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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保全

行为保全的相关文献在1994年到2022年内共计220篇,主要集中在法律、法律、财政、金融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219篇、会议论文1篇、专利文献26540篇;相关期刊140种,包括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电子知识产权、法律适用等; 相关会议1种,包括全国法院第十四届学术研讨会等;行为保全的相关文献由231位作者贡献,包括李仪、李曼、隋秀娟等。

行为保全—发文量

期刊论文>

论文:219 占比:0.82%

会议论文>

论文:1 占比:0.00%

专利文献>

论文:26540 占比:99.18%

总计:26760篇

行为保全—发文趋势图

行为保全

-研究学者

  • 李仪
  • 李曼
  • 隋秀娟
  • 黄向庆
  • 丁勇
  • 万钧
  • 宾岳成
  • 崔凤琴
  • 张斌
  • 戴玉明

行为保全

-相关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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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会议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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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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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朱虎
    • 摘要: 人格权侵害禁令是人格权侵害领域中预防性责任形式的快速实现机制,其独立于先予执行和普通的行为保全,是不必然伴随诉讼程序、具有非暂时性和非保全性的人格权独立保护制度。根据此种实体法功能,禁令的程序模式在价值上要权衡程序的便利高效和当事人的程序利益保障。基于非讼程序法理的发展和现行法,虽然禁令案件是真正的诉讼案件,但仍可将其作为非讼程序的审理对象,并以非讼程序作为禁令的基本程序模式。据此,禁令程序应采用职权探知主义,建立被申请人最低限度的程序保障规则,确立非讼程序和诉讼程序之间的合理转换条件和方式,且禁令程序中的裁定不具有既判力。其他的具体程序规则也应根据非讼程序予以解释构建。
    • 王振谦
    • 摘要: 禁诉令制度有利于解决国际平行诉讼导致的国际管辖权积极冲突,多数国家予以采纳。随着我国法院签发禁诉令实践的日益增多,以及司法态度从消极防守向主动防范的转变,我国将无可避免地加入管辖权的争夺混战中,基于禁诉令制度的中外司法博弈将频现。该司法博弈的核心在于禁诉令违禁罚则的较量,只有以进为退采用更重的违禁处罚策略,才能发挥禁诉令制度解决国际管辖权积极冲突的功能,并避免潜在的国际管辖权消极冲突。与域外实践相比较,为避开我国禁诉令违禁处罚力度较弱的法律规定短板,我国法院在作出行为保全裁定时突破性地采用“顶格以日计罚”的严格处罚策略,该策略兼具合法性和合理性,与我国秉持的大国司法理念相符,可在签发海事强制令时沿用。此外,为贯彻严格处罚的策略,我国法院应在条件具备时积极打出“罚款+拘留”的组合拳。
    • 秦天宝
    • 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生态环境侵权案件适用禁止令保全措施的若干规定》对于建立健全环境保护禁止令制度具有重要意义。不过,以旨在确保本案诉讼的行为保全制度为基础的环境保护禁止令,并不能完全实现及时制止生态环境损害的目标。《民法典》第997条规定的人格权禁令兼具实体基础与程序规则的功能,具有独立性。基于环境权益具有一定的人格权属性,人格权禁令可适用于制止正在实施或即将实施的生态环境损害行为。人格权禁令制度为基础的环境保护禁止令,其保护范围宜限于物质性环境人格权,适用标准需引入环境保护法禁止性规范;在程序构建方面,有必要区分环境私益保护的一般禁令程序与环境公益保护的紧急禁令程序,同时设置裁执一体化的快速实施程序。
    • 摘要: 【裁判摘要】一、涉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侵权纠纷中,平台内经营者向人民法院申请行为保全,请求责令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恢复链接和服务等,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审查,并综合考虑平台内经营者的请求是否具有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如果不恢复是否会对平台内经营者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如果恢复对知识产权人可能造成的损害是否会超过维持有关措施对平台内经营者造成的损害,如果恢复是否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是否还存在不宜恢复的其他情形等因素,作出裁决。人民法院责令恢复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即应对原来采取的措施予以取消。
    • 摘要: 【裁判摘要】一、对于具有“禁诉令”性质的行为保全申请,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查知识产权糾纷行为保全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的规定予以审查,重点考察被申请人在域外法院起诉或者申请执行域外法院判决对中国诉讼的审理和执行是否会产生实质影响、采取行为保全措施是否符合国际礼让原则等因素。
    • 边境
    • 摘要: 人格权禁令制度规定人格权正在遭受损害或者有遭受损害之虞时由申请人向法院申请适用,其审查的及时性和简易性能够在网络时代对网络人格权形成有效的事前防护。人格权禁令的请求权基础是人格权请求权,其适用无需满足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具有独立性和实体性特征,不能将其简单理解为诉前禁令。明确人格权禁令的适用条件以及其效力范围,为人格权禁令在司法实践中适用提供明确的法律参考。
    • 白宝芬; 郑玮洺
    • 摘要: 我国行为保全制度自2012年纳入《民事诉讼法》以来,在司法实践中运用并不多,相关内容无法落实,难以有效保护申请人的权利。无论是行为保全启动的主体,还是审查程序,抑或行为保全的执行,现阶段都存在一些问题。行为保全启动主体的争论,启动条件的标准概括过于模糊,行为保全审查期限是否合理,如何有效执行等问题,令行为保全在我国的实践中受到阻碍,因此,在法律层面需要进一步完善,才能推动行为保全在我国的发展。
    • 摘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经最高人民法院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协商,现就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仲裁程序相互协助保全作出如下安排。第一条本安排所称“保全”,在内地包括财产保全、证据保全、行为保全;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包括为确保受威胁的权利得以实现而采取的保存或者预行措施。
    • 孔雨萱
    • 摘要: 新出台的《民法典》将人格权独立成编,彰显了人格权保护之重要意义,但也存在人格权保护的请求权基础不明,难以和侵权责任请求权区分开的弊病。第997条“人格权禁令”制度也存在这一问题,兼因法律对其性质、程序等无具体规定,实务中大多比照行为保全进行处理,无法突显禁令制度的特异性。本文认为,可引入请求权基础分析法,锁定禁令的请求权基础,为司法裁判提供统一规范,并以此作为程序构建的法律依据。基于人格权的绝对权属性和固有特征,本文从目的解释和体系解释的角度,论证出人格权禁令以侵权责任编第1167条“人格权保护性请求权”为请求权基础。在程序设计上,以“申请–审查与裁定–执行–撤销”的路径构建“准诉讼”程序,与诉讼进行衔接,贯彻其实体禁令的内涵。但在紧急情况下,对于高位阶权利,可采取非讼性质的程序,作为程序上的例外。
    • 曾斌; 方荣杰
    • 摘要: 行为保全这服“药”,究竟是上市公司治理困境中的解药还是毒药,不但取决于法院是否在细致辨明病症后,谨慎地对症下药并控制剂量,更取决于在上市公司治理困境仍未结束之时,法院和监管部门能否及时地“停药”或“换药”近年来,A股上市公司治理纠纷频发,通常表现为公司内部有两方对峙,争执双方除了在二级市场增持股份、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或发起表决权征集等操作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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