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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著作权法律百年国际论坛

中国著作权法律百年国际论坛

  • 召开年:2010
  • 召开地:北京
  • 出版时间: 2010-10-14

主办单位:;中国人民大学;;

会议文集:中国著作权法律百年国际论坛论文集

会议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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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摘要:本文首先介绍了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性质、运作等,其次介绍了管理范围的重叠;收费方式的争议等著作权集体管理存在的问题,然后探讨了著作权人自行授权;著作权代理等著作权保护模式,提出了著作权集体管理的完善,完善许可使用费收取和分配方式;制定合理的管理费提取标准;引入反垄断法规制等。
  • 摘要:本文首先介绍了我国百年版权保护模式,其次通过介绍Trips协议的基本要求;全球化及国外版权行政保护的变化等,分析了国际版权发展对当代我国版权保护模式的冲击,然后介绍了我国版权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的发展趋势,协调版权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进一步完善版权行政保护制度。
  • 摘要:现代作家在不断的文学创作中,往往换取一笔笔稿费,从而成为版权中人.但是,只有少数职业作家可以卖文为活.本文强调:版权制度,对于作家文人来说,意味着做困兽之斗的武器,是做小人之争的仰仗,而与创作的目的无关,与文化繁荣与否也没有直接关系.
  • 摘要:本文首先介绍了《大清著作权律》制定的条件结构,机械印刷术的广泛应用促成了我国印刷产业的产生与发展壮大;文化创作活动的繁荣促成了我国现代新闻出版业的迅速崛起等,其次分析了《大清著作权律》的制定历程,其次介绍了其实施的过程,根据北洋政府的命令与公告内容,我们可以看到,在1915年北洋政府《著作权法》出台前,《大清著作权律》继续适用。因而,民国最初几年的著作权法就是《大清著作权律》,《大清著作权律》就是当时著作权执法和审判的依据,《大清著作权律》的制定开启了我国著作权立法的先河,并对我国后来的各个时期的著作权立法产生了既深且远的影响。其开辟之功,将永载史册。
  • 摘要:本文首先指出新闻作品有著作权,受法律保护,媒体上发表的,报道国内外大事的单纯的时事消息不适用著作权法,但是原作者和首发媒体的署名权仍然受到保护。在我国,现阶段侵犯新闻作品著作权的行为主要有两种,其一是同行之间的抄袭行为。侵权者把别人己经发表的作品换土自己的名字发表;另外一种比较常见的侵犯新闻作品著作权的行为是新闻行业以外的人所为,这些人把己圣发表的新闻作品当作自己的作品发表和出版发行。现代社会新闻业竞争激烈,重要的时事新闻消息一字千金,早已经不是没有创造性的、机械性的写作的成果,而是具有极高的含金量和极大影响力的新闻作品。有些时事新闻作品不仅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投入,需要作者高强度的脑力和体力付出,甚至要以人身安全和生命作为代价。对于这样的作品完全不予以保护显然是不恰当的。有的国家己经注意到了这一点,在美国,一般对于新闻或新闻事实,如要转载和传播,即使这些新闻消息的传播是国家鼓励的,是对人民有益的,除非双方有协议,否则必须给原始获得新闻者20小时的优先传播权。这也符合个法律原则:衡平的原则。
  • 摘要:面对举世瞩目,见仁见智的谷歌数字图书馆著作权纠纷,又由韩寒的前后两篇相关博客引发,笔者指出:面对谷歌数字图书馆纠纷,需要密切关注的首先不是著作权反侵权问题,而应当是防止与遏制谷歌数字图书馆这样的“巨无霸”可能发生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反垄断问题;从现行著作权法相关条文的字面来看,谷歌数字图书馆的擅自扫描行为从表面看似乎属于数字化复制的侵犯著作权的行为。但从著作权法的立法初衷、制度内涵和条文本意来看,谷歌数字图书馆的扫描行为又可以说究其实质上并未侵犯相关一般作品的著作权等观点,分析了韩寒的两篇关于“谷歌数字图书馆著作权”的博客,介绍了谷歌数字图书馆的扫描行为及经营模式与“准法定许可”,指出准法定许可传播一般作品应成为新的游戏规则,人类在互联网背景下的知识产权利益平衡、利益协调、利益趋同的合理方向和优化方案之一,就是认同和建立“准法定许可”传播互联网一般作品的新的著作权国际惯例。从根本上讲,“准法定许可”制度的形成和成形不但有利于发展中国家的加速发展,而且也有利于发达国家的持续发展,应当并且有可能发展成为新的国际“交通规则”和“游戏规则”.
