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限制
责任限制的相关文献在1979年到2022年内共计266篇,主要集中在法律、法律、水路运输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251篇、会议论文13篇、专利文献14332篇;相关期刊141种,包括法制博览、法制与社会、中国海商法研究等;
相关会议9种,包括2016年中国电机工程学会年会、第六届中国国际救捞论坛、首届中国航海类院校研究生学术论坛等;责任限制的相关文献由282位作者贡献,包括张辉、李源、郭萍等。
责任限制—发文量
专利文献>
论文:14332篇
占比:98.19%
总计:14596篇
责任限制
-研究学者
- 张辉
- 李源
- 郭萍
- P·比翁迪
- S·韦尔芒德
- 何新容
- 刘圣杰
- 吴定军
- 吴煦
- 孙思琪
- 庞凯华
- 张智浩
- 徐少林
- 曾青
- 林明华
- 林智芬
- 牛芳
- 王文君
- 王斌
- 王玉霞
- 王迪
- 胡家强
- 蒋薇
- 谷娜娜
- 赵维田
- 邓丽娟
- 邵琦
- 钟志勇
- 钱俊强
- 韩立新
- 饶中享
- 黄瑞鹏
- 黄秋娜
- Griggs
- Patrick
- WANG Shunv
- Yan Yueqin
- 丁兵
- 丁勇
- 丁莲芝
- 严越琴
- 于国庆
- 付旭梅
- 伍宏健
- 何丽新
- 余妙宏
- 余祥
- 佟黎明
- 侬天娇
- 侯佳洁
-
-
李善民
-
-
摘要:
值《注册会计法》修订之际,康美药业案的判决结果再次引发审计师的责任范围大讨论,本文将从审计师的责任来源及责任范围分析着手,探究审计师责任的合理范围并尝试提出符合当前实际的监管路径。在责任来源方面,指出源于南海泡沫的审计师在证券市场有着弥合发行人与投资者之间对财务信息信任间隙的重要作用,这也是现行法单方面强化审计师职责的根本原因。在责任限制方面探究审计业务本质,并提出为行为负责和对结果担保的二分法,并以此为基础构建合适的监管路径。
-
-
杨琦
-
-
摘要:
最新发布的《全球营商环境报告》显示,我国董事责任程度仍处于较低水平.公司法历次修改皆未对董事违反信义义务的赔偿范围进行界定,司法自由裁量权大但趋于保守.董事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是损害公司利益,因此公司利益是界定赔偿范围的尺度.应以《营商环境报告》为镜鉴,将公司预期利益考虑在内,授权公司意思自治优先,并在立法上区分一般过失与严重过失,允许对董事责任进行限免,但需严格的程序加以规制,以实现保护公司利益与董事激励机制动态平衡.
-
-
江志奎;
王菲
-
-
摘要:
伴随着国际贸易的快速发展,港口行业作为全球化进程的物流枢纽,受到了全球各国的高度重视.本文旨在探讨港口经营人在我国《海商法》中的地位,并结合单位赔偿责任限制制度的立法目的,从多个层面分析赋予港口经营人单位赔偿责任限制的优势.得出在我国法律体系项下,港口经营人应当享有单位赔偿责任限制的权利.
-
-
赵艳芳
-
-
摘要:
近年来,随着经济不断发展,与公司相关的案件纠纷越来越多,其中股东出资瑕疵纠纷占公司案件比例较高.在这类纠纷中,是否股东出资有瑕疵就应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争议较多.从公平、合法及权责相适应角度出发,探讨股东瑕疵出资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限制,保护特定股东合法权益,对促进经济良性发展,稳定企业经营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
-
康飞;
李继玉;
花园园
-
-
摘要:
责任限制(limitationofliability)条款,是在合同中约定的,免除或者限制违约方损失赔偿责任的条款。按其意思表述,翻译成损失赔偿限制条款会更为准确。责任限制条款有其商业意义,是交易方之间的一种风险分配,通过该条款可以将违约方的损失赔偿责任限定在一定范围内,在一种程度上获得承担风险的确定性。据世界商业与合同协会发布的《MostNegotiated Terms 2020》显示,对于建筑和工程行业来讲,谈判频率最高和最重要的条款都是责任限制条款。
-
-
范晓波;
陈怡洁
-
-
摘要:
近年来,科技和产业经历了深刻的变革。船舶无人化趋势下AI智能航行系统越来越广泛地投入使用,给传统的航行责任带来了影响。通过产品责任的构成要件分析,人工智能航行系统可归属于产品。新型航运科技公司、人工智能航行系统提供商因产品缺陷造成损害,应当承担产品责任。此种情形下,因AI航行系统故障引发的责任涉及承运人运输责任(合同责任)、产品缺陷责任、产品瑕疵责任、产品合同责任、侵权责任等多种责任,生产者、销售者、船东、承运人、远程运营商等多个责任主体牵涉其中,免责抗辩和责任分配将比传统航行责任更为复杂。
-
-
-
程传省
-
-
摘要:
为了提高图书质量,《出版管理条例》《图书质量保障体系》等规定了"责任编辑负责制".某些出版社也据此制定了各种制度,对责任编辑提出了种种要求,却忽视了出版社自身在图书质量管理方面应尽的义务,导致责任编辑承担了本应由出版社承担的责任.本文认为"责任编辑负责制"下的"责任"并非绝对的无限责任、无过错责任,责任编辑应该在过错责任原则的前提下,区分不同的情况、根据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责任.
