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研究主题> 形象权

形象权

形象权的相关文献在1996年到2022年内共计155篇,主要集中在法律、体育、法律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151篇、会议论文4篇、专利文献6187篇;相关期刊104种,包括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上海政法学院学报等; 相关会议3种,包括2015第十届全国体育科学大会、中国体育法学研究会成立大会暨亚洲体育法学国际研讨会、第十八届世界体育法大会等;形象权的相关文献由170位作者贡献,包括钱矛锐、姜新东、袁博等。

形象权—发文量

期刊论文>

论文:151 占比:2.38%

会议论文>

论文:4 占比:0.06%

专利文献>

论文:6187 占比:97.56%

总计:6342篇

形象权—发文趋势图

形象权

-研究学者

  • 钱矛锐
  • 姜新东
  • 袁博
  • 刘丽娟
  • 宋亚楠
  • 宋娟娟
  • 李圣杰
  • 李威
  • 王万宇骥
  • 罗艳
  • 期刊论文
  • 会议论文
  • 专利文献

搜索

排序:

年份

    • 张埜; 翁飚; 王永杰
    • 摘要: 在竞技体育快速发展的商业化背景下,我国运动员个人与集体赞助商中有关形象权的问题冲突频发.文章运用文献资料法分析冲突之源,并从国家体育总局政策与现行法律存在的矛盾和运动员的培养体制、运动员形象权自主利益的公平为出发点进行分析,通过借鉴国外运动员形象权纠纷处理经验,切入本土化视角,提出对我国运动员个人与集体赞助商形象权法律保护的三点建议:从法律上明确侵犯运动员个人形象权的构成要件;借鉴欧美国家对运动员形象权的管理制度;新媒体时代,完善网络舆论相关法案.
    • 美Matthew J.Mitten; 郭树理(译)
    • 摘要: 对运动员的隐私权、名誉权与形象权的法律保护,在美国主要是通过各州法律实现的,且各州法律内容还不完全相同。形象权在美国判例法中的发展一直伴随着不确定性。美国一些州已经尝试通过制定单行成文立法,纠正相互冲突的关于形象权的司法判例。“表达性作品”可以合理使用某运动员的形象而无需授权。倘若未经授权就把运动员的姓名或形象等身份标志用于产品标志或广告宣传,导致消费者误认为运动员与产品促销有关,在实质上起到了商标的作用时,运动员可以依据美国联邦《兰汉姆(商标)法》的规定,提起商标侵权民事诉讼。对运动员隐私权、名誉权与形象权的保护,可能受到美国联邦宪法第一修正案保护表达和资讯传播自由的限制,新闻媒体的报道通常会享有侵权责任的豁免。判断被诉侵权的作品是否属于宪法第一修正案的保护对象,属于法院自由裁量的范围。
    • 李梦佳
    • 摘要: 美国的版权法立足于保护作者的合法权益,鼓励作品的创作与传播.形象权则侧重于保护自然人对其姓名、肖像等人格标识被商业使用的控制权.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协调版权与形象权的冲突备受关注.美国法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鼓励当事人通过合同授权的方式来对版权和形象权的冲突作出安排.但涉及合理使用的特殊情形时,自然人的形象权将受到一定限制.对于原作品之上的衍生品,美国法发展出更为细分的规则,主要依据衍生品与原作品的相关程度来判断是否构成对形象权的侵犯.美国法为版权和形象权提供的冲突协调之道,有利于为我国提供参考与借鉴,以助推人格的商业化利用得到更为充分完善的发展.
    • 凌梦
    • 摘要: 商业化的时代背景下,一切具备相应知名度的事物都可以被商品化进而促进群众消费,作品名称作为作品的象征词也不例外.具有一定影响或知名的作品名称或被抢先注册为商标,或未经许可引为宣传,实际利用了作品和作品名称的商业信誉以及识别功能.对作品名称的保护,现今多从《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寻求救济,在法律适用上确实暴露出一些问题,但是否创设商品化权益需要考虑的关键是该权益具有不可替代性.商品化权益与形象权不同,并不处于人身权和财产权的边缘领域,引入商品化权益会与现有民事权利体系相互挤压.且对《商标法》第32条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6条重新解读后已可以解决现有作品名称保护的问题,不需另设法益.
    • 宋雅馨
    • 摘要: 对国际立法与司法实践中运动员形象权协议纠纷焦点问题进行了梳理和分析.研究认为:运动员形象权在体育行业中倍受重视,运动员与俱乐部和赛事主办方之间就其形象的使用签订独立的形象权协议已是大势所趋.然而,由于第三方的介入、体育自治规则的限制等多种因素,导致形象权协议中的纠纷解决条款、无后续补偿条款等的解释与履行出现分歧,难以保障处于弱势地位的运动员独立、自主地行使其形象商业化使用的权利.关于运动员形象权协议与其他相关合同的关系以及其本身的有效性等具体规则,还有待进一步完善.
    • 王万宇骥
    • 摘要: 形象权对于我国法律领域来是较为新的法律名词.因对其定义尚有争议,在某种程度上无法保障权利人的合法利益.运动员形象权有着较大的社会影响力及商业价值.目前,我国在运动员形象权保护方面欠缺完善得法律法规体系.本文对于我国运动员形象权保护提出建议,旨在保障运动队及运动员相应利益,促进我国体育事业商业化运营的进程.
    • 王万宇骥
    • 摘要: 运动员形象属于公众形象,肖像权主要应用在商业中,传统的民法中对财产权、人格权没有清晰的限定,在面临形象权与财产权利益之间关系,需要明确运动员的特殊性,结合运动员在社会商业开发的实际综合水平,实施有效的民法产权分析,确定只是产权的知识归属判断,对形象权进行归属概念判断,确定相关理论探索的内容分析标准,加强运动员形象权法律保障问题的研究,拓展研究模式和研究水平,提升对运动员形象权的保护.本文将针对运动员的形象权法律保障中存在的各类问题进行分析,依照实际情况,采用有效的法律保护判断,结合相关要求,落实操作标准和操作办法,提升运动员形象权法律保护水平分析.
    • 周子园1
    • 摘要: 形象权是一项保护形象权人将其形象因素商业性利用,获得一定经济收益,并防止他人未经授权而恶意商业化使用的新型人格权。我国目前为止还没有完善的法律体系对形象利益加以保护,仅通过一些既有法律对其进行保护,例如著作权法、商标法、传统人格权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然而,由于运动员形象权的特殊性,各法对其进行规范和保护难免会不融洽,且存在法律漏洞的现象,使得形象权得不到充分的保护。
    • 刘友华; 李新凤
    • 摘要: 历经多年、多次审判的乔丹案凸显了体育明星姓名权保护的困境,其症结在于唯一对应标准难以证成.判定某商业性使用构成姓名侵权,须以认定该使用构成公众"误认"为前提."混淆可能性"是判定构成"误认"的主要考量因素;"利益平衡"的测试法是确定体育明星姓名权保护边界的重要工具.%Many years of trials of the Jordan case highlight the plight of protecting sports stars' names,and the crux is the only stand-ard used to prove. Determining whether a commercial use constitutes a name infringement or not,the use must be identified as"misun-derstanding"to be a prerequisite."The possibility of confusion"is the main consideration to determine"misunderstanding". And the"balance of interest"test method is the important tool to confirm the border of protecting the right of the sports stars' names.
  • 查看更多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