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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

人身损害的相关文献在1986年到2022年内共计867篇,主要集中在法律、预防医学、卫生学、法律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850篇、会议论文17篇、专利文献2010篇;相关期刊473种,包括法律与生活、法制博览、法制与社会等; 相关会议17种,包括中国法医学会·全国第十七届法医临床学学术研讨会、中国法学会体育法学研究会2012年年会暨学术研讨会、首届京津沪渝法治论坛等;人身损害的相关文献由832位作者贡献,包括孟亚生、张兆利、王晓芹等。

人身损害—发文量

期刊论文>

论文:850 占比:29.54%

会议论文>

论文:17 占比:0.59%

专利文献>

论文:2010 占比:69.86%

总计:2877篇

人身损害—发文趋势图

人身损害

-研究学者

  • 孟亚生
  • 张兆利
  • 王晓芹
  • 孙思琪
  • 杨立新
  • 潘家永
  • 王景龙
  • 陈业雷
  • 冷晖
  • 刘楠
  • 期刊论文
  • 会议论文
  • 专利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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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摘要: 示例小明在与小红结婚前,小明父母为小明购买了一套房屋,要求小明在婚前必须做财产公证,担心万一有一天两人离婚,小红会分走一半的房屋。小明十分理解父母的心情,但也不想因为婚前财产公证影响他与小红的感情,陷入了苦恼之中。法条《民法典》法条夫妻婚前财产第1063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 邹开亮; 陈西西
    • 摘要: 铁路旅客人身损害限额赔偿制度事关我国铁路旅客的人身保障与铁路运输企业的健康发展,《民法典》的实施为重构铁路旅客人身损害限额赔偿制度提供了民事基本法的立法“接口”。重构铁路旅客人身损害限额赔偿制度,应以《民法典》为顶层设计,采取“特别法律+行政法规”的立法模式,明确“限额赔偿”的适用主体与适用范围;综合考虑我国立法教训以及域外立法经验,确定“责任限额”标准的动态调整机制;同时建立、健全铁路旅客人身保险制度及人身损害社会救助基金制度,以保障旅客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平衡旅客与铁路运输企业之间的利益冲突。
    • 李崭
    • 摘要: 在邮轮上发生的旅客人身损害问题逐渐进入大众视野,由于我国对这一类问题的法律适用尚无具体的规定,司法实践也没有统一且严格的界定,导致各方权利义务不清晰,旅客维权困难。旅游服务合同可能兼具多种合同性质,本质上是一种混合合同。在邮轮旅游法律关系中可能会涉及到海上消费者服务合同,旅客运输合同,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问题,以及承运人责任限制条款和格式条款的相关法律问题,本文将结合人身损害发生的原因以及当事人的选择,讨论不同情况下的法律适用规则。
    • 谢虹雨
    • 摘要: 家政服务业是我国重要的新兴产业之一,家政工群体数量庞大,但其中非员工制占绝大多数,非员工制家政工在遭受人身损害后面临救济困境。本文通过分析家政工人身损害救济的重要性,总结出非员工制家政工人身损害救济面临被排除在劳动法之外、民法也无对该群体的专门保护困境、遭受人身损害后的救济困难以及司法实务中法律关系认定混乱的困境,并对困境提出了应对之策,如考虑扩大劳动者范畴、有条件的对非员工制家政工适用工伤保险或参考平台用工单种险购买机制以及鼓励雇主购买商业责任险等,进而加强对非员工制家政工的保护。
    • 张静
    • 摘要: 低价老人团,存在哪些安全隐患日前,北京市二中院,对近5年来该院审结的因老年人旅游引发的人身损害纠纷案件,进行专题调研。据统计,2014年至2018年,市二中院审理老年人旅游人身损害案件共27件,约占整个侵权类案件数的0.8%。虽然整体数量不大,但损害后果相对较严重,其中两个案件造成老年旅游者死亡,7件造成残疾。
    • 杨立群; 李霞; 赵夏俊俏
    • 摘要: 随着我国劳务活动的蓬勃发展,提供劳务者因劳务活动受害而提起的纠纷数量也呈现快速增长的态势。本文以当事人数量在三方及以上为标准,以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年至2020年结案的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为考察样本,从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的界定以及各方的过错比较角度出发,判断当事人在纠纷中的地位以及需要承担的责任。最后,通过重构司法裁判路径、建立风险分担机制、强化各方的安全保障意识等措施保护这类具有多层法律关系的劳务提供情形,促进社会劳动力实现最大程度的有效利用。
    • 谷昔伟; 陈燮峰
    • 摘要: 【裁判要旨】为员工购买工伤保险系建筑企业的法定义务。团体意外伤害险的保险金归属员工或其近亲属,用人单位或雇主不得通过投保意外伤害险的方式替代工伤保险或雇主责任险。员工因工作发生人身损害的,用人单位或雇主不得以团体意外伤害险的保险金抵偿自身的焙偿责任。
    • 潘桂萍
    • 摘要: 【案例】近日,A保险公司接到当地法院传票,获知3个月前该公司所承保的车辆在当地发生了一起碰撞行人的交通事故致张某、高某重伤,事故发生后车辆驾驶人王某肇事逃逸。王某醉酒状态超速驾驶机动车上路,发生事故后未迅速报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及交通肇事罪,应承担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责任,法院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附带赔偿受害人人身损害40余万元。
    • 潘巧; 晓卉
    • 摘要: 无偿帮工中,帮工人致人损害或遭受人身损害,应该由谁来承担责任?山东省济南市的全职妈妈张女士无偿帮朋友接送孩子两年多,一次接送途中孩子意外从电动车上摔落受伤,孩子的父母将她告上法庭。案件经一审、二审,法院认为张女士与杜女士夫妇之间是无偿帮工关系,赔偿责任应由杜女士夫妇承担,张女士不承担责任。张女士这种邻里朋友之间的善意行为,互帮互助、团结友善的良好道德风尚是值得肯定的。
    • 洪翔; 江南; 姜晓宇; 王盛; 姜琪; 褚建新
    • 摘要: 目的 探讨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理赔案件中社会鉴定机构出具法医伤残等级虚假鉴定的方式和手段,以期强化民事裁判法律监督.方法 搜集某地区道路交通事故保险诈骗案中涉及并经法院认定的法医伤残等级虚假鉴定56例,统计分析虚假鉴定违背的程序和实体性问题.结果 56例伤残等级虚假鉴定时间距离交通事故受伤时间平均14.4个月.程序上,56例全部以诈欺手段取得被鉴定人委托,案情反映鉴定人查体不真实18例(32.1%),包括摆拍的5例,死后伪造查体1例,鉴定时机、检查时机不当13例(23.2%);实体上,被鉴定人损伤与交通事故无因果关系的9例(16.1%),关节活动障碍无损伤基础的24例(42.9%),无影像学依据的26例(46.4%),包括肋骨骨折数量造假9例、椎体骨折诊断或者压缩程度造假14例、骨盆骨折畸形愈合诊断造假2例,其中引用外部专家虚假会诊意见19例.结论 全面加强道路交通事故伤残等级鉴定意见的法医学技术性证据审查,有利于提升社会鉴定机构相关鉴定质量,确保民事诉讼案件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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