-
-
孙思琪
-
-
摘要:
上海海事法院(2017)沪72民初136号民事判决是我国海事法院作出的首例邮轮旅客人身损害纠纷判决,具有较为突出的典型价值.旅客摔伤等不存在海事因素的情形不属于海上人身损害,不应由海事法院管辖.旅行社包船模式下,旅客与旅行社 、邮轮公司之间分别形成邮轮旅游服务合同 、海上旅客运输合同法律关系,邮轮公司是邮轮旅游服务合同的履行辅助人.邮轮航行于公海时不存在对应的国内法律,导致我国现行法律适用规则难以适应邮轮旅游的特殊性.司法裁判应当避免邮轮旅游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过度扩张,允许旅行社援引邮轮公司的法定赔偿责任限制权利,但不宜认可邮轮旅游经营者对于不存在海事因素的一般人身损害享受责任限制.
-
-
-
-
贾楠
- 《首届中国航海类院校研究生学术论坛》
| 2009年
-
摘要: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程序是保障海事责任人实现其责任限制权利的法定手续,完善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程序有利于更好的保护海事责任人的权益。此文从介绍CMI《关于责任限制程序规则指南》的制定和内容入手,分析了中国现行立法中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程序制度存在的若干问题,以及对如何借鉴CMI《关于责任限制程序规则指南》来完善中国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程序制度提出建议。
-
-
-
陈群;
黄晓莉
- 《第二届广东海事高级论坛》
| 2008年
-
摘要:
在我国的海事审判实践中,申请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与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是两个分别独立的程序,而相对应的管辖权也各自独立,由此,本文旨在分析这一制度设置下引起的海事责任限制基金设立、分配以及确权诉讼等程序中的相关问题.
-
-
庞凯华
- 《2015年海事管理学术年会》
| 2015年
-
摘要:
海事局对沉没、遇难、搁浅船舶采取强制清污措施产生的燃油清污费用,经过最高院宙斯轮一案认定为非限制性债权,此举既符合法律规定,同时也保障了实践中海事局清污费用的足额偿付.对于燃油清污费用应适用《最高院海事赔偿限制司法解释》第17条1款和《最高院油污司法解释》第20条规定认定为非限制性债权.同时生效不久的《内罗毕国际残骸清除公约》对于中国立法具有重要借鉴意义.
-
-
梅夏英
- 《2012第二届两岸民商法前沿高峰论坛》
| 2012年
-
摘要:
纯粹经济损失横跨合同与侵权领域,对传统的民事责任体系提出了重大挑战.在纯粹经济损失赔偿的问题上,首先应解决的,是权利保护与纯粹经济损失之间的关系,以及权利损害与义务违反之间的关系.研究表明,权利的保护和损害赔偿之间存在着巨大的裂隙,权利并不能决定财产损失是否属于纯经济损失.因此,通过权利损害来界定可赔偿的经济损失的范围,其作用相当有限,侵权法应更多地关注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关系,从义务违反的角度整理侵权法.相应地,基于现有法律架构以及基本国情,我国应采取德国式的侵权法一般条款立法模式,从义务的违反的角度解决纯粹经济损失赔偿的有关问题.
-
-
-
聂博雁
- 《浙江省首届海洋经济发展法治论坛》
| 2009年
-
摘要:
船舶污染的防控一直是人们研究的热点问题,其中有技术层面的研究,也有管理层面的研究,本文是从法律的角度去选择一个小切入点即突发性船舶污染的事后索赔来探讨船舶污染损害赔偿中赔偿主体、赔偿范围、归责原则以及责任限制,同时分析我国在突发性船舶污染民事责任赔偿法律制度中的不足并进一步提出一些建议。
-
-
-
Yan Yueqin;
严越琴
- 《2016年中国电机工程学会年会》
| 2016年
-
摘要:
通过对天然气热电企业供热经营的实际的进行分析,综合考虑天然气机组的调峰特性以及气量、气价、热值等因素的影响,就天然气热电企业供热合同与燃煤机组进行对比分析,提出了在供热计量、核算、合同条款等方面的防范措施,能够有效防范供热中存在的的各种经营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