  • 摘要:现行著作权出质登记制度是在《担保法》之下构建起来的,以《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办法》为其主要表现形式。如何在《物权法》和《著作权法》之下,重新设计著作权出质登记制度,无疑是著作权得以在融资实践中充分发挥作用的重要一环,指出邻接权属于《物权法》第223条第(五)项所称的“著作权”或“知识产权”,能够在融资实践中得以利用,重复出质实无禁止的必要,即使将出质著作权的价值规定为登记的内容,也应由当事人协商确定,著作权出质登记亦不能强制性地要求依著作权的评估报告来登记出质著作权的价值,阐述了著作权出质登记、著作权登记证书的交付、著作权质权登记公告之间的关系,著作权出质登记程序的启动采取双方申请主义,我国著作权质权登一记明显采实质审查模式,出质登记采取声明登记,《著作权质权登记办法》应当明确利害关系人无须征求登记权利人的同意而有权直接提起异议登记申请。
  • 摘要:版权制度自1710年诞生以来的300年,共经历了始发阶段、发展阶段、扩张阶段以及网络阶段四个成长期,发生了九大变化.到目前为止,版权制度全面进入网络化时期,版权游戏规则已经国际化,版权通过产业化对经济、社会发展产生重要作用.我国著作权制度,虽然时间短,但起点高,基本与国际接轨,但是,仍然存在着某些方面的不足,需要进一步完善,使之发挥更大的效用.
  • 摘要:有效商业模式的建立直接推动以著作权为基础之文化版权产业的崛起.到了今天,是媒体在经营互联网.交互式与非交互式流媒体传播方式的发展,既滋生了"网络内容商"、"视频网站"、"博客"、"移动媒体"和"数字图书馆"等新型媒介,也促发了传统的广播台、电视台、报刊等主流媒体的结构转型和向互联网的产业延伸.商业模式的构建依赖于授权许可制度,需要法律、产业与科技的联姻,以创造一个真正意义上的作品利用市场.授权许可便捷、可控和有效,有助于实现权利人、媒体和终端用户之间的信息联结、合法互动与利益分享.这就要求遵循数字媒体的特征,把握新型授权模式的脉搏,完善授权许可规范.
  • 摘要:台湾地区著作权法制之发展,从保护不足,未被重视,经历到对于著作人权利之扩大,增加公众合理使用之规范,最后总算达到一定之均衡。本文从台湾地区著作权法之制定、历次规定与修正之演变,加上个人参与之理解、观察与评论,期待让各方对于台湾地区著作权法制之发展变迁,有一些了解,也让中国建立著作权法制一百年历史发展中,就台湾地区著作权法制发展与现况方面,能做部分充实,不致阙漏。
  • 摘要:本文首先介绍了大清著作权律有关法人著作的规定,其次从日本法律方面介绍了大清著作权律第八条的立法来源,然后分析了大清著作权律对北洋政府及国民政府立法的影响,介绍了1949年以后台湾著作权法的演变,分析了大陆著作权法的法人著作的类型、争论、要件等,评论了两岸法人著作。
  • 摘要:本文选择了一种历史回顾的角度,希望站在前人对中国版权发展史的丰富研究基础之上,尝试通过对中国版权制度的发生、发展和变迁,归纳出中国版权法立法中占主导地位的哲学思想,以期为版权法的进一步改革的作一点理论框架方面的贡献,在中国,与作品传播及作者权利有关的规则主要是建立在功利主义的基础上的制度,中国的版权制度的正当性基础是功利主义的激励理论,自然权利理论只是无法生根的旁观者。
  • 摘要:《德国著作权与邻接权法》不仅对数据库作品作者的著作权给予保护,而且在一定条件下也对不构成数据库作品的数据库制作者的权利提供保护.如果仅将从公开资源中获取的地址等信息进行数据处理,行为人是否可以获得著作权法保护或是其他法律保护?对此,德国杜塞尔多大地方法院作出明确的判决,对申请人不存在一个因不正当竞争行为而可以提出的停止侵害请求权,指出德国的数据库法律保护体系、坚持对公众获得信息自由利益的保护、法院适用法律的方法值得我国借鉴。
