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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合原因致货损下承运人的赔偿责任研究

摘要

混合原因下的赔偿责任规定最早出现在《汉堡规则》之中.随后,我国的《海商法》和《鹿特丹规则》予以继承和发展.该条规定旨在保护承运人的利益,同时也使责任分担机制更加合理.但通过分析该规定中的"混合原因"以及其对承运人和索赔方的影响,得出该规定存在被承运人滥用的可能性的结论.这将带来法律关系的不确定性,同时也会损害索赔人的权益.为此,应在立法上严格承运人的举证责任,另一方面索赔人也应予以防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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