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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交易

证券交易的相关文献在1978年到2022年内共计1836篇,主要集中在财政、金融、法律、经济计划与管理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1727篇、会议论文26篇、专利文献20412篇;相关期刊899种,包括股市动态分析、华北金融、南方金融等; 相关会议20种,包括第二届中国公司金融论坛、中国国际经济贸易法学研究会第一次会员代表暨中国与国际经济法律秩序的变革研讨会、2011年中国法学会银行法学研究会年会等;证券交易的相关文献由1803位作者贡献,包括陈建旭、等、刘明吉等。

证券交易—发文量

期刊论文>

论文:1727 占比:7.79%

会议论文>

论文:26 占比:0.12%

专利文献>

论文:20412 占比:92.09%

总计:22165篇

证券交易—发文趋势图

证券交易

-研究学者

  • 陈建旭
  • 刘明吉
  • 史波
  • 李林振
  • 梁钢
  • 王延清
  • 谷岩
  • 黄爱学
  • 刘恒保
  • 期刊论文
  • 会议论文
  • 专利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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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序:

年份

    • 李艳霄
    • 摘要: 一个全球规模第二的互联网经济体,其资本和证券交易几乎完全建构在全球第一大互联网经济体所在国(美国)的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之上。“中概股+互联网”是之前资本市场投资的香饽饽组合,而今,却忽然变成躲也躲不及的碎钞机,在股民与大厂持股员工之中,“关灯吃面”的情绪正持续蔓延。
    • 翁富
    • 摘要: 在证券交易中,有小部分的交易结果存在盈亏必然性。比如在T+1交易中,买入次日股价跳空高开或一字板涨停,这种状态就属于盈利必然性。这种盈利必然性具有时限性,不可能无限期存在,跳空高开或一字板涨停后如长时间持股,股价就有可能出现下跌,账面盈利就会被抹掉。同样,T+1交易买入次日,股价出现跳空低开或一字板跌停,也会导致出现短期必然性亏损。当然这也是有时限的,如继续长时间持股,股价可能出现回升,账面亏损会被填补上。
    • 鞠铭; 乔嗣佳
    • 摘要: 一、非交易式过户的应用场景分析作为证券交易的最后程式,证券过户是证券所有权转移的重要形式要件,交易过户和非交易式过户共同构成证券过户的基本方式。所谓非交易式过户,是非因买卖原因而形成的证券过户业务。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20年4月发布的修订后的《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实施细则(适用于继承、捐赠等情形)》,证券非交易式过户的情形主要包括继承、捐赠(向慈善组织基金会)、离婚财产分割、法人资格丧失、私募资产管理所涉及的股票过户等。
    • 武晓燕
    • 摘要: 印花税由来已久,为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但随着深化改革和经济社会的发展,印花税也显露出其弊端和不适应性。通过理论研究和社会调研,认为改革印花税是大势所趋,其理由有四。提出了改革印花税的分步实施方案,即先研究出台财税政策,只对证券交易税目征税,其它税目免征;十四五期间,修订《印花税法》,改为《证券交易税法》,或废除《印花税法》,把证券交易的收益纳入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范围。此改革可以进一步完善地方税体系,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促进共同富裕。
    • 卞文志
    • 摘要: 自今年7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开始正式施行。这部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21年6月10日通过的税法开始实施,意味着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再迈一步。值得关注的是,新法基本维持现行税率水平,证券交易等税目维持现行税率不变。同时,运输合同等部分税目的税率有所降低,收入规模超过4000亿元的印花税以新面目亮相。
    • 林恒建
    • 摘要: 要想更好地进行证券交易必须从心理分析、资金管理、技术分析、基本面分析等4方面不断学习、实践、领悟、总结提高,制定适合自身个性的交易规则,并严格遵守.阐述了对心理分析、资金管理、技术分析的一些心得体会,并给出了Java语言编写的MACD指标.
    • 王立民; 周育良
    • 摘要: 基于人工智能技术设计开发了证券交易虚拟仿真实验教学平台,包括实验教学管理系统和虚拟仿真交易.通过多情景实验设计和无时限实验实施,实现了证券交易现代化教学,智能化的实验考核系统有效提高了实验教学质量.该平台可以实现人机、师生、生生之间多角色交互性虚拟仿真实验,提高了学生参与实验的兴趣.
    • 张世锋
    • 摘要: 信息技术与各领域的深入融合,为证券公司内外部升级提供更多可能性.证券公司可通过信息技术的有效利用,创新公司经营模式,建立信息化运行系统,增强市场经济中公司经营实力,顺应时代发展的基本趋势.在此基础上,文章对证券公司应用信息技术的必要性展开分析,同时对证券公司应用信息技术的具体内容进行研究,旨在推进证券行业信息化建设,为我国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奠定基础.
    • 张旭
    • 摘要: 私设网络平台从事证券交易的类型化案件中,司法实务中存在认定为诈骗罪和非法经营罪之分。但两罪在客观行为和主观目的上完全不同,而平台本身的非法性和虚假性、普遍采用犯罪集团组织形式以及采用发布虚假消息、欺骗手段引诱被害人入金投资是该类型案件的共性。认定构成诈骗罪的案件中,行为人实施的欺骗行为,包括故意反向指导被害人选择行情波动不大或具有下跌趋势的证券投资产品,或者采用技术手段控制或修改平台行情数据造成被害人亏损假象;认定构成非法经营罪案件中,网络平台依据完全独立于平台的、第三方的国际市场行情数据判定被害人是否盈利,只意图对被害人每笔交易收取的手续费、服务费等以及被害人的亏损进行瓜分。同时,在区分两罪中行为人的主观目的时,以是否存在出金困难或无法出金情况辅助性认定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 彭皓云
    • 摘要: 近年来,各国证券交易市场中出现了不同类型的突发性事件,这些事件需要得到合适的处理。然而,我国对于突发性事件的处理措施尚存在模糊之处,需要进一步完善。从最近一次《证券法》修订中可看出我国对该项措施的重视,究其根源还在于实践中突发性事件的出现。我国虽已经初建突发性事件处理措施规定体系,但还需在具体标准、责任体系等方面进行完善,以期合理处理突发性事件,稳定证券交易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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