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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保障义务

安全保障义务的相关文献在1991年到2022年内共计1001篇,主要集中在法律、法律、经济计划与管理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981篇、会议论文20篇、专利文献394469篇;相关期刊519种,包括法制博览、法制与社会、职工法律天地等; 相关会议17种,包括中国公路学会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分会2015年度会议暨第二十二届全国高速公路管理工作研讨会、中国公路学会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分会2014年度年会暨第二十一次全国高速公路管理工作研讨会、2012第二届两岸民商法前沿高峰论坛等;安全保障义务的相关文献由953位作者贡献,包括杨垠红、周玉文、孙岩等。

安全保障义务—发文量

期刊论文>

论文:981 占比:0.25%

会议论文>

论文:20 占比:0.01%

专利文献>

论文:394469 占比:99.75%

总计:395470篇

安全保障义务—发文趋势图

安全保障义务

-研究学者

  • 杨垠红
  • 周玉文
  • 孙岩
  • 孙思琪
  • 宁弘毅
  • 崔剑生
  • 杨会
  • 杨学友
  • 刘嘉
  • 劳凯声
  • 期刊论文
  • 会议论文
  • 专利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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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序:

年份

    • 李硕
    • 摘要: 高校校园内时有发生的学生自杀事件引发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也促使人们对高校在学生自杀事件的法律责任进行深入思考。高校学生与自杀事件都应有其更为具体的范围限定。高校对学生应当承担的是不作为侵权责任,其应当承担的作为义务则是基于“特殊关系”产生的管理关注义务,而并非安全保障义务。考察我国司法实践状况,可以确定高校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是行为、损害、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过错,而判断高校是否存在过错的关键是自杀行为的可预见性与预防及干预措施的合理性。高校应采取相应的策略防范和应对学生自杀事件。
    • 屠振欣
    • 摘要: 分享经济领域出现的一系列安全事件,引起加重平台责任的讨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避风港规则”会导致分享经济平台责任缺失,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38条安全保障义务的规定具有一定合理性。分享经济平台安全保障义务的确定应当基于分享经济的运行及应用的模式,分享经济平台开创信赖风险,平台通过制定平台规则依托网络实现对物理空间的管理控制,分享经济平台安全保障义务的内容及履行状况也应该通过对平台规则合理性的审查及规则实施情况加以考察。
    • 林威宇
    • 摘要: 《民法典》第1010条规定了禁止性骚扰的规则,该规则的制定是《民法典》回应社会关切的重要体现。表面上看,第1010条第1款是一条独立的请求权规范,但是立法者运用“依法”二字将性骚扰的法律后果配置给其他规范。因此在适用第1010条第1款时,需要根据性骚扰的特定情形选择适用第995条、第997条、第1165条和第1183条等规范。从第1010条第2款的解读中可以得出,单位若未履行性骚扰的防治义务需要承担民事责任,而根据性骚扰行为人是否是单位的内部人员并考察单位是否存在过错,采用“独立责任搭配例外的补充责任”的责任承担机制,可要求单位承担独立责任或补充责任。
    • 王欣
    • 摘要: 我国现行民法典第1254条规定了高空抛坠物案件中物业服务企业的侵权责任,但由于相关司法解释还没有出台,对条文的规定可能有不同的理解,这就导致司法实践中在适用该条款时会产生歧义,影响审判结果的公正性。因此对该条款进行必要的解释论证,对统一裁判尺度非常重要。高空抛坠物案件中,物业服务企业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补充责任。但在实践中,物业服务企业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学界存在争议。在认定物业服务企业的安全保障义务时,根据高空抛物与坠物的不同,物业服务企业的安全保障义务也不相同。
    • 徐航
    • 摘要: 《民法典》第1198条第一款对于安全保障义务的内涵又进行了新的扩充,但并未明确表示其能够在网络空间中适用,而网络空间中亟须解决的问题是网络直播平台的安全保障义务。随着自媒体时代发展,尽管互联网直播发展得十分迅速,但在监督与规制等方面却仍有漏洞,互联网直播也常常出现侵权的问题,而直播平台作为“管理者”又应该负有怎样的责任。本文将从“安全保障义务”的角度,来讨论互联网直播平台是能够作为适格主体的。
    • 李世寅
    • 摘要: 保障持卡人卡内资金安全是银行的基本义务和法定义务,根据相关规定,银行对其运营设施、业务处理系统和相关数据存储,以及网络通信系统的安全性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对于虚拟卡在网络交易过程中被盗刷的过错认定及赔偿责任分担,法院应综合考虑虚拟卡交易的特殊性,并结合具体案情及法律、司法解释相关规定,合理运用举证责任规则进行认定。
    • 曾磊; 靳媛媛
    • 摘要: 电子商务平台安全保障义务的缺失引发了威胁消费者生命健康等现实问题,对电子商务平台施加安全保障义基于其“风险开启者”“显性被信赖缔约方”“准权力拥有者”的三重身份,旨在发挥电子商务平台自身治理优势,提升国家在电商领域公共治理的效能,保护消费者生命健康等权益,促进虚拟与实体经济良性发展。现有立法体系中安全保障义务的法律条文分散且不统一,致使理论界争议不断,司法适用混杂。明确《民法典》第1198条的适用空间与《电子商务法》第38条第2款的法律内涵,确立《民法典》第1198条与《电子商务法》第38条第2款在处理电子商务平台安全保障义务方面的原生性地位,是解决学界争议与实务适用混杂的关键。对电子商务平台实现分类分级管理是实现义务苛于精准性的重要一步,打破常规思维理性认识“最大化努力”标准是明晰安全保障义务标准的关键一环,基于数据以风险控制能力为导向架构安全保障义务标准是削弱主观肆意的客观因素。与此同时,民法对于电子商务平台的安全保障义务的规制效力的强度是否能够适应电子商务平台的未来发展速度和方向是存疑的。因此,基于前瞻性理念统筹刑法、民法、行政法构建全方位规范体系,以解决社会问题为导向构建安全保障义务体系显得尤为必要。
    • 赵永慧
    • 摘要: 从规范的立法目的出发,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生效以来的实务案件,《民法典》第1254条高空抛物条款的适用主要有以下几个重点问题:该条款与第1253条物件保有人责任条款之间的适用关系;建筑物管理人安全保障义务的范围;公安机关侦查是否为该类案件的起诉前置程序。
    • 李雅颖
    • 摘要: 近年来,网约车行业快速发展,其运输服务过程中形成的密闭空间给乘客带来的安全隐患成为法律规制的重点。面对频发的网约车恶性事件,当今公众最关心的网络经济首要议题之一,是如何合理确立网约车经营平台对乘客的安全保障义务。规范电子商务经济的《电子商务法》已于2019年生效。其中,第38条规定了平台经营者在不同情形下,对安全保障义务的法律责任,但也存在标准不清、责任指向不明等瑕疵。
    • 虞萍
    • 摘要: 近年来,高校内的侵权纠纷屡有发生,对高校的学生管理工作造成了一定的影响,而破解这一问题的关键在于厘清高校的安全保障义务。高校安全保障义务的范围是判断高校是否需要承担侵权责任的理论基础。当存在《民法典》规定的自甘冒险、过失相抵、受害人故意、第三人行为等抗辩事由时,应当减轻或者免除高校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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