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求权基础
请求权基础的相关文献在1997年到2022年内共计231篇,主要集中在法律、法律、社会学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229篇、会议论文2篇、专利文献51837篇;相关期刊151种,包括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等;
相关会议2种,包括2014年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年会第五届知识产权论坛、第四届明德民商法学博士论坛——“侵权行为类型研究”专题研讨会等;请求权基础的相关文献由272位作者贡献,包括吴香香、沙卫鹏、刘洋等。
请求权基础—发文量
专利文献>
论文:51837篇
占比:99.56%
总计:52068篇
请求权基础
-研究学者
- 吴香香
- 沙卫鹏
- 刘洋
- 吴逸越
- 周宜人
- 夏昊晗1
- 姚明斌
- 姚秋英
- 张姹琳
- 徐海勇
- 德特勒夫·雷讷
- 朱学磊
- 李永军
- 杨会
- 滕威
- 王其委
- 章程
- 陈振涛
- 陈旭文
- 陈煜
- 高丰美
- 鲍伊帆
- 黄跃程
- 丁宇翔
- 严峰
- 乔荣
- 于丽红
- 亓静飞
- 付大伟
- 伍操
- 何云
- 倪俊龙2
- 冯丹丹
- 刘亮
- 刘冠合
- 刘冠合1
- 刘力
- 刘华
- 刘卫东
- 刘明
- 刘春泉
- 刘欢
- 刘海雯
- 刘琬乔
- 刘艳玲1
- 华热·多杰
- 卜祥洪
- 卢扬逊
- 叶林薇
- 吕倩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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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永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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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我国《民法典》中,准合同被规定在合同编中,但是,如果说无因管理与合同还有某些关联,不当得利就距离合同太远了。无因管理在我国《民法典》上从“没有义务”的视角来定义存在巨大的漏洞,以“无委托合同而有代理权”的情况下所谓的行为不构成无因管理,就可以击穿这一概念。因此应当如大部分国家民法典那样从“无权限”的角度来界定更合适。在法国法上不当得利被严格区别于“非债清偿”,这与德国法上区分“给付型”与“非给付型”不当得利,在效果上几乎一致。我国民法典上仅仅用“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来界定不当得利,造成与民法体系中的其他请求权难以区分,不利于民法体系的精确性与规范正确使用。应当在制定法律解释时,像我国学理通说主张的那样,区分类型。这不仅是制度构建的需要,而且是法律规范适用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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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威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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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民法典》第1010条规定了禁止性骚扰的规则,该规则的制定是《民法典》回应社会关切的重要体现。表面上看,第1010条第1款是一条独立的请求权规范,但是立法者运用“依法”二字将性骚扰的法律后果配置给其他规范。因此在适用第1010条第1款时,需要根据性骚扰的特定情形选择适用第995条、第997条、第1165条和第1183条等规范。从第1010条第2款的解读中可以得出,单位若未履行性骚扰的防治义务需要承担民事责任,而根据性骚扰行为人是否是单位的内部人员并考察单位是否存在过错,采用“独立责任搭配例外的补充责任”的责任承担机制,可要求单位承担独立责任或补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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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卫红;
彭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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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无效施工合同折价补偿制度自《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确立了“可以参照合同”折价补偿之后,研究重点逐渐从如何折价补偿的技术性问题向折价补偿的请求权基础方面转移。以不当得利请求权为折价补偿的研究进路,通过分析无效施工合同折价补偿的请求权行使规则,发现我国在规则设置与司法实践中存在请求权基础判定不明、折价补偿计价方式存在争议、参照合同约定缺陷突出等问题。结合债之种类的发展,从折价补偿应明确适用不当得利之债规范的角度,提出参照合同约定与市场客观价值两种方式的适用情形,同时提出应逐步构建我国的清算之债制度,避免价款性质争议与计算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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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春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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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民法总则》第185条吸收和转化为《民法典》第185条,与《英雄烈士保护法》第25条、第26条共同构建起我国英雄烈士人格利益保护制度。但是,两部法律规范立法规定本身之局限及其内置冲突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其功效发挥,引出扩展英烈人格利益保护请求权规范基础之问题。“英雄烈士”与“死者”的身份叠加成就了二者之间的伦理同质性,而英烈人格利益保护规范与死者利益保护规范之间所呈现出来的高度关联性与重合性,则进一步证成了以死者利益保护规范济英烈人格利益保护不周之可能。但另一方面,两类请求权规范基础之间的冲突与内置张力提出了对二者进行逻辑调适,以及依照两类规范进行司法裁判所面临的路径选择与法律适用问题。合理调适英烈人格利益保护规范与死者利益保护规范,弥补英烈人格利益保护规范之立法弊囿,在两种救济路径之间进行妥适选择与司法裁量,成为最大限度地救济和保护英烈人格利益、弘扬英雄烈士精神、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之合理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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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禹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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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现今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先法庭调查,再法庭辩论的二阶段庭审结构。由于两个阶段之间缺乏流动机制造成了对法律关系分析法的桎梏,表现为在复杂民事纠纷裁判中法官思路的混乱。返还原物与善意取得交叉案件由于复杂的攻击防御结构更加鲜明地反映了该种现象。为此,理论界与实践界寄希望于引入其他大陆法系国家的裁判方法,其中最典型的是关联分析法及要件事实理论。而裁判方法的培养与庭审结构的适配离不开对我国实体法解释论、诉讼法理论,以及庭审对法官、当事人不同面向的制度趣旨考量。