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责任
担保责任的相关文献在1986年到2022年内共计430篇,主要集中在法律、财政、金融、经济计划与管理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427篇、会议论文3篇、专利文献569篇;相关期刊281种,包括法学、法律适用、法制博览等;
相关会议3种,包括第六届中国律师论坛、第八届中国破产法论坛暨《企业破产法》实施实施十周年纪念研讨会、第二届担保法理论与实践国际研讨会等;担保责任的相关文献由425位作者贡献,包括哲夫、唐斌、张亮等。
担保责任
-研究学者
- 哲夫
- 唐斌
- 张亮
- 徐平
- 朱荣荣
- 杨子希
- 林智婷
- 王硕
- 等
- 罗海山
- 谢兼明
- 金赛波
- 钱俊皓
- 陈军
- 陈志伟
- 顺德
- 顾政
- 丁琛
- 万苏春
- 严洁茹
- 乔文君
- 亢电中
- 付连生
- 任成印
- 伍治良
- 何凤娟
- 何显兵
- 佟刚
- 佟季
- 侯燕
- 傅俊平
- 关木
- 冯晶蕊
- 凌枫
- 凌祁漫
- 刘一瑶
- 刘俊阳
- 刘健
- 刘克谦
- 刘勇军
- 刘巧丽
- 刘德生
- 刘慧萍1
- 刘新来
- 刘景利
- 刘杰勇
- 刘桂清
- 刘欢
- 刘毅
- 刘海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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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少华;
张龄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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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债务人配偶的担保责任问题亟需重视。这一问题可能导致我国市民社会的家庭不安、商业社会的个人破产以及金融体系的债务风险。继后《民法典》解释时代来临,该问题不仅涉及我国市场经济体制下身份法与财产法的碰撞,亦关涉民、商私法秩序的统合与市场规制法的协调。通过案例实证分析可知,“配偶”这一民事亲属身份不能完全涵摄已婚自然人在各维度财产交易关系中的财产权益保护。引入“消费者”这一主体身份视角,能够在民事关系中兼容自然人的“配偶”身份,有利于强化债务人配偶为金融借款担保时的财产权益保护。在此基础上,还应进一步完善、整合私法规范与市场规制秩序,并通过个案的利益衡量,实现债务人、债务人配偶、金融机构债权人之间的司法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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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钰童;
贾宏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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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负债买受人因未按约偿还银行贷款,导致银行通过诉讼解除抵押担保合同,开发商承担担保责任后,通过诉讼途径行使合同约定解除权。合同依法解除后,开发商就房屋享有的原始所有权未发生变动,买受人也不再享有房屋物权期待权。在没有证据证明开发商与买受人或其他被执行人存在恶意串通共同损害一般金钱债权人民事权益的情况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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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一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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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裁判要旨】商业保理将应收账款作为底层资产包装成固定份额的理财产品,通过在地方性交易场所备案,对外发行融入资金,规避了到期应收账款不能收回的风险,破坏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导致社会公共利益受损,应当认定合同无效。在投资者不存在过错的情况下,卖方违反适当性义务,应当参照合同约定向投资者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基于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也应认定无效,担保人应根据过错承担相应担保责任,而不应依穿透理论要求其承担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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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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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破产债权停止计息的规则是停止给付债权利息,并非否定债权利息的存在。担保人自始至终应当根据担保合同确定的担保范围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案情】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分行(以下简称招行湘潭分行)。被告:唐定龙、马嫦娥、唐云华、张爱民。招行湘潭分行诉称,2014年3月,原告与湖南龙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畅公司)签订授信协议和银行承兑合作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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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冬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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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裁判要旨】网络司法拍卖活动是社会力量参与司法活动的一种方式,借助社会力量来实现拍卖物的变现,申请执行人以执行拍卖款受偿。民事执行中竞买人撤销权的规定,主要是针对在拍卖程序上存在重大瑕疵的情形,法院对于拍卖标的物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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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少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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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裁判要旨】在担保合同中,基于担保的从属性,担保责任的范围不得大于主债务。在委托担保合同中,委托人与担保人之间并非担保关系,其中的违约金条款属于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范围。对反担保而言,从保护担保人追偿权的角度,应当将反担保合同认定为委托担保合同的从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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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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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公司担保作为一种常见的增信方式,在市场经济活动特别是市场信用活动中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其效力是当事人普遍关注的问题.