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侵权
商标侵权的相关文献在1983年到2022年内共计1626篇,主要集中在法律、贸易经济、经济计划与管理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1603篇、会议论文11篇、专利文献3569篇;相关期刊632种,包括电子知识产权、法制博览、法制与社会等;
相关会议10种,包括2015年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年会暨第六届知识产权论坛、2014年全国社会办医暨中医药发展战略高峰论坛、2014年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年会第五届知识产权论坛等;商标侵权的相关文献由1465位作者贡献,包括姚鹤徽、冯晓青、黎长志等。
商标侵权
-研究学者
- 姚鹤徽
- 冯晓青
- 黎长志
- 曹新明
- 杨祝顺
- 祝建军
- 刘维
- 王亮
- 邓宏光
- 陶钧
- 马莉
- 黄晖
- 冯术杰
- 吕志华
- 姚建军
- 孙永立
- 尹晓静
- 张今
- 张倩
- 张玉敏
- 曹佳音
- 李亮
- 李娟
- 李春芳
- 梁宏安
- 游楠
- 王众孚
- 王国华
- 王莲峰
- 芮松艳
- 闫卫国
- 陆鸿光
- 陈彦蓉
- 高光伟
- 高荣林
- 黄晓云
- 于卫君
- 于艳
- 于金葵
- 冯超
- 凌宗亮
- 刘军
- 刘建
- 刘怒涛
- 刘敏
- 刘望舒
- 刘自钦
- 刘震岩
- 刘静华
- 刘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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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学龙;
徐瑛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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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当下中国,正全面落实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先行先试"的商标法恰可提供有益镜鉴.目前商标侵权惩罚性赔偿实践存在适用条件不明、法定赔偿适用泛化、赔偿基数难以确定、赔偿系数无章可循等多维困境,亟需学界回应.就基本原则而言,积极适用方可充分发挥惩罚性赔偿的威慑作用,审慎司法才能尽量避免寒蝉效应.考查域外国家司法适用情况,美国依据侵权者动机确定具体判赔额,英国则充分考量各方接受程度,大陆法系国家补偿性责任的惩罚因素中重点关注被告过错.论及我国,在规范层面,商标惩罚性赔偿应主要规制不特定多数人侵权、重复侵权,其适用应受比例原则约束,着重考量侵权者主观动机和涉案各方接受程度,合理平衡当事人举证负担.在要件设计上,"恶意"有别于"故意",特别强调意志因素,就此而言,法释〔2021〕4号第1条中"恶意"与"故意"的区别表述模糊,值得商榷;进而言之,"情节严重"不仅需考量正向要素,还应兼顾对市场运作影响不大的酌减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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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衍修;
尹明明;
姚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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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商标是一个企业(以及产品或服务)在市场上的差异化可识别符号。对于初创企业而言,如何在起步阶段就做好自己的商标保护,对企业后续的发展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正因为如此,一家初创企业一旦有了自己的经营特色而未及时申请注册商标,如商标被他人抢注,其在相应的产品和服务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将会被剥夺,无法正常使用该品牌或者遭遇使用障碍,如果继续使用,还可能遭受抢注者主张商标侵权。初创企业如何预防和应对商标被恶意抢注以及不良企业恶意囤积、傍名牌的行为,保护好自身品牌,是关系到初创企业的生存和发展的重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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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星星;
李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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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湖南省市场监管局坚决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具体指示精神,3月26日,省市县三级联动,抽调精干力量,兵分四路赴岳阳、娄底、郴州、邵阳四地,聚焦损害农民利益、扰乱农资市场秩序的掺杂掺假、商标侵权、偷减养分、虚标含量、虚假宣传、无证生产等重点违法行为,出动执法人员87人,对9家企业相关产品随机抽样检验28批次,9批次不合格产品全部立案查处,对违法行为坚持“零”容忍,严字当头,一查到底。对违法违规行为,该吊证的一律吊证,该处罚一律从重处罚,涉嫌犯罪的一律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该曝光一律公开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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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永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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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近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就《商标审查审理指南》(下称《指南》)制定中部分重点问题进行解读。多年来,食品行业是商标侵权的重灾区之一。在此次《指南》制定过程中,下编第三章受到了高度关注。《指南》下编第三章为"不得作为商标标志的审查审理",该章在承继《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2005年制定并发布,2016年第一次修订,下称2016《标准》)相应章节的基础上重新编排体例,并对内容进行了大范围的充实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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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永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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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近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就《商标审查审理指南》(下称《指南》)制定中部分重点问题进行解读。多年来,食品行业是商标侵权的重灾区之一。在此次《指南》制定过程中,下编第十章受到了高度关注。《指南》下编第十章为"驰名商标的审查审理",该章在承继《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2005年制定并发布,2016年第一次修订,下称2016《标准》)相应内容的基础上进行了充实和完善。在《指南》制定过程中,该章受到了较高关注,现就相关问题解读如下:问:如何理解《指南》中驰名商标认定实行"按需认定"原则?答:驰名商标认定应当是因"处理案件"所需而非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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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俊雅;
