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化权
商品化权的相关文献在1992年到2022年内共计283篇,主要集中在法律、法律、经济计划与管理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279篇、会议论文4篇、专利文献575840篇;相关期刊158种,包括电子知识产权、法制与社会、中国版权等;
相关会议4种,包括首届文化体制改革法律服务研讨会、第一届全国博士生知识产权学术论坛、江苏省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2009年年会等;商品化权的相关文献由306位作者贡献,包括张丹丹、苏喆、尉德翠等。
商品化权—发文量
专利文献>
论文:575840篇
占比:99.95%
总计:576123篇
商品化权
-研究学者
- 张丹丹
- 苏喆
- 尉德翠
- 朱泓宇
- 杜颖
- 林华
- 胡伟东
- 于文倩
- 刘丽娟
- 刘杰
- 商莹莹
- 孙国凤
- 张帆
- 徐杰
- 曾静蓉
- 朱晓雪
- 李昕岳
- 李维卓1
- 李诗鸿
- 杨异
- 杨琦
- 栾春娟1
- 梁晓青
- 王若邻
- 王馨
- 罗艳
- 郭书影
- 钱矛锐
- 韦欢
- 韩续峰
- HU Wei-ping
- WANG Xu-jun
- ZHAO Zhi-gang
- 丁宁
- 丁慧敏
- 丘志乔
- 丛立先
- 丛青茹
- 严梅香
- 于欣华
- 于畅
- 京平小组
- 代瑞
- 任丹丽
- 伊梦雪
- 伍晓岭
- 何俊杰
- 何成龙
- 何炼红
- 何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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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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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针对虚拟角色商品化权益保护正当性的争议.从虚拟角色商品化权所保护的商业价值产生出发,即虚拟角色自身和商业宣传所产生的两方面价值,采用劳动学说和功利主义学说综合论证虚拟角色商品化权的正当性,为我国虚拟角色商品化权法律保护提供理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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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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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商标权与名人姓名的冲突并不只是损害了作为人格权的姓名权,同时也损害了名人姓名背后的商业利益和财产价值。那么,对其冲突的认定就不能仅仅考虑姓名具有的人格利益,还需要考虑名人姓名是否具有值得保护的财产利益。因此,在对名人姓名进行保护时,需要将姓名权中所包含的财产利益独立出来,给予名人姓名以商品化权益的保护,如此能够使得名人姓名的保护更加具有灵活性和正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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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斯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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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的动漫作品和相关文化产品日趋精良。但是由于动漫本身的特殊属性以及动漫角色的特点,动漫角色的著作权保护问题呈现复杂态势。在司法实践中,因为动漫角色的著作权属性尚未被明确,导致对动漫角色无法进行统一标准的保护,这给涉及动漫角色的侵权纠纷解决带来困难。本文立足我国动漫文化产业发展现状,借鉴域外成熟的动漫角色保护制度,在明确动漫角色著作权属性的基础之上提出利用商品化权的保护模式,并对权利人的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平衡提出见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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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朝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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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文主要以虚构角色为研究对象,探讨其商品化权的内涵。文章首先简要梳理了商品化权的起源及角色商品化的种类,接着分别对中国虚构角色的“商标版权化”现象以及美国虚构角色的“版权商标化”现象从历史和现实的角度进行剖析,并通过比较分析得出目前中国产业界和司法界都有混淆商品化权的本质之嫌,以及不当行使商品化权致使著作权保护机制失衡的结论。事实上,商品化权属于商业标志性权益,是以实际的商业化使用并可区分商品来源或质量作为保护前提的,实则属于“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范畴。因此该权利的行使不能毫无限制,应遵循商标法的一般原理,同时不能妨碍言论自由或艺术性表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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覃楚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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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作品中角色名称作为一种具有价值的作品元素,有着多种可能的保护路径,但现实中存在着角色名称难以被认定为著作权法意义上“作品”,运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其进行保护具有争议,以及商品化权路径已无法成为一独立路径等困境。通过探析不同路径的保护条件发现,著作权法路径需角色名称构成独创性表达,反不正当竞争法路径需主体存在竞争关系,且角色名称会造成混淆、误认或存在诋毁。上述保护路径的领域不同,提供的保护也有所差异,相关权益主体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和保护需求,来选择适宜的保护路径,实现对作品中角色名称的恰当保护。此外,在给予部分角色名称保护的同时,也需注意防止对其过度保护,避免损害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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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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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随着娱乐文化产业的繁荣与社会经济的发展,商品化行为已经在社会商业活动中愈发普遍.