头面部损伤致嗅觉障碍的法医学鉴定

摘要

鉴于嗅觉障碍鉴定的难度,在鉴定时应由副主任法医师以上职称的鉴定人把握客观从严的适用原则:伤者嗅觉通路的相关部位有明确的外伤史,诊疗过程中有相应明确的记录和伤者的相关主观陈述。外伤史与嗅觉障碍之间的时间联系密切性。据研究表明,外伤后嗅觉功能障碍的发病特点是外伤后立即出现嗅觉减退或丧失,最长不超过4个月。检查过程中应进行相应客观专科检查,做到主客观相一致,排除造诈伤。发现主客观相不一致时,经讨论后同意对被鉴定人进行评残的,应进行相应专科的进一步检查,并组成专家组讨论,甄别真假后才能进行评残。作者认为,在法医学临床鉴定中要更坚定地维护嗅觉障碍伤者的权益,除主观检查外,客观OEP检查作为外周和中枢性嗅觉障碍的客观指标,MR是外伤后嗅觉功能障碍的一种必要的补充诊断手段,二者在目前可作为嗅觉丧失鉴定的重要手段,具有临床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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