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中文会议>其他>中国法医学会·全国第十六届法医临床学学术研讨会
中国法医学会·全国第十六届法医临床学学术研讨会

中国法医学会·全国第十六届法医临床学学术研讨会

  • 召开年:2013
  • 召开地:重庆
  • 出版时间: 2013-08

主办单位:中国法医学会

会议文集:中国法医学会·全国第十六届法医临床学学术研讨会论文集

会议论文
全选(0
  • 摘要:文章通过对一例脑内出血鉴定的分析,指出脑内出血是指脑实质内的血肿。可发生于脑组织的任何部位,占颅内血肿的5%左右,好发于额叶及颞叶前端。脑内出血分颅内外伤性出血和大脑病理性出血。法医临床鉴定中对脑内出血的鉴定需要确定是否是外伤性脑血肿的基础上才能进行评定。本案例中确定伤者脑内出血与2013年3月21日的损伤不存在直接因果关系的依据如下:l、根据办案单位调查,刘某患有高血压Ⅲ期多年,糖尿病五年,心脏血管支架置入1年,系其单位有名的老病号。上述疾病均有刘某请病假时的医院诊断证明。2、据办案单位调查,刘某在茶室打麻将与对方发生纠纷,对方知其是老病号,一直避让,在揪扯过程中被对方用砸碎的茶杯划在左面部。打击力度不大。3、伤者是外伤后2天突发性的剧烈头痛、恶心,急诊CT示:右侧颞叶(颞窝处)脑出血,颅内血肿,阅片见该血肿较大,为单发性,在脑实质内。出血部位与损伤部位的对称性不吻合。据此分析,本案的脑内血肿与所受外伤没有直接因果关系。但不排除刘某左颞部的外伤,导致伤者疼痛、情绪波动诱发了病理性的脑出血(高血压性脑出血)的可能。综上所述,在司法鉴定过程中,对于脑内血肿的鉴定要十分的谨慎,要全面分析,把病史和调查取证结合起宋,客观分析,尽可能的聘请相关专家一起讨论,做出客观的鉴定意见。避免因检案处理不当而引发纠纷。
  • 摘要:在众多的法医临床检验鉴定案件中,人体的头部受伤害所占比例大、损伤类型多样、成伤工具繁杂、伤情鉴定需由多种手段并用才能得到准确结论;同时,颅脑损伤法医临床鉴定,也具有所有损伤案件的共性,这些案件鉴定的总结分析,对案件的防控具有指导意义,本文总结法医临床颅脑损伤案件的受害人及其伤情特点,在初步分析的基础上,为法医临床颅脑损伤鉴定及案件的防控提供拙见,为司法实践及案件预防带来裨益.通过对法医临床颅脑损伤案件的受理进行总结,并对法医临床颅脑损伤鉴定案件进行分析,提出了从伤害案件法医临床颅脑损伤伤情鉴定看伤害案件防范和从交通案件法医临床颅脑损伤伤情鉴定看交通案件损伤防范。
  • 摘要:文章通过2011年12月28日,巴某,男,哈萨克族,16岁,被他人殴打致伤.2012年3月21日对巴某进行法医学损伤程度鉴定的案例进行分析。根据送检材料记载,巴某伤后致脑挫裂伤,继发性癫痫,脑水肿,病程中出现呼吸心跳停,结合调查情况,参照《人体重伤鉴定标准》司法(1990)070号第四十八条之规定,评定为重伤。外伤性癫痫:是颅脑损伤后的常见后遗症之一,是继发于脑损伤后癫痫性发作的一种临床综合症。按伤后出现癫痫的时间不同可分为早期发作和晚期发作两类。早期发作多出现在伤后1周内,晚期发作多发生在伤后3个月以上,所谓的外伤性癫痫常指后者。损伤原因和机制:各种器质性脑损伤均可引起癫痫发作,但开放性损伤引起者较闭合性损伤者多见,且伤情越重发生癫痫的机会越多,脑损伤后早期发作的癫痫多因脑挫裂伤、颅骨凹陷性骨折,蛛网膜下腔出血、颅内血肿、急性脑水肿等引起;晚期发作常为脑膜或脑组织瘢痕、脑萎缩、脑室穿通畸形、脑内囊肿、异物、脑脓肿等引起。脑损伤部位和范围与癫痫的发生率和发作类型密切相关,损伤越接近皮层运动区或颞叶内侧部位,癫痫的发生率越高。临床表现:①大发作是以全身抽搐和意识丧失为主要表现,常有舌咬伤、跌伤、二便失禁等,一般抽出持续1-3min;②小发作:瞬间意识丧失、凝目注视、咋舌等失神小发作和意识清醒状态下的头颈、上肢或躯干抽动两种类型;③局限性发作所无意识障碍,其特点和先兆依病灶部位的不同而异。法医学鉴定:1、损伤认定须解决两个问题:抽搐是否为癫痫?是否为外伤所致?(1)癫痫的诊断:典型发作的临床观察是诊断癫痫的重要依据,癫痫病人脑电图检查可出现慢波、棘波、棘慢波等局限性异常,发作时记录脑电图意义最大。(2)外伤性癫痫的诊断:在明显癫痫诊断的基础上,诊断外伤性癫痫应具备以下条件:①既往无癫痫病史;②伤后出现癫痫发作;③癫痫发作类型与脑损伤的部位和脑电團改变相一致;④有引起癫痫发作的器质性颅脑损伤;⑤排除其他继发性癫痫的可能:⑥发作两次以上。2、损伤程度评定:根据现行《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第四十八条规定外伤性癫痫为重伤。
  • 摘要:在法医临床检验鉴定中,颅内出血病人较为常见。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对颅内出血病人的诊断也日渐准确。但由于临床检商仪器的局限性,在实践检案中也存在误诊。颅内出血可分为硬膜外出血、硬膜下出血、蛛网膜下腔出血和脑内出血。脑内出血是脑实质内的出血。外伤性脑内出血多伴有脑挫伤,出血部位多在脑实质表面,与脑挫伤、蛛网膜下腔出血同时存在。出血量相对较小,范围较局限。该例中伤者有头部及面部损伤,但损伤较轻微。CT检查蛛网膜下腔有高密度影,阅片见该高密度影较局限,边界清晰,无脑挫伤、颅骨骨折。一个月后赴上级医院复查CT片结果同前。结合患者神经系统检查未见颅内出血症状、体征。故不予认定蛛网膜下腔出血。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在日常检案中认定颅内出血,笔者认为应注意以下几点:①详细了解案发当时情况,打击使用工具、打击力度:②外部损伤程度:③影像学尤其是CT检查表现,必要时可多次复查:④损伤后是否有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在CT检查高度怀疑颅内出血时不能盲目认定,应在详细了解案情的基础上,结合伤者外部损伤、神经系统检查情况及复查结果,综合评定。这样才能最大限度避免误诊。
  • 摘要:摔跌伤所致的颅脑损伤虽然是法医检验中常见的损伤,表现通常比较典型,但在法医实践中往往情况较为复杂,常发生争议.而鉴定结论往往涉及案件性质的判断,影响刑事责任问题,因而对于摔跌伤的认识早已引起法医界的重视.文章就大连地区近7年来所检验45例摔跌伤致颅脑损伤死亡的尸体检验进行分析。文章总结指出引发摔跌伤的原因有时并不能确切的知道,注意摔跌伤致颅脑损伤死亡绝大多数有一定的时间间隔,虽然在此期间内,症状、体征可不典型或不出现,这与脑损伤呈对冲性,主要分布在额、颞叶有关,因为这些部位不易直接引起运动、感觉或反射的改变,但在检验中有条件要注意收集病程的情况,如为即死过程要注意排除其他引起猝死的原因。摔跌伤致颅脑损伤为减速运动形式,脑损伤在这种方式下多呈对冲性,特别是枕部撞击时更是如此,因此,典型的严重对冲性损伤可作为分析认定跌倒形成的重要参考。摔跌伤倒地时头皮常发生损伤,这种损伤对确定着力点极为重要,但由于摔跌时与头部接触面的差异,加上头皮有头发覆盖,头皮损伤未见有表皮剥脱和挫裂创,损伤往往可不显著,有时仅表现为很轻微的头皮下出血,检验不全很容易遗漏。颅骨骨折多为单条线性骨折,但颅骨整体变形造成两条以上相互交叉的骨折线的情况也很常见。跌倒致颅脑损伤多出现硬膜下出血,多见于枕部摔跌,这与颇底与大脑的解剖位置,摔跌伤为后仰和旋转运动,脑挫伤、颅内压大幅波动和颅脑相对运动引起桥静脉、皮质下静脉等小血管撕裂有关。有条件一定要确认死者受伤前的状态,虽然根据文献中记载一名成人后仰倒地枕部着地产生的能肇即可造成可致死亡的损伤,但应考虑人体的自我保护功能,在笔者的法医实践中尚未发现人体在正常状态下未受外力或受轻微外力作用引起摔跌伤致颅脑损伤死亡的案例。注意伤后医疗介入对法医检验的影响;有时非倒地所致颅脑损伤死亡,在救治或死后的过程中造成头部碰撞,可出现头皮血肿,要注意排除。开颅手术有时会破坏着力点的损伤的形态结构,笔者就曾遇到过一例钝器伤致颅脑损伤伪装摔跌伤的案例,所幸手术骨窗开的不大,边缘留有轻质量钝器多次击打遗留的外板骨折,头皮手术切口对反复击打的挫裂创的破坏也不大。