刘想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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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受经济全球化和新技术革命的影响,商标已成为各类企业跨越国界进入新市场的重要标识和竞争内容,并导致跨境商标侵权纠纷日趋增多。对实质性损害我国商标权人利益的域外商标使用侵权行为,我国法院能否突破地域性限制予以规制在司法审判实践中尚有争议。基于规范市场竞争和商标权保护价值目标的正当性,在特殊情况下,我国商标法应可以规制域外商标使用侵权行为。通过考察欧盟和美国商标法规制域外商标使用侵权行为的标准及其适用,可以认为,在我国相关司法实践中适用实质性影响标准具有其合理性和可行性。当域外行为人实施我国商标法禁止的侵权行为,且该行为对我国商业利益产生实质性影响、损害我国商标权人利益时,商标法应规制域外商标使用侵权行为或将其纳入国内商标侵权判断的考量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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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雨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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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反向混淆侵权行为是指后商标使用人的使用行为使得商标强度远高于先商标使用人所实现的商标强度,导致消费者误认为先商标使用人的商品或服务来源于后商标使用人。当前,我国商标反向混淆行为司法认定存在依据缺失、标准错位、因素单一的问题。结合我国司法实践,建议明确商标反向混淆行为的侵权性质,以在先商标使用人的主观意图、商标强度、是否损害商标的识别功能、在后商标使用人的主观意图为考量因素认定反向混淆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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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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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21年以来,海南省各级市场监管和市县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照市场监管总局统一部署,紧盯民生领域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的突出问题,聚焦食品安全、产品质量、虚假广告、商标侵权、特种设备、消费欺诈和“禁塑”等方面的10种违法行为,综合施策、“铁拳”出击,依法查处一批有社会影响力的铁案,有力维护市场良好经营秩序,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3月10日,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10宗典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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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凯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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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自2013年《商标法》第三次修正案最终决定引入赔偿性惩罚制度以来,商标侵权惩罚性赔偿的实际适用率极低,即使近年来立法、司法机关动作频繁,但仍未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纵观司法实况与相关规范可知,商标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存在基数计算概念紊乱、实体适用要件含义不明以及倍数裁量过于随意等困境,而司法原则的缺失、规范用语的过度抽象性和存在缺陷的“综合考虑”型条款则是上述困境的具体成因。基于此,应从“抽象—具象”两端入手予以完善:在抽象层面,应确立便利原则、利益评估原则与谨慎重罚原则;在具象层面,需细化基数的计算规则,并明晰相关规范用语的含义。在倍数考量环节中,应建构“考量范围—主要考量因素—次要考量因素”的三位一体考量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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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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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敬启者:台湾耐落螺丝工业股份有限公司(TSLG耐落集团)是全球知名的紧固件功能预涂技术的领先企业,提供预涂式螺丝、螺栓等紧固件,因产品质量及其所具有的防松、防漏、防焊渣、防烧结、介电绝缘等功能,多年来,一直深受全球知名电子产品企业、汽车厂商的青睐。作为TSLG耐落集团的全资子公司,耐落螺丝(昆山)有限公司(以下称我司)自2000年成立以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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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涛
- 《中国科学技术法学会2016年年会暨中国首届企业科技法治与知识产权战略高峰论坛》
| 201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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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由于缺乏对网络交易方的有效控制,网络平台进行的商品交易也成为了商标侵权行为滋生的温床.作为在网络交易中不可或缺的重要角色,网络平台服务商理应在网络交易中承担与自己的作用相适应的保护商标权的责任.通过理论分析、中外比较借鉴,结合典型案例等途径,明确网络平台服务商在网络商标侵权交易中的作用,对其应承担的商标侵权责任进行分析,并法律层面提出对网络平台服务商商标侵权的有效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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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善奎;
张万江
- 《2015年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年会暨第六届知识产权论坛》
| 20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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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判断商标是否构成相同或近似(混淆)是商标侵权责任乃至整个商标立法的核心,但由于中国商标法未对如何判断商标是否构成混淆做出规定,相关司法解释对此又规定的比较抽象而在商标侵权诉讼中缺乏操作性,导致商标侵权判定中的法官心证标准替代相关公众标准.在商标侵权诉讼中,问卷调查报告的提交有助于解决这一难题,其作为证据在中国商标侵权诉讼中已经逐步出现.但其作为一种较新的证据形式,运用并不广泛且采信率较低,究其原因,是问卷调查报告在司法实践中运用的缺陷和不足所造成.文章从混淆理论的重要性入手,引出商标侵权判定中混淆的认定这一难题,接着对中国商标侵权诉讼中问卷调查报告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在与其必要性的对比中反思影响问卷调查报告证明力的两个重要因素——客观性和规范性,并对其进行逐一分析,在文章的最后一部分着重针对这两个因素给出了完善中国问卷调查报告制度的建议:针对问卷调查报告的客观性,公证机构和人民法院的介入就显得尤为重要;针对问卷调查报告的规范性,问卷调查报告所涉各主体包括公证机构、调查机构和涉诉企业均可以有所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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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娇
- 《“深化改革与中国知识产权制度”论坛暨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2014年年会》
| 20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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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以是否"混淆"作为"类似商品"的判断标准,会陷入"混淆决定了类似,类似又决定于混淆"的逻辑循环.事实上,"混淆"是判定构成商标侵权行为的原则,而非认定构成"类似商品"的标准,"类似商品"是商标侵权判定要素之一,而非类型化的商标侵权行为之一."类似商品"的认定是程度问题,而非有无问题;《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尼斯分类)和我国的《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只是认定的参考,而非法律渊源;诉争商标的驰名程度也不是"类似商品"认定的考虑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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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永清;
王均伟
- 《第九届律师论坛》
| 20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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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涉外OEM(贴牌生产)贸易模式中,国外委托方会要求将自己的商标或其许可得来的商标用于订制的产品上,由国内的受托方将产品全部销售给国外委托方.这难免会涉及到国外委托方提供的商标与国内已经注册的商标产生冲突的可能性.在理论界和实务界,就国内受托方是否因为贴牌使用商标而侵犯国内商标权利问题存在诸多争议,司法实践中的做法也不尽统一.本文从商标的基本法律性质入手,提出对于商标应该采取防御性保护,认为贴牌生产中受托方使用商标的行为不应该判定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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