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先权利
在先权利的相关文献在1993年到2022年内共计300篇,主要集中在法律、经济计划与管理、法律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298篇、会议论文2篇、专利文献475篇;相关期刊141种,包括电子知识产权、法制博览、法制与社会等;
相关会议2种,包括2015年专利代理学术研讨会、2014知识产权南湖论坛暨“知识产权与创新型国家建设”国际研讨会等;在先权利的相关文献由304位作者贡献,包括冯晓青、黄晖、姜亚兰等。
在先权利
-研究学者
- 冯晓青
- 黄晖
- 姜亚兰
- 袁博
- 郭洪波
- 刘春田
- 刘杰
- 商晓林
- 朱刚琴
- 杨利华
- 杨静安
- 王佳
- 王若邻
- 苹申
- 郑曦
- 钱矛锐
- Zhu Nan
- 丁宁
- 丁杰
- 丁鹏
- 丛立先
- 严跃
- 于玉
- 亓蕾
- 京平小组
- 仓丰
- 付吉元
- 任卉
- 伍健
- 何永祺
- 余建冰
- 余晖
- 俞昊
- 冯炬
- 冷正珍
- 冷永军
- 凌梦
- 凌超羿
- 凯蓉
- 刘佩智
- 刘华
- 刘国军
- 刘婷
- 刘少军
- 刘志翎1
- 刘志蒙
- 刘志蒙1
- 刘敏
- 刘晋叶
- 刘曼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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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雅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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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根据《商标法》第16条第1款的规定,地理标志符合一定的条件可以被注册为商标。当具有集体性的地理标志被注册为商标时,该商标承载了集体性的地理标志使用权和专有性的地名商标专用权两种权利类型。权利类型的变化引起在实践中原地理标志使用权人与地名商标专用权人的权利保护冲突。目前与解决二者冲突最为相关的法律依据是《商标法》中对正当使用的规定,但是相关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地理标志是否属于地名和正当使用的判定标准。在此种情况下,化解二者冲突的路径为:在依法保障注册商标专用权完整的前提下,将地理标志作为在先权利予以保护,禁止将地理标志注册为地名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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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红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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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发展,中国企业在海外国家和地区被抢注商标的数量越来越多,频率也越来越高,商标侵权行为也日益频发。但是,企业解决商标抢注问题却困难重重,最常见的问题是在商标被抢注地没有在先权利,在抢注日之前也没有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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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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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问题的提出《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在该条之中,前半段规定应保护商标权以外的其他在先民事权利,包括姓名权、著作权、商号权、肖像权等,后半段是对尚未注册但已经在先使用且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保护,此项权利即为“未注册商标在先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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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雨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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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7年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简称2017年商标授权确权案件司法解释)将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领域公众人物姓名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简称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保护范畴。考虑到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在先权利中也包括自然人的姓名权,2017年商标授权确权案件司法解释第二十条对在先姓名权的认定作出了规定。同时,按照商标授权确权案件中对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其他不良影响”通常理解,如果某一商标的注册仅损害特定民事权益,由于商标法另行规定了救济方式和相应程序,一般不宜认定其属于具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情形。因此,能够纳入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保护范畴的公众人物的姓名,应仅指已故的相关领域的公众人物的姓名,而且该公众人物的姓名被申请注册商标,一般应造成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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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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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进一步完善,名人姓名商标在市场中巨大的经济价值潜能日益凸显,也随着时常发生的恶意抢注事件产生了商标权纠纷并对消费者的选择造成了不良影响,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由于商标与姓名在构成要素和价值功能上具有一定的相似性,所以天然容易产生权力上的冲突.本文以乔丹商标案为例,试图厘清作为在先权利的姓名权和商标权的异同,如何判定商标所使用文字指向了特定自然人并产生了对应关系,并为两者的冲突提供一些可能的规制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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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丛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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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目前,经济社会发展日新月异,我国现行《商标法》提出了对在先权利加以保护的规定,但具体法律法规并不完善,对在先权利的定义、范围、内容也未加以确定,加之立法上的缺陷,对于在先权利的保护往往标准不一,导致商标权和在先权利发生冲突。