  • 摘要:通过对十一年前的车祸伤与现有癫痫是否有冈果关系进行重新鉴定的案例,鉴定思路分析:①秦某鉴定时有局限性癫痫发作,表现为:口角、手指的不规律性抽动,表情呆滞,短暂失语等。颅脑CT及脑电地形图检查确诊有双额颞部软化灶及癫样波。结合伤前无癫痫病史,本次车祸颅脑损伤病史,鉴定时癫痫病的诊断成立。②现有癫痫产生是因为双额颞部脑软化灶不断发生单位放电引起,该部位为现有癫痫病的产癫灶。③秦某本次车祸颅脑外伤的损伤部位在双额颞叶脑实质以右额部为重与现有脑软化灶的部位相同。伤后第一次颅脑CT及十一年后鉴定时颅脑CT检查除软化灶外的脑组织未见异常,说明秦某伤前及伤后十一年期间再无其它颅脑损伤发生,否则,连续动态的颅脑CT会有相应的异常表现。综上所述,本次车祸至秦某双额颞部硬膜下血肿、右额叶深部脑挫裂伤,与现存的脑软化灶(导致现有癫病的产癫灶)是同一损伤引起的同一病理过程,故现有癫痫与本次车祸伤存在直接因果关系的认定成立。上述鉴定意见被委托法院采信后车者、伤者双方均无异议,使多年的积案得到公平、公正审理。
  • 摘要:通过对一例单纯性颅骨内板骨折的案例进行分析,本例中伤者外伤史明确,头部有明显挫裂伤,但是在清创过程中未发现颅骨骨折,分析原因主要有:①确实无颅骨骨折;②由于颅骨骨膜的覆盖未发现已经存在的骨折;③单纯性颅骨内板骨折而外板确无骨折。经颅脑CT检查证实颅骨外板相对完整,无明显骨折线,无明显局部凹陷,内板楔形骨折并内陷;符合损伤机理,故可以认定单纯性颅骨内板骨折客观存在且由本次外伤造成,参照《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第七条,评定为轻伤。评定理由如下:颅骨内板骨折不同于单纯颅骨外板骨折,外板骨折颅腔的整体性未受到破坏,不会造成脑组织损伤,而内板骨折极易伤及其下组织,引起硬脑膜破裂、颅内血肿和脑挫裂伤等;从而出现严重的神经系统症状体征。笔者认为《鉴定标准》中的骨折不包括单纯颅骨外板线状骨折,但是单纯性内板骨折且无其下组织损伤的,应参照《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第七条颅骨单纯性骨折评定;内板骨折伴其下组织损伤,可参照《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第三十九条颅盖骨折(如线性、凹陷、粉碎等)伴有脑实质及血管损伤,出现脑受压症状和体征;硬脑膜破裂等评定。
  • 摘要:笔者就一例此类法医学损伤鉴定,对于DAI的鉴定进行分析。弥漫性轴索损伤(DAI)是指头部受钝性暴力作用所引起的脑白质多发性损伤。DAI好发于轴索聚集区,如胼胝体、脑干上端背外侧、脑白质、小脑、内囊等处。DAI越重,损伤越趋于脑深部和中线结构。DAI的临床诊断主要依靠临床症状、体征及辅助检查,诊断标准:(1)受伤时头处于运动状态,外力作用能使脑组织产生剪切力:(2)伤后立即发生昏迷或躁动不安,持续时间长,恢复缓慢,少数伤者可能有中间清醒期;(3)无明确的神经系统局灶性损害的定位体征:(4) CT无明显改变而临床表现重;(5)CT扫描具有DAI的特征表现。目前对脑损伤的诊断多依赖CT、MRI等影像学技术,而DAI尤其是非出血性病灶和细小出血很难在CT被识别,尽管MRI较CT分辨率增高,但在影像学上假阴性仍不在少数。因此,对于脑弥漫性轴索损伤的损伤程度鉴定时一定要对于临床诊断和影像学同时并重,在两者不相符时,尤其是临床上伤情重,而CT、MRI显示为非功能区的脑挫裂伤或无明显异常改变时,应高度怀疑并存的DAI,不能轻易漏诊,并在法医学损伤鉴定中作出客观公正的评定。
  • 摘要:在以往法医鉴定工作中有时会遇到硬脑膜下积液的案例,但在轻伤、重伤鉴定标准中均未对此种损伤作出明确规定,如何界定其损伤为轻伤或重伤没有直接的依据.因此,全面了解硬脑膜下积液的成伤机理、病理特征和临床表现,对于正确评定该伤的损伤程度有着重要意义.通过3个案例对硬脑膜下积液的临床表现、发展过程、损伤评定等有关问题进行讨论.现行《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人体重伤鉴定标准》中,对硬膜下积液没有作出规定。由于其发生机制、临床表现和对人体的危害与硬膜下出血或血肿相似,故在评定此类损伤时应采用硬膜下出血、硬膜下血肿的相关条款,依据临床表现、积液量的多少、有无脑受压症状体征等综合评定。评定时应注意有无陈旧性外伤史,与原发积液相鉴别。外伤性硬膜下积液在连续CT观察中会发现外伤后出现硬脑膜下腔积液,积液量有逐渐增加,以后逐渐减少的变化。其他原因的积液量一般较稳定。在实际工作中,应以CT检查结果来确定有无硬脑膜下腔积液。临床症状比较轻微,短期内恢复的评定为轻伤。对于头面部外伤较重、伤后立即出现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经CT检查积液量多且广泛,应当评定为重伤。案例l和案例2均有积液量的变化,故认定硬膜下积液为本次外伤所致,临床症状比较轻微,短期内能恢复,故评定为轻伤。案例3伤后开始时虽然症状较轻但一个月后伤情加重,转为双额颞硬膜下血肿,并开颅减压,故评定为重伤。
  • 摘要:通过对4例颅脑外伤后"脑积水"的案例进行分析,例l,侧脑室前角指数为0. 34,前角与颞角均无弧形扩张,脑沟存在并增多,相距近六个月的两次CT此较,脑室大小无明显变化。此种CT所见不符合脑积水的改变,侧脑室前角指数0.34,仅为正常人脑室大小的下限,结合病人年龄已经56岁,脑室的轻度扩大为老年性脑萎缩所致,与外伤无关。例2、例3、例4的头部CT检查所见,符合脑积水所致脑室扩大的改变。但根据其发病时间、病舜演变、临床表现和体征,均不能认定此次外伤是形成脑积水的原因。外伤性脑积水的法医学鉴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①有颅脑外伤导致的脑脊液循环障碍因素,如颅内血肿压迫蛛网膜下腔或蛛网膜下腔出血等。②脑室扩大,特别是侧脑室前角和颞角的弧形扩张,或侧脑室不对称扩大。⑧脑积水临床表现应与病程相符。脑积水的典型症状出现时间应距外伤后半年之内。一经认定外伤性脑积水,其损伤程度为重伤。
  • 摘要:通过对1例严重颅脑损伤合并农药中毒的案例进行分析,笔者经认真阅读卷宗材料并与办案人、原鉴定人讨论案情,作出如下推理:死者是在试图点煤气和嫌疑人同归于尽被阻止的情况下才拿起钢管与嫌疑人打斗,当时潘某的两个姐姐在场,没有证人证言当时已喝过农药。受害人受伤后,尚处于清醒状态,说过“儿子打我恁很我没啥活头”的话。死者的双上臂骨折为死后邻居为其穿寿衣造成,并非在生前形成。死者胃内容、肝组织、心血及现场提取的药瓶中均检出有机磷农药氧化乐果成分,有证人证言证实死者饮用量为lOOg左右,远远大于致死量为2克,因此死者是在颅脑损伤后,清醒时饮用农药中毒致死。此意见被办案部门采纳,使该案件得以顺利起诉,并为案件的定罪量刑提供了有力证据。
  • 摘要:2010年5月4日,被鉴定人:马某(男,回族)在某监狱入监教育过程中因注意力不集中被管教干部用脚踢伤左侧腹部受伤,伤后当日被送往当地医院住院诊治.根据委托单位提供的案情资料,被鉴定人入院前左侧腹部有明确的外伤史。被鉴定人外伤后入住某市人民医院,入院后行相关检查,急诊给予剖腹探查术,术中见腹腔内有3000mL不凝血,予以清除,脾脏脏面-4.Ocm×6cm达实质破裂口,膈面-2.Ocm×3.Ocm大小破裂口,有活动性出血,脾脏肿大,因无法修补切除脾脏;查后腹膜有-8cm×lOcm巨大血肿,无活动性出血,放置引流后关腹。现被鉴定人神志清,精神可,查体合作,步入检查室,问答切题。腹部平坦,左上腹部见一16.Ocm×0.3cm纵形手术疤痕,全腹部无压痛,未触及包块,肠鸣音存在。其外伤性脾破裂,根据《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第三十七条、第六十八条关于“脾破裂”之规定,构成重伤。鉴定意见:被鉴定人马某的脾破裂与外伤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其外伤性脾破裂的损伤程度属重伤。
