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保障义务
安全保障义务的相关文献在1991年到2022年内共计1001篇,主要集中在法律、法律、经济计划与管理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981篇、会议论文20篇、专利文献394469篇;相关期刊519种,包括法制博览、法制与社会、职工法律天地等;
相关会议17种,包括中国公路学会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分会2015年度会议暨第二十二届全国高速公路管理工作研讨会、中国公路学会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分会2014年度年会暨第二十一次全国高速公路管理工作研讨会、2012第二届两岸民商法前沿高峰论坛等;安全保障义务的相关文献由953位作者贡献,包括杨垠红、周玉文、孙岩等。
安全保障义务—发文量
专利文献>
论文:394469篇
占比:99.75%
总计:395470篇
安全保障义务
-研究学者
- 杨垠红
- 周玉文
- 孙岩
- 孙思琪
- 宁弘毅
- 崔剑生
- 杨会
- 杨学友
- 刘嘉
- 劳凯声
- 周颖
- 宋伟锋
- 张新宝
- 李良雄
- 李静
- 杨仕忠
- 杨秀朝
- 杨胜利
- 洪伟
- 王思源
- 王雷
- 罗光华
- 苏静
- 葛建义
- 万国芬
- 于丽媛
- 任晓刚
- 任蕾
- 余婷婷
- 侯国跃
- 倪大明
- 傅凝洲
- 凌尧帆
- 刘三洋
- 刘倩
- 刘召成
- 刘应霞
- 刘晓巍
- 刘晔
- 刘楠
- 刘毅
- 刘罡
- 卢映
- 卫杨琪
- 史明正
- 周美芹
- 夏向荣
- 姚振忠
- 姚黎黎
- 姜义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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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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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高校校园内时有发生的学生自杀事件引发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也促使人们对高校在学生自杀事件的法律责任进行深入思考。高校学生与自杀事件都应有其更为具体的范围限定。高校对学生应当承担的是不作为侵权责任,其应当承担的作为义务则是基于“特殊关系”产生的管理关注义务,而并非安全保障义务。考察我国司法实践状况,可以确定高校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是行为、损害、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过错,而判断高校是否存在过错的关键是自杀行为的可预见性与预防及干预措施的合理性。高校应采取相应的策略防范和应对学生自杀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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屠振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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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分享经济领域出现的一系列安全事件,引起加重平台责任的讨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避风港规则”会导致分享经济平台责任缺失,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38条安全保障义务的规定具有一定合理性。分享经济平台安全保障义务的确定应当基于分享经济的运行及应用的模式,分享经济平台开创信赖风险,平台通过制定平台规则依托网络实现对物理空间的管理控制,分享经济平台安全保障义务的内容及履行状况也应该通过对平台规则合理性的审查及规则实施情况加以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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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威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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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民法典》第1010条规定了禁止性骚扰的规则,该规则的制定是《民法典》回应社会关切的重要体现。表面上看,第1010条第1款是一条独立的请求权规范,但是立法者运用“依法”二字将性骚扰的法律后果配置给其他规范。因此在适用第1010条第1款时,需要根据性骚扰的特定情形选择适用第995条、第997条、第1165条和第1183条等规范。从第1010条第2款的解读中可以得出,单位若未履行性骚扰的防治义务需要承担民事责任,而根据性骚扰行为人是否是单位的内部人员并考察单位是否存在过错,采用“独立责任搭配例外的补充责任”的责任承担机制,可要求单位承担独立责任或补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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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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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现行民法典第1254条规定了高空抛坠物案件中物业服务企业的侵权责任,但由于相关司法解释还没有出台,对条文的规定可能有不同的理解,这就导致司法实践中在适用该条款时会产生歧义,影响审判结果的公正性。因此对该条款进行必要的解释论证,对统一裁判尺度非常重要。高空抛坠物案件中,物业服务企业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补充责任。但在实践中,物业服务企业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学界存在争议。在认定物业服务企业的安全保障义务时,根据高空抛物与坠物的不同,物业服务企业的安全保障义务也不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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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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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民法典》第1198条第一款对于安全保障义务的内涵又进行了新的扩充,但并未明确表示其能够在网络空间中适用,而网络空间中亟须解决的问题是网络直播平台的安全保障义务。随着自媒体时代发展,尽管互联网直播发展得十分迅速,但在监督与规制等方面却仍有漏洞,互联网直播也常常出现侵权的问题,而直播平台作为“管理者”又应该负有怎样的责任。本文将从“安全保障义务”的角度,来讨论互联网直播平台是能够作为适格主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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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世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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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保障持卡人卡内资金安全是银行的基本义务和法定义务,根据相关规定,银行对其运营设施、业务处理系统和相关数据存储,以及网络通信系统的安全性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对于虚拟卡在网络交易过程中被盗刷的过错认定及赔偿责任分担,法院应综合考虑虚拟卡交易的特殊性,并结合具体案情及法律、司法解释相关规定,合理运用举证责任规则进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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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磊;