多部影视、动漫、小说等作品的名称,以及其中的角色、道具、台词等元素在短时间内都得到快速积聚的流量和知名度,可以产生较大的商业价值,从而开始被用作商品化开发.就法律层面而言,“商品化权”一词起源于英美法中的 MerchandisingRight,对该项权利的系统化法律研究也起源于英美法系之中.在我国,商品化权则属于一项较为新型的权利.虽然司法实践中的相关案例日益增多,学理界对此的研究也在逐步开展,但是在我国现行的立法体系中尚未将此项权利进行明确设立与系统化保障.此文中,笔者结合商品化起源与我国现阶段发展情况,对商品化权的概念,以及我国法律保护现状和规制前景进行了相关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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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国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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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利用自然人姓名推销商品或服务已经成为现代商业的重要实践,而姓名商品化权是规范此类商业推销行为的制度工具.在《民法典》仅仅对这一权利作出原则规定的背景下,明确姓名商品化权的侵权认定思路成了当务之急.在网络时代,商业推销模式飞速发展,知名度不应成为普通自然人享有姓名商品化权的障碍.法院在认定侵权时,应仅仅要求实质数量的相关公众能够识别姓名与自然人身份之间的身份联系,而不应要求二者之间存在唯一或绝大多数公众能够识别的对应关系.使用姓名的行为具有商业推销目的之后,无需达到误导公众认为自然人支持该商品的程度,否则会不合理地增加制度操作成本.在适用表达自由抗辩时,法院应该综合考虑推销目的之显著程度、使用行为的言论价值、替代表达的可能性以及产权机制运作的可能性.沿着上述分析框架,法院在认定姓名商品化权侵权时,将具有更清晰的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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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宗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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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消费社会的脉络下,符号消费成为一种全新的商业模式,实体商品已经无法满足现代人的消费需求,商品被赋予全新的价值和意涵,符号价值的建构走向商业市场的主流.当资本开始嵌入市场时,体育领域不再单纯以竞技能力去评判选手的价值,竞技价值开始被更为复杂的商业价值取代,以资本流动为特征的"造星"运动开始展开.体育选手的称号逐渐被"明星"一词所取代.伴随"造星"而来,商品化权开始展现其在体育传播场域的重要性,本文将针对体育传播场域下商品化权的问题进行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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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文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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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文化与经济繁荣发展的时代,艺术作品市场巨大的消费潜力逐渐凸显出来,艺术作品的市场价值以及带来的经济利益不容小觑,导致纠纷频发.同时,未经授权许可的经营者为了在市场中获取竞争优势,擅自将大众熟悉的角色名称、形象等用于广告宣传、商标注册、商品推广等领域.这些问题在实践中产生了热烈的讨论,艺术作品中的角色名称是否受法律保护?如果受,法律依据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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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文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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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目前虚拟角色产业蓬勃发展,虚拟歌手、虚拟主播等也应运而生,虚拟角色拥有着超出我们想象的广泛市场,这也使得围绕虚拟角色的商品化产生的利益冲突越发剧烈,虚拟角色商品化保护问题的解决迫在眉睫.目前对虚拟角色商品化权并没有单独立法,而是采用不同法律交叉的方式来保护.这种保护模式下,各法交叉保护还是存在保护不充分等局限性.本文拟从虚拟角色商品化的内涵出发,讨论目前我国在商品化过程中保护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及对现有制度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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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届文化体制改革法律服务研讨会》
| 20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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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从《人囧》诉《泰囧》案可以看出,影视作品出品人从策划拍摄电影之前,就要对影视作品法律保护进行多元化构建.著作权法第15条规定,影视作品为集体合作创作的演绎作品,其著作权由制片者.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且享有获得报酬的权利.调整联合摄制单位间利益分配,平衡出品人与编剧、导演等其他作者的权益,签订拍摄协议为最佳保护选择.从影视作品保护对象入手,提出影视作品著作权、商标权、商品化权多层次、多元化保护之路径.而作品名称要想获得独立保护,只有依据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条规定的“独创性”的判断标准。对于影视作品作品名称是否可以注册为商标,立法中没有明确规定,但根据商标显著性特点,具有显著性的影视作品名称应当可以注册为商标。在司法实践中,许多影视作品名称,因此,影视作品在我国可以被注册为商标。本文认为,商品化权说的定义较为准确地揭示了角色商品化权的实质,包含的范畴超越了传统民法的“形象权”和“公开权”。因此,虚拟角色名称的商品化权可类推定义如下:所谓虚拟角色名称的商品化权,指的是权利主体利用文学艺术作品中虚构的角色名称,进行商业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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