  • 摘要:通过对1例腹腔中遗留纱布的案例进行了分析,B市医学会和省级医学会进行了医疗事故鉴定,两次医学会做出了完全相反的鉴定结论。由于本案已进行过两次医学会鉴定,结论不同,经过分析讨论后鉴定人形成了一致意见:被鉴定人李某腹腔内的纱布是B市医院行胆囊切除术所留。该鉴定结论最终也得到了法院的认可和采信。在鉴定过程中,对我国的医患关系、医德医风及个人修养进行反思。医生除要具有过硬的专业水平外,还要有良好的工作作风,高尚的职业道德。另外,从司法鉴定工作的角度来讲,医疗技术鉴定是一项极为严肃的工作,它所作出的鉴定意见可以协助司法机关弄清事故的真相、性质以及责任大小等问题,其直接关系到医患双方的利益和名誉。这就要求司法鉴定人一定要保持清醒谨慎的头脑、尊重事实、科学鉴定,注重客观物证的检验,严禁主观臆断,不受其他因素影响,这样才能保证鉴定的科学性、公正性。
  • 摘要:近年来随着工业和交通运输业的不断发展,腹部损伤的发生率逐年增高.通过超声显像检查可以迅速了解有无腹腔积血、内脏破裂的部位及类型,是诊断外伤性内脏破裂一种重要辅助检查方法.本文回顾性分析经B超诊断的腹部闭合性损伤76例,探讨其临床应用价值.腹部外伤是常见创伤之一,多由于交通事故、工伤意外及打架斗殴所致,其严重程度主要取决于是否涉及腹腔器官的损伤,能否及时判定有无内脏损伤,是出血还是穿孔。B超在诊断闭合性腹部脏器损伤方面具有较高的诊断符合率,超声检查无痛苦、无损伤、无辐射、价格便宜、可重复检查,可显示脏器外形、挫裂部位范围、内部回声、包膜线是否完整及与周围组织情况。不仅可以确定损伤的部位、类型、有无合并多脏器损伤,能够较准确地估计腹腔内积液量,对于决定手术时机及方式、降低死亡率、减少并发症有一定的帮助,对病情观察及评价治疗效果有重要参考价值。对于无症状性、无体征性损伤应重视,及时随访,密切观察脏器被膜完整性、脏器形态及实质回声变化和腹腔内液体量的动态改变,为临床治疗提供超声诊断依据,可作为腹部外伤的首选检查方法。
  • 摘要:通过对1例心脏刺创后存活的案例进行了分析,心脏穿透伤者多在到达医院前死亡,左心室穿透伤者常在几分钟内死亡,心脏破裂合并心包破裂,常因大量出血经心包裂口进入胸腔致即时死亡。亦曾有心脏刺创后存活的案例报道,但两例报道均为伤后2h左右经手术救治成功,而本例从受伤入院至手术长达5h余,确属罕见。分析其原因可能为:左心室破口相对较小,因小的心脏穿透伤可能自行封闭,加之破口可能被凝血块阻塞,故延缓了进一步的出血。心包破口使心包腔部分血液流入胸腔,减轻了心包填塞的程度;心包内凝血块形成有可能压迫左心室破口,起到一定的阻塞血液流出的作用。因限于医疗条件,本例手术其实并不及时,但入院后即时采取的纠正休克等治疗措施,对伤者的存活也起到了重要作用。
  • 摘要:在法医临床检验中,腹部穿透伤的案例并不鲜见.患者腹部穿透创进入腹腔,入院后是否进行剖腹探查手术,既要看手术指征,也要看临床医生的医疗水平、个人经验和行医态度.有的医生为了谨慎起见,会对一些手术指征不明显的患者行剖腹探查手术.而《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第七十二条规定:腹部损伤致使腹腔积血,须手术治疗,鉴定为重伤.按照《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单纯的腹部穿透创仅能鉴定为轻伤.所以在鉴定过程中,对腹部穿透创的患者是否必须手术治疗有必要严格审核,以出具准确的鉴定意见,维护鉴定的严谨公正科学.笔者在检案中遇到同一案件中3人均在腹部刺伤后行剖腹探查手术,现结合这3例案例进行一些浅析.腹部穿透伤多由刀刺伤、枪弹伤所致,会出现气腹、脏器脱出、腹腔积血、以及腹内实质性脏器损伤等几种情况,其治疗原则一般为剖腹探查。但并不是腹部穿透创都要一律剖腹探查。对案例l,所有鉴定人的观点一致,鉴定为重伤。因腹部穿刺伤致胃小弯近幽门部有穿孔,升结肠中段有破口,需进行胃穿孔修补术+升结肠穿孔修补术,不行剖腹探查手术将会导致更为严重的后果。依据《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第六十七条之规定鉴定为重伤。对案例2和案例3,观点出现分歧。笔者同意第一种观点,因伤者原发性损伤并不严重,均可通过非剖腹探查手术治疗恢复,医院行剖腹探查手术往往有很多主观因素在内,客观上并不是原发性损伤能导致严重后果而必须要进行剖腹探查手术治疗。不能因主观的治疗行为影响客观的损伤鉴定结果,故二者均应鉴定为轻伤。
  • 摘要:法医临床鉴定是法医必不可少的工作,要对损伤准确的做出重伤、轻伤、轻微伤鉴定,对伤情鉴定标准的条款准确、熟练理解至关重要.腹部损伤在法医临床鉴定中有一定的比例。通过对32例外伤性腹腔积血的法医临床鉴定归纳后提出个人对重伤第七十二条的看法.通过以上分析,只有在腹腔积血达到一定量(一般500mL以上)出现伤后出现腹膜刺激征与内失血症状、剖腹后有活动性出血两种情况可以定重伤。以上是个人对“腹部损伤致使腹腔积血,须手术治疗”条款的理解。
  • 摘要:临床上应用剖腹探查手术诊疗的损伤主要表现为五种类型,一是单纯腹部穿通伤,无腹腔脏器损伤;二是腹部穿通伤,有轻微脏器损伤;三是腹腔穿通伤,有大量腹腔积血;四是腹腔脏器破裂;五是腹部闭合性损伤,主要是腹腔脏器挫伤。法医实践中,以上五种类型亦可出现交叉的情况,使剖腹探查手术后的法医学鉴定存在较大的争议,因此,笔者认为有必要对剖腹探查手术后的法医学损伤鉴定在客观评价基础上具体分析。临床上实施剖腹探查术治疗,鉴于诊断技术的限制,实际上是掺杂了主观经验的可能性判断,而法医学鉴定则是事后评价,有更多的资料可供分析,是一种客观性判断,应该依据损伤本身的客观情况或继发情况加以客观评价,不能将临床实施剖腹探查术的指征作为鉴定依据。笔者认为,对于剖腹探查术后的法医学鉴定,在损伤的客观性评价的基础上,对损伤本身是否有剖腹探查术治疗必要性进行分析才是鉴定人应该重点考虑的问题。
  • 摘要:通过对一例心脏破裂的案例进行分析,心脏作为人体最重要的生命器官损伤后危及生命,心脏穿透伤对心脏的损伤特别大,其中心脏损伤最常见的是心包填塞,一般认为在心包达到200ml时,即可发生心脏停搏或心源性休克,引起迅速死亡,心脏损伤后存活的并不多见。本案中伤者虽然右心室刀刺伤,但经过及时抢救伤者却可以存活,伤愈后也未见其他不适。伤者损伤部位为右心室,首先右心室压力比左心室要小得多,其次胸壁存在一定厚度及阻力,心脏破口为lcm应为刀尖部形成,心室壁创道为漏斗形,从流体动力学角度分析,流体向外阻力大,压力小,造成出血量相对不大,流速不快。心包填塞虽然可以造成心脏骤停,但同时可以起到阻挡血液外流和减压作用,在一定程度上减慢出血速度。与伤者自身身体素质有密切联系,伤者为35岁,其机体的代偿能力、耐受力、损伤修复能力强,存活机率相对较大。抢救及时,医院措施得当;入院后及时的手术治疗,也是存活的主要原因。
  • 摘要:通过对一例开放性腹部损伤的案例进行分析,在评定李某损伤程度时,法医鉴定人有两种急议的观点:一种认为李某腹部开放性外伤属实,腹腔有积血、虽然量少,但已行剖腹手术,应根据《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第七十二条之规定、评定为重伤。另一种认为李某腹部开放性损伤、腹腔少量积血属实,但生命体征平稳,左下腹部疼痛、左下腹部有压痛、但无反跳痛,影像检查腹部实质性脏器未见明显异常,应留院密切观察、手术指征明确后再行手术治疗,况且手术后仅见腹直肌下血肿、有少量血块、未见其余异常,应依照《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评定为属轻伤。笔者认为轻伤鉴定结论更科学。由此可见《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第七十二条规定——腹部损伤致使腹腔积血、须手术治疗属重伤,这一条款存在一定可塑性,其在法医临床学实际鉴定工作应用中、确实存在一定的问题,这就涉及到“须手术治疗”的指征是什么?同时必然会受医疗单位硬件设施、医生医技水平及职业道德水准等影响。结合本案例,本人认为此案例没有出现进行性出血的症状及体征、未出现腹膜炎表现,影像检查腹部实质性脏器未见明显异常,就没有必要急行手术治疗,急行剖腹手术完全是由医源性因素造成。这就要求法医临床工作者,必须慎用《人体重伤鉴定栎准》第七十二条之规定,严格审查病历资料,必须掌握手术治疗的指征,严格标准、实事求是、客观而准确地作出鉴定结论。
