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货人
收货人的相关文献在1975年到2022年内共计276篇,主要集中在法律、贸易经济、交通运输经济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269篇、会议论文1篇、专利文献257586篇;相关期刊139种,包括中国海商法研究、人民司法、物流时代等;
相关会议1种,包括第四届长三角论坛——航运分论坛暨2007年苏浙闽沪航海学会学术研讨会等;收货人的相关文献由246位作者贡献,包括杨志刚、J·C·塞杰、W·I·詹斯伯格等。
收货人—发文量
专利文献>
论文:257586篇
占比:99.90%
总计:257856篇
收货人
-研究学者
- 杨志刚
- J·C·塞杰
- W·I·詹斯伯格
- 于志宏
- 付吉元
- 刘冰
- 史殿美
- 吕益宽
- 周延礼
- 张京中
- 张洋
- 张燕芳
- 张荣忠
- 张颖
- 晏吉冬
- 李丽
- 牛青原
- 赵宁
- 邢海宝
- 郑勇
- 郭国汀
- 顾民
- 丁艳
- 东民
- 乔文力
- 付业兴
- 任曼琳
- 何海军
- 余晨亮
- 余露
- 侯卫惠
- 侯晓琪1
- 侯雪佳
- 傅廷忠
- 党温
- 刁伟
- 刘凤舞
- 刘志英
- 刘忠辉
- 刘洁
- 刘洪泉
- 刘浩宇
- 刘立萍
- 包如源
- 华明玥
- 卞冬冬
- 卢少杰
- 原辉
- 叶光
- 司玉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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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发布日期:2022年1月6日,召回级别:II级,召回产品:Abre静脉自膨式支架系统所有型号的使用说明书,召回原因:收到支架迁移的报告,召回措施:该公司于2021年11月19日通过UPS向美国收货人发送了日期为2021年11月的信件。该信函通知收货人Abre静脉自膨式支架系统使用说明书(IFU)即将更新,并解释该更新将提供新的信息,以降低可能的支架迁移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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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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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21年6月,一家快递公司负责人在进行业务审查时,通过快递公司网点的视频监控发现一个前来取快递的客户,在网点开箱验货时,神情严肃还四下张望。将画面放大,负责人发现客户趁着快递员背过身时,将手放进纸箱里,似乎在箱子里面搅和了十几秒,然后将手抽出来,对快递员说,物品有损坏,要求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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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文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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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不久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9号)(以下简称《条例》)已完成修订并发布,自2021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为了保证医疗器械安全、有效,保障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同时促进我国医疗器械产业发展,《条例》对涉及进口医疗器械监管的要求进行了修改,其内容总体上可以归纳为"一个明确"与"四个调整"。有关收货人、消费/使用单位在医疗器械进口期间,须引起关注和重视,确保进口医疗器械合规申报、顺利通关,避免存在质量安全风险的产品流入后续的销售、使用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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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小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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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收货人在海运合同中的地位十分重要,关系到交付货物这一海运合同核心内容的履行.但在关于收货人的界定上,存在立法过于简单、审判实践标准多元等问题.针对上述问题,从中国海运立法关于收货人的定义入手,分析收货人提取货物的权利依据及其与提单持有人的关系.采用案例分析法,以不同运输单证为类别,选取司法实践中各级法院的典型案例,梳理归纳法院识别收货人的标准.在此基础上,结合英美国家立法及国际公约的比较分析,提出完善收货人界定的建议:立法上,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中修改收货人定义,明确提取货物的权利依据,厘清收货人与提单持有人的关系;司法实践中,应统一收货人识别标准,谨慎依据贸易合同识别收货人,注意电子提单下收货人的识别,审慎认定持有提单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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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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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近日,云南省文山州丘北县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接到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移交的案件线索报称:在对三个物流点行政检查时,发现疑似假农药,总共3160瓶,货值达15.49万元,收货人为同一人。接到案件后,丘北县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立即立案展开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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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红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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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目的港无人提货问题,一直是集装箱班轮运输中最为常见的纠纷。如今,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全球各大港口拥堵现象日益严重,收货人经营状况的不确定性也明显增加,目的港无人提货问题再次引起了广泛关注。本文结合一起判例,分析在目的港无人提货时,承运人向契约托运人主张集装箱超期使用费等损失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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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天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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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无接触式外卖配送中,外卖丢了怎么办?Q:小王在某订餐平台上订了某餐厅外卖,某送餐企业送餐员经小王电话同意后,把外卖放在小王指定的小区门口货架上,然后离开。随即小王前去门口取餐,却发现外卖不见了。小王能否要求送餐企业承担赔偿责任?A:该案例涉及承运人的货损责任。根据《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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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道科
- 《第四届长三角论坛——航运分论坛暨2007年苏浙闽沪航海学会学术研讨会》
| 200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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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与承运人交付货物的义务相对应的便是收货人提取货物的义务,当收货人没有履行或者没有及时地履行此项义务时,船方应当如何处置这些交不出去的货物,以及由谁来承担因处置这种货物而产生的后果。这就是中国《海商法》第86条所规定的内容。但本条措辞并不复杂的条文,却留下了不少值得讨论的问题,如:卸货港与目的港的含义是否一致?如何界定延迟提货和无人提货,其判别的依据和衡量的标准是什么?等.这些问题可能会影响对本条规定的理解与适用。在此,本文对CMC第86条款所存在的问题进行粗浅分析并提出修改之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