  • 摘要:著作权在网络空间得到延伸,无疑是著作权在虚拟世界的扩张.但由于网络空间的特殊性,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纠纷日趋增多,而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司法保护却遭遇困境,如权利人举证难、赔偿数额难以确定等.针对我国网络环境下著作权民事司法保护存在的主要问题,文章提出了制定专门的法律保护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合理分配举证责任;成立网络作品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等相应的对策,以求切实有效地保护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
  • 摘要:本文首先介绍了韩国著作权法修正的历史,其次概括和回顾国外特别是美国和日本有关著作权改革问题的讨论,然后主要从有关韩国著作权法的课题,以概括的方式揭示目的、改革、专属权等几个重要的问题,最后指出将韩国著作权法上的目标改为“……文化”和“相关产业”的积极发展不仅仅是韩国的著作权法。至今为止著作权法频频的被修正的原因在于它的对象领域是文化,这一本身就是具有不断变化特征的社会现象,同时现行著作权法制定后信息数字化的普及和以网络、broad-band为代表的信息传输技术的发展的普及起到很大的影响,并且最近的产业政策以及国际性动向对著作权商业的影响也是不可忽略的。
  • 摘要:本文首先介绍了清末修律的艰苦论争焦点、结构及意义,礼法之争的结果也使中国的法律发展溶入了世界法律发展潮流,中国的法律不再独立于世界之外;礼法之争在传播近代法律思想和理论方面也发挥了推动作用,对于以后的法制建设具有积极的影响,其次介绍了沈家本在清末修订法律中的贡献,然后分析了清末修律的影响,中国的知识产权法律的现代化的过程,也正是与中国法律近代化的进程同步而行。
  • 摘要:通常情况下,摄影师对其作品所拥有权利排他性很强,摄影师自己决定其摄影作品公布于众的方式.但是,这种情况由于新技术的产生与应用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从版权保护的 内容、结构、技术手段等为依据,探讨数字时代摄影作品的版权保护与版权许可的相关问题.认为签订版权许可协议时明确界定版权的归属、权利内容以及必要的技术措施是保护原创作者权利和防止发生版权纠纷的关键.
  • 摘要:数字技术的先进性,使得数字出版物在复制和传播层面也同样"先进",对于数字版权的保护尤其是手机出版内容的版权保护成为关注的焦点.对于数字版权保护除了法规上的推动外,技术版权保护也应该逐步完善.
  • 摘要:本文首先介绍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过错形态包括故意和过失,其次介绍了过错标准:应当达到的注意程度,然后分析了判断网络服务提供者过错的几个规则,如果内容服务提供者上传或者放置在向公众开放的网络服务器的信息构成侵权的话,技术服务提供者客观上帮助了侵权信息的传播,如果主观上有过错,根据民事法律,将与内容服务提供者一道构成共同侵权,承担停权的民事责任。信息存储空间服务通常包括BBS、博客、网络聊天室、音频分享网站、视频分享网站等。不同的服务类型在服务对象、服务的内容、是否进行人工干预等方面存在差异,需要根据不同的情况判断服务提供者是否有过错。总结司法实践,在下列情况下,可以认定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知道也能够知道被诉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构成侵权,存在过错。
  • 摘要:本文以一个著作权侵权案例为切入点,检讨了著作权损害赔偿制度的困境,并在分析英美法系国家附加损害赔偿制度的基础上,提出著作权侵权领域应该引入惩罚性赔偿,但是制度设计的基点不是著作权这种无形财产的特殊性,而要立足于一般的民事损害赔偿制度,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结合有关的知识产权政策,严格限定适用的案件类型和惩罚力度,以实现对著作权的适度保护.
