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业限制
竞业限制的相关文献在1997年到2022年内共计604篇,主要集中在法律、经济计划与管理、法律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599篇、会议论文5篇、专利文献18163篇;相关期刊298种,包括法制博览、法制与社会、职工法律天地等;
相关会议5种,包括2014年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年会第五届知识产权论坛、第二届重庆律师论坛、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学会二O一O年年会等;竞业限制的相关文献由555位作者贡献,包括本刊编辑部、刘业林、陈艳等。
竞业限制—发文量
专利文献>
论文:18163篇
占比:96.78%
总计:18767篇
竞业限制
-研究学者
- 本刊编辑部
- 刘业林
- 陈艳
- 刘继承
- 周斌
- 孙正超
- 方垚
- 王博
- 王瑞宏
- 章法
- 纪荣凯
- 陈樱
- 高宁
- 鲁志峰
- 任实
- 余琛
- 侯玲玲
- 俞光华
- 刘苏爽
- 剧宇宏
- 友言
- 吕俊萍
- 周虎
- 孙利娟
- 孙海运
- 张妮
- 张海强
- 张玉瑞
- 彭小坤
- 徐东芝
- 徐丹
- 徐朝贤
- 文安
- 施建民
- 李军
- 李想
- 林微
- 殷世新
- 殷小曼
- 熊晖
- 熊艳
- 王显勇
- 王芳
- 程成
- 罗穗芳
- 胡利华
- 邹升茂
- 郭思佳
- 问清泓
- 陈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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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刊通讯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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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竞业限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重要内容,根据本法第二十三条、二十四条的规定,它是用人单位对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知识产权权利归属协议或技术保密协议中约定的竞业限制条款。具体来说,竞业限制是指用人单位和知悉本单位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对本单位经营有重大影响的劳动者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经营同类业务或有其他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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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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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随着科技创新和社会发展,用人单位对商业秘密的维护意识不断增强,劳动者的自主择业机会增加,人才流动成为必然趋势.然而,关于竞业限制的劳动争议案件与日俱增.但《劳动合同法》及其相关解释中对竞业限制制度的规定不够详尽,以致司法实践中仍存在不少因主体、客体等要素应否纳入涵射范围而产生的争议.同时,缓解劳资矛盾,赋予劳动者更大的权利保障,成为促进社会平稳发展的必然之举,为此,建议在劳资关系中引入专项集体合同制度,完善竞业限制的违约机制,合理规定要素的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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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晓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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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基于对713篇民事判决书的分析,可以发现各地人民法院对竞业限制中同类业务的认定存在形式主义与实质主义的分野。从《民法通则》到《公司法》再到《民法典》,经营范围的功能已经完成从“落实国家对经济布局的管控”到“赋权投资者自主选择”之转变,登记经营范围已无法独自胜任同类业务认定判准的功能。同类业务的认定应当实现从形式主义到实质主义的转向,突破登记经营范围的束缚,以企业实际经营范围为判准,后者的考量因素包括但不限于实际宣传内容、实际经营产品或实际服务、客户群情况、用人单位相关文件、行业知名度、同类项目的招标情况、用人单位经营方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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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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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情】2017年5月7日,李某入职上海A公司,双方签订期限为2017年5月7日至2023年5月6日的劳动合同,另签有保密协议书,约定技术秘密的范围、保密义务的范围等,并约定“李某在离职后两年内,未经A公司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在与A公司生产、经营同类产品或提供同类服务的任何公司、法人或其他实体内担任任何职务,包括股东、合伙人、董事、监事、经理、职员、代理人、顾问等,或在其中持有权益或向其提供贷款或以其他形式协助其运行。李某离职时,A公司将在竞业限制期限内向李某提供经济补偿,数额为李某离职当月基本工资的30%,按月支付。如李某违反本协议的规定,应支付给A公司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相当于两年经济补偿总额的二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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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栗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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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竞业限制制度在制度、主体、客体、内容层面都存在着相应的利益冲突,对于劳动者、用人单位、公众而言,竞业限制制度各有利弊,并且竞业限制协议执行的严格程度和其所造成的影响具有相关性。从性质角度而言,竞业限制制度目的在于限制竞争,其是与保密协议不同的独立合同,重在对员工离职后的行为做出规定,在司法实践中,缺少对竞业限制协议中的可保护利益的审查阶段。司法实践可在合同语境下对该制度进行完善:在合同一般规定方面,关注竞业限制制度中可保护利益的必要性审查及可保护利益的范围;在合同订立阶段注重考察签订时、离职情形对于竞业限制协议的影响、合同主体对于竞业限制协议的影响;在合同效力评估阶段,注重"限制竞争"条款的合理性分析以及新时代竞争关系变化对该制度的影响;在合同履行阶段注重权利义务对等,补偿金和违约金与行业要求相适应;在违约与救济层面关注其他可能引入的分析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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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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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随着《中美贸易协定》的签订以及新中国首部《民法典》中将商业秘密规定为知识产权保护的客体之一,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问题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竞业限制制度作为保护商业秘密的主要手段,对于当下我国加强商业秘密保护具有重要作用。