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义务
法律义务的相关文献在1981年到2022年内共计704篇,主要集中在法律、经济计划与管理、中国政治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681篇、会议论文23篇、专利文献1768篇;相关期刊506种,包括甘肃政法学院学报、法学、法制与社会等;
相关会议23种,包括中国体育法学研究会成立大会暨亚洲体育法学国际研讨会、中国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暨中国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2012年年会、第十八届世界体育法大会等;法律义务的相关文献由759位作者贡献,包括钱大军、王莉雁、闫成栋等。
法律义务
-研究学者
- 钱大军
- 王莉雁
- 闫成栋
- 刘金凌
- 李军
- 李欣
- 陈荣飞
- 于延美
- 任婕
- 任学婧
- 冯涛
- 刘佩环
- 刘耀华
- 向清平
- 吕哲
- 周元卿
- 姬绍先
- 孙秋芳
- 孙良国
- 张天成
- 张恒山
- 张方学
- 张晓莉
- 彭宁
- 朱发义
- 朱文明
- 朱茂磊
- 李俊
- 李小峰
- 李敬
- 杨朝峰
- 杨永华
- 林喆
- 林磊
- 梅新育
- 梅枝
- 汉斯·凯尔森
- 潘俊
- 焦丽莎
- 熊志海
- 王晓云
- 白世宏
- 白若艳
- 程雪莲
- 胡平仁
- 董家源
- 董邦俊
- 蔡丽娜
- 詹濮赫
- 许春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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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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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行政主体的法律障碍排除义务是指行政主体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于作出行政行为前负有的先行排除影响职权行使或所作行政行为之最终效力的法律障碍的一种具体义务。该义务源于宪法和行政法两个维度的要求,是在“过程理性”与“法益保护”的双重指向下形成的义务。在构建由“实质性要素”“瑕疵性要素”和“有权性要素”共同组成的“三层次”判断框架的基础上,可对该义务进行纵向解构,信息搜集、障碍判断、理由说明和障碍排除义务分别构成该义务的前提性义务、基础性义务、衍生性义务和本体性义务。在国家治理现代化和行政程序法典化的背景下,应考虑在未来的行政程序立法中设置相应的义务性条款,以实现该义务的规范化和制度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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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晓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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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化工企业发展中需有效开展思政工作以适应国家发展需求,巩固自身地位,提高核心竞争力。新常态下,化工企业思政工作需创新管理理论,在社会主义社会的道德及法律框架内顺势而为,铭记自身承担的社会责任及法律义务,任何时刻均需坚持推动社会公平正义,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发扬光大。《化工企业管理》一书从现代企业管理的实际需要出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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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为进一步规范夏粮收购环节市场经营行为,维护粮食收购市场秩序,防止各类违反市场监管领域法律法规的行为发生,福建省龙岩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全市粮食收购相关经营单位发出提醒:一、各粮食收购经营者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的规定》等法律法规,遵循公平、合法、诚实信用的原则,切实强化主体责任,自觉履行法律义务,依法诚信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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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世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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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技能型社会建设迫切需要大批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而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培养离不开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下称“新职教法”)将“推进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建设技能型社会”写入其中,不仅揭示了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与建设技能型社会之间的内在关系,而且确立了技能型社会建设的法律地位。由于社会构成的复杂性以及技术技能形成和积累的特殊性,使得技能型社会建设这一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并非单一社会主体所能推动,需要政府、行业、企业、学校及相关社会组织共同发挥作用,新职教法从实施者视角赋予了不同社会主体的法律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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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华;
周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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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新时代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和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坚持依规治党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依规治党和以德治党的有机结合,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发展道路.党内法规、道德、法律都要通过对行为主体设定义务来达到对主体行为的规范.科学认识党内法规义务、道德义务、法律义务三者之间在范围上、在层次上的逻辑关系,有利于实现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有机结合,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有机协调,以德治党和依规治党有机统一,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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韦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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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画廊是艺术品流通的重要场所,画廊产业的发展会影响整个艺术品市场交易.本文明确艺术品交易中存在的法律关系,剖析画廊、艺术家以及文化经纪人作为民事主体的权利义务.现有的法律规范不足以规制艺术品交易市场,应完善法律法规以规避画廊交易中的法律问题,使交易更加透明公平,形成更安全的艺术品交易市场,搭建更高层次的艺术交流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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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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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三年前的2018年7月,国务院国资委制定通过了《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相关地方省市也陆续出台了相应的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规定或者实施细则。但时至今日,如何判断经营管理者在投资经营方面的法律义务,确定合理的法律责任区间,仍是在理论和实务层面亟待解决的重大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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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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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网络服务提供者是为网络用户提供各种技术服务而并不参与网络用户的信息制作或推荐的各类网络组织或个人.我国法律法规对不同类型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义务规定呈现出同质化倾向,给数量庞大种类多样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正常运营和司法实践带来了较大影响.网络服务提供者可以按照其技术特点和数据传输特征划分为网络接入提供者、数据托管提供者、数据缓存提供者、网络平台提供者、信息链接服务提供者,因其"危险源监管保证人"的地位,应当不同程度地承担起不同类型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实现与监管部门、网络用户之间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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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晨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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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为残疾人创造无障碍环境,不仅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也是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承担的一项法律义务。6月1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对职业教育法修订草案进行分组审议。这是现行职业教育法于1996年9月1日起施行以来的首次"大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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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an Cheng-dong;