  • 摘要:通过对1例肾脏损伤的案例进行分析,由于本案伤者在伤前己患有双肾结石、双侧输尿管结石、肾囊肿、肝硬化等疾病,伤后出现血尿及左肾破裂,腹膜后血肿形成,少量腹水;左侧第6-8前肋骨折;L2、L3左侧横突骨折。使其在肾损伤程度鉴定中不同的鉴定人出具了不同的鉴定意见。第一种鉴定意见为重伤。根据伤者左侧第6-8肋骨骨折、L2和L3左侧横突骨折、左肾挫裂伤伴腹膜后血肿、血尿及贫血貌,说明本次钝性外力较大,伤情较为严重,依据《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评定为重伤。第二种鉴定意见为轻伤。根据肾结石、输尿管结石、肾囊肿及肾挫裂伤的临床表现均可出现血尿。依据《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第二条、比照《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第六十九条之规定评定为轻伤。作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 摘要:外伤性闭合性主动脉破裂在法医检案中时有发生,常常危及生命,损伤后幸存者可发展为主动脉瘤,动脉瘤一旦破裂可致迅速死亡.现结合案例粗浅探讨些闭合性主动脉破裂的法医检验分析。本例死者受伤当时的损伤有明显的分布性,右膝部的损伤较重,综合分析右下肢的损伤符合车辆撞击形成的直接撞击伤;胸部的损伤符合车辆撞击形成的碰撞伤。外伤性闭合性主动脉破裂不仅与外力大小、组织形态、解剖结构有关,亦与某些先天性、退行性、机械性、自身免疫性及感染性五大类可致主动脉管壁结构破坏的病因有关。贾某主动脉破裂,外膜完整,未造成急性出血,故主动脉破裂不是本例的主要死因。但破裂处夹层范围局限,提示为急性,在排除了Marfan综合征、主动脉壁发育异常、动脉粥样硬化、高血压、动脉炎等病理性因素的基础上,结合死者胸部外伤史,主动脉破裂部位与损伤机制相符;伤后出现胸痛、呼吸困难等临床表现,影像辅助检查结果,符合病情进行性发展的过程,认定本例主动脉破裂与交通事故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 摘要:文章对2例外伤致流产进行鉴定,案例1法医论证:根据病历记录及法医检验,结合案情调查,被鉴定人习某有身体外伤史,伤后头痛加重,伴有腹部不适,院内检查可见额部伤痕,轻度肿胀,有触痛,B超示早孕。院内行保胎治疗,期间腹痛呈进行性加重,阴道流血增多。后宫内排出胚胎组织,病理诊断:大量的绒毛伴滋养细胞增生。其符合外伤致孕妇难免流产特点。依据《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第四十二条之规定,该损伤构成轻伤。案例2法医论证:根据检验,被鉴定人腰腹部均未见明显损伤,经调阅调查材料,无法确证纪秀芹腰腹部经受过外伤。纪秀芹与人发生打斗7d后行人流术,病历材料及相关调查材料,无证据证明纪秀芹之流产系难免流产,综上所述,依据鲁高法[2002]214号文件与《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之规定,无证据证明纪秀芹之流产与此次外伤有直接因果关系。并对做好此类鉴定进行总结:明确有无相关外伤,确证是否存在妊娠,外伤后临床表现,外伤后流产的时间,排除习惯性流产,外伤参与度。综上而言,外伤致流产在乎时的法医学鉴定中,虽然不是占最多比率,但是每一起都值得认真对待,仔细研究,找出其中存在的因果关系,排除非法的伪装的证据,给鉴定双方、委托单位以公正的结论。
  • 摘要:文章通过对2例腹腔损伤的案例分析,案例1案发时间在清晨,现场光线较差,除了双方当事人,没有其他有力人证和旁证证实案件事实经过,嫌疑人否认犯罪事实;受害人伤后亦无法接收正常案件调查,叙述事实经过。案件事实调查不清,案件资料不全,如何界定伤病关系是本案鉴定意见的难点。案例2案情经过及事实比较清楚,但伤者既往有阑尾炎手术病史,第一次手术见腹部肠管有粘连、成角,未见腹腔脏器损伤,后行肠管粘连部分松解术;术后七天发生肠梗阻,二次剖腹探查见小肠充血水肿,肠腔扩张,广泛粘连成团,部分小肠管浆肌层撕裂,水肿严重无法修复,后行小肠切除术。如何界定肠梗阻与外伤及医源性损伤的关系是本案鉴定的难点。由以上两个案例可见腹部损伤,不管是开放性损伤或闭合性损伤,有时因考虑到有可能损伤腹腔脏器,依据剖腹探查指征要求进行剖腹探查术,这在诊疗上是需要的,而损伤程度评定仍须依据伤者实际伤情做出。不能仅凭是否开腹来判断损伤程度。行剖腹探查者不一定都定为重伤,未造成腹腔脏器损伤或腹腔积血的腹壁伤(如刺伤),即使行过剖腹探查,仍不属重伤。闭合性腹部损伤,要注重前期案情调查和病理过程,不能简单根据伤后结果草率的做出鉴定结论。开放性腹部损伤行法医学损伤程度鉴定时,应依据伤情,而不是依据是否行过剖腹探查。
  • 摘要:肋骨骨折在胸部伤中约占61%~90%.不同的外界暴力作用方式所造成的肋骨骨折病变可具有不同的特点,作用于胸部局限部位的直接暴力所引起的肋骨骨折位于受力处,肋骨向内弯曲而发生骨折,此时断端内侧肋骨骨膜受牵拉而破裂,而肋骨外侧骨膜完好,称为直接骨折.间接骨折是胸部受较大面积挤压致胸廓变形,在非受力处发生的骨折,肋骨向外侧弯曲变形,此时骨折处外侧骨膜受牵拉而破裂,而内侧骨膜常完好.对于外伤性肋骨骨折的损伤程度鉴定,首先要确认是否存在肋骨骨折;然后要确认肋骨骨折其是否为外伤所致;只有在确认了存在肋骨骨折,且肋骨骨折为外伤所致以后,才根据伤者是否存在呼吸困难以及其它临床症状等进行损伤程度的评定。
  • 摘要:文章通过对4例外伤性流产的流产阶段的判断,流产与损伤因果关系判定进行分析,因损伤等因素造成早期流产的案例时有发生,《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试行)》)第四十二条规定评定为轻伤的情形为“损伤致孕妇难免流产”。在处理此类案件时,不但应正确区分流产的不同阶段,更要严格区分因果关系。流产鉴定时,确证其最终流产依据十分重要,在同样是已做人工流产时,一定要确证其是否有难免流产征象,不能把已做人工流产一律鉴定为轻伤,不能把医疗因素、伤者自身因素造成的后果全部转加于外伤。要做到这一点,不但要求鉴定时严格把握条款精神实质,更要求鉴定前及早通知侦商人员调查内容侧重点,详细做好相关人员笔录,并及时转告医务人员检查及病历记录重点,以防证据事后的难以收集。
  • 摘要:文章通过2例眼外伤的案例分析,并对疾病的因果关系进行鉴定。案例1的被鉴定人伤前双眼系无晶体眼,但未检见玻璃体变性、视网膜变性等严重病变,且本次损伤严重,损伤与视网膜脱离有直接的因果关系,现左眼视力已达盲目标准,根据《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第十九条第(一)款关于“损伤后,一眼盲”的规定,属重伤。案例2的被鉴定人本次外伤前系双眼老年性白内障术后,晶体缺失,眼底基础差,本次外伤较重(左眼球破裂),损伤与原有疾病在视网膜脱离的发生上的作用难分主次,损伤与视网膜脱离之间系界限型因果关系,损伤的参与度为40%-60%,其损伤后果虽已达到重伤,因评定为轻伤。笔者认为该鉴定系伤病共存,第二种意见更为合适。
  • 摘要:外鼻突出于面部中央,易遭受创击而发生鼻骨骨折,在法医临床检验鉴定中常见.本文通过对外伤性鼻骨骨折特点及愈后进行分析,以期提高法医伤情鉴定中对鼻部二次损伤、骨折的认识,预防和减少该类伤情案例错鉴的发生.并通过案例分析,提出了总结新鲜和陈旧鼻骨骨折的辨识工作方法:规范受理,鼻部损伤的法医临床检查方法,认真审核临床影像学诊断资料,加强与放射科医生的沟通交流,以及动态观察。