本文全面梳理该制度的发展沿革及其与商业秘密保护的关系,提出我国竞业限制制度在商业秘密保护中存在的困境及其解决路径,以期进一步提高我国商业秘密保护的强度和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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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福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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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当下世界经济全球化的环境框架内,各业劳动者的流动态势明显提高,竞业限制纠纷屡见不鲜,为更具有针对性地剖析此种纠纷,文章从一则实务案例着手,分析竞业限制的概念、法律规定,以及在现有法律框架下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相关利益保护,力求对完善竞业限制方面的相关立法制度有所裨益,并缓和用人单位的利益和劳动者的自由择业权的冲突,实现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间的利益平衡和共赢,以期推动市场经济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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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金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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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竞业限制制度是《劳动合同法》中既保护劳动者又保护用人单位的一条特殊条款,随着我国经济实力的不断提高和市场活力的持续复苏,竞业限制制度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对于保护商业秘密的需要,逐渐显示出强大的活力。但是在实践中,相继暴露出了种种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将从竞业限制制度的理论和适用层面出发,针对竞业限制制度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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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丽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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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在一家科技公司从事技术开发工作,入职时与公司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其中约定:“员工离职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自营或在竞争对手处直接或间接地从事技术开发类工作。”前几天我离职了,公司要求我按照《竞业限制协议》的约定履行竞业限制义务,请问这样的《竞业限制协议》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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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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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情】2014年10月11日,曹某进入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工作,担任销售部门客户经理岗位,掌握公司的技术秘密。入职时,双方签订保密协议书,约定技术秘密的范围、保密义务的范围等,并约定"曹某在离职后两年内,未经公司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在与公司生产、经营同类产品或提供同类服务的任何公司、法人或其他实体内担任任何职务,包括股东、合伙人、董事、监事、经理、职员、代理人、顾问等,不得为其工作或提供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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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建军
- 《2014年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年会第五届知识产权论坛》
| 20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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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单纯竞业限制纠纷属于劳动争议,但实践中竞业限制纠纷的关键往往在于企业与竞争者之间的纠纷,在诉讼形态上更多体现为企业将员工和竞争者作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这类案件因此转化为不正当竞争案件而进入知识产权审判法官的视野.本文采用比较研究和解释研究的方法,结合我国《劳动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侵权责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从我国现行法律对竞业限制性质的界定为切入点,以不正当竞争案件司法实践的视角审视竞业限制制度,分析了竞业限制与商业秘密的关系,解读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和第2章的关系,论述了侵害商业秘密的举证责任、竞业限制不正当竞争纠纷的请求权基础、侵害商业秘密纠纷对竞业限制不正当竞争纠纷审理的影响及新用人单位民事责任的承担等热点问题.作者提出对竞争者雇佣负有竞业限制义务的员工,其实质是与原企业进行竞争,产生的诉讼属于竞争法范畴;在竞业限制不正当竞争诉讼中,无需要求原告按照商业秘密侵权的标准对其信息符合商业秘密构成要件进行举证;竞业限制关系已经合法成立,不必再对是否存在商业秘密侵权进行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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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文治
- 《第二届重庆律师论坛》
| 20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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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文对一件案例分析,针对竞业限制补偿金的标准问题进行分析和探讨,试图确立符合劳动法精神的竞业限制补偿金标准.《劳动合同法》并未对竞业限制补偿金的具体标准进行规定,也未对确定竞业限制补偿金的原则进行明确阐述。衡量劳动者的经济损失,应比照劳动者到非竞争性关系的用人单位就业情形,以竞争价值在原用人单位发放的工资报酬中的所占份额进行确定。竞业限制补偿金标准的确定,事关竞业限制条款约定是否显失公平的问题,一旦认定补偿数额过低,将会严重影响竞业限制条款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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