本文从公司担保的概念入手,分析研究公司担保的条件、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形、担保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并针对防范担保合同无效提出建议,以保障债权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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辉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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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以后再也不用为这60万元的‘债务’发愁了!”不久前,郭某借贷纠纷一案经检察机关依法监督获法院再审改判,郭某无需承担涉案借款60万元的担保责任。这让他顿时感到浑身轻松。为人担保被判还钱从2013年底开始,杨某兵多次向赵某借款共计60万元。经赵某和杨某兵协商,双方把之前的借款汇总后,杨某兵重新出具了一张总借条,还款期限为2017年3月,并由郭某和杨某银作担保。但借款到期后,杨某兵未依约还款,郭某和杨某银也未依约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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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怡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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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权利瑕疵担保义务的内容主要包括物权方面的权利瑕疵担保义务和知识产权方面的权利瑕疵担保义务.这一制度的意义为保障交易的平衡与稳定、促进交易的公平公正.伴随着社会生产力以及科学技术的进步与发展,商品经济也日益发达,许多深加工商品中存在的瑕疵不容易被一般买受人所识别和发现,因此交易双方比较而言,买受人的地位越来越低,承担的风险也越来越高.随着当今经济全球化贸易的进程加深,研究国际货物买卖中的权利瑕疵担保责任制度在规范市场交易秩序,保护社会弱者的不利地位方面具有重要的意义.随着外部监管环境的变化,融资行业呈现新市场贸易行业面临更加复杂的经验环境和风险特征.基于此,本论文将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权力瑕疵担保作为研究对象,进一步探索适应市场贸易进程下融资多层次发展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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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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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裁判要旨破产法规范的是破产债务人与债权人的破产法律关系,除非破产法有特别规定,担保人对破产债务人的担保责任应当适用担保法律规定,不受破产法调整。重整计划草案免除连带责任保证人的保证之债,但其效力不及于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保证人的责任范围不受主债务减少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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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荣杰
- 《第八届中国破产法论坛暨《企业破产法》实施实施十周年纪念研讨会》
| 201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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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破产申请受理后的主债务利息不计入破产债权不等于主债务本身减少.保证人担保这部分利息是保证制度应有之义,符合意思自治原则,未超出其该有的风险预计,不违反主从性且不会引起法律冲突.《破产法》设立46条第2款不仅意在保障程序顺利推进,更是为了使利率不同的债权在债务人资不抵债时平等受偿.计息与否基本不影响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的实际获益.认为本条款是不保护后续利息、强制豁免债务人义务之特别规定的观点有误.该条款规定之情形不属于减免保证人责任之事由.基于四点,保证人不能追偿破产申请受理后的主债务利息:第一,破产程序中保证人的追偿权受限:第二,两害相权,取其轻;第三,保证人承受的是原停息债权;第四,保证人自身迟延代偿致使债权人利息损失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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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荣杰
- 《第八届中国破产法论坛暨《企业破产法》实施实施十周年纪念研讨会》
| 201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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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破产申请受理后的主债务利息不计入破产债权不等于主债务本身减少.保证人担保这部分利息是保证制度应有之义,符合意思自治原则,未超出其该有的风险预计,不违反主从性且不会引起法律冲突.《破产法》设立46条第2款不仅意在保障程序顺利推进,更是为了使利率不同的债权在债务人资不抵债时平等受偿.计息与否基本不影响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的实际获益.认为本条款是不保护后续利息、强制豁免债务人义务之特别规定的观点有误.该条款规定之情形不属于减免保证人责任之事由.基于四点,保证人不能追偿破产申请受理后的主债务利息:第一,破产程序中保证人的追偿权受限:第二,两害相权,取其轻;第三,保证人承受的是原停息债权;第四,保证人自身迟延代偿致使债权人利息损失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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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荣杰
- 《第八届中国破产法论坛暨《企业破产法》实施实施十周年纪念研讨会》
| 201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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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破产申请受理后的主债务利息不计入破产债权不等于主债务本身减少.保证人担保这部分利息是保证制度应有之义,符合意思自治原则,未超出其该有的风险预计,不违反主从性且不会引起法律冲突.《破产法》设立46条第2款不仅意在保障程序顺利推进,更是为了使利率不同的债权在债务人资不抵债时平等受偿.计息与否基本不影响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的实际获益.认为本条款是不保护后续利息、强制豁免债务人义务之特别规定的观点有误.该条款规定之情形不属于减免保证人责任之事由.基于四点,保证人不能追偿破产申请受理后的主债务利息:第一,破产程序中保证人的追偿权受限:第二,两害相权,取其轻;第三,保证人承受的是原停息债权;第四,保证人自身迟延代偿致使债权人利息损失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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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荣杰
