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损害赔偿
离婚损害赔偿的相关文献在1997年到2022年内共计318篇,主要集中在法律、法律、社会学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317篇、会议论文1篇、专利文献1016篇;相关期刊201种,包括辽宁行政学院学报、法制博览、法制与经济(上旬刊)等;
相关会议1种,包括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2007年年会等;离婚损害赔偿的相关文献由320位作者贡献,包括张兆利、冉克平、武文婷等。
离婚损害赔偿
-研究学者
- 张兆利
- 冉克平
- 武文婷
- 王歌雅
- 王琪
- 丁素芳
- 付钰轩
- 刘刚
- 刘明耀
- 叶文庆
- 张庆平
- 张慧娟
- 张燕燕
- 张迁
- 曾练
- 李娜
- 李宁
- 李小军
- 李影
- 殷峻
- 焕余镁
- 牟新
- 王双
- 王芳
- 程美霞
- 胡宏梅
- 苇航
- 苗青
- 贾喜超
- 邓从先
- 郑锡龄
- 陈丽洁
- 陈华
- 陈捷
- 韩菲
- 马继军
- 一锴
- 万玺
- 于东辉
- 任松芹
- 伍鉴萍
- 何丽新
- 何立荣
- 余延满
- 余暮
- 侯小林
- 侯方
- 侯燕
- 傅广丽
- 农祖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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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静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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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男女平等观念逐渐深化,社会包容度提升,但离婚率也逐年增长。财产分割在离婚时不可避免,而人力资本因其无形性、人身依附性等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难以判断。就此,本文结合法条分析、案例分析、对比、演绎与归纳等方法对夫妻离婚时人力资本之性质以及存在的问题逐一分析,并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对人力资本救济制度的完善给出一些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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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红;
魏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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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离婚救济制度是法律为保障当事人因离婚出现受损或经济困难而获得救济的一种法律制度,有利于婚姻当事人实现实质公平。家务劳动补偿制度不受夫妻共同财产的约定,肯定了家务劳动的社会价值;经济帮助制度继续为生活困难一方提供最后一道救济屏障;损害赔偿制度适用范围得到拓展;确定无过错方原则的法律适用。当前制度模式仍需进一步予以完善,以便更好地维护婚姻整体利益和良性发展,创建和谐有序的社会主义婚姻家庭核心价值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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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耀铭;
刘征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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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离婚损害赔偿责任,旨在保护婚姻家庭之圆满利益,填补无过错方因离婚而遭受的损害,系法律特别规定的责任,与侵权责任本属两轨,互不干涉。过错是否“重大”,应以目标行为与法定情形进行利益相似性比较,以足以动摇婚姻家庭稳定性为必要。无过错方之非重大过错虽不影响权利行使,但会对损害结果有相抵效果。离婚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精神损害与物质损害(信赖利益损失),这与侵权责任的赔偿范围并无交涉,同时并不排斥当事人在离婚协议中对赔偿数额进行合理约定。“过错”在离婚救济体系中可经程度划分而呈现出轻重不同的层次状态,并被法律赋予不同评价,从而自体系上厘清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与夫妻离婚共同财产分割照顾无过错方原则的适用边界。诚然,实务中夫妻双方在离婚纠纷方面会有更为复杂的过错配置,此时便需要区分情况借助叠加或抵减的评价方法以保证救济周全与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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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籽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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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继承了原《婚姻法》所确立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同时对此进行了优化和完善。运用比较分析法,考察法国、日本和韩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相关规定和主要特点,通过域外经验的考察,可为我国相关制度的完善提供借鉴。《民法典》第1091条所规定的“有其他重大过错”的范围,应符合以下三个特征:第一,严重违反家庭义务及家庭伦理。第二,具有违反家庭义务或家庭伦理要求的严重性。第三,具有主观过错。至于离婚损害赔偿金标准的确定,赔偿金额的考量因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无过错方对家庭的投入和婚姻持续时间。第二,受害者对家庭的投入。第三,该段婚姻的持续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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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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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司法实践中,男方因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妻子生育的子女非其亲生,而要求对已支付的抚养费进行返还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案件不乏其见,此种情形在学理上谓之欺诈性抚养,多见于离婚纠纷、抚养费纠纷、离婚后财产纠纷等案件。欺诈性抚养类纠纷在司法实践中呈现日益增多的趋势,欺诈性抚养行为严重影响婚姻家庭的和谐稳定,因此,明确欺诈性抚养纠纷的责任主体、理顺受欺诈方权利救济途径显得尤为重要。本文拟从相关案例为出发点,从欺诈性抚养的性质认定、责任承担主体、责任承担范围、受欺诈方的权利救济途径等方面提出几点浅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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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金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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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自2001年《婚姻法》修订以来,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始终是理论界与实务界争议较大的热点问题。司法实践还存在损害赔偿法定情形界定狭窄、举证责任分配不均、诉讼程序启动困难、精神损害赔偿标准不一、承担责任主体受限等一系列的适用难题。法官在司法审判中逐步突破了既有的规定,采用了法规交叉适用的审判逻辑。以504例离婚损害赔偿案件为样本,探寻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在诉讼案件中的适用情况,以期在民法典实施背景下,检视《民法典》第1091条“兜底”条款和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的实践效果,理清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侵权责任编中离婚损害赔偿与侵权损害赔偿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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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锡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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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婚姻法》第46条严格限制离婚损害赔偿的过错情形,由此引发因制度供给的法定理由不足、离婚损害赔偿的性质不明、权利救济不充分导致的司法裁判路径混乱。我国离婚损害赔偿本质上是配偶一方因过错行为违反婚姻契约导致离婚而产生的违约损害赔偿责任。在解释《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1091条新增的有其他重大过错时,既要充分发挥离婚损害赔偿的制度功能,也要平衡好过错责任与离婚自由的关系,努力实现社会性别实质平等和公平正义。对于配偶一方婚内生育他人子女等严重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过错情形导致离婚的,应当属于其他重大过错。民法典第1087条新增的“照顾无过错方权益”原则与第1091条的制度功能和侧重对象各不相同,在司法适用中并不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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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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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民法典》第1091条扩大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法定事由,新增加了一条兜底条款。从法律适用的角度出发,司法解释应考虑将通奸、卖淫嫖娼等行为归入婚姻损害赔偿请求的事由,甚至将婚前隐瞒禁止疾病、隐瞒已婚史的欺诈行为等都包括在内,这些都是在接下来的司法解释制定中需要考虑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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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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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被家暴后提出离婚,丈夫求她给半年考验期2020年春节前的一天晚上,一辆警车和一辆救护车相继停在济南一个小区的居民楼前。随后,一个女人被抬上救护车,一个男人被带上警车。被抬上救护车的女人叫陈婷,被带上警车的男人是她的丈夫王永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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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小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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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婚姻法同时废止。民法典中婚姻家庭编部分都有哪些内容,会对人们的婚姻生活有哪些影响,让我们跟随律师一起详解民法典,共建幸福家。离婚损害赔偿新增的"有其他重大过错"条款,赋予了法官针对离婚损害赔偿的自由裁量权,也给婚姻的受害者留下了更多维护权益的空间。那么,"其他重大过错"主要包括什么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