  • 摘要:鼓膜穿孔是耳鼻喉科法医学鉴定中常见的损伤性疾病,客观、准确的诊断是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条件.笔者对本单位近三年来33例有完整资料的鼓膜损伤鉴定案例进行分析.论述了鼓膜损伤原因和机制,分析了外伤性鼓膜穿孔诊断要点,病理性鼓膜穿孔诊断要点,和造作鼓膜穿孔诊断要点。并总结了鉴定注意事项。鼓膜穿孔的检验鉴定中,还需要做到不断地学习巩固基础理论,扎实地提高专业技能,更新旧的传统观念:深入调查研究,认真分析案情;排除干扰,认真检查取证,依法办事:认真审查当事人所提供的病案资料,不轻信单一的诊断证明:建立公开科学的鉴定制度和完善的专家会诊复查机制;不断地学习总结交流经验教训,提高专业知识水平,增强鉴别能力。只有这样,才能做出准确的鉴定结论。
  • 摘要:法医临床鉴定中眼部外伤致眶部骨折非常常见,在临床上早期不易诊断,在法医临床鉴定中存在问题也比较多,笔者就近年来的64例外伤性眼眶骨折的法医学鉴定.对解剖结构、损伤好发部位、临床表现、损伤机理进行分析。并总结了鉴定中注意的问题。法医工作者在对钝性暴力作用于眼部受到损伤时进行伤情或伤残鉴定时,应考虑到眶譬的内侧壁骨折。在眼眶横断面扫描未发现有眶壁骨折时,一定要再行眼眶冠状位的薄层扫描。眼眶冠状位薄层扫描较横断面扫描获取的信息多,其影像细节易于辩认,对比,并且对眼眶底部的骨折可避免横断面扫描时出现的部分容积效应的影响,减少骨折漏诊的机会。眼眶冠状位薄层扫描还能减少骨嵴伪影的影响。一些细小骨折,如眶下嵴、蝶骨水平板、眶底、筛骨板、腭骨等损伤都能很好的显示。并且在检查中还可应用窗口技术,采用不同的窗宽窗位来观察有无眶壁骨折。所以说对于眼眶拳击伤病人,行横断扫描并加扫冠状位薄层,能充分显示细小异常损伤结构,避免眶底部骨折漏诊,充分保护被害人的利益。进行眶壁骨折的法医学鉴定应在全面细致检查损伤和疾病的部位、性质种类和程度的基础上,结合被鉴定人的年龄、职业等特点,认真分析,针对不同的具体案例进行客观科学的综合分析认定,以保证法医学鉴定结论的正确性。
  • 摘要:文章通过对2例鼻骨骨折的案例进行分析,鼻骨由两块薄骨片组成,左右对称,中线相接,上接额骨鼻部,后面借鼻骨嵴与筛骨板相接,外缘接左右两侧上颌骨额突,下缘以软组织与鼻外侧软骨相接,上部窄厚,下部宽薄。由于鼻骨位于面部突出的浅表部位,易受外伤而骨折。根据《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第十条的有关规定,鼻骨是否粉碎性骨折,对伤情程度有重大影响。X线侧位片在目前仍是临床检查鼻外伤的常规手段,它能检出大部分的鼻骨骨折,但由于两侧鼻骨骨质影像的重叠及面部其他骨性结构和软组织影的干扰,以及摄片者技术水平参差不齐,对于鼻骨粉碎性骨折极易漏诊。CT扫描也常见于临床鼻外伤检查中,但由于临床上进行扫描时多采用5-lOmm层距,造成部分鼻骨粉碎性骨折漏诊。有文献报道,100例外伤性鼻骨骨折案例常规CT扫描未能明确诊断,经薄层CT扫描,有69例最终评为轻伤,可见常规CT扫描漏诊率之高。本文3例中,2例是x线、l例是CT扫描造成鼻骨粉碎性骨折漏诊。由于临床医生与法医着眼点不同,临床上X线侧位片和CT扫描极易造成鼻骨粉碎性骨折漏诊。因此法医在实际工作中见有X线片、CT提示有鼻骨线性骨折,或者怀疑鼻骨骨折的,法医有必要要习之伤者轴位和冠状位以l-2mm层距对鼻骨进行CT扫描,明确鼻骨是否粉碎性骨折,从而确保鉴定结论的准确性,防止漏鉴、错鉴。
  • 摘要:《人体重伤鉴定标准》和《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中,皆有根据耳廓缺损面积百分比定伤的条款,但是却没有规定耳廓缺损面积的测量和计算方法,导致各地公安机关关于耳廓缺损的鉴定方法并不统一.另外,鉴于耳廓形状复杂,其缺损面积的计算面临技术上的困难.文章通过实际案例分析了耳廓缺损面积计算的概况,对Photoshop网格法进行介绍。在实际工作中,应用Photoshop网格法应注意事项以及总结了Photoshop网格法的优点、缺点和改进建议。优点:无需直接计算耳廓缺损面积,省去了繁琐的面积计算步骤。计算精度可以通过调整网格数目自己掌握。用其他完整耳廓作为参照而不是凭主观估算,结果比较准确、客观。缺点:对摄影、电脑操作的技术有一定要求,同一个人左右耳面积差异过大会造成计算结果的不准确。一个人左右耳同时缺损会失去完整耳廓的参照。改进建议:技术要求方面,可以通过实践积累逐渐弥补。至于左右耳面积差异过大和左右耳同时缺失导致失去参照的问题,可以多参考不同人的耳廓照片,在相同比例相同的网格设置条件下算出一般入耳廓网格数目的平均值,作为耳廓网格计算的标准模型。
  • 摘要:眼外伤的法医学鉴定中,明确眼部损伤和病变后,还需进一步分析确定眼部目前状况与本次外伤之间的关系,也即本次外伤在目前存在的不良后果中起到的作用大小如何,进行半定量的划分,确定损伤的参与度,吴军等提出因果关系赔偿比率的概念在损伤因果关系判断上也成立,即在确认直接关系成立前提下,视损伤对后果发生的作用大小,参与度分别为100%、75%、50%、25%,无因果关系时,比率为0%.眼部损伤与本次外伤的关系需要在全面掌握受伤当时伤情资料、临床处理情况、临床转归等伤后临床病历资料和伤前眼部状况等资料的前提下,通过鉴定人的临床和法医学鉴定的经验进行分析判断.以下是笔者在实践中遇到的具体案例.眼外伤合并原有外伤、疾病或某些先天性缺陷的损伤参与度确定比较复杂,但也有一定的规律可循:(l)有明确眼部(头部)受伤史,伤后立即出现视功能障碍及与它相一致的眼损伤体征,经治疗后视功能较伤前明显减退,并有因损伤引起的继发性病理体征,这类眼外伤的损伤参与度为100%或75%,依实际损害后果直接适用轻重伤鉴定标准:(2)有明确的眼部损伤史,伤后立即出现视功能障碍和眼损伤体征,经治疗后眼部损伤体征消失而视功能恢复甚微,损伤参与度可判定为50%,依实际损害后果降级适用或直接适用轻重伤标准;(3)有明确眼损伤的体征,伤后无明显视功能改变,间隔一些日子后出现视功能障碍,伴有相应的眼部病理体征,损伤参与度评为25%,不作损伤程度评定或依眼损伤的体征评定为轻微伤;(4)有眼部损伤史及损伤体征和视功能障碍,治疗后损伤体征消失,而视功能略有恢复,但缺少伤前资料对比,这种情况由于无法判定实际损害后果,一般不宜适用标准。
  • 摘要:鼻骨骨折是颌面部外伤较常见的骨折.鼻骨骨折多为直接外伤所致,最常见于鼻骨下半部.外观可见鼻背软组织肿胀,鼻梁塌陷或偏歪,以及鼻出血.笔者希望本文能对鼻骨骨折准确的法医鉴定起到一定的参考作用.文章分析了鼻骨骨折的分类及诊断,论述了鼻骨骨折的法医学鉴定,总结了鼻骨骨折的相关标准。对于外伤性鼻骨骨折鉴定要把握最重要的两个问题,首先要确诊鼻骨骨折类型,其次是依据的具体的鉴定标准是什么。同时总结了鼻骨的正常变异与骨折的区别和鼻骨骨折与鼻旁骨骨折。
  • 摘要:眼部的损伤在临床法医学的鉴定中较为常见,笔者就本鉴定所2008~2012年受理的共128例眼部外伤的鉴定资料进行系统的研究分析,对眼部损伤的损伤特点及鉴定过程中应该注意的问题进行探讨,为作出科学、准确的鉴定结论奠定基础.根据本人对鉴定时眼部损伤的分类,鉴定过程中应注意的鉴定要点如下。单纯眼睑损伤11例,占眼部损伤的8.6%。由于眼睑位于眼球前面,受伤机会较多。眼睑部皮下组织疏松、皮肤菲薄、血管丰富,容易形成眼睑肿胀及皮下出血,如作用部位有眶骨衬垫则可形成眼睑破裂伤。单纯眼睑损伤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1)是否有明确的外伤史。(2)眼睑部皮下出血的颜色能反应损伤时间,能够推断损伤是否是本次外伤形成。(3)眼睑皮下出血量大时,由于重力作用,血液会向身体低下部位扩散;也可越过鼻梁至对侧眼睑皮下,有时被误认为两次打击形成。因此需要注意皮下渗血与损伤出血的鉴别。眼损伤影响眼部功能的10例,占眼部损伤的7.8%。在眼部损伤的法医学鉴定当中,影响功能的损伤需要明确的事项有:(1)眼部要有明确的外伤史。(2)妥有其他辅助检查,如裂隙灯显微镜检查、眼部B超、眼底荧光血管造影、眼部CT、MRI、OCT、视野检查、视觉电生理检查、等检查结果作为依据。(3)要有伤者受伤以前的眼部功能的材料,如影响视力的必须要有伤前的视力情况、影响面容的必须要有伤前的照片等。(4)要注意鉴定时限的问题。如眼外肌损伤、视神经损伤等要准确把握鉴定时限。
