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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故名人姓名权益在商标授权确权案件中的保护

     

摘要

2017年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简称2017年商标授权确权案件司法解释)将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领域公众人物姓名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简称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保护范畴。考虑到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在先权利中也包括自然人的姓名权,2017年商标授权确权案件司法解释第二十条对在先姓名权的认定作出了规定。同时,按照商标授权确权案件中对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其他不良影响”通常理解,如果某一商标的注册仅损害特定民事权益,由于商标法另行规定了救济方式和相应程序,一般不宜认定其属于具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情形。因此,能够纳入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保护范畴的公众人物的姓名,应仅指已故的相关领域的公众人物的姓名,而且该公众人物的姓名被申请注册商标,一般应造成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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