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名称权
企业名称权的相关文献在1987年到2022年内共计176篇,主要集中在法律、经济计划与管理、贸易经济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176篇、专利文献21930篇;相关期刊117种,包括法制与社会、知识产权、人民司法等;
企业名称权的相关文献由180位作者贡献,包括姜亚兰、丁滨元、于国富等。
企业名称权—发文量
专利文献>
论文:21930篇
占比:99.20%
总计:22106篇
企业名称权
-研究学者
- 姜亚兰
- 丁滨元
- 于国富
- 刘凤菊
- 吴开日
- 姚志坚
- 巫志刚
- 彭曙曦
- 李晓安
- 林山泉
- 王凤民
- 王新奎
- 王洪霞
- 程昕
- 詹云燕
- 许晶
- 赵敏
- 赵琳娜
- 颜梅生
- 丁锋1
- 伍健
- 伟湘
- 何芬莲
- 余洪
- 侯淑雯
- 冯炬
- 况明
- 刘义军1
- 刘学圣
- 刘恒
- 刘浜
- 刘淑琴
- 刘瑞平
- 刘百妮
- 刘荻
- 刘雪婷
- 卫聪玲
- 叶识瑞
- 司空图
- 吕志华
- 吴义茂
- 吴红玲
- 吴非
- 周宁
- 周小伟
- 周方
- 周晔
- 夏利群
- 姚兵兵
- 孔悦
-
-
陈振楠
-
-
摘要:
我国存在大量商标权和企业名称权冲突的案件,此类案件中,冲突的认定标准会随着企业名称使用状态的变化而发生改变。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公报案例庆丰案为例,从商标与企业名称的联系出发,经分析可知,商标权和企业名称权冲突产生的基础要素在于标识上的“结构相似”和“功能重叠”。目前,关于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冲突的处理可能会涉及《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适用,具体的法律适用存在模糊。对庆丰案的裁判进行解构分析,有助于厘清该类案件的法律适用:“突出使用”企业名称与在先注册的商标冲突时,应当受到《商标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双重调整;“合理使用”企业名称与在先注册的商标冲突时,单独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
-
-
-
袁正彤;
石金平
-
-
摘要:
引言企业使用的商标要经知识产权局商标局核准注册后才取得专用权,审查的范围涵盖了所有在先商标。企业名称则在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局(原名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后即可取得一定地域范围内的企业名称权,其审查仅限于地方区域内在先企业名称的字号。实践中,为了获得更好的保护,很多企业将其企业名称的核心部分即字号作为商标注册。
-
-
张晔;
蔡永民
-
-
摘要:
商标权和企业名称权是市场主体的重要标识性权利,二者的冲突主要表现为企业名称侵犯商标.立法上的不明确给冲突的行为认定和法律适用留下了讨论的空间,学界对此存在补充说和并列说;司法实践主要根据商标法的修改进行判决,但是判决中依据“突出使用”“规范使用”进行判断既不合理又易造成混乱.通过对境外立法经验的借鉴,商标权和企业名称权冲突的解决应当明确商标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并列关系,以“相似性”要件区分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在立法上通过统一规定、转致规定理顺二者的关系.
-
-
胡嘉佳
-
-
摘要:
由于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的权利主体、权利范围、表现形式和用途存在交叉,其相应的使用行为发生纠纷在所难免.为更好地发挥两项权利的价值,有必要通过分析侵权行为的判断方法来确定二者之间的权利界限.对企业名称的两种不当使用行为会侵犯商标权:其一是把企业名称进行商标性使用,其二是将他人的商标作为自己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来使用,造成不正当竞争.商标性使用行为的认定主要依据是对字号的“突出使用”是否会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企业名称权人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以是否会使商品来源发生“混淆”为核心.相反,对商标的不当注册与使用也会侵犯企业名称权,表现为商标申请人在注册时侵犯他人的“在先权利”,以及商标所有人将企业名称权人的字号作为商标来使用这一“搭便车”式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其中,“在先权利”包括企业名称权.而且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的字号可以视作此处的企业名称来予以保护.“一定的市场知名度”是根据市场份额状况、销售收入状况和国内广告宣传状况来综合认定.在判断商标权人的“搭便车”行为是否属于不正当竞争时,也以是否会使商品来源发生“混淆”为核心.
-
-
-
-
李兴男1;
丁锋1
-
-
摘要:
近年来,在近似商标侵权案中,不少企业常常使用与在先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字号,有的在商品或服务上突出使用导致普通消费者混淆误认,侵害了持有在先商标企业的合法权益。与普通的商标侵权案相比,此类案件由于涉及经行政机关核准注册的企业名称,面临企业名称权与商标权冲突,到底该适用《商标法》还是《反不正当竞争法》,抑或其他法律法规的问题。面对此类问题,如何判断是否侵权,如何快速把握处理原则,是摆在基层执法人员面前的一个“难点”。
-
-
陈志颖;
黄子湄
-
-
摘要:
"老字号"企业名称范畴内的风险多存在于企业名称权与商标权的冲突当中,解决的关键在于准确为企业名称权进行法律上的定位,从而明确其权利归属的优先层级.企业名称权的法律定位仍应回归人格权,知识产权的法律定位实难为司法实践中的难题提供理论支撑.企业名称权在性质上应该属于商号权,法律定位为人格权,与字号同属商号权的两部分,企业名称中的"字号"部分和个人合伙、个体工商户的字号具有鲜明的知识产权特征,应当另外归属知识产权的范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