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中文会议>其他>中国法医学会·全国第十六届法医临床学学术研讨会
中国法医学会·全国第十六届法医临床学学术研讨会

中国法医学会·全国第十六届法医临床学学术研讨会

  • 召开年:2013
  • 召开地:重庆
  • 出版时间: 2013-08

主办单位:;中国法医学会;;

会议文集:中国法医学会·全国第十六届法医临床学学术研讨会论文集

会议论文
全选(0
  • 摘要:黄某在与他人冲突中致牙松动脱落,伤情检验仅为牙齿松动脱落及牙龈撕裂,牙Ⅱ°松动,唇周及口腔软组织无肿胀,无皮下出血等附加伤,据此推定,黄某牙损伤是在加害他人时,由于撕咬用力过猛致其自身撕脱所致,属加害性损伤。相反,若是他伤(被害伤),黄某在牙损伤的同时,应伴有相应组织的附加性损伤。(后通过案情调查,黄某在与张某冲突中将张某手臂及衣袖咬伤并自身牙齿松动脱落)。
  • 摘要:本例中,据伤者叙述,致伤物为红薯,伤者用前臂抵抗,击中伤者前臂致伤。结合伤者叙述及病史材料,伤者的骨折形态分析认为系纵向暴力作用于骨折处致桡骨远端轻度移位,断端轻度嵌顿,直接暴力难以形成。曾有案例报道,拖拉机和汽车用手柄发动时,手柄反弹击于桡骨远端背侧,可能导致Colles骨折。因此认为伤者所述致伤经过与骨折形态不符。经办案单位调查,杨某在与摊主争执过程中,其丈夫劝架,拉拽杨某离开,在此过程中,杨某跌倒,手部着地后受伤。因此本例中,杨某是因其丈夫拉拽致其跌倒受伤,与摊主的击打无直接因果关系,不子评定损伤程度。
  • 摘要:作者介绍了四例由交通意外转化为交通故意.交通事故致人伤亡,转变成了故意杀人的案件.此四起案例,均以故意杀人罪被起诉到法院,由交通事故转化为故意杀人,就在一念之间。车祸的发生之初,如果司机能及时停车,拔打求救电话,则多数可避免伤员的死亡。
  • 摘要:本例中廖某于头部外伤15d后行左额叶血肿清除术,术后组织病理学发现廖某存在脑血管畸形,且伤者头部外伤与出血部位不一致,头皮损伤较轻,故认为头部外伤为脑内血管畸形破裂出血的诱发因素,不宜评定损伤程度。由此可见组织病理学检查方法对于诊断血管畸形尤其重要。
  • 摘要:用Identifiler试剂盒复合扩增和基因检测在放入检材的离心管内各加入5ulIdentifiler试剂盒中的MasterMix和PrimerPair后的用进行扩增,扩增产物用3130XL测序仪进行检测,得到基因分型。20个矿泉水瓶、5个果汁瓶、2份痰迹,经扩增及电泳检测后峰高可达到1000-3000RFU,成功率可达到100%.因此表明采用Identifiler系统直接扩增矿泉水瓶等类似检材的擦拭物,可以简单快速,高效稳定的得到STR检验结果,同时可防止多次转移中产生的污染,又节约了成本,适用于日常案件的DNA检验工作。
  • 摘要:本例脾破裂有明确的外伤史,外伤后出现腹部疼痛,行脾切除及脾脏自体移植术,术中见脾脏隔面下极破裂,破裂口长约5cm,深约1cm,裂口已延伸入脾门,脾破裂事实存在。根据病理学检查,诊断为海绵状血管瘤。吴基被同龄儿童踢伤,外力作用有限,若作用于正常脾脏,脾破裂的可能性小,作用于呈蜂窝状的脾脏,脾脏脆性增加,脾脏破裂的可能性增大。脾海绵状血管瘤是导致脾脏切除的根本原因,脾破裂是在慢性病理改变基础上由外力作用所致,腹部外力是诱发原有疾病出现症状的因素,损伤与脾破裂之间系“界限型”因果关系,综合评定为轻伤。
  • 摘要:在本例尸检中,赵某左胸腔内见有约2500ml暗红色液体,未见凝血块,胸部未见开放性损伤,肺脏未见明显破裂,左肩锁骨旁13个针孔,左胸腔顶部壁胸膜见三个针孔,左锁骨下动脉、左锁骨下静脉见有针孔,左肺尖部见有三个针孔,结合CT片所示左胸腔内见有导管影,可以认定赵某左侧胸腔内大量积液系医院在患者大量失血后采取左锁骨下静脉穿刺失误所致。通过本例,法医在行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及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时,胸部不明原因出现血气胸,应考虑是否有医源性因素介入,予以鉴别。
  • 摘要:通过CT复查可以看到上颌骨额突比鼻骨薄,且两骨折线不是同一方向很难一次形成,结合耳鼻喉科专家及李某主治医生的观点,分析认为李某右侧鼻骨及左侧上颌骨额突骨折有可能是在鼻骨复位术中形成的,本着存疑不定的原则,上述损伤无法进行伤情程度评定。根据其术前X光片示左侧鼻骨骨折评定伤情程度更加科学可靠。
  • 摘要:新《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一百八十七条之规定,使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在我国得到确立,明确了法医鉴定人的定位与出庭作证,法医鉴定人出庭准备要点,出庭注意事项以及出庭的心理调试。
  • 摘要:新《刑事诉讼法》对鉴定人出庭作出了专门规定,出庭接受质询已成为鉴定人的法定义务.鉴定人要在思想认识上高度重视,以积极的心态应对,要有坚实的业务知识,并不断学习更新知识,提高专业技能,积累检验鉴定经验,确保出具的鉴定意见在程序和结论上都准确无误,以适应新形势需要。要规范严谨地面对每一份鉴定。出庭前要在出庭前与公诉人、法官进行充分沟通,要对案件充分熟悉,详细准备出庭资料,要了解庭审过程。出庭时要严格执行法庭纪律,服从法官安排,要始终保持清晰的逻辑思维,善用策略,保持证言的客观公正性和准确性。鉴定人在法庭上应沉着冷静,口齿清楚、语言坚定、语速沉稳。回答问题时思路清晰,语言简明扼要,注重条理性、逻辑性。要注重礼仪,态度诚恳。
  • 摘要:2013年1月1日起新《刑事诉讼法》实施后,出庭质证是每一位鉴定人必须面对的事情,本人结合工作实际,浅析鉴定人出庭质证存在的问题,并建议鉴定人做好充分的心理准备,鉴定意见的复检储备知识,完善自身素质,建立人才培养制度,增加出庭实战经验,善用出庭技巧,完善司法鉴定人出庭制度,加强对出庭鉴定人及其家人的保护。
  • 摘要:临床医学诊断与法医临床学诊断,既有联系,又有区别.法医临床学诊断是鉴定人在全面了解伤者受伤经过的基础上,对伤者就诊期间的病历资料及法医临床学检验等内容的概括和总结,是伤情鉴定的精华、核心,要求准确、全面、客观公正、实事求是.法医临床学诊断不能随意否定临床医学诊断,临床医学诊断分为主要诊断和其他诊断,而法医临床学诊断的排列次序应是由重点到一般、由主要到次要的兄长式排列,这样排列有以下好处:不遗漏诊断,不遗漏条款;其他鉴定人签名时一目了然,没有必要阅病历、读片子;层次分明,条理清楚,阅诊断知结论,得出的鉴定结论不容易出现错误。
  • 摘要:在法医鉴定过程中,《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和《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滞后和相互不配合,给交通事故处理工作造成的不便,对构建和谐社会造成新的不稳定因素。《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与《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第五十三条存在冲突,使基层工作左右为难。另外《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七条规定,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的医疗机构具有执业资格的医生出具的诊断证明,可以作为公安机关认定人身伤害程度的依据。但伤者住院期间开具的医院诊断证明书,由于医生书写不全面或是由于病情出现了变化而又未及时改写或是补充,极有可能会出现法医对伤者的伤情做出轻伤或轻微伤的误判。
  • 摘要:技术人员参加讯问活动,可以适时打破犯罪嫌疑人的掩饰心理。在侦查讯问过程中,尤其是单人单案的情况,犯罪嫌疑人往往都会出现畏罪心理和侥幸心理。只有利用好犯罪现场客观存在的痕迹物证,才能彻底打消犯罪嫌疑人的这种心理,最终取得完整的讯问口供。这恰恰也使技术人员参加讯问活动成为一种必要。刑事技术人员参加讯问过程应该注意的问题:讯问不要与侦查员的讯问冲突。避免发生犯罪嫌疑人产生抵触情绪或者对掌握其究竟做了多少起案件有所察觉。因此,技术人员的讯问,一定要在侦查员讯问之后进行;由于案件现场都是犯罪嫌疑人在犯罪现场的心理痕迹的外在表现,因此,技术人员应以讯问犯罪嫌疑人心理活动为主轴;在了解犯罪嫌疑人心理状况的基础上,再去讯问诸如出入道、使用工具等其他问题;在参加讯问前一定要列好系统的提纲,由浅入深,由表及里。不能毫无准备的想到哪里,就问到哪里。
  • 摘要:本文所报道的两例被监管人员猝死是由于人体重要器官的急性功能障碍所致,其他如心室纤颤或急性呼吸衰竭等导致的猝死,若进行及时有效的心脏除颤、起搏以及呼吸复苏等抢救措施常可使病人转危为安。因此笔者建议被监管人员按照疾病类型分类管理。注意气侯环境的变化,实施重点管理。加强对被监管人员的心理疏导。监管场所须配置相应的急救设备及救治人员,监管场所要实行内部监督,避免被监管人员之间的殴斗以及虐待被监管人员、刑讯逼供等事件的发生,监督机关要对其进行外部监督,就突发疾病的预防措施给予监督和指导,防止被监管人员因疾病急性发作猝死的现象发生。
