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驰名商标区别于普通商标,是知识产权的一种,其具有固有特性.脆弱性、较大的财产属性以及犯罪的低成本高收益等特点导致侵犯驰名商标案件久禁不绝,可见,仅仅依靠民事、行政法律法规尚不足以给驰名商标提供有力的保护,这就需要提供强有力的刑事保护,驰名商标刑事保护的必然性由此可见.rn 刑法要介入驰名商标犯罪领域,必须以目前知识产权领域已存在的民事部门法为前提,而当这些民事部门法不能保障相应秩序时,刑法才予以介入,知识产权领域的犯罪和侵权领域传统犯罪相比更加模糊,而刑法的构成要件需要明确和确定,因此决定了刑法介入驰名商标权保护只能是有限的、适度的.一项长期以来仅被偶尔执行的刑事法条,还会减弱法条的威慑效果,存在负面效应.我国在对驰名商标的保护上不能一味的强调刑事入罪,过分加大刑事处罚力度,而应该根据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国情,选择适当的刑事制裁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