结合法律适用逻辑与我国实践语境,应当在设置恢复调查等灵活性程序的前提下保留现有庭审结构,并推动以要件事实审理为核心的裁判思维本土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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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雨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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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新出台的《民法典》将人格权独立成编,彰显了人格权保护之重要意义,但也存在人格权保护的请求权基础不明,难以和侵权责任请求权区分开的弊病。第997条“人格权禁令”制度也存在这一问题,兼因法律对其性质、程序等无具体规定,实务中大多比照行为保全进行处理,无法突显禁令制度的特异性。本文认为,可引入请求权基础分析法,锁定禁令的请求权基础,为司法裁判提供统一规范,并以此作为程序构建的法律依据。基于人格权的绝对权属性和固有特征,本文从目的解释和体系解释的角度,论证出人格权禁令以侵权责任编第1167条“人格权保护性请求权”为请求权基础。在程序设计上,以“申请–审查与裁定–执行–撤销”的路径构建“准诉讼”程序,与诉讼进行衔接,贯彻其实体禁令的内涵。但在紧急情况下,对于高位阶权利,可采取非讼性质的程序,作为程序上的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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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文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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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大数据“杀熟”通常不会侵害知情权,因知情权中与价格相关的义务仅限于“明码标价”,消费者对价格有自主选择的自由,不存在对公平交易权的侵犯。大数据“杀熟”通常也不存在欺诈行为及因果关系与欺诈的故意。但大数据“杀熟”存在对消费者受尊重权的侵害,而个人信息使用的相关标准缺乏又导致侵害消费者受尊重权认定困难,算法黑箱使得消费者举证困难。消费者受尊重权保护困境的出路在于构建信息数据使用规则以形成抑制大数据“杀熟”实施动机的行业自治秩序,助推消费者与经营者的内置沟通机制建设以促进消费纠纷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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滕威;
商雪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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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对于“请托给付行为”,法院大多将其认定为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但在裁判结果上却大相径庭。“请托之债”给付人所选择的请求权基础不同是造成法院裁判结果大相径庭的主要原因。应将“请托给付行为”认定为自然债务而非法律债务,如果给付人提起诉讼,法院应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以统一司法裁判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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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琬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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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20条对两个以上个人信息处理者的共同处理行为进行规制,规定了共同处理个人信息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第2款虽然采纳了“依法承担”之表述,但在性质上仍属于独立的请求权基础,包含完整的构成要件与法律效果。如果将其参引《民法典》多数人侵权责任的规定,将面临规范目的无法融洽、构成要件适用困难等难题。“个人信息处理者共同处理个人信息”构建了共同处理的基本场景,对此,应坚持功能性路径,借鉴动态系统论原理,结合协作意愿、目的相似性、相互访问数据库的可能性以及信息主体的客观预期等要素,综合考察具体场景中信息处理者实际施加的影响力,进行共同处理的场景识别。认定共同处理者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应满足如下要件:共同处理者应参与处理行为,但无须均实施直接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包括财产及精神损害;主观归责采过错推定原则;因果关系证明采对受害者有利的证明规则以矫正信息主体证明能力不足、证明成本过高的劣势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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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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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期《民法典研究》专栏有三篇文章。吴文嫔的《论(民法典)中受益第三人请求权基础》关注第三人利益合同中第三人对债务人的给付请求权的请求权基础,这既是一个实体法问题,同时也涉及程序问题,较为复杂。该文从第三人利益合同制度在我国民法的建立过程、受益第三人法律地位的演变着手,分析《民法典》对受益第三人直接给付请求权的明文化规定的关键性作用,进而研讨请求权基础的规定对受益第三人诉讼地位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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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建军
- 《2014年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年会第五届知识产权论坛》
| 20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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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单纯竞业限制纠纷属于劳动争议,但实践中竞业限制纠纷的关键往往在于企业与竞争者之间的纠纷,在诉讼形态上更多体现为企业将员工和竞争者作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这类案件因此转化为不正当竞争案件而进入知识产权审判法官的视野.本文采用比较研究和解释研究的方法,结合我国《劳动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侵权责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从我国现行法律对竞业限制性质的界定为切入点,以不正当竞争案件司法实践的视角审视竞业限制制度,分析了竞业限制与商业秘密的关系,解读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和第2章的关系,论述了侵害商业秘密的举证责任、竞业限制不正当竞争纠纷的请求权基础、侵害商业秘密纠纷对竞业限制不正当竞争纠纷审理的影响及新用人单位民事责任的承担等热点问题.作者提出对竞争者雇佣负有竞业限制义务的员工,其实质是与原企业进行竞争,产生的诉讼属于竞争法范畴;在竞业限制不正当竞争诉讼中,无需要求原告按照商业秘密侵权的标准对其信息符合商业秘密构成要件进行举证;竞业限制关系已经合法成立,不必再对是否存在商业秘密侵权进行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