  • 摘要:分析了西安"9·7"针刺案的案件特点,法医检验了每个报警群众,拍照固定受害部位,并对报警时间,受害地点,受害过程等都作了详细的记录。此次事件,虽经过公安机关及其相关职能部门的共同艰苦努力,最终得到较为圆满的解决,但仍然暴露出许多问题。政府部门今后如果遇到此类事件,在自身迅速做好处置工作的前提下,应该加大公关力度,让新闻媒体及早介入,通过媒体,让群众在第一时间了解事实真相,并加大相关科学知识的宣传,不要顾及影响而封锁消息,以免加重群众猜疑,误认为政府部门在刻意掩饰或者隐瞒什么,这样,相信对处理此类事件的效果会更好。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应该预先制定处理相关事件的应急预案,及早介入,及早处置,防止事态扩大,降低和减少不应有的损失。法医应该增强反恐意识和相关知识的储备,尽早把此类案件列为研究课题,并尽可能争取加大相关投入,制定相关对策,以免突然碰到此类案件而手足无措。
  • 摘要:桡神经损伤的认定应根据临床资料、法医检查和神经电生理检测结果等综合判定:了解周围神经损伤的详细临床资料,如根据临床手术记录了解损伤的确切部位和程度,通过病程记录了解感觉与运动功能障碍的临床演变和转归。尤其损伤早期,病人为了诊疗,其临床资料具有较强的真实性。法医查体时要注意分析和判断感觉和运动功能障碍的有无以及与神经损伤的部位、类型和程度的关系。要特别注意了解肢体主动活动与被动活动以及肌肉萎缩的情况,分析神经、肌健以及骨与关节等不同原因导致功能障碍的特点。如为桡神经损伤,被检人无能力分掌,而是手指弯曲沿健侧手掌向下滑落。肌电图检查用于下位神经元病变、周围神经和肌肉病变的客观检查,可以鉴别肌肉萎缩、肌肉瘫痪及肌肉运动异常的性质,判定周围神经、神经肌肉接点及肌肉本身的功能;应用肌电图可以鉴别和确认桡神经有无损伤及损伤程度,肢体功能障碍的性质,有无伪装或夸大以及损伤预后和恢复情况。在法医学鉴定中,要注意临床诊断中有无误诊及伤者有无伪装和夸大神经功能障碍。另外法医学鉴定时,一般应在桡神经损伤6个月后进行评定损伤程度为宜。
  • 摘要:手外伤从治疗角度讲,根据拇指末节局部的解剖学特点,当末节掌侧皮肤缺失1/2时,伤口很难自行闭合,从目前手外科技术发展普及多数医疗机构都可以选用各类皮瓣技术进行修复,功能和外观都得以改善,同时这种损伤符合《人体轻伤鉴定标准》第三章第二十二条“皮肤外伤性缺损须植皮的”,已构成轻伤。若拇指末节掌侧皮肤缺损1/2而又没有条件做皮瓣修复任其自然愈合,形成瘢痕感觉缺失造成手的失能;参照手的功能评定标准,相当于无名指或小指缺失1/4以上,已达到轻伤程度,应比照《人体轻伤鉴定标准》第三章第二十三条(二)“缺失半个指节”条款评定为轻伤。
  • 摘要:眼损伤的法医学鉴定,主要应围绕以下几方面进行:仔细阅读卷宗材料,对受伤经过有全面的了解。明确是否有眼外伤,眼部损伤对视力的影响情况,转归如何。了解伤前视力情况,目前损伤是否存在视觉功能障碍,该功能障碍是否符合相应法律法规规定的事项。注意损伤部位与视力障碍的关系,屈光不正与伤情的关系,伪盲、弱视与伤情关系,视力障碍与损伤前病变的鉴别。眼外伤鉴定中损伤参与度问题,必要时需伤者提供能伤前视力的证明材料,如病历、单位体检表、驾驶员查体表等。眼损伤多见并发症,如外伤性青光眼、外伤性晶体混浊、外伤性玻璃体混浊、外伤性视网膜脱离、外伤性近视、交感性眼炎等。在评价视力障碍的因果关系时,以上因素均应加以考虑。考虑到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轻重伤的处理与轻微伤显著不同,必要时可适当推迟,以避免错误结论导致的不良后果。诊疗过程中的多次视力检测有助于提高鉴定的准确性。排除伪盲。眼外伤是一复杂的人体损伤类型,根据现行的《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的规定,既要考虑原发性损伤的伤情,又要考虑损伤后果,尤其要综合视觉功能评价,在鉴定中比较难以把握。眼外伤大多数属钝性外力所致,眼底病变是影响视力的重要原因,对外力与视力受损关系的评价应充分考虑致伤物种类、打击部位、眼病史、治疗等诸多因素的影响。
  • 摘要:本文例1和例2案为间接外力所致鼓膜外伤性多发性穿孔,其中例2案中后下象限近锤骨柄处穿孔为迟发型穿孔,提示法医临床鉴定工作者,当检验中发现有鼓膜挫伤时,应安排被鉴定人复查,以根据挫伤的转归评定损伤程度。例3的2处穿孔系2次外力作用形成,其中后下象限穿孔符合间接外力作用形成的特征,松弛部穿孔符合直接作用形成特征。临床鉴定中常有伤者鼓膜穿孔的症状被其他损伤的症状所掩盖或者受到忽视,伤者不一定以此为第一主诉就诊,当其它症状好转或耳部症状不消失而来以耳部症状就诊。本例伤者自述的受伤过和后续也与鼓膜检查所见相符,鉴于其如实陈述棉签掏耳的行为及所见,不应认定其有造作伤的故意,故仍以鼓膜外伤性穿孔评定其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例4为造作伤,其损伤特点符合直接外力作用形成特征。法医临床鉴定过程中,当发现鼓膜穿孔伴外耳道的擦划伤时,应高度怀疑造作伤的可能,需仔细询问其受伤及就诊过程,并提醒办案单位详细调查。例5在受伤当时检验并无鼓膜穿孔,声导抗检查亦未见异常,外伤后第16天检查见右耳鼓膜2处穿孔,且2月后复查无变化。分析形成原因应为鼓膜受高温作用后组织坏死,损伤当时其结构尚完整,随着坏死组织的吸收破坏鼓膜穿孔出现,两月后复查无变化也提示纤维层的广泛破坏。
  • 摘要:法医工作者为了保存证据或更加准确地诊断并检验结果,避免诊断的主观性和随意性,对有鼓膜穿孔者,可以借助于耳鼻喉内窥镜检查和照相技术以固定证据。有的外伤性鼓膜穿孔在发生外伤后未能及时接受检查,往往拖延很长时间,这为外伤性鼓膜穿孔的客观评价增加难度。鼓膜穿孔也有可能在鼓膜发生外伤性穿孔后继发感染而致其形态发生改变,失去外伤性穿孔的特有变化。在实际检案中,对外伤性鼓膜穿孔和慢性中耳炎鼓膜穿孔的对照比较,两者在鼓膜穿孔的形态,部位等几方面显示出显著差异,如及时进行耳内镜和录像检查,根据外伤性鼓膜穿孔的特有变化,不难作出鉴定别诊断。鉴定时需要结合乳突X线片或CT检查,观察乳突骨质变化等情况而进行综合判断。
  • 摘要:迟发性硬膜下血肿(DSDH),是指头部受伤后3周以上才出现颅内血肿症状者.检验DSDH时要注意脑挫伤受伤过程及脑挫伤的部位与头部受伤的位置关系。颅脑外伤患者,早期CT检查出现局部脑实质密度减低、灰白质界面不清、局部占位效应、少量蛛网膜下腔出血、颅脑骨折、颅内积气等异常表现,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损伤的脑组织与小血管的病理改变,提示可能出现迟发性颅内出血。对于有上述早期CT表现的伤者,要慎重考虑,应当及时查阅6-48h间的CT复查结果,以免误判。DSDH活体鉴定的难点包括:发病与受伤之间有较长的时间间隔;因为受伤与发病的不同步性,使得其是否再次受到脑外伤及其自身是否患有脑血管疾病常引发争议;由于头部外伤较轻微,伤病间隔又较长,使得鉴定结论不易被接受;不能通过尸检佐证做出的鉴定结论。因此,鉴定人应确证排除其它可能的一切外伤史,以及心脑血管疾病史,结合临床资料在活体损伤评定时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科学地、实事求是地做出鉴定。
  • 摘要:在命案现场,成功从受害人指甲缝提取犯罪嫌疑人遗留DNA物质,可使案件得以很快告破。作者认为,对指甲缝内微量物证的提取,应当注意:前期保护措施,及时提取,提取指甲缝中的微量生物检材使用“棉纱线连续转移提取法”,五指连续转移收集,进行检材包,每转移时发现可疑微量组织碎片(怀疑是嫌疑人留下的整块皮肤组织)可以单独用干净的镊子夹取或挑取,分开包装并注明提取部位;若怀疑死者指尖上的血迹来源于犯罪嫌疑人(非死者自己),可以单独提取送检。在命案现场死者的双手指甲缝内的皮屑组织非常微量,一旦提取到这些生物物证对侦查破案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提取的关键在于整个操作过程中防止其他生物检材污染,熟练掌握提取技巧和小心细致操作;否则难以获得成功。
  • 摘要:根据相关鉴定标准,一般将鼻骨骨折分为单纯无错位鼻骨骨折、鼻骨骨折明显错位或成角畸形、鼻骨粉碎骨折。由于鼻骨骨折分型在法医学和临床医学都未能达成一个分型标准,因此在实际法医学伤情鉴定工作中对鼻骨骨折分型产生了很多分歧。现行的《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第十条规定“鼻损伤(一)鼻骨粉碎性骨折,或者鼻骨线形骨折伴有明显移位的;(二)鼻损伤明显影响鼻外形或者功能的。”及《人体轻微伤的鉴定》都未能对鼻骨骨折的类型做出具体解释。因此,本文作者认为,按赵小林关于鼻骨骨折分类方法,定义为Ⅱ型鼻骨骨折“单侧和(或)双侧鼻骨骨折并伴有明显错位和(或)明显成角,骨折断端错位>1/2或有明显成角,角度≥45”鉴定为轻伤。