靳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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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电子商务平台安全保障义务的缺失引发了威胁消费者生命健康等现实问题,对电子商务平台施加安全保障义基于其“风险开启者”“显性被信赖缔约方”“准权力拥有者”的三重身份,旨在发挥电子商务平台自身治理优势,提升国家在电商领域公共治理的效能,保护消费者生命健康等权益,促进虚拟与实体经济良性发展。现有立法体系中安全保障义务的法律条文分散且不统一,致使理论界争议不断,司法适用混杂。明确《民法典》第1198条的适用空间与《电子商务法》第38条第2款的法律内涵,确立《民法典》第1198条与《电子商务法》第38条第2款在处理电子商务平台安全保障义务方面的原生性地位,是解决学界争议与实务适用混杂的关键。对电子商务平台实现分类分级管理是实现义务苛于精准性的重要一步,打破常规思维理性认识“最大化努力”标准是明晰安全保障义务标准的关键一环,基于数据以风险控制能力为导向架构安全保障义务标准是削弱主观肆意的客观因素。与此同时,民法对于电子商务平台的安全保障义务的规制效力的强度是否能够适应电子商务平台的未来发展速度和方向是存疑的。因此,基于前瞻性理念统筹刑法、民法、行政法构建全方位规范体系,以解决社会问题为导向构建安全保障义务体系显得尤为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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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雅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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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近年来,网约车行业快速发展,其运输服务过程中形成的密闭空间给乘客带来的安全隐患成为法律规制的重点。面对频发的网约车恶性事件,当今公众最关心的网络经济首要议题之一,是如何合理确立网约车经营平台对乘客的安全保障义务。规范电子商务经济的《电子商务法》已于2019年生效。其中,第38条规定了平台经营者在不同情形下,对安全保障义务的法律责任,但也存在标准不清、责任指向不明等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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虞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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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近年来,高校内的侵权纠纷屡有发生,对高校的学生管理工作造成了一定的影响,而破解这一问题的关键在于厘清高校的安全保障义务。高校安全保障义务的范围是判断高校是否需要承担侵权责任的理论基础。当存在《民法典》规定的自甘冒险、过失相抵、受害人故意、第三人行为等抗辩事由时,应当减轻或者免除高校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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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届两岸民商法前沿论坛》
| 20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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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对于近年来社会上多发的共同户外游导致"驴友"1受伤亡的案件,目前我国立法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也造成法院的困扰.但从侵权法的角度来看,该类案件则属于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范畴.具体而言,应当是社会活动的组织者对于安全保障义务的违反.笔者以为,鉴于相关法律规定的不完善,对此类案件可基于优先保护受害人为重点、救济受害人为中心进行利益衡量,以人本主义、公平正义理念和公共安全为考量,由相关当事人适当分担一部分损失和分散一些风险较为妥当.以达侵权法明确责任归属、救济损害之目的,以期最终能给法院裁判以正确之引导.总之,安全保障义务制度是一项复杂的制度,在我国确立的时间也并不长。在我国出台的《侵权责任法》中,虽然对安全保障义务做出了规定,也做了一些修改。但是该规定并没有解决社会活动组织者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问题,并且该规定也仍然比较模糊,将公共场所的管理人和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混合规定,显然不利于社会活动组织者责任承担的独立性和明确性。因此这更加需要对社会活动组织者的安全保障义务进行系统的理论研究和论证,为完善侵权立法和司法实践提供法理支撑和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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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中原
- 《2012第二届两岸民商法前沿高峰论坛》
| 20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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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补充责任是当前补充责任制度中争议最大的领域.在当前我国侵权法的理论和实践当中,围绕在第三人介入侵权案件中对有过错的安全保障义务人是否适用补充责任的问题存在着较大的争议.在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补充责任并不适用于安全保障义务领域而且在其他纯粹因侵权所导致的损害赔偿领域也鲜有采用.对补充责任的类型化分析表明,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补充责任并不符合传统民法上之补充责任的一般特征.在安全保障义务领域适用补充责任,其法效果也不如传统的不真正连带责任.因此,在第三人介入侵权的案件中,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形态应当是一个包括连带、按份和不真正连带在内的多元化的责任体系.为此必须对《侵权责任法》上有关补充责任的相应条款进行限缩性解释.在纯粹的侵权责任领域,原则上不宜适用补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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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霞;
郑翔
- 《2010年交通运输类院校研究生学术论坛》
| 20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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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研究目的:从法律层面分析铁路承运人安全保障义务的概念、性质和具体内容.研究过程和方法:依照《侵权责任法》的精神,搜集资料,查阅相关法律规定,并结合我国铁路运输实践,进行理论分析.结果:认为铁路承运人的安全保障义务不同于一般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受保护人与义务人之间需要有明确的合同关系或可视作合同的关系.结论:铁路承运人的安全保障义务既是法定义务又是合同义务;铁路承运人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包括保障运输工具适行的义务、告知提醒义务以及必要的救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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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张威
- 《中国公路学会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分会2014年度年会暨第二十一次全国高速公路管理工作研讨会》
| 20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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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高速公路管理者应严格按照相关规范和要求,进行高速公路日常管理、巡查和养护,及时发现问题、排除隐患,避免因自身养护或者管理疏忽而导致驾乘人员生命财产安全受损.特别是在恶劣天气等突发事件时,更应依据相关规定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尽到管理职责,并妥善保管好相关证据材料.管理公司是否需要承担责任实质上就是公司是否履行了安全保障义务。管理公司通过各组证据证明公司已采取相应的措施并尽到相应的提醒义务,履行了自己的相应职责,而且法院对管理公司出示的证据整体认定为具有法律效力,最终判决管理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有效地维护了公司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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