  • 摘要:本文首先介绍了三种“时间”概念与“中国著作权法”概念,其次介绍了300年视野下“著作权法”的“嬗变”,分析了对著作权法之“不变的东西”与“变化的东西”,然后介绍了100年与20年视野下“中国著作权法”的“突变”,当今世界著作权法的300年的擅变与中国著作权法的100年与20年的突变展现了“中国著作权法”概念的历史广度与深度。作为学者,需要进一步反思“中国著作权法”的前景问题。作者认为,这个问题应该从“世界之中国”与“中国之世界”两种立场的历史博弈去求解。
  • 摘要:在分析海派文化及其特征的基础上,研究海派文化熏陶下的旧上海知识产权案例,进而总结海派文化对上海知识产权文化建设正反两方面的影响,在充分吸收海派文化中有利于上海知识产权文化建设的精髓的同时,应防止海派文化对其的消极作用,以求去伪存真,扬沙拣金。
  • 摘要:本文首先介绍了由不上班引起的法律案例,其次介绍了不正当竞争与虚假宣传,由案例分析指出判决书认可原告对系争漫画作品享有在影视节目制作领域为商业性使用、进行授权和收益的权利(商品化权),并认可原告提交的《著作权许可使用协议》已证明原告享有该项对漫画进行商品化授权的权利。沿着这条思路推断,判决所称虚假宣传并非指被告对《上班》节目内容有虚假、失实的宣传,而是指被告误导观众以为被告获得了原告的授权。笔者认为被告使用系争短语未构成虚假宜传,普通观众不会因此误认为原被告之间有授权关系,然后研究了商品化权,指出被告未侵犯原告商品化权、原告不享有商品化权的权利基础,分析了著作权的短语是否构成作品;是否构成合理使用;是否需要指明出处等侵权争议。
  • 摘要:在中国悠久灿烂的文化史上,虽然没有产生现代著作权制度,但形成了自己特有的有关"作者"和"创作"的观念,这些观念含有深厚的道义内涵.本文试图在中国传统文化的语境中,讨论中国传统文献中有关"作者"和"创作"的问题,在没有著作权的文化环境中,作者署名的精神权利完全是依赖道义保护的,“著作”是独立创作,“编述”是改编,“钞篡”是编辑(汇编),分析了古代文献中的所谓“抄袭”,利益平衡—除了著作权人与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平衡外,还有创作人与前人及既有作品创作者之间的利益平衡—在著作权制度设计中显得尤其重要。
  • 摘要:从历史上看,先有邻接权,后有著作权.是科学技术的产生和发展决定了著作 权制度的产生和发展.在网络技术日益普及的今天,我们应当注意正确地借鉴国外与此相关的著作权制度,解决好网络发展的安全保障问题,不再使视频分享网站等网络服务提供者动辄得咎.我们也要研究为网络服务提供者设计一些适当的权利,研究怎样让著作权法更好地为本国的产业发展和人民生活服务.
  • 摘要:本文将在介绍日本明治时期著作权立法背景的基础上,对当时世界版权立法的概况进行简要介绍,以期从另一个侧面对《大清著作权律》的产生做一了解,大清著作权律是我国第一部现代意义上的著作权法,它实现了版权保护的主体由传统的出版者向作者的转化,体现了西方法律理念和日本立法体例对中国立法的影响,也反映了当时中国法学家对著作权保护的理解和我国当时著作权法的立法水平。
  • 摘要:随着我国软件产业发展环境的进一步改善和国内信息化建设对软件需求的不断增长,近年来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量大幅度提高.这就要求进一步完善软件著作权登记制度,建立起与信息化登记工作平台相适应的工作机制和工作方法.本文首先分析了我国现行软件著作权登记存在的问题,然后通过比较其他国家的相关立法,最终提出改进建议,希望我国的软件著作权登记制度更加完善,促使软件产业健康发展.
  • 摘要:本文首先简要介绍了2007年轰动一时的中美知识产权争端经过,以了解我国《著作权法》第4条修订的原因;继而对我国现阶段境外影视作品传播的网络环境加以介绍,从而说明了目前境外影视作品网络传播中存在的问题;最后,将《著作权法》第4条的修订与境外影视作品网络传播相结合,分析了第4条删除第1款与新增第2款对境外影视作品网络传播中普遍存在的违法行为的影响,回答了《著作权法》第4条的修订是否满足了美国当初就该条款提起磋商所希望达到的效果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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