  • 摘要:外力作用致牙损伤并不少见,部分牙损伤程度评定存在一定困难.《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第十二条(二)款规定:牙脱落或者折断两枚以上,应评定为轻伤.但对部分年龄较大,且又不如实陈述受伤情况及牙齿健康状况的伤者,给损伤程度的评定带来一些困难.因此,遇到牙齿脱落的伤者,尤其是口腔软组织损伤较轻、牙齿脱落较多、年龄偏大的伤者,应对其口腔牙周组织及牙齿进行全面系统检查,并了解伤前口腔疾病情况,如牙隐裂、牙龈炎、深龋齿作过根管治疗、牙内吸收等,并摄口腔全景X线片,从而明确其是否患有牙周疾病,并结合伤后医院初诊及治疗愈后情况综合分析,准确地评定其损伤程度。
  • 摘要:颅脑损伤可以导致传导性聋、感音性聋和混合性聋。对有颅脑外伤史,有听觉障碍、眩晕及耳道出血者,除进行神经系统检查外,需进行耳部检查明确耳部损伤。现今听力检查已由主观测听发展到客观测听。主观测听包括音叉试验、纯音测听、语音测听等。这些检查虽也能测定耳聋程度与性质,但带有主观意愿,更受语言、地区、文化程度影响。现逐步出现了声阻抗测听检查、耳蜗电位、脑干诱发电位等客观检查等。这些检查方法不受患者主观意愿的影响。由于受外力强度、着力部位、方向的影响及个体差异的不同,在工作中可遇到各种听力障碍,既有程度上的差异,又有性质的区别。因此,必须结合神经系统的检查、X线和听力、耳科的检查,才能作出确切的诊断。
  • 摘要:笔者认为在鉴定中,耳廓损伤的鉴定应注意:首先看能否直接引用《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第十一条耳损伤的条款;在不符合第十一条规定时可以考虑引用第十四条或第十五条;对耳廓背面创口,通常不会影响容貌,不宜作为面部损伤;对于耳廓前后同时有损伤的则要综合评判。本例认定右耳缺损,缺乏受伤当时准确的面积计算、记录或描述,已难以评估,但其创口长度已达5cm,根据以上论述鉴定为轻伤是较为合理的。
  • 摘要:鉴于嗅觉障碍鉴定的难度,在鉴定时应由副主任法医师以上职称的鉴定人把握客观从严的适用原则:伤者嗅觉通路的相关部位有明确的外伤史,诊疗过程中有相应明确的记录和伤者的相关主观陈述。外伤史与嗅觉障碍之间的时间联系密切性。据研究表明,外伤后嗅觉功能障碍的发病特点是外伤后立即出现嗅觉减退或丧失,最长不超过4个月。检查过程中应进行相应客观专科检查,做到主客观相一致,排除造诈伤。发现主客观相不一致时,经讨论后同意对被鉴定人进行评残的,应进行相应专科的进一步检查,并组成专家组讨论,甄别真假后才能进行评残。作者认为,在法医学临床鉴定中要更坚定地维护嗅觉障碍伤者的权益,除主观检查外,客观OEP检查作为外周和中枢性嗅觉障碍的客观指标,MR是外伤后嗅觉功能障碍的一种必要的补充诊断手段,二者在目前可作为嗅觉丧失鉴定的重要手段,具有临床价值。
  • 摘要:本文作者认为:生长在正常牙列两侧的多生牙,对正常牙列的完整度及功能影响较小,不应对照“轻伤标准”中的牙齿脱落或折断情形;生长在正常牙列内的多生牙,体积较小的,借鉴“轻伤标准”第十二条第二款的注解,宽度未达到邻近牙齿宽度1/2的,可以不对照“轻伤标准”中的牙齿脱落或折断情形;生长在正常牙列内的多生牙,体积较大的,宽度达到邻近牙齿宽度1/2的,在排除严重牙周疾病、确证外伤史的情况下,应该对照“轻伤标准”中的牙齿脱落或折断情形比较适宜。基于上述三点意见,加之“轻伤标准”中对多生牙损伤未进行专门界定,认为定轻伤还是需要慎重。
  • 摘要:本文收集87例外伤性上肢神经损伤的鉴定资料,就其不同神经损伤的临床表现进行分析,旨在探讨外伤性上肢神经损伤的鉴定方法和依据.上肢最重要的神经为正中神经、尺神经和桡神经。正中神经、尺神经和桡神经损伤有着各自典型的症状,可用一些简单的方法鉴别:四指能伸直、拇指能翘起(外展、伸直),说明桡神经正常;小指能外展、屈曲、感觉正常,说明尺神经正常;食指末节能屈曲,感觉正常,说明正中神经正常。同时应结合病理基础,排除夸大伤情的故意、伪装以及非损伤神经的活动及感觉障碍。如通过拇指内收区分正中神经和尺神经损伤,通过大头针刺戳手部不同部位的皮肤去分辨不同的神经损伤。另外笔者认为,对于前臂神经损伤,其鉴定时间应在伤后3个月以上;对于高位损伤,鉴定时间应在伤后6个月以上。对于上肢神经损伤的损伤程度鉴定,要综合多方面的检验,特别是损伤和症状的对应,综合评定分析。
  • 摘要:作者认为,对眼部损伤所致的疑似眶内侧壁骨折的法医学鉴定应注意:眼部有无明确的外伤史;眼部外伤的临床表现:如伤眼眼睑青紫肿胀,眼球出血,眼睑皮下积气,触诊时有捻发感;影像学诊断:伤后即时眼眶CT检查,CT是诊断确定眶内壁有无骨折的可靠依据,CT扫描除了显示眼眶内壁骨外,还应确定眼睛有无软组织肿胀、眶内积气、筛窦积血等表现;正确鉴别眼眶发育变异、新鲜骨折及陈旧性骨折;综合考虑,确定损伤程度:如确定眶内侧壁凹陷为自身眼眶发育变异形成,应考虑与本次外伤无关。如发现眼部有明确外伤史,CT检查发现眶内侧壁骨质离断,并伴有软组织肿胀、眶内积气、筛窦积血等,应考虑为新鲜骨折,依照现行的《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第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单纯性眶内壁骨折评定为轻伤;若并发眼球破裂、失明、眼眶畸形影响容貌的应结合《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相关条款考虑评定重伤。
  • 摘要:本文作者就21例胸腹部穿透伤的案例作一浅要分析.胸腹部穿透伤指致伤工具穿透胸腹壁进入胸腹腔的创伤.由于致伤工具大小不一,创口大小也不一致,加之创口肌肉收缩,肉眼很难判断是单纯性穿透伤,还是合并内脏器官损伤.因此,胸腹腔探查是诊疗工作中必不可少的手段之一.本组案例,7例构成重伤的伤者,出现实质性脏器破裂或空腔脏器全层破裂,胸腔积血在1000mL以上或腹腔积血在800mL以上,出现休克前期症状,胸闷、气促、心慌、气管纵隔移位或腹膜刺激症状,并经胸腹腔探查处理;14例构成轻伤的伤者,空腔脏器未全层破裂的、胸腔积血在800mL以下或腹腔积血在300mL以下、单纯性隔肌破裂。
  • 摘要:外伤后流产在法医检案中碰到较少,一但碰到往往比较难鉴定.本文作者收集2009~2013年16例外伤后流产的伤情鉴定资料,详细分析其损伤方式、损伤程度以及外伤与流产之间的关系.根据统计分析,外伤性流产的法医学鉴定要注意:要明确伤者是否有妊娠。本文案例中有2例检查发现子宫大小、停经周数与受伤后流产时间不符,从而否定其与本次外伤的关系。要调查伤者的流产史,特别是高龄产妇调查病史尤其重要。上述16例中,有3例经调查伤者既往有习惯性流产病史,再结合相关检查,没有定轻伤。要查明有无明确的外伤史,尤其是腹部直接外伤史;CT、B超检查,如果子宫及临近脏器有损伤,提示外伤参与度较大。本文16例中有4例定轻伤,其中3例腹部体表及脏器均有轻重不等的损伤。要检查伤者有无导致流产的严重疾病,以及流产的胚胎组织有无异常,有条件的流产组织要作病理及染色体的检查。要看伤者受伤后有没有积极行保胎治疗,如未行正规保胎治疗,不宜定轻伤。要区分先兆流产还是难免流产,损伤致难免流产才定轻伤。如果较严重的损伤导致死胎、早产、胎盘早剥离、流产并发失血性休克或严重感染,应当参照《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定重伤。
  • 摘要:本文收集了2004年1月至2012年12月间交通事故中的378例脊柱损伤案例,旨在对脊柱损伤的部位、损伤类型、严重程度及后遗症之间的关系进行分析. 脊柱损伤是否累及神经系统以及后遗症情况,对于人体轻重伤评定和伤残评定尤为重要。在法医学实践中应注意:伤病共存问题、后遗症鉴定时限和严重程度问题。作者认为,脊髓及脊神经根损伤后遗症的鉴定时间,若案件办理许可且当事人无异议,时间越长越准确,且鉴定时间最短不能低于6个月。后遗症的严重程度直接影响到轻重伤评定和或残等级评定。目前国际上通用的脊髓损伤评价方法分为4种,即截瘫指数法、Frankel法、ASIA法、国际脊髓损伤评分标准,前3种方法较粗糙、界限较模糊,临床法医学检验应用价值不大,国际脊髓损伤评分标准是最好的方法。
  • 摘要:人体损伤鉴定在法医学领域,占有极为重要的地位.应用损伤形成机制分析损伤形态,依据损伤形态特征推断致伤物及凶器认定,为侦查破案、检察起诉、审判定罪量刑提供必不可少的关键证据.本文作者应用几何学、物理力学原理,对损伤特征进行分析论证。检见发现:薛某左腹股沟区2处创口,其中内侧创口伤及股静脉为其致命伤;两创口创缘整齐创腔内无组织间桥;两创口以及左膝关节内的创口,均具有锐器伤的特征;两创腔方向一致,均斜向内下方,分别深达3.5cm和5.5cm。以两创口为中心建立坐标,几何制图测量,证实两创口位于同一圆弧的弧线上;经测量计算,该圆直径与同型号啤酒瓶一致,且两创之间的弧线上隐约显现不规则、深浅不一的点状划痕。将两创口断续相连,其创腔方向一致,深浅不一,符合玻璃啤酒瓶破碎呈犬牙交错参差不齐所致的损伤特征。同时,应用物理学平行四边形法则进行力学分析,进一步说明薛某左腹股沟的两处创口,系和青年打斗过程中被同一破碎啤酒瓶一次作用形成。据此分析,消除了薛某亲属的疑虑。
