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海峡两岸投资保障和促进协议》“投资人条款”

摘要

区域双边投资往来的"投资人"寓有双重意义,第一层意义的是,《协议》视野下的"投资人",第二层意义的是,台湾陆资法令体系架构下的"投资人",两者既有关联又有区别.前者的地位由双边《协议》所确保,后者的地位由台湾陆资法令所确认.《协议》所谓"投资人"须受台湾陆资法令所指之"投资人"调整,投资准入阶段的"投资人"相对于市场准入时的"投资人",其范畴不尽相同,投资主体必然是《协议》法律关系主体,但《协议》法律关系主体不必然是投资主体.以陆资入台的角度,设定台湾作为东道方,藉大陆台湾两方对外与第三国签订生效的BITs,并跨进至台湾法域体系,体系性地次第分析"投资人条款"的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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