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权
商标权的相关文献在1979年到2022年内共计2519篇,主要集中在法律、经济计划与管理、贸易经济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2481篇、会议论文36篇、专利文献8491篇;相关期刊1036种,包括电子知识产权、法制博览、法制与社会等;
相关会议22种,包括江苏省法学会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2016年会暨“知识产权强省建设”论坛、2014年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年会第五届知识产权论坛、首届文化体制改革法律服务研讨会等;商标权的相关文献由2304位作者贡献,包括姜亚兰、唐永春、郑成思等。
商标权
-研究学者
- 姜亚兰
- 唐永春
- 郑成思
- 冯晓青
- 汪泽
- 蒋志培
- 袁博
- 于国富
- 刘晓军
- 周详
- 徐聪颖
- 秦顺华
- 金多才
- 任燕
- 凌宗亮
- 刘宁
- 刘建
- 刘期家
- 吕志华
- 崔立红
- 王平
- 苏喆
- 蔡吉祥
- 黎长志
- 丁莉
- 余翔
- 冯文杰
- 刘佩
- 刘斌
- 刘春田
- 刘玉平
- 吴园妹
- 吴新华
- 周和毅
- 安青虎
- 宋红松
- 庞振
- 张佳
- 张倩
- 张小琳
- 张雪
- 徐晓建
- 曹新伟
- 朱军华
- 李晓安
- 李玉梅
- 李琛
- 杨尧忠
- 杨异
- 清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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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德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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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商号权承载着企业的发展文化,其价值不亚于品牌的价值,对企业的发展有很大的意义.而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有一些专门通过钻法律的空子来将他人的驰名商标注册为商号或者是其他对商标所有人或者商号所有者造成侵权来为自己牟取利益,这种情况的发生势必导致被侵犯了商标权利的主体因此承受一定的经济损失,不利于自身企业的发展,甚至还可能会让消费者混淆,影响自己的品牌声誉.文章针对我国目前商号权在法律保护方面存在的不足提出相关的建议,希望这些对策能够给我国的商号权的法律保护提供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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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裁判摘要】行为人在明知系争商标为他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力的情况下,抢先注册系争商标并获得的商标权不具有实质上的正当性。行为人据此向在先使用人许可的关联方提起商标侵权诉讼的,该诉讼行为应认定为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由此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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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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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商标权与名人姓名的冲突并不只是损害了作为人格权的姓名权,同时也损害了名人姓名背后的商业利益和财产价值。那么,对其冲突的认定就不能仅仅考虑姓名具有的人格利益,还需要考虑名人姓名是否具有值得保护的财产利益。因此,在对名人姓名进行保护时,需要将姓名权中所包含的财产利益独立出来,给予名人姓名以商品化权益的保护,如此能够使得名人姓名的保护更加具有灵活性和正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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殷浩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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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陶瓷艺术作品在拍卖期间易遭遇商标被仿冒的问题,对现行保护机制的梳理与完善尤为关键。须肯定《反不正当竞争法》补充保护的必要性,厘清其与《商标法》之间的平行关系,明确补充保护的使用条件。除补充保护外,可从审查机制、个人保护意识、商标注册实践完善《商标法》自身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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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原告:多件太阳镜以及服装相关商标持有人被告:位于中国的跨境电商,在本案中被告主体达906个案情经过2018年3月,原告通过阿里巴巴集团旗下的某网上商城,从被告处订购了一批太阳镜,并以此为证主张被告侵犯了其商标权。2018年3月,两原告向美国北伊利诺伊联邦法院起诉,要求被告立即停止销售假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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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近日,南京海关所属金陵海关驻邮局办事处近期依法扣留了一批涉嫌侵权的眼镜121件。该批商品在外包装盒、眼镜袋、眼镜布和镜片贴标上使用了“RAY-BAN”文字标识,涉嫌侵犯陆逊梯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海关总署备案的商标权。同时,南京海关所属苏州海关驻邮局办事处查获了2批涉嫌侵犯北京2022冬残奥会特许周边产品“冰墩墩”“雪容融”的奥林匹克专有权物品。该批物品做工粗糙,外包装防伪标签为印制,且当事人无法提供合法购买渠道证明,涉嫌侵犯海关总署备案保护的2022北京冬奥会(冬残奥会)相关特殊标志专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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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振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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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存在大量商标权和企业名称权冲突的案件,此类案件中,冲突的认定标准会随着企业名称使用状态的变化而发生改变。