  • 摘要:从法医学审查的情况分析,30例法医学文书的类别,90%属于损伤程度鉴定,10%是死亡原因鉴定,因此,法医文证审查的重点在于损伤程度鉴定。虽然本文30例鉴定书采信度达80%,但仍然有20%文书存在这样或那样的缺陷。如出现2例引用条款错误。1例死因分析不确切,不便于办案部门使用,死因讨论会要求补充的调查材料没有补充等。同时,尽管文书上出现了错别字、损伤部位左右颠倒,甚至引用条款的错误,但复核人可能只看到鉴定意见没错而未予重视和纠正。说明该鉴定机构在质量管理中仍存在明显漏洞。因此各鉴定机构鉴定人应对自身鉴定质量、鉴定水平提出的新要求,同时检察机关也应提高自身能力做好文证审查工作。
  • 摘要:本案尸体上双侧乳房的咬痕是犯罪嫌疑人留下的最明显的犯罪物证,对分析犯罪嫌疑人有重要意义。经对王某尸体可疑部位进行生物检材提取,双侧乳房处咬痕及时进行照相固定,正确地提取咬痕处的唾液斑,经性染色体检验,成功地检出一个男性的Y染色体分型,对侦破这起命案起到了关键作用。
  • 摘要:本例卫某系受到钝性暴力击打致使颅脑损伤、胸部损伤。其中头部受到钝性暴力击打致使蛛网膜下腔轻度出血;胸部受到钝性暴力击打致使左侧2-8肋骨骨折,右侧第2肋骨骨折,(其中4-7肋骨为双骨折),左侧胸廓局部凹陷、畸形。引起胸壁反常呼吸运动,导致体内缺氧和二氧化碳储留,出现呼吸困难。依据《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第五十九条之规定,其身体损伤应评定为重伤。
  • 摘要:通过病历分析和尸体检验,认为患儿的死亡原因为胃内血凝块返流至气管(术后未苏醒状态)造成气道堵塞导致患者死亡。医方的主要过失是患者进入苏醒室后,护理监测不到位。但由于全麻患者术后出现返流堵塞气道属于临床上出现的意外情况,因此,医方虽存在过失构成了医疗事故,但并不承担全部责任。本例构成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次要责任。
  • 摘要:本案中,医院病历记载和法医学检查均未见彭某腹部有明显外伤痕迹,根据致伤物的形态、致伤方式和当天气候条件以及彭某所穿的衣物分析,当时戳中腹部的力量应不大;彭某受伤后仅出现下腹部疼痛症状,入院时及住院期间均未出现阴道流血症状,与外伤性流产症状不相符;彭某怀孕时44岁,已属高龄孕妇,且患有梅毒和肝炎,这些都是导致怀孕早期自发流产的高危因素;彭某2011年10月20日B超检查示子宫内见一大小约2.0cm×1.7cm孕囊回声,囊内可见卵黄囊、胚芽组织及心搏。2011年10月28日16时40分B超检查示宫腔内可见大小约30mm×11mm的孕囊回声,可见卵黄囊,未见胚芽及明显心管搏动,孕囊周边可见范围约12mm×8mm的液性暗区。彭某2011年10月28日15时许受伤,当日16时40分进行B超检查未见胚芽。如果是本次外伤造成的胚胎死亡,胚芽组织不可能在2小时不到的时间内就被母体完全消融吸收。综上分析认为,彭某在受伤之前该胚胎已经死亡,故本例流产与此次外伤之间无直接因果关系。
  • 摘要:本案中,主要争议是关于被鉴定人左侧髋关节功能丧失程度的评定,其在2010年7月因双侧股骨头无菌性坏死行“双侧人工髋关节置换术”,而本次交通事故致其左侧髋臼骨折,并行“左侧人工髋臼翻修术”。法医临床检查发现其左髋关节活动较右侧明显受限,两者差距为本次交通事故所致,显然目前其左侧髋关节功能受限是原有疾病与本次外伤共同作用的结果。一般情况下,需对其伤病关系进行分析评定,但考虑到难以区分无菌性坏死与本次交通事故在目前左侧髋关节活动障碍中所占比例,而在本次交通事故前,被鉴定人是因双侧股骨头无菌性坏死进行双侧人工髋关节置换,其双侧病理基础及治疗方法均相同,一般情况下对关节功能的影响也相似,可以视为本次交通事故前双侧髋关节活动度基本相同。因此,采用与右侧髋关节活动度进行对比,经测算,左下肢功能丧失程度大于10%,不足25%,依照GB18667-2002《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相关规定,其左侧髋关节功能障碍评定为交通事故十级伤残。
  • 摘要:本案例入院诊断:窒息;缺血缺氧性脑病。后经予多巴胺升压,经气管插管,脑水肿脱水防治等综合治疗,7h后神志较前好转,间能不自主睁眼,间有烦躁,血压可维持在正常范围,GCS评分7(2-1-4),昏迷,查体不合作。伤后2日复检,伤者神志清,颜面部淤血,左颈部一处水平条状皮下出血呈铁黄色。3月后复检,伤者未遗留损伤性瘢痕及其它后遗症。根据林某某伤后检查及临床症状,依据《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第九十一条之规定,林某某损伤程度属重伤。
  • 摘要:幼儿室间隔高位大面积缺损致死案例较少见。本例尸检所见患儿刘某某为先天性室间隔高位缺损,大小1.6cm×1.5cm,主动脉右移,位于室间隔缺损上,并且一个二尖瓣腱索经由室间隔缺损与三尖瓣腱索相连,右心室壁厚度达0.5cm。腹壁皮下脂肪近无,约0.1cm,说明患儿处于营养不良状态。肺、肝、脾、双肾等脏器淤血,说明患儿存在心力衰竭,同时患儿患有间质性肺炎。由于缺损面积较大(缺损直径大于主动脉瓣口直径),血液通过缺损几乎无阻力,整个心动周期都有分流。因患儿反复肺部感染、心力衰竭、体循环血流减少,致使发育、营养不良。本次又因急性支气管炎、间质性肺炎,导致循环、呼吸衰竭加重而死亡。
  • 摘要:患儿经产前检查诊断为21三体综合征,入住医院引产终止妊娠,院方在诊疗过程中存在收治病人没有严格把关执行国家相关政策,知情同意告知中存在不全面、不准确、不客观,在手术过程中没有按照规定在手术室中进行羊膜腔内注射,注射后没有严密观察患者病情变化,没有安排患者进产房待产,当患者出现宫缩后医生未能及时到场处理,致使胎儿活产在病房的马桶内。根据以上情况分析,院方应对胎儿的活产承担全部责任。
  • 摘要:经过尸体检验,尸长103cm,全身尸僵已缓解,背部及四肢未受压处暗红色尸斑;面部大面积皮下出血,颜色深浅不一;右眼球结膜充血,广泛性头皮下血肿;四肢躯干存在大量点、片状表皮剥脱及皮下出血,颜色深浅不一;大小便失禁。解剖见硬脑膜下血肿,脑疝形成。双侧肋间肌部分出血,肺、肝、胃不同程度的淤血。余未见明显损伤。根据尸体分析,女童年龄大约在5-6岁之间。尸体头面部大面积皮下出血及四肢点、片状皮下出血,以及体表多处软组织损伤,不是一次形成,是多次间隔殴打所致,符合家庭暴力致伤特点。
  • 摘要:本例患者头部外伤较重并伴有蝶窦外侧壁骨折;鼻腔反复大量出血;辅助检查见右颈内动脉眼动脉起始部位动脉期异常染色,起始部位前内侧存在病变,印象:右颈内动脉眼动脉段假性动脉瘤。分析案情并结合临床资料,该案例符合颅底骨折伤及颈内动脉眼动脉段而形成假性动脉瘤。此类动脉瘤为血肿机化形成的一层纤维结缔组织,无动脉壁结构,故结构脆弱,在动脉血流冲击下极易发生破裂出血,若治疗不及时,极易致命。本例患者因头部外伤致颅底骨折而伤及颈内动脉眼动脉段形成假性动脉瘤,符合间接损伤颈内动脉引起。根据《人体重伤鉴定标准》司发[1990]070号标准第五十二条之规定,该患者评定为重伤。
  • 摘要:根据法医临床检验结果分析,梁某头面部损伤符合带棱边硬质条形的钝性物体形成,且为外力一次作用形成。现场的椅子凳面棱边与下方木框棱边距离为6cm,与伤者面部两处伤口距离一致,面部与现场椅子碰撞可以形成伤者的损伤。综合法医临床学检验和现场模拟实验,可以认定梁某面部损伤符合摔倒时面部与椅子碰撞形成,不符合打击形成。
  • 摘要:本案中伤者左踝活动不能有两方面原因导致:左内外踝骨折伴脱位为原发直接损伤,与外伤存在直接因果关系,系导致左踝出现活动障碍的根本原因;伤者本身不配合治疗,导致伤情加重。伤者伤后X线片见左内外踝骨折并踝关节脱位,2012年12月20日X线片见左内外踝骨折,断端均移位,外侧关节间隙狭窄,可见,保守治疗不适合伤者,其伤情逐步加重,应当采取手术治疗。然而伤者先后两次拒绝治疗,延误最佳治疗时机,放任了损伤后果扩大的出现(后因其左踝部疼痛、肿胀、畸形、活动不利,摄片示左双踝骨折伴半脱位(陈旧性),恢复欠佳,遂入院行踝关节融合术治疗)。因此,伤者主观存在一定的过错,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故事故参与度以75%为宜。在伤残等级评定案件中,应当首先明晰伤者目前损害后果是否全部由损伤直接导致,若为多种因素共同造成,应认真分析因果关系,先进行事故参与度评定,后进行伤残等级评定。
  • 摘要:大叶性肺炎是由肺炎双球菌感染引起的急性肺实质炎症,好发于青壮年男性,主要病理改变为肺泡渗出性炎症和实变,临床上往往起病急骤,重症者可出现周围循环衰竭,并发感染性休克。王某在静脉点滴抗生素治疗过程中,突然发病死亡,很容易误认为药物过敏导致死亡,根据尸检所见可排除药物过敏死亡。医方诊断为胆囊感染,但是根据王某的体征、辅助检查及尸检所见,医方胆囊炎诊断依据不充分,存在误诊,此外医方还存在先锋类药物使用不够规范,对患者病情的严重性估计不充分,没有进行相关告知的医疗过错。然而,王某系重度感染性休克死亡,且感染已经弥漫全身主要脏器,其死亡主要为其自身疾病导致,与医方过错诊疗行为并不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因此,本案并不构成医疗事故,但院方在诊疗过程中还是存在一些欠缺应引起重视。
