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权代理
无权代理的相关文献在1987年到2022年内共计353篇,主要集中在法律、法律、财政、金融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352篇、会议论文1篇、专利文献7156篇;相关期刊239种,包括华东政法大学学报、法学、法律适用等;
相关会议1种,包括2010(南昌)中西部第三届有色金属工业发展论坛等;无权代理的相关文献由356位作者贡献,包括汪渊智、李毓芝、张倩等。
无权代理
-研究学者
- 汪渊智
- 李毓芝
- 张倩
- 张象明
- 董霞
- 丁文枢
- 刘侗侗
- 安毓秀
- 左莹博
- 庄蓉
- 方新军
- 朱广新
- 李伟群
- 李斐斐
- 李新
- 李潇
- 李翔
- 杨娟
- 纪海龙
- 胡伟
- 董建学
- 赵志辉
- 辛占营
- 迟颖
- 郭志华
- 顾志伟
- Zhang Chi
- 丁晓军
- 丁照齐
- 于东辉
- 付翠英
- 代瑞
- 任宗堂
- 任秀敏
- 何兆垒
- 何成琴
- 何重智
- 余明月
- 侯睿
- 侯睿1
- 侯翠杰
- 侯雪梅
- 保尔·拉邦德
- 俞越
- 俞香明
- 傅鼎生
- 克明
- 全玉海
- 冀诚
- 冉克平
-
-
杨善长
-
-
摘要:
自我交易型代理行为包括自己代理与双方代理两种情形。代理权滥用要满足两个构成要件:代理人违反勤勉义务或忠实义务,代理行为损害被代理人利益。自我交易型代理行为并不一定构成代理权滥用,因此,对其效力的认定应区别对待:对于不构成代理权滥用的自我交易行为,法律没有予以特别规制的必要,原则上应承认其代理行为的法律效果;对于构成代理权滥用的自我交易行为,采取可撤销模式更为合理。
-
-
高圣平
-
-
摘要: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意思表示可以由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作出。《公司法》第16条既是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限的法定限制,也是对代理人代理权限的法定限制。如此,担保代理权的外观就包括公司担保决议与代理权授予行为。代理人无权代理,以公司名义与相对人订立担保合同,未经公司以适格的公司担保决议追认,担保合同对公司不发生效力,不管担保合同是否有效,其法律后果均不由公司承受。此时,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人无代理权,在主观上应属恶意,仅得向有过错的无权代理人主张损害赔偿请求权。法定代表人越权代表的法律后果应类推适用《民法典》第171条无权代理规则,公司享有追认与否的选择权。公司选择追认的,担保合同的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公司拒绝追认的,公司不承担担保责任,由公司法定代表人和相对人按照各自的过错分担相对人所受损失。
-
-
房绍坤;
张泽嵩
-
-
摘要:
《民法典》第85条将善意相对人保护规则引入决议的外部效力领域,可谓总则编法人部分的重大创新。尽管如此,第85条在解释适用上仍存在不少疑义亟待澄清。基于第85条的立法背景及其在决议效力规范体系中的意义,应将第85条的适用情形从决议可撤销扩及到决议不成立。第85条中相对人“善意”的判断之所以面临重重障碍,问题症结在于民法善意的不当商用。依循商法的逻辑、思维与方法,相对人应对决议外观履行合理审慎的形式审查义务,才能构成善意。“民事法律关系不受影响”具有双重含义,从反面对其进行解释也要围绕这双重含义而展开。当相对人主观为恶意时,外部行为的效力如何不能一概而论,宜区分不同的决议事项,综合考虑法律关系的安定性、交易效率与安全、法律规定须经决议的规范目的等因素而类型化地认定外部行为的效力。
-
-
陶金楷
-
-
摘要:
依据《民法典》第171、172条的规定,在授权行为有因性理论下,采肯定说虽然会导致无权代理第三人善意判断标准的失效,但同时也使善意第三人能够通过无权代理人责任和表见代理制度获得救济,综合考量下,肯定说对第三人的保护明显强于否定说,因此宜承认限制行为能力人在意定代理中的代理人资格。
-
-
王慧
-
-
摘要:
被代理人可归责性问题是表见代理规则的模糊地带,亟待澄清。《民法典》中有关表见代理类型的规定、无权代理规则中善意第三人撤销权以及善意取得制度中均蕴含着被代理人可归责性的实定法基础。被代理人可归责性,不应仅考察代理权外观与第三人善意,还应兼顾被代理人对权利外观的形成是否负有责任,被代理人完全缺乏归责基础的,不应构成表见代理。被代理人可归责性旨在构筑起第三人、被代理人之间的权利平衡结构。在具体操作层面,由被代理人承担证明其完全不具可归责性的举证责任,不仅符合利益衡量精神,更契合表见代理纠纷审理中原被告两造对立模式。
-
-
宋春雨
-
-
摘要:
《民法典》虽然将《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句“沉默即同意”条款删除,但本人沉默在无权代理中引起何种法律效果在理论界仍存争议,司法实践中认定不一。由于代理制度的特殊性,该问题有必要从民商区分的视角进行分析。对于商事主体而言,本人沉默应引起沉默型表见代理的法律效果;对于民事主体而言,本人沉默应引起视为拒绝追认的法律效果。沉默型表见代理之构成具有多重正当性,体现在具有可归责性,具备经济学基础、符合价值衡量的要求以及与法体系性的契合。对于沉默型表见代理,不宜通过立法单独规定,应当通过区分交易主体类型、合理分配举证责任的方式来实现其法律效果。
-
-
李昊珉
-
-
摘要:
狭义无权代理人对善意相对人的损害赔偿范围不限于信赖利益或者履行利益,在无权代理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时还可能包括固有利益损失。固有利益损失的纳入可通过《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三款的扩张解释得以实现。该款但书并非将损害赔偿定性为某项特定的利益,而是从数量上限制损害赔偿不能使善意相对人获益,并指示可预见规则、减损规则的适用。狭义无权代理人对善意第三人的责任应保持无过失责任的基本状态,但考虑到可预见规则的适用给予法官的裁量空间,法官可以善意无权代理人可预见的赔偿范围有限为由,适度减轻其应承担的损害赔偿的数额。从以上责任的特征来看,将狭义无权代理人对善意相对人的责任视为法定特别责任更为合理。
-
-
陈冰茹
-
-
摘要:
越权担保指公司法定代表人未经公司有效决议而以公司名义对外提供担保.《公司法》第16条乃对于公司对外担保事项的一般性规定,亦对法定代表人的代表权进行了限制,这也意味着担保相对人应当尽一定的形式审查义务,否则根据《民法典》第504条之反面解释,其与法定代表人之间的行为对公司不产生法律效力.关于担保合同的效力,《九民纪要》之规定存在进一步商榷的空间,不应以担保相对人之主观状态为断,而应类推适用代理制度中关于狭义无权代理之规定.
-
-
谢逸韬
-
-
摘要:
表见代理成立下,相对人能否选择适用无权代理之规则,此争论一直有之.表见代理优先说和相对人自由选择说各执一词,须得对各自主要理由重新进行审视.在比较法视角下,我们应认清不同立法例下表见代理之本质,切忌盲从法效果之规定.从表见代理本质、意旨出发,我国表见代理法效果宜恰当解释为:“代理行为不因代理权欠缺而对本人不生效力”,如此方能正确梳理表见代理与无权代理之适用关系,以保证法律体系协调和价值评价一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