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公报案例庆丰案为例,从商标与企业名称的联系出发,经分析可知,商标权和企业名称权冲突产生的基础要素在于标识上的“结构相似”和“功能重叠”。目前,关于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冲突的处理可能会涉及《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适用,具体的法律适用存在模糊。对庆丰案的裁判进行解构分析,有助于厘清该类案件的法律适用:“突出使用”企业名称与在先注册的商标冲突时,应当受到《商标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双重调整;“合理使用”企业名称与在先注册的商标冲突时,单独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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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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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注册原则下,未注册驰名商标保护制度体现了我国商标立法对商标使用因素的重视,但此制度仍然存在反混淆保护基础模糊、反淡化保护内容缺失等诸多问题。问题产生的原因在于忽略了我国未注册驰名商标在声誉视角下的独特法律定位,忽视了在中国特色知识产权理论体系背景下,我国法律制度中的相关概念同国际条约下的类似概念并不完全相同。为完善中国特色知识产权理论体系构建,推进《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提出的“加强驰名商标保护”倡导,我国需要从立法层面确认未注册驰名商标的商标专用权权利属性,明晰其侵权责任承担方式,并且在保护效力上将其与一般注册商标以及其他未注册商标的权益保护作出区分。此外,仍需明确未注册驰名商标的反淡化保护强度以及完善现有注册驰名商标的反淡化保护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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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姝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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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商标法》保护“有一定影响力”的在先使用商标。这类商标虽然未经注册,但是在经营活动中已经为一定公众所知悉,具有相应的影响力。但是,对于“一定影响”的判断缺乏统一的标准,因而在实践中存在许多争议。理清“一定影响”的含义和标准对我国商标的保护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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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华庚;
孟声龙
- 《江苏省法学会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2016年会暨“知识产权强省建设”论坛》
| 201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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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完善的商标权刑法保护机制是国家商标权制度发展的重要力量,是对商标权侵权行为强有力的法律制裁方式.从商标权保护实践的角度来看,我国还需不断完善与商标权相关的立法机制与司法机制,以此彰显国家加强商标权保护、严厉打击商标权侵权的决心,当下,应看到我国商标权刑法保护中存在的不足与缺陷,勇于打破现今商标权保护刑事制度的局限性,在公平、公正、高效等原则的基础上健全中国商标权刑法保护机制.刑法保护机制作为保障商标权的最后一道防线,对于打击商标权严重侵权行为、捍卫企业利益、优化国家商标战略意义重大,应展望机制的价值,并看到良好商标权刑法保护机制为我国商标制度发展所带来的美好愿景.rn 本文分析了商标权刑法保护机制立法制度、司法制度存方面在的问题。指出商标权刑法保护立法机制需扩大我国商标权刑法保护范围,将商标权犯罪类型设置为行为犯,细化规定,科学设置商标权犯罪立法体系、增加针对驰名商标保护的刑法条款,加强两法的协调衔接,完善商标权刑事司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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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拯
- 《江苏省法学会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2016年会暨“知识产权强省建设”论坛》
| 201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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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学术研究领域,反向混淆这个概念并不陌生.学术界对于反向混淆的构成要件和理论应用也有比较成熟的研究成果1.反向混淆是指:在后的商标使用人或者驰名商标权利人,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了与在先的注册商标权人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但消费者误认为在先的商标注册权人提供的商品来源于在后商标使用人2.与普通正向的混淆不同,反向混淆往往是因为在后的商标使用人或者驰名商标权利人有着明显超越在先的商标权利人的实力和财力,利用自己产品或服务的知名度使得消费者以为整个该商标所对应的市场都源自于在后的商标权利人,从而间接排挤甚至摧毁了在先的商标权利人培养的市场及其商誉.rn 江苏卫视知名栏目《非诚勿扰》商标侵权一案近日由广东省深圳市中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判决认定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和深圳市珍爱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构成商标侵权,并判令其立即停止使用《非诚勿扰》栏目名称。该案判决结果有两个亮点:一是对于不同类别服务是否构成相同或类似服务的判断,二是对于“反向混淆”原则的适用。案件的争议并不在于反向混淆的法律适用,或者说假设司法实践承认反向混淆的存在,而在于如何判断“相同”或“相类似”的产品或服务。如果认为江苏卫视《非诚勿扰》节目与原告商标权涉及同类或相似产品及服务,则判决结果符合法理。有学者就认为,江苏卫视《非诚勿扰》的本质属性并非电视文娱节目,而是一种向公众提供的交友和婚姻介绍服务,属于《类似商品与服务区分表》的第45类,与金阿欢“非诚勿扰”商标核定的服务项目相同。支持者认为此次广州中院以反向混淆理论做出认定,判决被告行为构成对原告商标的侵权,也体现了广州中院在区分各种形式的混淆和反向混淆时的辨别能力和水平。就该案而言,原告“非诚勿扰”注册商标已投入商业使用,而由于江苏卫视的强力宣传和市场推广,已在客观上淹没了原告商标的影响,使相关公众误以为其与江苏卫视有关,不可避免地压缩了法律预留给原告正常运营品牌的商业空间及机会,造成了“反向混淆”。该案与著名的“蓝色风暴”案件有很大的相似性.这两个案件的判决都保护了商标权人潜在的市场利益,对于现存的市场秩序给予了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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凌宗亮