  • 摘要:本例鉴定的争议点在于颅脑外伤、呕吐、窒息及昏迷之间的关系。本案中受害人伤后CT检查即发现有左侧额叶脑挫伤,伤后6h复查CT示脑挫伤较前吸收。证实受害人因外伤导致脑挫伤存在,但随着治疗的进行,脑挫伤有好转的迹象,且伤后一直未出现严重的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伤后16h,患者突然呕吐,随即出现胸闷、呼吸困难,进入昏迷状态,此时监测脉氧仅为40%。颅脑外伤引起脑水肿、脑肿胀后可以在伤后短时间内出现恶心、呕吐等症状。本例受害者年纪较大,所受损伤部位多,呕吐时不能及时侧身或转头,发生误吸的几率明显增大,其昏迷应为误吸后窒息引起大脑缺氧导致昏迷,但此时昏迷并非颅脑外伤直接导致的,应为治疗护理过程中的意外情况。人体重伤、轻伤标准中规定鉴定时,应依据人体损伤当时的伤情及其损伤的后果或者结局,因此,对此案中伤者伤后出现长时间浅昏迷不进行损伤程度的评定,其他损伤根据《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相关条款评定为轻伤。
  • 摘要:本例医方在治疗胸外伤、失血性休克时,输血、输液、纠正酸中毒方面无不当之处。邢某被剪刀刺伤右胸,两处伤口位于右胸部锁骨下锁骨中线处,就损伤位置及凶器长度来说,可以造成主动脉损伤。入院后胸部CT示前上纵隔增宽,说明出现了主动脉损伤的影像学改变。然而未能引起医方注意,医方未能行进一步检查,早期及时发现邢某主动脉损伤,存在漏诊漏治的医疗过错。故认定患者的死亡与医方存在因果关系,最终判定此事件构成一级甲等医疗事故。
  • 摘要:本例伤者在与人争执的过程中,腰部未发生过度屈曲,腰部未见明确损伤,伤后检查X线片示:L4椎体前上缘见一高密度片状影,边缘齐,有皮质,与椎体间隙平直、光整,且与伤后3个月、6个月的影像学改变一致,不符合骨折愈合的影像学变化规律,故排除椎体骨折。对于脊椎骨折的鉴定,必须要详细了解伤者的受伤过程,确定骨折部位是否遭受直接或间接的暴力,找出骨折或排除骨折的依据,仔细全面检查,确定体表外伤案情是否一致,必要时进行动态观察,根据骨折愈合过程,进行多次影像学检查,前后进行对比。
  • 摘要:本案致伤物为铅笔,垂直由颈前插入椎体,创道较长,并有椎体内异物,对人体创伤较大。但伤者颈部重要血管、神经均未受损害,创道周围水肿、渗出及炎症不严重,未造成呼吸困难、吞咽困难、肢体活动不能及其他神经系统体征。依据《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第五十一条、五十七条之规定,不构成重伤。伤者椎体内有异物残留,有椎体骨折,依据《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第四十三条之规定,评定为轻伤。
  • 摘要:本例张某为青少年,既往并无骨化性肌炎病史,仅左肘部发生骨化性肌炎,且与2010年6月8日外伤致骨折部位相吻合,其他部位并未出现骨化性肌炎改变,故而,可排除进行性骨化性肌炎,明确外伤性骨化性肌炎诊断。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16180-2006《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第七级20项之规定评定伤残七级。
  • 摘要:本例作为关键证据的两张CT片,初次鉴定时曾经请某三甲医院影像科主任医师会诊,均未能提出两张片中的“姓名”、“脑中线”的问题,完全采信了临床医师治疗和会诊时的报告而作出了错误鉴定。再次鉴定审核时,由于没有完全依赖临床专家的意见,认真细致读片比对,从而发现了两张CT片中姓名的不统一与脑中线结构的差异。因此成某受伤当日显示“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的CT片非其本人所摄,不宜以“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评定为轻伤。
  • 摘要:文章对电击伤、电线拦截伤、高位撞击损伤、挤压损伤等四种铁路事故车上人员损伤的特殊类型损伤进行分析,铁路事故引起的损伤有其自身的特点,通过对铁路事故中车上人员特殊类型损伤分类分析,有助于分析判断该类损伤的形成机制和特点,对进一步明确损伤或者死亡的性质有一定的作用。
  • 摘要:为了能正确地对铁路行车伤亡事故中生前辗轧和死后辗轧进行鉴定,法医工作者应及时详细了解案情,调查走访,仔细勘查现场,认真分析损伤特征,确定损伤方式。
  • 摘要:通过对该交通事故的法医现场分析、尸体检验、物证检验,首先,确定是一起交通事故。其次,确定了就是该出租车所形成的交通事故。再次,认为死者在发生交通事故前已睡到在公路上。过程中法医会同事故处理人员对李某进行了耐心细致的解释,李某对分析无异议,认为自己造成交通事故导致他人死亡,且承认右后轮的血迹是其在车停稳后自己擦掉的,积极配合交警部门处理事故。
  • 摘要:根据车上物体分布位置及驾驶员与乘员所处位置不同而产生某些较特征性的损伤,进行驾乘关系的分析.死者张某体表多处损伤呈一侧分布(右侧),其死亡原因主要为头部损伤,符合摔跌伤的特征。伤者王某体表损伤以面部为主,其损伤形态主要为擦伤,符合与较大面积物体接触摩擦形成,其两大腿内侧见不规则状皮下出血,符合撞击时大腿内侧与油箱作用形成。结合现场情况,此次事故肇事摩托车为正面与墙面撞击,后向右侧翻倒,分析驾车人可由于惯性作用头面部与墙面接触形成损伤,其面部损伤严重,因驾车人因手握车把等原因,不易形成摔跌伤,而根据摩托车结构特点,驾驶人前方为油箱,撞击时因惯性作用可导致驾驶员大腿内侧软组织损伤。而乘车人位于驾车人后方,正面撞击时前方有驾驶人“衬垫”不易形成撞击伤,乘车人在乘坐摩托车时相对不易固定身体,易形成摔跌伤。王某为驾车人,死者张某为乘车人。
  • 摘要:通过分析本例脑外科手术后癫痫的过程,并进行医疗过错评定,认为医疗机构在丁某的治疗过程中存在严重过错,其过错行为与丁某损害后果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
  • 摘要:针对本医疗纠纷案例,在法医临床鉴定实践中,眼科治疗的医疗纠纷案例是一项既要求鉴定人具有法医临床学知识,又要求具有眼科专业方面的临床经验。本例医疗纠纷案例存在以下方面的问题:患儿诊断为右眼先天性白内障,且已有4年之久,处在长期视力不佳的状态。由于长期没有得到有效的光线刺激,使得感光细胞功能障碍,视神经末梢长期得不到有效刺激,会出现视神经废用性萎缩,最终导致失明。本患儿术前视力检查:右眼视力0.25,左眼视力0.3,均提示患儿视力很差,存在双眼视神经发育不良的可能性。患儿术后一直处于昏睡状态,且持续一段时间出现呕吐,出现体位性呕吐,右鼻腔液体流出,右眼睁不开现象。提示出现眼压、颅内压增高,术野缝合不密闭致房水持续外溢,经鼻泪管从鼻腔流出。患儿第二次入院是因为右眼先天性白内障术后伤口裂开,更进一步印证了之前存在眼压增高致术野伤口裂开的事实。出现眼压、颅内压增高,鼻腔液体持续流出情况时,院方没有及时采取有效的处理措施,同时也没有进行细致的观察病情的变化,在病情没有稳定的情况下给患儿出院,致使右眼先天性白内障术后伤口裂开没能及时发现和处理。院方在诊疗行为方面存在不足。
  • 摘要:针对本案闭合性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后感染的诊疗过程进行分析,医院医疗行为对被鉴定人“左足第一跖楔关节脱位合并跖骨基底、内侧楔骨粉碎性骨折、左足第2,3,4跖骨基底闭合性骨折切开复位、脱位复位克氏针内固定术后感染”存在主要因果关系。闭合性骨折,肿胀严重,皮肤发生水泡者,又无紧急手术适应证时,应暂行外固定或牵引,抬高患肢。待肿胀消退,痂皮脱落,皮肤洁净后再行手术。
  • 摘要: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但是法医鉴定方便及时,能专业性地公正、全面收集原始凭证,法医鉴定提前介入,能有效地控制局面,防止矛盾激化,法医鉴定突出问题,着重于损害赔偿,是解决医疗纠纷的一种有效方法,法医鉴定与医疗事故鉴定相辅相成,法医鉴定在目前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下具有足够的生存空间。
  • 摘要:笔者在实际检案中,遇到一例由于医疗水平差导致螺钉进入椎管致神经根断裂,从而导致腓总神经功能严重障碍的案例,本案后来经市医学会鉴定为三级丁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经司法部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医院在第一次手术时未能充分保护腰部神经,导致神经损伤,未尽到高度注意义务,内固定的位置不理想,存在过错,与郑某右下肢神经功能障碍及过早取出内固定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系主要因素,参与程度拟为60%-80%。
  • 摘要:综合案情调查、法医学检验及多家病历资料记载,最终法医认定夏某右耳鼓膜前下方为裂隙样外伤性鼓膜穿孔,其穿孔上缘有一圆形血痂。据此,纠正了医院最开始“针尖样鼓膜穿孔”的误诊,依据《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第十一(二)条之规定,评定为轻伤。
