。同时电商平台的被动注意义务则依附于“通知删除”规则中对“删除”措施的及时兼审慎履行,以此对电商平台经营者应如何具体承担义务与责任的议题作出了较为科学的回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