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撤销
可撤销的相关文献在1980年到2023年内共计739篇,主要集中在法律、贸易经济、法律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202篇、专利文献537篇;相关期刊155种,包括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法律适用、法制博览等;
可撤销的相关文献由1214位作者贡献,包括王尚平、李恒建、于长志等。
可撤销
-研究学者
- 王尚平
- 李恒建
- 于长志
- 李晖
- 樊凯
- 王玺玉
- 刘建伟
- 张亦辰
- 李继国
- 韩德志
- 余小娟
- 庞辽军
- 张文芳
- 王俊雄
- 王小敏
- 许辉岳
- 邱建
- 张亚玲
- A·A·M·斯塔林
- J-M·霍
- 丁凯
- 亨德里克斯·G·P·博希
- 关振宇
- 刘旭东
- 吴润相
- 周霞
- 姚伟
- 孔祥美
- 孟远
- 尹洁
- 张应辉
- 户家富
- 时雪磊
- 曹超阳
- 曹震
- 李大伟
- 李念强
- 李慧贤
- 李艳平
- 杜青
- 林志哲
- 梁艳
- 沙龙睿辰
- 涂山山
- 潘强
- 王俊华
- 王军
- 王晨阳
- 董晓蕾
- 蔡佩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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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善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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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自我交易型代理行为包括自己代理与双方代理两种情形。代理权滥用要满足两个构成要件:代理人违反勤勉义务或忠实义务,代理行为损害被代理人利益。自我交易型代理行为并不一定构成代理权滥用,因此,对其效力的认定应区别对待:对于不构成代理权滥用的自我交易行为,法律没有予以特别规制的必要,原则上应承认其代理行为的法律效果;对于构成代理权滥用的自我交易行为,采取可撤销模式更为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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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飞;
何昭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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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公司决议效力问题是公司法领域的难点问题,在理论与实践中都颇有争议.而公司决议的可撤销则是公司决议效力问题中的重点问题,是公司决议效力瑕疵中主要的瑕疵类型.在可撤销公司决议的范围界定上,既要研究公司决议可撤销与无效和不成立的区别,又要研究其具体事由,以公司法的原则为指导,构建合理的瑕疵治愈和裁量驳回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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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明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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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民事欺诈是民法的基本制度,其旨在保障民事主体的意思表示自由,对贯彻私法自治的基本原理具有重要的制度价值.我国民事欺诈制度历经无效的一元模式、无效与可撤销的二元模式,最终确立了可撤销的一元模式,但其构成要件还有进一步完善的空间.具体而言,应当确立欺诈的重大性要件、因果关系要件和违法性要件在欺诈认定中的构成要件地位.在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的场合,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的理解应视不同的交易场景进行具体判断.在未成年人实施欺诈的场合,应视交易的具体场景和交易内容予以区别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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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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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结婚等亲属身份行为是法律行为的下位概念,仍然以意思表示为核心要素,对其效力瑕疵有适用民法总则关于法律行为效力瑕疵一般规定的可能.基于婚姻关系的伦理属性、与之相关的公共利益以及对身份关系的变更等特殊性,通谋虚伪结婚的效力需要设置特殊的规则.根据民法总则体系效应、私法自治原则、婚姻自由原则、以及撤销婚姻之法律效果的接受度考量,通谋虚伪结婚的效力应以可撤销为原则,例外情况下认可其为有效.第三人对虚假婚姻当事人之间"夫妻共同财产"产生的合理信赖应当得到保护,第三人与虚假婚姻当事人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因婚姻被撤销而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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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芳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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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天猫商铺一家水果旗舰店“果小云”的店主由于操作失误,被哔哩哔哩up主抓住漏洞并带领粉丝前去果小云店铺“薅羊毛”,导致果小云店铺损失700余万元.本文就《民法典》合同编的角度,分析果小云因失误操作造成的订单性质及产生的合同关系、重大误解制度的合同效力、可撤销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同时,谈谈目前我国“羊毛党”的法律规制和司法实践,“羊毛党”黑灰色产业的发展现状、未来发展动力以及带来的问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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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小景;
李学俊;
金哲;
周芃;
陈江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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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将令牌化随机数作为外部因子的双因子可撤销生物特征认证方法存在令牌泄露、丢失等安全威胁.本文提出了一种生物特征作为唯一输入的解决方法,即单因子的可撤销生物特征认证方法.首先,利用扩展的特征向量,通过预定义的滑动窗口和哈希函数随机化生成二进制种子;然后替换不同的辅助数据来生成可撤销模板;最后,由查询生物特征向量对辅助数据进行解码,提高了性能和安全性.在指纹数据库FVC2002和FVC2004的实验结果表明,该方法不仅满足可撤销生物特征识别的4个设计标准,同时防御了3种安全攻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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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筱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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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近年来,我国一直在致力于解决"执行难"问题,网络司法拍卖作为民事执行程序中最重要的措施之一,起着保障当事人合法利益的重要作用,但其在实践中也不可避免地会引起利益冲突等问题.本文从重大误解、恶意串通及违反程序三个方面的问题进行分析,整理得出我国现如今存在着认定标准、制度和主体上的瑕疵,并提出完善程序瑕疵、保障救济权利、完善内外部监督等思路,总结为三个词就是:规范、公开、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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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家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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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和解协议属于一种特殊的合同,是意思自治的产物.在人身损害赔偿类案件中,可自行协商或和解协议化解纠纷.如果达成协议是在重大误解的情况下订立的,应当允许被撤销."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判断标准不同.通过研究认为,"重大误解"应侧重考察和解双方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准确,进而判断是否构成对合同效力产生阻却."显失公平"从产生的结果(或后果)判断,主要判断双方在签署或订立合同时,双方中的一方有无显著地位优势,或者另一方明显存在经验欠缺,在签订合同后,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不平等,通过量化的方法进行对比,判断利益失衡是否到达"显著"的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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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筱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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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近年来,我国一直在致力于解决“执行难”问题,网络司法拍卖作为民事执行程序中最重要的措施之一,起着保障当事人合法利益的重要作用,但其在实践中也不可避免地会引起利益冲突等问题。本文从重大误解、恶意串通及违反程序三个方面的问题进行分析,整理得出我国现如今存在着认定标准、制度和主体上的瑕疵,并提出完善程序瑕疵、保障救济权利、完善内外部监督等思路,总结为三个词就是:规范、公开、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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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晓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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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根据信托财产的独立性,信托财产被隔离在委托人的固有财产之外,但若债务人为了脱产而设立信托,或者设立信托的行为客观上损害了其债权人之利益,则会促成对信托制度的滥用。为了维护债权人的合法利益,增强信托的透明度,追求社会公平,应当对信托财产的隔离机制有所突破。我国民事信托制度方兴未艾,目前《民法典》和《信托法》规制债务人滥用信托脱产行为的规定过于笼统,在司法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我国应当完善刺穿滥用信托脱产行为的制度,对于债务人利用信托恶意脱产的行为认定为无效;对债务人虽无脱产恶意,但设立信托的行为在客观上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认定为可撤销,从而防止信托沦为债务人脱产和信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