  • 摘要:笔者认为本案赵某因交通肇事受伤,损伤存在,但损伤程度不应评定重伤,脑肿瘤(及手术)是继发脑梗塞和高同型半胱氨酸血症,并发营养不良,肺脓肿,心、肺感染和脑,肺、心主要器官功能衰竭而死亡的主要原因,交通肇事不应鉴定为死者主要死因。因此,该案不应构成交通肇事罪,否则必将误导司法审判工作,失去法律公正。当然刑事法律因果关系较为复杂严格,该案中交通肇事是脑梗死不可回避的原因之一,肇事者理应承担相应民事法律责任。
  • 摘要:通过对一例外伤性癫痫的案例进行分析,本例法医鉴定最重要的问题就是要判断癫痫与外伤的关系。而在实际工作中,法医一般很难亲眼目睹伤者癫痫的发作,这就给法医客观准确鉴定带来一定困难。癫痫的发病原理目前认为是在病人的脑部有一个产痫灶,不断地发生单位放电,脑电图中“尖波或棘波”描记成为诊断癫痫的一个标志。目前临床医学上癫痫的诊断依据主要是临床表现、颅脑CT、脑电图波形和抗癫痫药的效应等,其中最可靠的还是临床发作表现。一般临床工作中将癫痫分为大发作、小发作、局灶性发作和精神运动性发作等四种。临床上主要表现为意识、感觉、运动、植物神经功能障碍及精神障碍。癫痫的原因和分类都比较复杂,按原因可分为原发性癫痫和继发性癫痫。其中外伤性癫痫属于继发性癫痫。脑外伤引起脑挫裂伤,硬膜下血肿,硬膜外血肿,脑内血肿,蛛网膜下腔出血,其中大脑皮层或者皮层下的脑挫裂伤,脑内血肿容易并发癫痫。 本例某男头部有明显外伤史,伤后出现双手及前臂有麻木感、肢体抽搐、近事遗忘等症状,头部CT扫描有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脑出血及左侧颞顶枕部脑挫裂伤,而该部位严重的颅脑损伤足以导致癫痫的发生,脑电图/脑地形图报告显示轻度异常脑电地形图(描记中可见双侧半球,以左侧占优散发性个尖波),伤后服用卡马西平抗癫痫药,在受伤近半年时间内三次监测血清中卡马西平浓度呈递增态势,说明某男正处于癫痫治疗中。综合分析笔者认为某男系因本次头部外伤而引起外伤性癫痫。法医在实际检案工作中针对类似案例要注意综合分析,鉴别判断。
  • 摘要:外伤性脑梗塞是指头部外伤后迟发出现的缺血性脑血管病变.文章对外伤性脑梗塞的发生机制、发生年龄、外伤后至梗塞发生时间、临床特征和诊断依据、伤病关系及伤情评定等方面进行分析和讨论以求得统一认识和科学准确的检验鉴定.外伤性脑梗塞的治疗结果是进行法医学伤情评定的重要的参考条件,引起外伤性脑梗塞的冲击性外力一般相对较轻,因而经临床保守治疗后一般愈后良好,较少遗留严重的后遗症状。鉴定时,首先应根据损伤与疾病关系的论述来确定外力与脑梗塞之间的因果关系。在脑梗塞发生过程中,当外伤仅作为疾病发生的诱发或辅助因素时,即外伤的参与度在12.5%-25%,则一般只评定因果关系,而不能直接引用《人体重伤鉴定标准》或《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进行损伤程度的评定,当外伤性脑梗塞的诊断可以成立,即外伤的参与度为75%-100%,则可结合治疗的结果,参照上述两个标准来评定损伤程度,愈后良好的,可考虑评定为轻伤,治疗后果不良的,造成严重的后遗症的,应评定为重伤。
  • 摘要:外伤性迟发性颅内血肿在法医学中是一个重要的问题,但对其机理却说法不一,因而评定外伤性迟发性硬膜外血肿的难度较大.本文就外伤性迟发性硬膜外血肿的机理作以阐述,.根据临床实践,受伤部位以顶枕部或颞顶部居多,伤后多有原发性昏迷.CT检查近1/4有骨折,并伴有原发性脑损伤.目前有关迟发性硬膜外血肿的发生机理尚无一致看法,以保护性机制学说最为合理。外伤性迟发性硬膜外血肿是迟发性颅内血肿的一种类型。患者在第一次手术后均存在过度通气,需进行脱水治疗,以降低颅内压,这样可使脑回缩:加上外伤后出现血管痉挛,为迟发性硬膜外血肿的发生提供了条件;血肿发生的填塞效应压迫破裂的脑膜血管,在清除血肿后对侧硬膜与颅骨分离,导致迟发性外伤性硬膜外血肿;伤后的一些重要保护措施可能与DEDH的发生有关。部分患者出血是由于硬脑膜渗血而形成,不少迟发性硬膜外血肿患者外伤时存在出血源,包括脑膜血管、硬脑膜静脉窦或蛛网膜撕裂。外伤后48小时内是迟发性硬膜外血肿的高发期。最有可能导致外伤性迟发性硬膜外血肿的因素为外伤后的颅高压和动脉压下降,若伴随颅骨骨折、脑脊液漏和凝血机制障碍,则更易发生。
  • 摘要:通过对一例拳击乳突部致鼓膜穿孔的案例进行分析,在法医学检验鉴定时,外伤性鼓膜穿孔需要与中耳炎所致的鼓膜穿孔进行鉴别,由于两者在穿孔形态、大小、位置、预后,以及鼓室粘膜、乳突影像学表现方面存在明显差异,鉴别难度不大:近年来,为了逃避惩罚、或者陷害他人、骗取赔偿,鼓膜穿孔造作伤愈来愈多,在当今外伤性鼓膜穿孔的法医学检验鉴定中,鉴别是否造作伤已成为重点。本例鼓膜穿孔,未发现中耳炎病理征象,且穿孔伴随有出血,可以认定为外伤所致的鼓膜穿孔。但其穿孔位于鼓膜紧张部后上象限,呈长椭圆形,边缘稍钝,出血量多,外耳道后上部红肿、近鼓膜处软组织不平滑,疑似破裂愈合形态等,结合监控录像发现被他人拳击右乳突部,不易封闭外耳道口,可以排除外耳道内气压骤变引起的鼓膜穿孔,参考头颅CT检查未见明显外伤性改变,法医学检验后初步讨论,该例鼓膜穿孔高度疑似直接暴力所致的造作伤。
  • 摘要:多车碰撞碾压死亡后确定死亡原因及损伤方式是交通事故中法医鉴定的重点及难点,是事故责任划分的重要依据及刑事责任追究的关键证据,本文通过对1例多车碰撞碾压致死案例的法医学分析,探讨此类尸体法医学检验相关问题.笔者认为死者在受到甲车撞击时,本能的闪避,背对车辆,形成前脸大面积凹陷(凹陷程度重),从甲车左前脸损坏程度分析,撞击力度应该十分猛烈,也符合6、7胸椎骨折及心脏破裂的损伤强度和高度,孙某随即被抛起,造成颅脑及腹部脏器损伤,其落地后应失去意识。乙车经过时,前保险杆正中连撞带推将孙某带到车辆底盘下,在推行过程中底盘与地面共同对死者胸廓、腹部发生挤压,加重了头胸部的损伤(多发骨折,骨折处出血不明显),头面部、双上肢与地面发生挫擦、碾压,导致多处濒死期损伤,当人体逐渐脱离车辆底盘时因底盘拖挂及惯性作用,人体发生翻滚,静止于俯卧硷。上述过程在乙车车辆底盘遗留血迹、毛发等物证,地面出现拖擦血迹。因此,甲车撞击才是导致孙某死亡的原因。面对科学证据,甲车驾驶员终于承认其肇事后为减轻责任编造证词,并认罪伏法。
  • 摘要:为了更好地分析判断电动自行车驾乘人员关系,笔者统计统计总结了从2001年至2012年全区发生的近400余起涉及电动自行车的死亡交通事嵌的损伤特点和现场勘察情况,以便更好的分析判断电动自行车事故的驾乘关系,为处理好涉及电动自行车的交通事故提供参考。当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电动自行车驾驶员和乘员死亡昏迷,或者事发现场没有监控录像,缺乏证人和有力证据证明谁是驾驶贝,谁是是乘员时,需要分析鉴别、确定电动自行车交通事故的驾驶员和乘员时要具体个案具体分析,既考虑驾驶员和乘员的上述损伤特点,又考虑个案中的人体与车辆特定部件碰撞所致特征性损伤,如后视镜、车把、座位扶手等所致损伤,以及现场人车倒地相对距离(如电动自行车驾驶员往往离电动自行车车近而乘员则较远),要结合损伤特征、现场勘查、痕迹物证和案情调查情况进行综合分析,着重分析车辆的相对行驶方向和速度、碰撞角度和力度、人车倒地位置和刮擦痕迹、散落物的分布形态、车物痕迹与人体损伤之间的关系,以便在各种错综复杂的因素中找出关键因素和内在规律,在痕迹、物证、损伤之间找到证据链而再现事故的发生发展过程,为确定事故当事人主体以解决疑难事故案件提供客观的科学依据和技术支持。为事故责任认定提供参考。
  • 摘要:道路交通事故中的死亡人员大多为一次事故所致,二次事故较少见.二次事故中的死因认定一直是难点问题,但其对案件还原、事故责任认定以及刑事责任追究至关重要。笔者认为:二次事故的死因分析是法医錾定工作中的难点。要对死因作出客观、公正的评定,则必须在全面、认真尸检的基础上,正确区分撞击伤、摔跌伤、拖擦伤、碾轧伤,得出确切死因。再通过对损伤严重程度、损伤时间、致伤方式及致伤物,结合现场及车辆痕迹等进行综合分析,最终确定致命车辆,为办案服务。
