耳廓损伤鉴定的分析与总结

摘要

笔者认为在鉴定中,耳廓损伤的鉴定应注意:首先看能否直接引用《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第十一条耳损伤的条款;在不符合第十一条规定时可以考虑引用第十四条或第十五条;对耳廓背面创口,通常不会影响容貌,不宜作为面部损伤;对于耳廓前后同时有损伤的则要综合评判。本例认定右耳缺损,缺乏受伤当时准确的面积计算、记录或描述,已难以评估,但其创口长度已达5cm,根据以上论述鉴定为轻伤是较为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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