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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损害赔偿

侵权损害赔偿的相关文献在1987年到2022年内共计265篇,主要集中在法律、法律、财政、金融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263篇、会议论文2篇、专利文献1236篇;相关期刊169种,包括华东政法大学学报、电子知识产权、法学等; 相关会议2种,包括第四届明德民商法学博士论坛——“侵权行为类型研究”专题研讨会、2014知识产权南湖论坛暨“知识产权与创新型国家建设”国际研讨会等;侵权损害赔偿的相关文献由278位作者贡献,包括杨立新、管洪彦、冷奇奇等。

侵权损害赔偿—发文量

期刊论文>

论文:263 占比:17.52%

会议论文>

论文:2 占比:0.13%

专利文献>

论文:1236 占比:82.35%

总计:1501篇

侵权损害赔偿—发文趋势图

侵权损害赔偿

-研究学者

  • 杨立新
  • 管洪彦
  • 冷奇奇
  • 刘凯湘
  • 刘富城
  • 刘晨
  • 周华
  • 孙雨生
  • 崔玙珠
  • 张学军
  • 期刊论文
  • 会议论文
  • 专利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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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份

    • 王利明
    • 摘要: 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47条在民法典第1037条规定的基础上,对个人信息的删除权作出了细化规定。个人信息删除权在性质上属于个人信息的一项权能,且是人格权请求权的具体体现,该项权利的行使必须满足法律规定和约定的条件。删除权虽然可以适用于搜索引擎,但应当区分不同情形作出必要限制。个人信息保护法所规定的删除权虽然适用范围较为宽泛,但仍然不能等同于域外法中的被遗忘权。在信息主体通过行使删除权保护其个人信息时,既可通过请求和诉讼的方式直接行使该项权利,也可以在个人信息处理者拒绝删除时,依法主张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 摘要: 新修改的《种子法》,适应种业振兴新形势新要求,首次建立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全方位扩大植物新品种权保护范围,大幅度提高侵权损害赔偿标准,进一步健全了激励种业原始创新的法律制度,对推进种业振兴具有标志性意义。
    • 刘琬乔
    • 摘要: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20条对两个以上个人信息处理者的共同处理行为进行规制,规定了共同处理个人信息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第2款虽然采纳了“依法承担”之表述,但在性质上仍属于独立的请求权基础,包含完整的构成要件与法律效果。如果将其参引《民法典》多数人侵权责任的规定,将面临规范目的无法融洽、构成要件适用困难等难题。“个人信息处理者共同处理个人信息”构建了共同处理的基本场景,对此,应坚持功能性路径,借鉴动态系统论原理,结合协作意愿、目的相似性、相互访问数据库的可能性以及信息主体的客观预期等要素,综合考察具体场景中信息处理者实际施加的影响力,进行共同处理的场景识别。认定共同处理者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应满足如下要件:共同处理者应参与处理行为,但无须均实施直接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包括财产及精神损害;主观归责采过错推定原则;因果关系证明采对受害者有利的证明规则以矫正信息主体证明能力不足、证明成本过高的劣势地位。
    • 杨金慧
    • 摘要: 自2001年《婚姻法》修订以来,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始终是理论界与实务界争议较大的热点问题。司法实践还存在损害赔偿法定情形界定狭窄、举证责任分配不均、诉讼程序启动困难、精神损害赔偿标准不一、承担责任主体受限等一系列的适用难题。法官在司法审判中逐步突破了既有的规定,采用了法规交叉适用的审判逻辑。以504例离婚损害赔偿案件为样本,探寻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在诉讼案件中的适用情况,以期在民法典实施背景下,检视《民法典》第1091条“兜底”条款和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的实践效果,理清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侵权责任编中离婚损害赔偿与侵权损害赔偿的关系。
    • 闫宁宁; 吴永科
    • 摘要: 为解决实务中“实际施工人”身份认定及权利保护之乱象,本文以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下某起侵权损害赔偿案件为切入点,并结合各级法院判例予以分析归纳,认为“实际施工人”的认定当中应当要对涉案工程的实际履行情况,投资、施工、管理实际支配权及责任承担的主体、是否存在实际的劳动合同关系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注重加强执行阶段对“实际施工人”权利的保护。立案登记制度下,更应注意案件形式审查与实质审查相结合;在执行阶段更需加强“穿透式审判思维”的运用。
    • 徐文鸣; 杜宇轩
    • 摘要: 对于债市而言,五洋债案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五洋债案践行了投资者保护原则,标志着我国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责任“长出牙齿”,威慑力显著提高。本文选取五洋债案中虚假陈述揭露日的认定和损害赔偿责任范围两个争议焦点,结合侵权损害赔偿的基本原理,探讨了债市虚假陈述案件中被告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范围及其计算方法。
    • 蒋筱熙; 张苏柳
    • 摘要: 应对专利批量诉讼时,应在坚持严格保护的同时,坚持分类施策、比例协调的司法政策,坚持实事求是,区分不同知识产权的类型和创新程度,使权利人所获赔偿与其权利的创新程度和侵权人的侵权代价及其主观恶性和危害性相适应。法院在查明事实、适用合法来源抗辩标准和侵权损害赔偿标准及审理模式上应充分发挥职能,同时加强与电商平台、市场监管部门、行业协会的合作,促进源头治理和推动创新驱动、产业升级。
    • 周旭
    • 摘要: 预防性责任作为特殊的侵权责任形式,未能在我国著作权法律规范与司法活动中受到应有重视.由于该类责任在贯彻著作权法基本宗旨、维护被侵权者合法权益、促进我国知识性产业与文化发展等方面起到关键作用,故公权机关理当通过增加立法实施性规定、明确司法适用标准、完善现行损害赔偿体系等手段实现该责任的推广性适用,以推动社会进步.
    • 周波
    • 摘要: 惩罚性赔偿是侵权损害赔偿之外一项独立的民事责任承担方式,其适用并不能替代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人民法院应当释明,要求当事人明确其赔偿请求的性质及其具体数额,进而作出相应的裁判.应当以"故意"作为惩罚性赔偿唯一主观要件.合理开支不应纳入惩罚性赔偿计算的基数,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惩罚性赔偿与罚款、罚金性质不同且具有优先受偿性,不因当事人已被处以罚款或罚金,而免除依法应当承担的惩罚性赔偿责任.
    • 牛鸿生
    • 摘要: 【裁判要旨】在侵害专利权纠纷案件中,权利人已尽其所能就侵权损害赔偿积极举证,且基于其所提交的证据可以合理推算出侵权获利,能够支持其所主张的赔偿数额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被诉侵权人主张该数额不应得到支持的,应当提交足以推翻前述侵权获利事实认定的反证,并证明其实际侵权获利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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