  • 摘要:机动车造成人体损伤过程非常复杂,因为车和人均处于运动状态,损伤过程迅速而短暂,并可有多个环节参与,如碰撞、摔跌、碾压和拖拉等可同时发生在一个事件中,行人损伤可分为两类,第一类称原发性损伤或第一次损伤,是车辆第一次碰撞或碾压人体造成的损伤如直撞伤,过度伸展造成的伸展创,碾压伤等,第二类称继发性损伤或第二次损伤,是人体被撞击后身体与地面或其他物体碰撞、擦划形成的损伤如摔跌伤、拖擦伤等。该死者仰卧于公路边,公交车出入口,头枕部着地处见有血迹,易被误认为交通肇事。死者衣着检验未见破损、擦蹭等痕迹,尸表检验未见碾压伤、撞痕、拖擦伤等损伤,解剖检验未见胸部骨折及四肢骨折等,现场地面无滚动、擦蹭痕迹,无急刹车轮胎痕迹,无机动车碰撞造成的车灯等碎片等,其损伤和现场均未反映出道路交通事故的特征,故可排除交通肇事死亡。根据现场勘查、尸体检验,现场无高坠致伤地理环境条件,无高坠摔落滚动痕迹,无喷溅等其他类型血迹,无打斗痕迹及抛尸迹象,未见其他人为性的致命损伤,可排除高坠致死和他杀。综上所述,李某系饮用大量白酒步态不稳时跌倒右侧顶枕部着地致颅脑损伤而死亡。
  • 摘要:鼻骨骨质菲薄、表浅,突出于面部,颜面部外伤时极易发生骨折,影像学检查是临床诊断鼻骨骨折的重要手段,而鉴定标准对界定是否构成伤害有着明确的要求,因此,法医临床检验对影像检查的倚重尤为明显.多层螺旋CT在鼻骨骨折中的应用显得尤为重要.所以,收集一些明确鼻面部外伤者,对其影像学资料进行分析。对骨折的影像学检查,多层螺旋CT明显优于普通X线及CT检查。多平面重建及3D图像的联合应用,不仅能明确骨折的诊断,还能给出直观的多方位图像,不仅可以肯定是,而且可以肯定否的结论。从而更好的提供法医学鉴定所需的信息。因此对法医学损伤程度及伤残等级的评定具有切实的指导作用。
  • 摘要:眼眶为一对四面椎体形深腔,底朝前外,尖向后内,容纳眼球及附属结构,分上、下、内侧、外侧四壁.其中内侧壁最薄,由前向后为上颌骨额突、泪骨、筛骨眶板和蝶骨体,与筛窦和鼻腔相邻,头面部外伤最容易伤及这些薄弱部位.眼眶内侧壁单纯性骨折临床意义不大,一般可自愈,少或无后遗症状,在临床上因不被重视而常常漏诊.而在法医临床学损伤程度鉴定中,依据《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第九条(二)规定,眶部单纯性骨折应评定为轻伤.因此,在法医临床学鉴定中,除需详细的体格检查和CT辅助检查确认眶骨骨折,还应特别注意鉴别新鲜和陈旧性眶骨骨折.对于眼部损伤,要在伤后拍摄眼眶CT及时复查,动态观察损伤变化和积液吸收情况,分析判断是否存在眶壁骨折以及骨折新鲜和陈旧情况,结合案情调查,为损伤程度鉴定提供可靠的依据。
  • 摘要:眼眶暴裂性骨折是一组临床综合征,为钝伤所致,暴力撞击软组织使眶内压力增高,间接作用眼眶壁所发生的骨折,眶内脂肪或肌肉可嵌入骨折处.笔者就本单位2010年至2013年间鉴定59例眼眶暴裂性骨折案例,现根据法医鉴定书中的有关资料,对此类型骨折的法医临床学的相关问题进行探讨.CT被认为是诊断眼眶骨折的最精确的检查方法。CT分辨率高,可清楚的显示眶骨骨折及邻近组织损伤。CT横断面及冠状面扫描,可直接显示骨折位置、骨折类型、骨折碎片的移位,同时还可显示骨折部位的继发改变。因此特别提示临床医生,接诊眼外伤患者时,要常规行眼眶CT扫描,以期达到眼眶骨折早诊断,早治疗的目的,避免出现漏诊误诊现象。对于单纯眼眶骨折的,依据《人体轻伤鉴定标准》的有关规定,一般都评定为轻伤若出现明显的眼球内陷和复视影响容貌或眼功能的可根据具体的损伤情况,可做出评定重伤或不评定重伤的鉴定结论。
  • 摘要:听力损伤在日常鉴定中较为多见,大多见于耳部损伤、头部损伤致听神经受损等,《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以下简称《轻伤》)及《人体重伤鉴定标准》以下简称《重伤》)均对外伤致听力下降有明确规定. 由此可见,听力损伤在临床鉴定中是常见也是重点之一.文章论述案例中,伤者有明确的面部被拳击的外伤史,入院后诊疗诊断双耳震荡伤、双耳听力下降;法医学检查示双耳鼓膜未见明显外伤性改变,伤后半年复查听觉脑干诱发电位示:左侧听阈70dB、右侧听阈90dB,双侧听神经传导至脑干功能障碍,故对其头部外伤导致双耳听力下降予以认定。复查双耳听阈值减去修正值20dB即左耳听阈50dB、右侧听阈70dB,为伤者的主观听阈,结合调查走访周围群众确定其平常听力未见明显异常,认定其原听力为30dB,依照《轻伤》第十一条第(四)款评定其损伤程度为轻伤。
  • 摘要:眼眶内侧壁骨折是由于间接外力造成的骨折,由于面部的结构特点,在法医活体检验鉴定中,眼眶内侧壁骨折是一类常见的损伤,本文通过近年来工作实践中遇到的97例眶内壁骨折的案例,谈谈眼眶内侧壁骨折的法医学鉴定.单纯眶内壁骨折,根据《人体轻伤的鉴定标准(试行)》第九条(二)的规定,可评定为轻伤;眶内壁骨折如果伴有明显眼眶塌陷、视力明显下降、眼球萎缩、严重的复视等,根据《人体重伤的鉴定标准》的有关条文评定为重伤。
  • 摘要:法医学临床检验的实践工作中,耳外伤后听力下降的鉴定十分常见,因耳部结构复杂,耳外伤后常伴随听力下降,听力检测方法多、复杂、且没有标准化,给法医学鉴定带来较多困难.笔者以实际案件为例,与大家探讨耳外伤后听力下降的鉴定问题.在客观性听力检测中,ABR、40Hz相关电位是较为常见的方法,ABR短声刺激频率主要分布在2K-4KHz,而40Hz相关电位则对低频、中频和高频听力损失均较敏感,因此两者联合运用可较客观地反映真实听力状况。ASSR是较新近出现的客观性听力检测方法,其可以一次性对多个频率的听力状况进行检测,并用计算机自动分析,结果准确性、客观性和特异性更高。本案例中,三种方法的综合运用,有效地防止了鉴定的偏差,这对今后类似案件的鉴定也有一定的借鉴作用。
  • 摘要:文章通过特殊个体眼外伤的案例进行分析,本例被鉴定人属特殊个体,即眼部特异体质者,具以下特点:1、既往两眼重度残疾,盲目无视力,就视觉功能而言,受伤前后无差别;2、右眼球伤前明显膨出,发白似“鱼眼”,容貌相对丑陋。本次外伤致眼球破裂,愈后眶内塌陷,前后面容改变无明显差异,不构成本质意义上的容貌毁损;3、伤前患“白内障”、“青光眼”等,眼压增高,眼球膨出,受外力作用易造成破裂;4、被鉴定人属残疾人群,劳动力及生活能力低下,伤前后无较大差别。依据《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第一章第二条参照第二章第九条(四)规定,本例法医学鉴定最终评定为轻伤,双方当事人对结论均无异议。
  • 摘要:文章通过对一起单纯性鼻损伤的案例鉴定过程进行分析,伤者王某伤后先后连续到三家医疗单位就诊,就医心态明显存在不端正,千方百计寻找对自己有利于今后鉴定的医疗检查及诊断。并对三份法医学鉴定书进行思考。根据相关规定对医学诊断存在明显争议的情况,需到省政府指定医院做医学鉴定。在某县公安机关对王某进行初次鉴定时,根据伤者提供的相关资料,有出院小结、第一张X线片、第一、二、三张CT片,既有证明骨折的依据,也有证明没有骨折的依据,在医学诊断明显存在争议,某县公安局法医鉴定人在没有进行医学鉴定的情况下,在没有甄别真伪的情况下,而主观臆断,片面采信某个检查意见,就草率地对王某作出轻伤鉴定意见,其鉴定意见是无法令人信服的。作为职业法医鉴定人,在司法鉴定活动中,应本着“客观、公正、科学、全面”的宗旨开展好鉴定工作,对伤者提供的医学资料应去伪存真、去粗取精后予以采信,用有用的道理,不用要有不用的理由,并加以科学合理的分析论证,最后才能得出科学正确的鉴定意见。使无罪的人得不到有罪的追究。