- 《“深化改革与中国知识产权制度”论坛暨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2014年年会》
| 20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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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商标的生命在于使用,但就使用于特定商品的商标而言,商标的"生命"在何种时空范围内存续却尚未引起重视.而司法实践对审理非典型性商标侵权行为所表现出的莫衷一是,迫使人们不得不回溯到商标法的源头,去追问商标权效力存续的时空边界等商标法元命题,在微观层面关注商标权在具体商品上的权利运行轨迹,关注商标权基于具体商品的生产、流通、使用而发生的效力状态变化,从而为变化莫测的司法实践提供一体化的理论支持,以统一司法适用的裁判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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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汇
- 《“深化改革与中国知识产权制度”论坛暨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2014年年会》
| 20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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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洛克劳动所有权自然正当理论,作为财产权世界的一个"隐喻",不但是商标权取得的一般前提,对驰名商标的反淡化保护亦有重要的解释价值.对该理论诸多的争议,在经过充分的质辩和检思后,还有利于澄清商标法中许多重大的认识误区,该理论无论是对我国注册取得商标权制度之反思、对商标法领域"劳动/创造"二元学说的检讨、对商标权"物权化"现象的批判,以及对消费者"共有"商标权和商标"共存"理论的检省与证立,都具有重要价值.总之,商标法只有重新奠定在洛克"自然权利"的理论立场上,才能为人们评价其优劣提供依据与凭借,为商标法的观念重组和规范重建提供方法论基础和学理前提.否则,商标权自然权利观念的终结就将是其规范能力解体和终结的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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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uang Wushuang;
黄武双;
Huang Ji;
黄骥
- 《2014知识产权南湖论坛暨“知识产权与创新型国家建设”国际研讨会》
| 20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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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包含侵犯商标权案件在内的知识产权案件中,超过98%的损害赔偿额采用法定赔偿方式确定.美国司法实践在计算商标损害赔偿金额方面累计了丰富的经验,侵犯商标权的损害赔偿计算方法,充分考虑市场竞争环境中可能影响损害计算的各种要素,设计出了符合市场竞争规律的因果关系认定方法,本文对美国司法实践中商标权侵权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进行了逐一介绍,包括有补偿性赔偿、侵权利润、合理许可使用费、法定赔偿、惩罚性赔偿和强化性赔偿.不管是何种计算方法,都注重考察因果关系与适用条件.希望通过对美国侵犯商标权损害赔偿方法的介绍,助益于我国司法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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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立春
- 《2014年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年会第五届知识产权论坛》
| 20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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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商标申请注册过程中,对于商品项目的挑选是极其关键的一个程序,它不仅关系到申请人的权利范围,也对商标注册后的商标合理使用、商标维权等影响重大.本文结合实践工作讲述了商品选择的技巧,为申请人在商标申请中选择商品项目时提供了参考方法,并指出商品项目的挑选是非常具有灵活性的工作,申请人巧妙的选择自己的商品项目既可以保护自己的权利,同时也能够灵活的避开在先商标的阻碍以及他人的恶意注册。因此,申请人在商标注册申请时要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认真挑选商品项目以更好的保护自己的商标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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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u Nan;
朱楠
- 《2014知识产权南湖论坛暨“知识产权与创新型国家建设”国际研讨会》
| 20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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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商标是一种符号组合,而符号组合也可以同时成为其他知识产权或民事权益的对象,当商标注册时间在后时,商标权便一可能产生与其他在先权利的冲突。《商标法》并未对在先权利做明确的界定,但一般认为,在先权利主要包括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权、企业名称权、肖像权乃至商品装演等,这其中既有法律明确规定的权利,也有法律保护的利益。商标与在先权利会发生冲突,现行商标制度和其他有关制度虽然包含了冲突解决的的机制,但是在效果上看似维护了公平,实则即牺牲了市场效率,更在实质意义上损害了公平,笔者就此提出物权添附制度的价值基础和所追求的经济效果都契合于去解决商标与在先权利的冲突。在知识产权权利冲突中适用添附制度,其合理性在于:首先,它具有经济合理性,兼顾双方利益,避免社会利益损失;其次,它能较好地兼顾公平与效率,一方面要物尽其用,另一方面,受益方补偿受损方,这就实现了公平与效率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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