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鉴于银行业风险的发生对于社会秩序的危害极大,国际社会达成的共识是加强银行业的监管,巴塞尔委员会就是在这一背景下面诞生的.自诞生以来,先后颁布了一系列关于银行监管的文件,文件中所倡导的原则、标准、建议,由于其科学性、合理性,已成为国际社会银行监管的国际标准,为银行监管理论与制度的完善和发展,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然而考察巴塞尔协议之后几次较大的金融危机却发现,巴塞尔协议在防范金融危机方面,仍存在着诸多的欠缺和不足,如巴塞尔协议I注重信用风险而忽视市场风险,巴塞尔协议II关注内外部风险监管却忽视了助周期性效应,巴塞尔协议III关注了具体规则的完善却忽视宏观监管措施的构建.制度上巴塞尔协议的第一支柱的最低资本要求法定标准额度偏低,第二支柱的操作标准缺乏明确的科学性,第三支柱缺乏普适性的制度基础.实践上巴塞尔协议Ⅰ未能有效阻止90年代金融危机的爆发,巴塞尔协议II未能制约美国次贷危机的产生,巴塞协议Ⅲ缺乏控制当代金融风险传染的制度设计.因此,针对其不足,可以从国际与国内两层面采取相应的对策弥补巴塞尔协议的不足.国内层面主要考察了美国、日本、欧盟、中国强化国内金融监管制度的经验;国际层面主要探讨了在组织上建立与巴塞尔协议宗旨相适应的国际金融监管机构、制度上形成完整的从宏观到微观、从外部到内部、从原则到具体制度金融监管机制、实践上增强金融监管的力度、理论上初步形成市场无形之手与政府有形之手契合的监管理论等等一系列促成金融监管国际合作方面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