闫成栋
- 《第十八届世界体育法大会》
| 20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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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社区给职业体育俱乐部提供了最大可能的支持,接受了社区资助的职业体育俱乐部有为社区提供正外部性的对待给付义务.职业俱乐部与社区之间存在事实上的交易关系,依法保障职业体育俱乐部履行服务社区义务是稳定俱乐部与社区利益关系的关键.日本职业体育俱乐部积极承担服务社区义务的实践和美国保护社区利益的立法探索为我们提供了有益的借鉴.我国应完善相关法律制度,保障职业体育俱乐部实现服务社区的法律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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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U Lin-fang;
傅林放
- 《2016中国旅游科学年会》
| 201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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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B2C旅游服务网络交易平台,是法律关系相对较为复杂的一种在线旅游经营业态.平台经营者作为独立第三方,与平台上的旅游经营者和旅游者分别存在合同关系,是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同时又是平台上经营和管理规则的制定者,对旅游经营者实施监督管理,是市场监管的主体.基于这双重身份属性,要求平台履行与市场监管和旅游者权益保障相关的法律义务,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具有合理性、必要性、可行性.在义务和责任的具体设定上,应平衡一对关系,一方面要规范平台经营者的经营行为,维护旅游市场秩序,保护旅游者权益;另一方面应不限制在线旅游市场创新发展的空间,不设定过于苛刻、不合理的义务负担.据此,平台经营者至少应承担旅游经营者主体资格审核、合法经营监管、交易信息保存和提供、协助旅游者维权等四项义务.此外,平台经营者在某些特殊业务活动中,并非是中立的第三方,在为部分旅游经营者提供有偿推广服务时,属于非中立第三方;在平台经营者销售自营旅游服务产品时,属于旅游服务合同的当事人一方.此时,平台经营者应承担特殊身份的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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闫成栋
- 《中国体育法学研究会成立大会暨亚洲体育法学国际研讨会》
| 20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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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文在对企业社会责任各种观点进行归纳整理的基础上,结合职业体育俱乐部特点,分析了职业体育俱乐部承担社会责任的义务对象和有关公共利益,进而得出结论,认为职业体育俱乐部社会责任就是职业体育俱乐部对其投资者、球员、社区、球迷和其他参赛俱乐部等真实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以及公平竞争的比赛秩序所负有的保护和促进的法律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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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绍均
- 《中国环境科学学会2011年学术年会》
| 20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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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Extended Producer Responsibility作为一种法律思想催生了一项正式法律制度——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的产生源于日益严峻的废弃产品问题,其制度功能在于应对日益严峻的废弃产品问题."生产者责任延伸"断然包含不了"原材料供应者、产品设计者、分销商、零售商、消费者、回收者、再生者、处置者以及政府"等产品生命周期的所有"利益相关者""责任延伸"的庞杂内涵,"生产者责任延伸"就是单纯指"生产者"的"责任延伸",唯有"生产者"在"应对废弃产品问题方面所应承担的法律义务"才能被称之为"延伸责任".延伸责任的内容和范围应该是一个弹性区间,有最大值,也有最小值.托马斯教授、经合组织、欧盟以及美国所界定的生产者责任延伸(EPR)的基本含义应该是一致的,所不同的也仅是延伸责任的内容的多少与范围的大小.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仅是废弃产品管理法的核心制度之一,包含于废弃产品管理法之中,它的内涵与外延不应被无限放大到等同于一部废弃产品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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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志昌
- 《第五届中国人口学家前沿论坛》
| 200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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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精神慰藉由于其标准不好把握,学术界有一种观点认为其更适宜借助道德规范调整。精神慰藉既然是法律义务,就应发挥法律规范的重要作用。精神慰藉标准尽管不好把握,但从国内外的司法制度和实践来看,对其进行一定的量化处理和规范要求是切实可行的。从四个方面时精神慰藉的量化问题展开分析,希望有利于精神慰藉法律制度的进一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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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eng Zhuo;
曾卓
- 《2017第十二届中国城镇水务发展国际研讨会》
| 201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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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湖北省城镇供水条例》是湖北省城镇供水历史上的首次立法,本文介绍了《条例》立法过程中的一些难点与突破.《条例》规定了城镇供水服务是地方政府的职责、明晰了供用水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条例》从维护社会公共安全的高度,制订了严格的城镇供水设施保护规定.在国内省级供水立法中,《条例》首次以单独成章的形式,对二次供水提出了管理和监督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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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eng Zhuo;
曾卓
- 《2017第十二届中国城镇水务发展国际研讨会》
| 201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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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湖北省城镇供水条例》是湖北省城镇供水历史上的首次立法,本文介绍了《条例》立法过程中的一些难点与突破.《条例》规定了城镇供水服务是地方政府的职责、明晰了供用水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条例》从维护社会公共安全的高度,制订了严格的城镇供水设施保护规定.在国内省级供水立法中,《条例》首次以单独成章的形式,对二次供水提出了管理和监督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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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eng Zhuo;
曾卓
- 《2017第十二届中国城镇水务发展国际研讨会》
| 201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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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湖北省城镇供水条例》是湖北省城镇供水历史上的首次立法,本文介绍了《条例》立法过程中的一些难点与突破.《条例》规定了城镇供水服务是地方政府的职责、明晰了供用水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条例》从维护社会公共安全的高度,制订了严格的城镇供水设施保护规定.在国内省级供水立法中,《条例》首次以单独成章的形式,对二次供水提出了管理和监督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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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eng Zhuo;
曾卓
- 《2017第十二届中国城镇水务发展国际研讨会》
| 201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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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湖北省城镇供水条例》是湖北省城镇供水历史上的首次立法,本文介绍了《条例》立法过程中的一些难点与突破.《条例》规定了城镇供水服务是地方政府的职责、明晰了供用水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条例》从维护社会公共安全的高度,制订了严格的城镇供水设施保护规定.在国内省级供水立法中,《条例》首次以单独成章的形式,对二次供水提出了管理和监督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