- 《第八届中国破产法论坛暨《企业破产法》实施实施十周年纪念研讨会》
| 201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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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破产申请受理后的主债务利息不计入破产债权不等于主债务本身减少.保证人担保这部分利息是保证制度应有之义,符合意思自治原则,未超出其该有的风险预计,不违反主从性且不会引起法律冲突.《破产法》设立46条第2款不仅意在保障程序顺利推进,更是为了使利率不同的债权在债务人资不抵债时平等受偿.计息与否基本不影响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的实际获益.认为本条款是不保护后续利息、强制豁免债务人义务之特别规定的观点有误.该条款规定之情形不属于减免保证人责任之事由.基于四点,保证人不能追偿破产申请受理后的主债务利息:第一,破产程序中保证人的追偿权受限:第二,两害相权,取其轻;第三,保证人承受的是原停息债权;第四,保证人自身迟延代偿致使债权人利息损失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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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荣杰
- 《第八届中国破产法论坛暨《企业破产法》实施实施十周年纪念研讨会》
| 201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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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破产申请受理后的主债务利息不计入破产债权不等于主债务本身减少.保证人担保这部分利息是保证制度应有之义,符合意思自治原则,未超出其该有的风险预计,不违反主从性且不会引起法律冲突.《破产法》设立46条第2款不仅意在保障程序顺利推进,更是为了使利率不同的债权在债务人资不抵债时平等受偿.计息与否基本不影响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的实际获益.认为本条款是不保护后续利息、强制豁免债务人义务之特别规定的观点有误.该条款规定之情形不属于减免保证人责任之事由.基于四点,保证人不能追偿破产申请受理后的主债务利息:第一,破产程序中保证人的追偿权受限:第二,两害相权,取其轻;第三,保证人承受的是原停息债权;第四,保证人自身迟延代偿致使债权人利息损失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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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云丽
- 《第二届担保法理论与实践国际研讨会》
| 201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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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公司主要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为公司融资或者履约提供保证,已经成为在金融担保领域内被非常普遍采用的方式.我国大陆境内一些银行和专业担保公司甚至明文规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保证是银行、专业担保公司授信的必备条件.台湾地区多家银行在其职员业务手册中记载贷款发放程序,若借款人为公司,则要求提供董事监事私人之保证书,台湾地区的金融界称之为"董监连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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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云丽
- 《第二届担保法理论与实践国际研讨会》
| 201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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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公司主要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为公司融资或者履约提供保证,已经成为在金融担保领域内被非常普遍采用的方式.我国大陆境内一些银行和专业担保公司甚至明文规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保证是银行、专业担保公司授信的必备条件.台湾地区多家银行在其职员业务手册中记载贷款发放程序,若借款人为公司,则要求提供董事监事私人之保证书,台湾地区的金融界称之为"董监连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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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云丽
- 《第二届担保法理论与实践国际研讨会》
| 201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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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公司主要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为公司融资或者履约提供保证,已经成为在金融担保领域内被非常普遍采用的方式.我国大陆境内一些银行和专业担保公司甚至明文规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保证是银行、专业担保公司授信的必备条件.台湾地区多家银行在其职员业务手册中记载贷款发放程序,若借款人为公司,则要求提供董事监事私人之保证书,台湾地区的金融界称之为"董监连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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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云丽
- 《第二届担保法理论与实践国际研讨会》
| 201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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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公司主要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为公司融资或者履约提供保证,已经成为在金融担保领域内被非常普遍采用的方式.我国大陆境内一些银行和专业担保公司甚至明文规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保证是银行、专业担保公司授信的必备条件.台湾地区多家银行在其职员业务手册中记载贷款发放程序,若借款人为公司,则要求提供董事监事私人之保证书,台湾地区的金融界称之为"董监连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