  • 摘要:通过案情分析及尸表检验,死者刘某急腹痛诊断为胆囊结石笔者认为是误诊,理由为:病人入院后只做了血常规及B超检查,遗漏了根据腹痛的诱因,始发的时间、部位、性质、转变过程进行淀粉酶的实验室检查。胆囊摘除术见胆囊内有少量泥沙样结石,且病人入院时未出现右肩或右肩下牵涉痛或放射痛。心血淀粉酶实验室检查:560 Somogyi单位(正常值32-326Somogyi单位)明显升高。法医病理学诊断:急性出血性坏死性胰腺炎。另外值班医生给术后的病人多次注射杜冷丁,掩盖了病人真正急腹痛的临床症状,从而延误了正确的诊断。
  • 摘要:通过案情分析、尸体检验,认为朱某系在右肱动脉离断、失血性休克基础上,医疗行为失误刺破右锁骨下静脉、右头臂静脉致失血性休克进一步加重,最终因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目前医疗事故一般由医学会主持鉴定。但本案法医病理检验鉴定过程中发现医疗操作失误明显,且该医疗事故对朱某死亡构成主要因素,因此认为应由法医在鉴定书中做出明确说明为妥。
  • 摘要:分析了两例医疗损害是否存在过错的法医鉴定,认为由于医疗过错与医疗事故存在相互因果关系,往往不可分割,为防止医疗事故鉴定一家独揽局面,笔者建议有关部门将医疗事故鉴定纳入到司法鉴定中来,形成完整的司法鉴定体系大格局。司法鉴定实践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实施,为司法鉴定提供了法律依据,他将指导今后司法鉴定实践,使之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对完善、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产生深远的意义。
  • 摘要:通过对两例陈旧性损伤的鉴定分析,笔者认为应:详细了解病史。对于过去是否有外伤史或有损伤的医学特殊检杳,伤者不一定都告诉检验者,必须通过办案单位的调查材料及嫌疑人的供述,确定原来损伤时间、就诊医院,并查阅病历资料;损伤比较见真伪。损伤程度受多种因素影响,如医疗条件、医学资料、鉴定时间、受伤者合作态度、受伤者健康状况、现场等,综合比较损伤形态是否一致,受伤时间是否相符,对于关节脱位的,要考虑创伤性关节脱位的后遗症——习惯性关节脱位。受伤后体表无损伤,复位后不影响其功能,应为习惯性的,非完全系本次损伤造成。
  • 摘要:经过法医学检查,笔者认为,颈部皮下及深部组织积气必须要有吸气或呼气造成的压力才能形成,而吸气或呼吸只能通过颈部气管完成,逆推只有颈部气管损伤才能导致颈部间隙广泛积气。故根据《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第十九条之规定,评定为轻伤。
  • 摘要:笔者认为根据当事人右后背部伤痕长7cm,虽然原始创口不长,救治过程中进行了延创,但其创口较深,延创探查应该认为有必要。原始病志中记载创口深10cm,虽然不准确,但根据手术记录记载的创道深度结合成年人竖脊肌厚度等分析,创道长度至少在6cm以上,综合分析,按照轻伤标准第二十一条认定轻伤比较适宜,也符合吴军等编著的《人体损伤程度司法鉴定指南》中关于盲管创鉴定的释义。若认为盲管创道深度不准确,可行B超及磁共振检查确定创道深度则更为精细。此例损伤的当事人原始损伤不太重,但后期医疗因素参与后给损伤的鉴定带来一定的影响。当事人是否应该进行开腹探查术,手术指标是否够等,鉴定人员无权干涉,但在鉴定中应去除过多参与的医疗因素,还原原始损伤,准确鉴定是鉴定人员的职责所在。
  • 摘要:通过案情分析、现场勘查以及尸体检验,认为因体表未发现明显损伤,故可初步排除外来机械性外力损伤致死。死者颈部被尼龙绳缠绕四圈,可检见索痕宽0.6cm,索痕深0.2cm,故不排除机械性窒息死亡。死者为一青壮年男性,独居一室,门锁完好,门锁处于反锁状态,现场较安静,未见翻动及打斗痕迹,财物未发现丢失,全身赤裸,外生殖器被塑料袋及绳子捆绑,颈部及肢体被绳子捆绑,体表未检见索痕以外的其他机械性损伤,故分析李某符合性窒息意外死亡,对于案件性质,未定性为刑事案件,因此未进行尸体解剖。
  • 摘要:本例死者生前口服草乌药酒,先后出现口舌发麻,恶心、抽搐等乌头碱中毒症状,进行性加重,结合毒物化验结果,确定为乌头碱中毒致死。本例尸体检验见尸斑暗红色,指压褪色,口唇、指甲紫绀,上下睑结膜有出血点,心脏表面有散在出血点,双肺浆膜下有散在出血点等窒息征象,考虑为乌头碱作用于延髓,使延髓麻痹出现呼吸抑制。所以,在窒息性死亡的尸体检验时,如排除了机械性窒息外,应考虑到乌头碱中毒可能。
  • 摘要:介绍了四个对水中尸体进行法医学检验的案例,认为对于水中的尸体,不能以偏概全,片面夸大水的作用,对于水中尸体伴有的损伤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当对损伤进行深入解读之后,如果不能排除生前遭受攻击的可能性,应强调加大侦查力度,只有将法医对水中尸体损伤的认识和侦查结合起来,才能更好的判断死亡方式。
  • 摘要:为探讨重大伤害案件的规律性,笔者针对2008-2012年5年间成都市成华区辖区内重伤鉴定进行了回顾性分析.2008-2012年间,总体发案率呈逐年递增的趋势,且受害人中以14-40岁的男性居多。成都市成华区地处城乡结合部,常住人口大约55万,流动人口约20万,两者比例为11:4,其中,农村及外来人口中无固定职业者占很大比例,这群人流动性大,社会活动频繁,人员结构复杂,接受教育的程度和文化素质普遍偏低,法制观念及法律意识淡薄,容易发生重大伤害案件。发案时间主要集中在工作的8小时以外,这段时间是人们社交活动相对集中的时间,也是休闲人群相对集中的时间,公共场所,特别是餐饮娱乐场所、农贸市场等人群相对集中、人流量大的地方成为案件易发、高发地。致伤凶器以锐器居多,其中,很大一部分是管制刀具,原因多为政府对火器类有重大杀伤力的致伤器械控制得很严,而对其它致伤工具管理较松有关。同时,社会上锐器种类繁多、易取得和携带方便亦有一定的关系,损伤部位以胸腹部损伤为主,其次是头面部,这与人的习惯动作、人体解剖学特点有很大关系。建议对市民进行普法教育和犯罪成本教育,增强其法制观念,提高其自身防范能力。特别要加强对外来人员中无固定职业者的管理,随时掌握他们的思想状况,及时纠正不良思想和行为的发生。加强对娱乐场所、农贸市场等公共场所的管理,尤其要作好定点执勤,流动巡逻,特别是夜间巡逻等相关工作,增加法定节假日的巡逻警力。加强对管制刀具的管理,保障群众生命安全,尽量减少潜在的社会治安隐患。
  • 摘要:在涉及人身伤害的各类案件中,故意伤害案是最常见的案件之一。故意伤害案有轻微伤、轻伤、重伤、伤害致死四种结果。而这四种结果均须由法医鉴定人依法作出鉴定后,方能成为办案的依据。本文2个案例均为伤害致死案件,且初期均已分析为多人作案。案例1中尸检所见损伤广泛,损伤特点一致,均符合钝器(拳脚等)伤的特点,但根据初期侦查线索,分析多人作案可能性较大,因此在确定致命伤的同时,将非致命伤分别评定损伤程度,案件侦破后,使不同行为人的不同行为后果受到不同程度的处罚。案例2中尸体检验见锐器砍伤和巨大钝性外力损伤两种截然不同的损伤方式,分析2人以上作案可能性大,通过分别对两种损伤定性,使行为人均受到了应有的处罚。综上所述,在法医学鉴定实践中,鉴定人一定要做到细致、全面,避免思维局限,要将本专业知识与相关专业知识融会贯通。对于可能有多名行为人的伤害致死案件,不能满足于过去的对死亡原因的认定,案件性质的判定,或者简单的作案时段、致伤物推断,更要对作案手段、作案动机目的、作案人数、作案过程、作案人恃点等进行深入分析,既要重视致命伤的检验,又要重视非致命伤的成因和定性,尽量全面地提供案件侦破、审理所需要的专业技术支持,直接深入到案件的审理和处理,甚至定罪量刑。
  • 摘要:法医学活体损伤检验鉴定中经常遇到手指缺损情况,缺损部位常为末端,致伤方式多为人咬伤所致.笔者现就人咬伤致手指末端缺损因采取不同的治疗方式,而对鉴定结论产生影响进行简要讨论,影响手指缺损痊愈的因素有就诊时间、医疗机构的操作规范程度和医疗水平以及自身因素:年龄、性别、营养状况、心理因素等,在实际工作中遇到的案例,大多数情况都没有争议地依据相关鉴定标准做出了客观的评定。但是有少数案例因为受前述因素的影响,原始损伤的损伤程度在轻微伤范畴的,因为采取的植皮术、截指术等医疗方式,有的损伤最终达到了轻伤标准相关条款的规定。因此笔者认为应制定统一的规范性标准,去规避这种不确定因素的影响,期盼更加科学、更具可操作性的标准尽快出台。
  • 摘要:分析本强奸致阴道纵膈断裂案例,并进行法医学鉴定,根据《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第四十一条:阴道撕裂伤、子宫或者附件损伤,本例阴道纵隔裂伤属阴道撕裂伤的一种特殊情况,故可参照该条鉴定为轻伤。
  • 摘要:52例纠纷多发生在县级医院,这和县级医院承担了大量常见病的诊治,死亡案例发生多,纠纷相应也较多,作者参加的鉴定为次要责任以上的较多,共33例,占63.46%,这可能与因委托医学会进行鉴定的,当事人已发现了医方的过错,且经双方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等因素有关。定责时应根据疾病(伤)、医疗过错对损害后果所起的作用综合评判。确定、分析死因,对医疗行为进行审查,听取医患双方对医疗行为、有无过错及是否承担责任的陈述,对事实部分如有出入,如当事人有无签宁,则应以文字依据为准,审查医方诊断行为是否准确、全面、穷尽。是否遵循先物理检查,再辅助检查,先无创再有创,有无鉴别诊断。治疗方面,有无充分告知病情并影响患者的选择,对外科病人手术选择的时机、方式是否恰当,术中有无粗暴操作等,对病情的观察是否密切,病情变化时,救治措施是否得力。