为预防和解决这一纠纷需在立法、司法领域加强对在先权利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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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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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五次集体学习时强调,要强化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局长崔守东在“2020年度商标异议、评审典型案例”发布解读活动上指出,商标异议和评审程序是审查授权确权的重要环节,在强化知识产权源头保护,优化营商环境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2020年,商标局完成商标异议案件审查14.9万件,同比增长64.7%;完成各类商标评审案件审理35.8万件,同比增长7.8%。为营造保护知识产权的良好氛围,商标局联合国家知识产权局保护司连续多年开展商标异议、评审典型案例评选及发布活动,彰显了审查授权确权程序在打击恶意注册,保护在先权利、消费者利益和公共利益方面的工作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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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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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商品经济高速发展的时代,人们深知抓住流量的风向标就等于抓住了商机.由于公众人物的姓名具有很强的社会知晓度,可以帮助商家省去大量的推广费用,因而将公众人物姓名作为商标抢注的竞争愈发激烈.针对抢注公众人物姓名商标的行为,我国并没有详细的规制条款,商家抢注商标流程简单,商标局对商标的审核不够严格等情况导致我国目前姓名商标抢注的乱象.目前关于姓名商标抢注问题的法规主要有姓名权制度以及《商标法》中的"不良影响"条款和"在先权利"条款,但是这些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用来解决公众人物姓名商标被抢注的问题仍然不够完备,无法对权利人的利益做到充分保护.本文将借助典型案例分析我国商标注册现存法律制度的缺陷并对其提出相关建议,以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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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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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商品经济高速发展的时代,人们深知抓住流量的风向标就等于抓住了商机。由于公众人物的姓名具有很强的社会知晓度,可以帮助商家省去大量的推广费用,因而将公众人物姓名作为商标抢注的竞争愈发激烈。针对抢注公众人物姓名商标的行为,我国并没有详细的规制条款,商家抢注商标流程简单,商标局对商标的审核不够严格等情况导致我国目前姓名商标抢注的乱象。目前关于姓名商标抢注问题的法规主要有姓名权制度以及《商标法》中的"不良影响"条款和"在先权利"条款,但是这些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用来解决公众人物姓名商标被抢注的问题仍然不够完备,无法对权利人的利益做到充分保护。本文将借助典型案例分析我国商标注册现存法律制度的缺陷并对其提出相关建议,以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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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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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近年来,随着商标注册申请量的持续增长,商标有效注册量不断增加,商标资源日渐紧张些申请人为成功取得商标注册权,不得不主动扫清注册障碍,依据《商标法》对拥有在先权利但超过三年没有使用的注册商标提出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因此,在先权利人能否很好地在撤三答辩中提供使用证据,是关系到商标注册权能否继续保留的关键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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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义康
- 《2015年专利代理学术研讨会》
| 20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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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前只进行初步审查制度,一般不可能调查是否与在先权利相冲突,但在无效程序中,与在先权利相冲突却是宣告专利无效的之一.从最新无效案例的创新性观点出发,思考如何避免外观设计专利与在先权利相冲突,提出应该从外观设计专利的设计、申请以及无效各环节着手,做好在先权利的检索和规避,并在最后大胆地提出删除《专利法》第23条第3款的建议.不再将权利无冲突作为外观设计专利的授权条件,承认外观设计专利权与在先权利共存的合理性,而将外观设计专利权与在先权利冲突问题留给《商标法》《著作权法》或者《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其他知识产权实体法按侵权事宜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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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u Nan;
朱楠
- 《2014知识产权南湖论坛暨“知识产权与创新型国家建设”国际研讨会》
| 20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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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商标是一种符号组合,而符号组合也可以同时成为其他知识产权或民事权益的对象,当商标注册时间在后时,商标权便一可能产生与其他在先权利的冲突。《商标法》并未对在先权利做明确的界定,但一般认为,在先权利主要包括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权、企业名称权、肖像权乃至商品装演等,这其中既有法律明确规定的权利,也有法律保护的利益。商标与在先权利会发生冲突,现行商标制度和其他有关制度虽然包含了冲突解决的的机制,但是在效果上看似维护了公平,实则即牺牲了市场效率,更在实质意义上损害了公平,笔者就此提出物权添附制度的价值基础和所追求的经济效果都契合于去解决商标与在先权利的冲突。在知识产权权利冲突中适用添附制度,其合理性在于:首先,它具有经济合理性,兼顾双方利益,避免社会利益损失;其次,它能较好地兼顾公平与效率,一方面要物尽其用,另一方面,受益方补偿受损方,这就实现了公平与效率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