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鼠强中毒的临床法医学鉴定二例

摘要

本文通过对2例毒鼠强中毒者损伤程度的法医学鉴定案例进行分析,《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中没有明确规定何种程度的毒物中毒构成轻伤,其中有关的规定是:总则第二条“轻伤是指物理、化学及生物等各种外界因素作用于人体,造成组织、器官结构的一定程度的损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碍”,第五十二条“其他物理性、化学性、生物性损伤,致人体组织、器官结构轻度损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碍的比照标准相关条文”。“轻伤标准”中的轻伤与一般意义上的轻伤有着本质不同,严格讲,“轻度标准”所规定的轻伤指的是中等严重程度的损伤。本文中,根据中毒者1毒鼠强中毒的临床表现,认为毒鼠强中毒已对中毒者1的人体造成一定程度的损害,符合“轻伤标准”的规定,故评定为轻伤。据《人体轻微伤鉴定标准》中的有关规定,“物理、化学、生物因素所致的轻微损害”属轻微伤。本文中,中毒者2的毒鼠强中毒与此相符,故评定为轻微伤。可见,毒鼠强中毒损伤程度评定的关键是根据中毒者的病史、体检、化验等病历材料,以及经过一段时间是否仍遗有脏器损害,确定中毒的严重程度,然后再按照轻伤、轻微伤的标准对损伤程度作出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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