  • 摘要:通过案情分析,并结合病史,进行法医鉴定,患者神志清楚,精神正常,检查合作。右前臂内侧lOcm×8cm植皮手术疤痕,右侧腕关节及肘关节活动度部分受限,右手拇指、食指屈伸受限,右手肌力Ⅳ级,局部感觉轻度减退。对照《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相关条文及医疗侵权鉴定相关规定,构成九级伤残。静脉给药出现外渗,与解剖因素、生理因素、药物因素、静脉注射部位和医源性因素有关,属医疗并发症。本案中患者因病情需要表阿霉素,又因经济因素拒绝护理人员推荐安全性较高的PICC置管给药方式而选择风险较高的静脉滴注给药,存在一定过错;院方在患者化疗过程中观察不及时,处理不到位,4天后患者出院时院方对药物渗漏可能造成软组织坏死的结果未给予足够的重视,指导患者自行观察不到位,后期患者右上肢注射部位出现硬节时处理不积极主动,是患者最终出现右上肢残疾的人身损害后果主要原因。
  • 摘要:通过案件分析及病史资料,作者发现本例损伤引起的蛛网膜下腔出血的诊断结论存在疑点,结合伤者为一名多年资脑外科医生,此例鉴定应谨慎处之,不能仅按伤者提供的病史资料,单凭一次CT检查及脑脊液检查阳性而认定蛛网膜下腔出血诊断。此次医患纠纷双方通过办案部门多次协调,最终达成和解,本例法医鉴定虽未形成最终结论,但本人认为还是有值得总结的地方与大家共享:在日常损伤鉴定工作中,鉴定人员对具有特殊职业的被鉴定人,一定要引起警惕;鉴定人员在鉴定时一定要遵循损伤形成的科学规律,即什么程度的外力会导致什么程度的损伤,什么程度的损伤会出现什么程度的临床征象;鉴定人员在得出鉴定结论的过程中,一定要仔细审阅伤者病史资料,认真查阅案情调查情况,专业问题一定要邀请专家会诊,分析论证要科学严密、环环相扣,只有这样才能给出科学正确的鉴定结论。
  • 摘要:法医损伤检验鉴定,必然要引用医院的病历材料,因此也就存在采信问题,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可采取三个方案,赋予在司法机关设立的鉴定机构更大的权威性;设立一个理想中权威鉴定机构,由公、检、法、司、卫共同管理;司法机关外部设立的鉴定机构可以进行国家允许认可的各项鉴定工作,其中也可包括病历材料的真实可靠性鉴定。
  • 摘要:通过案情分析及法医学检验,认为林某某的面瘫表现与发生纠纷当日的损伤无直接明显因果关系。结合面神经炎致面瘫为一种常见疾病,可认为该伤者的面瘫与本次纠纷为一偶合事件。林某某左侧面神经麻痹系外伤造成的客观依据不足,该神经损害应系病理性,因此不属于两部两院制定的《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规定的鉴定范畴,故其周围性面瘫不宜评定损伤程度。
  • 摘要:通过案件分析、衣着检查、尸表检验及解剖检验,结合案件调查分析黄某生前未遭受明显暴力损伤,综合分析认为黄某系冠心病发作致猝死。通过对死者黄某的尸体解剖和病理检验,查明了黄某的死因,消除了家人对其被投毒或农药熏死的疑惑,成功的化解了一场社会矛盾。
  • 摘要:本文将从直接外力和间接外力两方面来阐述颞颌关节损伤的分析,颞颌关节损伤随着检查技术的进步,CT,MIR对于骨折及关节损伤都可明确诊断。损伤程度的评定,骨折除罕见的下颌骨骸突骨折,均可以“颅骨单纯性骨折”之条款评定轻伤;涉及功能损伤的,轻重伤标准中均以张口度衡量,而实际上咀嚼、语言、表情变化等动作中,关节转动与滑动均有参与,笔者认为条款欠细化,应按转动70%、滑动30%比例综合评定,而功能损伤评定时间宜在治疗终结后3-6个月检查。
  • 摘要:针对当前贯通创在损伤程度鉴定中存在的问题,本文通过对一例贯通创损伤程度鉴定的案例分析,综合考虑贯通创的特殊性及对身体危害程度的严重性,并比照浙江省公安厅、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司法厅印发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有关条款的适用意见(试行)》的基本适用原则第十条第四款规定的跨部位创口的计算方法,提出此种类似的计算方法,即先测量皮肤创口长度与创管长度,再分别除以两院两部《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肢体累计创口15cm、单个创口10cm的规定长度,再将两个数据相加,如大于1,则根据相应条款评定为轻伤;如小于1,则评定为未达到轻伤程度。按照该方法,本例的计算公式为(2.5cm+3.5cm)-15cm+6.5cm=10cm=1.05,结果大于1,该损伤程度应鉴定为轻伤。
  • 摘要:笔者就日常鉴定中遇到的两例楔状缺损的牙齿损伤案例进行分析探讨.根据楔状缺损破坏牙体组织的深浅将楔状缺损分为三度:Ⅰ度为浅型缺损即牙颈部牙骨质缺损,缺损深度为0.1mm-0.5mm;Ⅱ度为深型缺损即缺损达牙本质浅层,缺损深度为0.5mm以上至未穿髓;Ⅲ度为穿髓型缺损即缺损达牙本质深层或穿髓。例1中不宜对其牙齿折断进行损伤程度评定,外力作用为牙齿折断的促进因素。例2中对照《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相关条款,其牙齿损伤构成轻伤。在日常鉴定中,遇到牙齿脱落或折断的伤者,尤其是口腔软组织损伤较轻、牙齿脱落或折断较多、年龄偏大的伤者,应对其口腔牙周组织及牙齿进行全面系统检查,并了解伤前口腔疾病情况,如牙体缺损、牙隐裂、牙龈炎、深龋齿作过根管治疗、牙内吸收等,并摄口腔全景X线片,从而明确其是否患有牙体牙周疾病,并结合伤后医院初诊及治疗愈后情况,综合分析,准确的评定其损伤程度。
  • 摘要:通过两例人工流产致医疗纠纷案例,可以发现早孕行人工流产应引起警惕,之所以误诊,一方面与疾病本身罕见,基层医院设备条件有限、医务人员经验不足有关,另一方面,基层医务人员的责任心不强,体格检查不仔细,辅助检查不到位,急于诊断,盲目操作,是引起医疗纠纷的主要原因。
  • 摘要:本文通过对2例毒鼠强中毒者损伤程度的法医学鉴定案例进行分析,《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中没有明确规定何种程度的毒物中毒构成轻伤,其中有关的规定是:总则第二条“轻伤是指物理、化学及生物等各种外界因素作用于人体,造成组织、器官结构的一定程度的损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碍”,第五十二条“其他物理性、化学性、生物性损伤,致人体组织、器官结构轻度损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碍的比照标准相关条文”。“轻伤标准”中的轻伤与一般意义上的轻伤有着本质不同,严格讲,“轻度标准”所规定的轻伤指的是中等严重程度的损伤。本文中,根据中毒者1毒鼠强中毒的临床表现,认为毒鼠强中毒已对中毒者1的人体造成一定程度的损害,符合“轻伤标准”的规定,故评定为轻伤。据《人体轻微伤鉴定标准》中的有关规定,“物理、化学、生物因素所致的轻微损害”属轻微伤。本文中,中毒者2的毒鼠强中毒与此相符,故评定为轻微伤。可见,毒鼠强中毒损伤程度评定的关键是根据中毒者的病史、体检、化验等病历材料,以及经过一段时间是否仍遗有脏器损害,确定中毒的严重程度,然后再按照轻伤、轻微伤的标准对损伤程度作出评定。
  • 摘要:本文作者收集2005年至2012年8年间所受理的年龄在50岁以上的65例牙齿损伤的案例资料,作统计并对其进行分析,65例全部为中老年人,因年龄较大,伴有不同程度龋病、牙龈炎、牙周炎等牙病46例,占大多数,成伤机制均为直接钝性外力作用所致,常为多个牙齿同时受伤,并伴有不同程度的口唇粘膜损伤、牙龈撕裂或牙槽突骨折。在157枚伤齿中,切牙占64% (101枚),说明切牙位于牙列前部,易于暴露,且为单根牙,因此受到打击时最易受伤。因此不能简单的按照鉴定标准进行伤情评定,需全面掌握情况(如拍摄牙X线片、调综合分析病与伤之间的关系,综合评定才能做出正确的鉴定结论。《人体损伤鉴定标准》中都对牙齿给予了充分的重视,脱落七颗定重伤,两颗可定轻伤。可是却没有将人的年龄及康复能力计入其中。中老年人牙齿脱落时牙齿使用已久,多伴有或轻或重的牙龈萎缩和松动,折断或脱落要比青壮年人容易。因此笔者认为应将标准细则化以便在鉴定机构社会化之后更好的应用于损伤鉴定中。
  • 摘要:本文案例,横纹肌溶解症并发急性肾功能衰竭诊断明确。对其进行损伤程度评定时,存在两种不同意见:两伤者均遭受他人较长时间殴打,致多部位受伤,损伤范围广、面积大,但体表损伤轻微,不符合创伤性RM。其特点为年轻人,平素体育锻炼较少、体质较弱(办公室人员),短时间内运动强度较大,符合过度训练导致的NRM。外伤不是导致RM并发ARF的唯一直接原因,故不作损伤程度评定,综合分析外伤为辅助因素。两例均外伤史明确,多部位受伤,损伤范围广、面积大,调查未发现本次外伤前曾患有肾病、肾炎或慢性肾衰等疾病及其他引起RM的病因,虽体表损伤轻微但损伤是存在的,且对机体发生了作用,符合创伤性RM。对照《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第二条、第五十二条、比照第三十六条评定为轻伤。作者比较同意第一种意见。
