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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特丹规则》

《鹿特丹规则》的相关文献在2009年到2022年内共计323篇,主要集中在法律、法律、交通运输经济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304篇、会议论文19篇、专利文献13046篇;相关期刊124种,包括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法制与社会、中国海商法研究等; 相关会议8种,包括中国国际经济贸易法学研究会第一次会员代表暨中国与国际经济法律秩序的变革研讨会、第四届广东海事高级论坛、2010年交通运输类院校研究生学术论坛等;《鹿特丹规则》的相关文献由306位作者贡献,包括王威、袁发强、吴庆瑞等。

《鹿特丹规则》—发文量

期刊论文>

论文:304 占比:2.27%

会议论文>

论文:19 占比:0.14%

专利文献>

论文:13046 占比:97.58%

总计:13369篇

《鹿特丹规则》—发文趋势图

《鹿特丹规则》

-研究学者

  • 王威
  • 袁发强
  • 吴庆瑞
  • 吴振华
  • 赖庆华
  • 司玉琢
  • 向力
  • 吕鸣
  • 徐仲建
  • 王秋雯
  • 期刊论文
  • 会议论文
  • 专利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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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序:

年份

    • 苏韵涵
    • 摘要: 随着运输技术的发展和风险转移机制的逐步完善,承运人责任的加强受到大多航运发达国家的认可。承运人责任制度是整个国际海上货物运输的核心内容,如何认定承运人责任对于国际海运事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然而,我国在认定承运人责任的时候,法律规定缺乏可操作性,归责原则不明确,条文规定无强制性。因此,结合国内外实际情况,通过参照几个传统的海运公约,尤其是《鹿特丹规则》,统一承运人的归责原则,并增强法律条文中的强制力以适应新时代航运实践不断发展的需求。
    • 曹健
    • 摘要: 国际货物买卖需要借助国际货物运输来实现,而国际货物运输很大比例上是通过海运完成.即便在最简单的交易模型中,也会涉及三方两种法律关系.正是因为有货物运输关系的介入,使得货物的占有与权利人相分离,此时贸易合同项下权利义务的保障依赖于承运人的协助,而承运人基于何种规则听从指示成为控制货物的关键.货物控制权规则在国内立法中尚无系统设置,借鉴《鹿特丹规则》的专章规定,探讨《海商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在货物控制权方面应予进一步完善的问题,以期为贸易法与运输法的衔接提供有效路径.
    • 朱瑞丰
    • 摘要: 纵观海商法理论与海事司法实践,托运人问题应是我国《海商法》中最尖锐的问题,而我国《海商法》却对托运人法律问题关心不足.这就导致《海商法》第42条虽模仿《汉堡规则》对FOB价格条件下的实际托运人和缔约托运人做出规定,但并未对二者识别标准和权责差异作出规定,进而影响海事法院在具体案件中的法律适用和裁判结果.为了厘清二者之间的关系,文章通过对相关国际公约和相关案例的比较研究,探讨缔约托运人和实际托运人的识别标准以及权责差异,为修改中的《海商法》提供保障我国货方在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中的合法权益的完善进路.
    • 朱瑞丰
    • 摘要: 纵观海商法理论与海事司法实践,托运人问题应是我国《海商法》中最尖锐的问题,而我国《海商法》却对托运人法律问题关心不足。这就导致《海商法》第42条虽模仿《汉堡规则》对FOB价格条件下的实际托运人和缔约托运人做出规定,但并未对二者识别标准和权责差异作出规定,进而影响海事法院在具体案件中的法律适用和裁判结果。为了厘清二者之间的关系,文章通过对相关国际公约和相关案例的比较研究,探讨缔约托运人和实际托运人的识别标准以及权责差异,为修改中的《海商法》提供保障我国货方在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中的合法权益的完善进路。
    • 陈石
    • 摘要: 与提单相关的国际公约和各国海商立法及司法实践均在不同程度上确立了凭正本提单放货的原则地位.无单放货在违反法定规则的情况下却依然被航运实践不断重复,因为在交易安全的前提下追求交易便利有其合理性和必要性.中国海商法理论和司法实践的主流观点认为我国《海商法》条文本身并没有给无单放货例外留下解读空间,但最高人民法院基于商业习惯和现代海运需要通过司法解释权对《海商法》进行扩张解释,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允许了无单放货的情形.但《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这一司法解释关于无单放货所列事项都远小于《鹿特丹规则》所创设的规则情形,而《鹿特丹规则》所构建的整个无单放货体系在平衡各方当事人的利益上更合乎逻辑,相比于目前的中国法律和司法实践而言是个更为协调和完整的体系.恰逢我国《海商法》修改之际,理应在立法时考虑纳入更合理的无单放货规则,中国有必要借鉴《鹿特丹规则》采取更符合商业需要的无单放货规则.
    • 王旭庸
    • 摘要: 《鹿特丹规则》以"海运+其他"的立法模式对多式联运合同进行了规定,但是其适用存在局限性,z国际公约,对货物运输的所有基本运输方式进行调整,从而解决多式联运合同在适用法律上的问题.
    • 李小静
    • 摘要: 本文研究了多式联运经营人在中国法律下的责任.目前我国适用于多式联运的法律体系是由一系列的法律法规组成的.因此,多式联运经营人应适用的责任规则可能因个案而异.此外,《鹿特丹规则》的颁布只有助于减轻包含海运区段的多式联运案件中的法律复杂性.本文结论是,有必要制定一部范围较为广泛的中国多式联运法律,以规范多式联运各方的权利和责任.
    • 李小静
    • 摘要: 本文研究了多式联运经营人在中国法律下的责任。目前我国适用于多式联运的法律体系是由一系列的法律法规组成的。因此,多式联运经营人应适用的责任规则可能因个案而异。此外,《鹿特丹规则》的颁布只有助于减轻包含海运区段的多式联运案件中的法律复杂性。本文结论是,有必要制定一部范围较为广泛的中国多式联运法律,以规范多式联运各方的权利和责任。
    • 马得懿; 周明园
    • 摘要: 《鹿特丹规则》框架下"非班轮运输"仲裁立法具有较大突破,亦引起颇多争论.《鹿特丹规则》以运输方式对仲裁作出区别立法,与其以运输方式为适用范围标准相契合.就班轮运输而言,《鹿特丹规则》赋予索赔方在仲裁协议之外的"法定仲裁地"提起仲裁的权利;而对于广泛适用仲裁的"非班轮运输",则遵循仲裁协议的契约自由.在展开提单并入"仲裁协议"初略实证分析基础上,《鹿特丹规则》采取区别立法例具有某种意义上的立法创新.《鹿特丹规则》对"非班轮运输"仲裁立法基本符合航运司法实践,中国在立法时可以予以借鉴.
    • 翟婧璇
    • 摘要: 《鹿特丹规则》对传统的提单制度有所突破,以"运输单证"替代"提单",实现了对多种运输途径规定的一致性.《鹿特丹规则》中对运输单证的新发展,是对《海牙规则》下提单制度的传承和创新,对国际航运贸易的实践与制度具有多方面影响.其中,提单的物权凭证功能的延续、电子运输单证这一新类型提单的引入、货物控制权制度以及无单放货等问题引起学界的重视.当前的学术探讨以《鹿特丹规则》中提单制度的最新进展为关注点,研究新制度针对提单规则的变革以及规则变动对我国处理相关贸易实践所具有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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