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牙规则
海牙规则的相关文献在1980年到2022年内共计99篇,主要集中在法律、贸易经济、水路运输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99篇、专利文献13046篇;相关期刊56种,包括法学、法制与社会、中国海商法研究等;
海牙规则的相关文献由97位作者贡献,包括冯泽建、刘华琪、吴星锦等。
海牙规则—发文量
专利文献>
论文:13046篇
占比:99.25%
总计:13145篇
海牙规则
-研究学者
- 冯泽建
- 刘华琪
- 吴星锦
- 彭青
- 文湘粤
- 朱曾杰
- 査忠民
- 赵鑫鑫
- 丁伟
- 丁莲芝
- 严立
- 于尔根·巴泽多
- 于晋
- 于汉清
- 任律珍
- 休M.金德里德
- 何家宝
- 倪湧
- 傅廷中
- 傅廷忠
- 傅志军
- 冯从
- 冯晨
- 刁钰萍
- 刘孜文
- 刘忠辉
- 刘萍
- 厉夫新
- 司玉琢
- 吴荣毅
- 周慧明
- 周生乐
- 唐巍
- 唐鹏宇
- 喻善初
- 孙家庆
- 宋婉宁
- 宋春风
- 宣行
- 屈广清
- 常子轩
- 张湘兰
- 张辉
- 彭光明
- 徐义佑
- 曾小平
- 朱作贤
- 朱颖
- 李军
- 李天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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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红钰;
贺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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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就备受航运界关注的CMA CGM LIBRA一案,近日英国最高法院作出判决。最高院维持了前两级法院的判决,认为有缺陷的航行计划(defective passage plan)会使得船舶不适航。这一判决使得船舶所有人责任加重,并为船舶所有人体系提出新的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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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婉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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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海商法》第48条和第51条分别规定了承运人的管货义务和免责权,但是对于管货义务与免责权之间的关系并未作出明确规定。英美法下的首要义务原则诠释了二者的关系,从首要义务原则在普通法和《海牙规则》下的发展可以看出,管货义务作为承运人的一项基本义务,其首要义务的地位应予维持,承运人对管货义务的履行应当是其享受免责权的前提和基础。我国《海商法》在修订时应当对该问题予以明确,以便为今后的司法审判提供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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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克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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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条款中经常存在合同双方约定适用外国法的情形,其中以英美法居多.但英美法系下不同国家对于海事货损案件举证责任分配原则有很大的不同,通过对英国法、美国法、澳大利亚法关于海事索赔案件中举证责任分配问题进行对比和分析,建议不同主体在订立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时,根据其合同地位选择适用最有利的法律以保障其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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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珮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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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海牙规则》作为国际海事领域的重要行业通则,在我国的贸易中同样占据重要地位,我国作为《海牙规则》的非缔约国,有时会面临当事人协议选择该条约应该如何适用的问题,本文在阐述了《海牙规则》的性质、适用的方式以及适用的限制的基础上认为认为在我国当事人明确约定适用《海牙规则》时,我国法院应该针对我国立法中的空白领域加以参考《海牙规则》的相关规定,而对于当事人没有选择的情况,我国法院没有主动适用的义务,也无需考虑该条约的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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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华琪;
彭青;
文湘粤;
吴星锦;
冯泽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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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倒签提单(ANTI-DATED B/L)是指海上运输中,承运人在货物装船后签发提单时,应承运人请求,签发日期早于货物实际装船日期的提单。现有的研究成果,主要从法理学的角度分析研究,认为倒签提单是一方故意或多方合谋伪造提单日期,以获取非法利益的海事欺诈行为。尽管倒签提单在法律上具有违约或侵权的性质,但外贸实务中倒签提单经常发生,它适合我国中小企业的贸易现状。因此,通过我国贸易实践,探讨在倒签提单发生后,当事人如何通过合法而有效的手段保护自己的权益,控制风险,具有较强的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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査忠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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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银行的责任是从表面上审核单据,以确定其是否符合信用证条款。但这并不意味着银行无须审核提单背面,而(提单背面)有些要素则是必须审核的。《国际标准银行实务》(国际商会出版物745号)在E5段指出:"如提单由代理人代理或代表承运人签署,则该代理人须具名,此外,还须表明其签署身份为‘承运人(承运人名称)代理人’或‘承运人(承运人名称)代表’或类似措辞。如承运人在单据的其他地方表明其‘承运人’身份,该具名代理人可以作为,例如,‘承运人代理人(或代表)签署,而无需再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