  • 摘要:本案中王某因全身多处挫伤及双上肢长时间(长达10小时)的绳索捆绑,导致皮下肌肉出血坏死,特别是右手掌背侧肌肉坏死溃烂,坏死的肌肉释放出大量的细胞内成分,如肌红蛋白、钾离子、肌酸、肌酐;组织分解产物如乳酸、磷酸等,还有血管活性物质,组织毒素等有毒物质,导致全身中毒及急性肾功能衰竭。符合挤压综合征的诊断。鉴定意见为:王某的损伤为重伤。
  • 摘要:通过案件分析、现场勘查以及尸体检验,并经过法医学分析,明确了死者死亡时间、死亡原因、致伤工具、作案动机等。本案中嫌疑人程某长期心理变态,以体格健壮老年男性为侵害对象,趁被害人单独外出活动之际,用随手取来的木棍将被害人击倒,然后脱下被害人衣物,用木棍反复击打、擦划受害人会阴部、双大腿内侧,从被害人精神、肉体上所受的痛苦中获得心理。生理上的满足。
  • 摘要:文章简单叙述了医疗行为对法医临床检验鉴定造成不良影响的几种常见情形,针对这些现象,笔者建议应及时有效固定损伤信息。在实践中,应尽可能早地接触伤者,对损伤的原始形态进行检验,用影像材料对损伤信息进行固定;如果条件不容许获取损伤原始形态信息,也要尽快接触主治医生,要求医生对损伤的原始形态进行记录和证明,用文字材料对损伤信息进行固定,这是进行准确有据鉴定的根本前提。尽快制定颁布新的鉴定标准。《人体重伤鉴定标准》和《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均颁布实行二十几年,完全同当前医疗技术发展相脱节,不适应当前实践的需要,针对长期以来鉴定标准中存在的问题,结合医疗技术的发展情况,重新制定和颁布新的鉴定标准,是改变目前诸多尴尬局面的根本基础。不断完善更新鉴定标准。医疗技术的发展是迅猛而实时的,与之相适应,鉴定标准不能制定后一颁布了之,应该成立一个由相关部门的专业人员组成的工作小组,负责收集新标准存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跟踪医疗技术的最新发展,对标准进行实时完善更新,这是使标准适应实践需求的根本保证。
  • 摘要:为了达到某种目的,自己或授意他人对自己身体造成伤害的,或故意夸大、改变原有伤情,称为造作伤.本案例中通过认真勘查黄某卧室,如黄某所述头西脚东侧卧位,因床西头被方桌、墙面包围,人侧卧位时颜部向上,头顶部被床头阻挡,他人根本无法站在床边打击到黄某头顶部。勘查现场墙面、枕头上有擦拭状血迹,分析黄某陈述,只能在黄某被打击过程中形成上述血迹。而斧面打击头部只能形成溅落状或抛甩状血迹。因此证明黄某所述与现场勘查情况不符,有力的证实了其为造作伤。
  • 摘要:对于肌电图结果进行分析和诊断时,要综合分析插入电位、肌静息和收缩时的肌电变化及神经传导速度的情况。插入电位异常,多见于神经损伤后的8-14d,也可见于神经再生期。插入电位减少或消失,多见于严重肌纤维萎缩。自发电位的出现主要见于下位神经元及周围神经的病变,一般在受损伤18-21d后出现。随意收缩时,多相电位增多可见于神经源性损害和肌源性损害。神经源性损害,运动单位的总数减少,周围神经病变运动单位平均波幅正常或减低,前角细胞损害波幅增高,肌电电位的平均时程增加。肌源性损害,轻收缩时,运动单位电位增多,强收缩时运动单位的总数不减少,仍呈干扰型,但波幅明显降低。对于神经传导速度,前角细胞病变时传导速度稍减慢,周围神经病变时明显减慢,肌肉病变时正常。关于周围神经损伤的认定,在法医学鉴定时要注意损伤时间与肌电图改变的关系,掌握肌电图检查的时间。此外,要注意随意收缩电位中运动单位的数目多少和电位的大小受被试者是否配合影响,分析时要注意有无其它异常电位。神经传导速度受测试部位、被检者年龄、局部温度等因素影响,法医学鉴定中应与健侧比照。一般地说:周围神经内仅有少数神经纤维受损,并不影响运动神经传导速度,但少数神经纤维受损,可引起诱发波波幅的下降和时限的延长。神经完全断裂后,在3-5d内有时也可以诱发出电位,只有轴突变性时,传导性才消失,对于周围神经或肌肉、肌键损伤,伪装或夸大运动功能障碍的鉴定例可做诱发肌电图检查,观察肌肉的收缩情况。
  • 摘要:根据《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第四十二条之规定:损伤致孕妇难免流产的构成轻伤。结合两例案件及查阅相关文献资料,本作者认为,关于外伤性流产的法医学鉴定,必须把握以下要点:须有明确的外伤史:鉴定过程中,须查明伤者受伤经过,暴力大小、方向及受伤部位,尤其要注意有无腹部外伤史。明确外伤与先兆流产出现的时间关系:间隔时间的长短可反映外伤与流产之间有无关联。相关的文献报道显示,外伤性流产患者多于受伤当日出现宫缩样疼痛和阴道出血等症状。对于外伤后数日甚至多日才出现先兆流产征象的案件,应谨慎判断,且须有其他证据或病历资料来佐证外伤与流产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方可做出外伤性流产的结论。须有辅助检查结果证实伤前妊娠存在:根据停经史、超声检查及HCG检测多可以做出是否存在伤前妊娠的判断:对阴道排出物应做病理检验,这样既可以确定妊娠产物,同时可发现胚胎或胎儿有无异常。注意外伤与非外伤性流产的鉴别。流产的原因复杂多样,其中遗传因素、自身免疫因素及内分泌异常是流产的常见原因,而健康孕妇受到一般程度外力,有时甚至是较重外伤也不一定发生流产。因此,必须全面了解被鉴定人情况,包括伤者既往健康情况、妊娠生育史、是否有家族遗传性病史等,唯有排除非外伤性因素后,才能认定为外伤性流产.
  • 摘要:作者根据自己多年的工作实践,就《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相关条文进行分析,认为应删除第八条,修改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十一条及第三十七条,建议增加脑挫伤后无神经系统体症、确诊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没出现神经系统体征、外伤硬脑膜外、硬脑膜下少量出血、重要运动神经、肌健断裂:大关节囊破裂,一拇指指甲脱落或其他任何二指指甲脱落,或者第一足趾指甲脱落、手指或足趾穿透创等情况的评定。
  • 摘要:本例患者有车祸外伤引起的双下肢股骨双骨折史,且行手术治疗。伤后12h内出现无颅脑损伤引起的神志不清,四肢、面部苍白,呼之无反应,同时呼吸急促,血氧饱和度为92%左右,心率135次/min左右,血压14.0/7.3kPa (105/55mmHg)左右,由此可确诊为典型性脂肪栓塞综合征,且与交通事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脂肪栓塞综合征虽经及时治疗,但仍遗留有头痛、头晕、记忆力减退等神经功能障碍,日常活动能力轻度受限,故参照GB18667-2002《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附录A10和第4.10.1.a)条之规定,其神经功能障碍构成十级伤残。
  • 摘要:涉及损伤与疾病存在关联的伤情鉴定,评定两者的主次关系是能否适合进行损伤程度鉴定的依据,案例一中受害人开某某为多囊肾患者,开某某伤时CT片示右侧T10水平肋骨粉碎性骨折,右侧胸腔积液,说明外伤史明确,双肾内见多个囊状低密度灶,并夹杂不规则较高密度区,以右肾为著,伤后一个月CT片对比,双肾内较高密度区消失,说明本次外伤与肾挫伤有因果关系,本次钝性外力作用造成了右腰背部局部淤血,相应部位肋骨粉碎性骨折,胸腔积液,分析此钝性外力作用具备一定的力度,造成的损伤在开某某的肾脏的伤情中应起到主要作用。具备作人体损伤程度鉴定的条件,依据其持续两周血尿,检验意见为轻伤。案例二中受害人杨某某为老年人,伤前即有牙缝大、牙故、牙槽脊退缩、部分牙齿留齿、松动脱落等病变,伤后法医学检验见左下唇内侧黏膜1.8cm×1.0cm挫裂伤,+2缺失,缺失处牙银窝见白色脓点,牙冠色泽淡黄,相应部位牙翻红肿,据此分析:其下唇拳击外伤史明确,拳击造成的下唇与牙齿的接触磕碰致下唇挫裂伤,应有一定的力度,检验见伤齿中的两颗下切牙色泽正常,牙跟红肿,左侧切牙牙槽窝白色脓点,此炎症反应说明患者虽有牙周病,但未至伤齿即将脱落的程度,评定本次损伤应该是伤者牙齿脱落的主要因素。适合作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依据伤者三颗牙齿脱落,检验意见为轻伤。在现有的法(司)发[1990]6号《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和司发[1990]070号《人体重伤鉴定标准》中,涉及伤病关系的外伤参与度判断没有明确的规定,评定外伤参与度是进行人体损伤鉴定的前提,分析损伤与疾病的关系,如两者存在关联,应立足于致伤的外力作用特点和损伤表现,评判主次。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