  • 摘要:鼻部由于处于面部中央且凸起,在外伤中属于易受伤部位,常涉及鼻骨、鼻中隔骨折.随着CT的普遍运用,鼻部骨折的发现显得容易的多,时而可发现复合型鼻骨骨折.由于《人体轻伤鉴定标准》已实行了20多年,一些特殊损伤程度的评定没有细化等,鉴定人无法做出准确的鉴定,给工作带来一定的难度.笔者就一例伴有鼻中隔骨折的复合型鼻骨骨折的损伤程度评定进行探讨.通过该起鉴定笔者认为做好复合型鼻骨骨折法医学鉴定需注重以下几点:1、复合型鼻骨骨折的诊断。2、鉴定具体操作。3、条款引用。笔者认为应从组织、器官上来综合考虑损伤程度,鼻作为人体面部器官,有其独特的解剖结构及功能。若参照轻伤标准第十条,将伴有鼻中隔骨折复合型骨折吸入鼻骨部分中,或以鼻中隔骨折明显影响鼻功能,鉴定为轻伤则更能体现伤情鉴定的科学性,但对鼻嗅觉、通气功能的客观检查存在差异,则更倾向于前者。
  • 摘要:眼损伤鉴定是法医临床学中的重点和难点,而视力障碍评价又是眼损伤鉴定中的重点和难点.视力的判断中影响视力的因素极多,如客观视力检查因素、药物因素、损伤因素,等等,此外,还有原发性疾病和继发性疾病在外伤转归中的作用.它们之间的相互影响构成了较为复杂的关系,这些问题都得在鉴定中进行分析.实践中笔者遇到此类案例不少,通过这类案例对眼外伤后视力障碍的法医学鉴定进行探讨.由于眼的位置暴露,常常容易导致眼部外伤,而眼部外伤后视力下降更为常见。在基层法医鉴定中尤为棘手。结合上述案例进行视力障碍鉴定,须注意几点:首先为视力真实性的鉴别。视力本身是项主观检查,到目前为止尚无客观的检查方法来验证被检人视力的真实性。如案例一中伤者郑某伤后即出现视力下降,而1个月后视力依然低下,眼科系统检查并未发现损伤,应考虑伪病的可能,可以进行伪盲测试如变换测试距离、云雾法、偏振光法,等等;其次对伤病共存者,不但要对伤者进行细致检查,而且要尽可能调查伤前视力情况及有无原发疾病,具体损伤具体分析,确定本此外伤所造成的后果。如案例二中被鉴定人伤后出现视力下降且数月后无好转,结合系统检查确定为青光眼,此时就要考虑原发性与继发性及外伤参与度的问题。而案例三中就充分集合了检查资料和伤前视力资料,可以有效地保证了鉴定结论的准确、公正。第三,器械检查的运用。在基层法医鉴定中,由于受地方医疗条件的限制,视力鉴定往往缺乏伤后即时的“客观视力”检查,如眼底照相、光相干断层扫描、裂隙灯纤维镜、等等。案例四中就有效地结合了视觉电生理检查技术VEP,综合被鉴定人病程及眼科检查,从而得出视力下降的直接原因力外伤。总之,眼外伤的鉴定要将鉴定所涉及的案情、病例、眼科查体及检查等进行有效的整合,这就要求鉴定人要熟悉、重视眼科的基本检查和实验室检查。
  • 摘要:本案的关键是甲男外伤后脱落,Ⅲ°松动无法保留后拔除,因为只有此处损伤方可构成轻伤,如构成轻伤则乙构成犯罪,故鉴定甲男牙齿损伤是他人外力下碰撞所致或自己摔伤所致成为本案的焦点。经审阅甲男的住院病历和伤者伤后照片,伤者甲前额部有一带状皮下出血,鼻背部及左侧鼻翼、上唇左侧表皮剥脱,且左侧鼻翼及上唇左侧表皮剥脱呈片状相连,无间断,所见表皮剥脱区、前额部皮下出血区及鼻尖部、颧部等面部凸起部位均未见有纵形或近纵形的皮肤擦划伤:口唇部损伤同时致上唇黏膜裂伤,脱落,Ⅲ°松动;其损伤特征符合碰撞伤的特点,根据其额面部损伤的损伤特征,分析认为其额面部的损伤(含牙齿部损伤),系在外力作用下致额面部在近似垂直方向、多次撞击平面硬物(如地面等)形成,排除伤者摔倒所致面部损伤的可能。伤者双眼部皮卜出血,分析认为系被他人用钝性物体(如拳头等)作用所致。此案面部损伤成伤机制的正确分析为此案件性质的正确定性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 摘要:外伤性鼓膜穿孔临床很常见,临床上占耳病的0.4%-2.3%,尤其气压伤所导致的鼓膜穿孔.作者对黄河中心医院2006年以来接诊的534例气压伤所导致的外伤性鼓膜穿孔病例资料进行回顾性分析,总结气压伤鼓膜穿孔的损伤机制,探讨检验鉴定规律.534例外伤性鼓膜穿孔,均明确耳部外伤史,伤后不久即到医院检查。对可疑非气压伤性穿孔病例予以排除。全部病例应用耳内窥镜观察,并将采集到的图像转换成数字信号,通过软件放大处理使穿孔显示更加清晰,通过打印机打印报告单,记录外耳道表现、鼓膜穿孔部位、形态、残缘表现、鼓室表现。部分病例应用声阻抗检查帮助明确穿孔。应用听性脑干诱发电位检查测试其客观听力。检查结果和伤后复诊情况逐项记录,进行统计分析。本文统计的2例跳水导致穿孔均在三个月内自愈。小穿孔多不遗留瘢痕。
  • 摘要:文章通过一例椎间盘突出的案例的鉴定过程进行分析,本例虽不能确定其伤前是否存在椎间盘突出,但此次所受的外伤不大,且伤者己60岁,椎间盘已发生退行性变,从伤病角度分析,认为其椎间盘突出退行性变是主要因素,而外伤只是诱发其症状加重,故应评定为轻微伤。椎间盘突出形成机理较为复杂,尤其是正常只较普遍存在椎间盘退变现象使椎间盘的突出易于发生,因此,在法医学鉴定中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1)要有明确的外伤史,并且作用力大,作用力方式符合椎间盘空出的表现。(2)诊断以CT及MRI检查为准。(3)椎间盘突出的局部症状应在外伤后即出现,并伤前无类似的发作史,做好调查工作。(4)如伤后进行手术治疗的,术中可发现突出的椎间盘与周围神经组织无明显的粘连。总之,在法医学鉴定中,要结合案情具体分析,本着客观公正的原则,才能做出符合实际的鉴定结论。
  • 摘要:文章介绍了胫骨平台骨折的成因、分类、治疗与预后,对胫骨平台骨折的鉴定时限和鉴定依据进行总结。并依据《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第八条第十二款:膝关节强直、挛缩畸形屈曲超过30度或者关节运动活动度丧失达百分之五十的应鉴定为重伤。因此对于第Ⅵ型胫骨平台骨折,由于其高致残比例,必须有一个较长的观察期,最好是在被鉴定人治疗终结并待其功能稳定后(如6个月左右)鉴定比较合适。
  • 摘要:肩峰下关节由于冈上肌出口部因骨或软组织结构异常,造成出口部狭窄,或因肩关节稳定性结构破坏或动力装置失衡,而导致肩峰下撞击征,主要表现为肩部疼痛,肩关节主动活动障碍。大多数患者起病隐匿,许多患者有肩部过度活动的病史。部分患者有肩部外伤史。徐某、叶某受伤肩关节均存在不同程度的病变,其病变也可引起肩关节功能障碍,因此在鉴定过程中需分清其伤病之间的关系。案例1中徐某肩关节术中发现关节腔内积血,肩袖巨大断裂,包括冈上肌、冈下肌、肩胛下肌肌腱止点完全断裂。并且摄片提示左侧肩峰撕脱骨折。提示其所受暴力强度较大,足以造成正常人出现同样后果,因此根据其肩关节功能丧失程度,评定为轻伤。案例2中叶某从事泥水粉刷20余年,其肩关节术中见右肩关节内滑膜增生,肩袖组织部分断裂,肩峰下间隙狭窄,并且肩关节磁共振检查提示肩峰撞击综合征,提示其肩袖损伤较轻,以肩关节疾病为主,且无法明确外伤与肩袖断裂的直接因果关系,因此不予评定其伤情。
  • 摘要:对于中央型颈脊髓损伤,法医损伤学鉴定要解决的问题主要是原疾病与外伤造成的后果相关程度进行伤病关系分析。中央型颈脊髓损伤的诊断并不困难,根据病史特征临床表现影像学检查等资料一般均能确诊。但是疾病与损伤都可能是最终后果的重要原因,因此易产生鉴定结争议在伤病关系分析时应高度重视。笔者认为重点之一在于采集在遭受伸展性暴力时的病史信息以及受伤当时的姿势和暴力来源。一般情况下这种损伤由外力直接导致的体表损伤往往较轻,大多数表现为脊髓不全损伤但损伤伤情可以比较严重,因此一旦确诊应给予足够的重视,根据伤前有无症状致伤方式外力大小颈椎退变及椎管狭窄的程度后临床表现、特点及与其伤前比较有无加重等方面进行综合分析。上述两例患者均属于颈椎本身病变与外伤共同作用所致的一过性脊髓损伤。总之,中央型颈脊髓损伤是常见的脊髓不完全损伤,是一种轻型的外伤性颈脊髓损伤,充分认识中央型颈脊髓损伤的致伤方式、临床特征、影像学表现,以及预后的判断,才能对其做出相对合理的诊断,以便在法医损伤程度的鉴定中提高鉴定的准确性及客观性。
  • 摘要:伤残评定下肢深静脉血栓形成(DVT)是指血液在深静脉内不正常地凝结、阻塞管腔,导致静脉回流障碍.常常影响患肢功能,导致伤残.下肢DVT的病因非常复杂,可由一果多因产生.下故外伤后下肢DVT的法医鉴定结论易引起争议,是法医伤残鉴定中的难点.现将法医鉴定工作中遇到的2例案例进行介绍。本文所见2例下肢骨折患者均为50岁以上女性的,她们既有长骨骨折及血管壁的损伤,又处于高龄,还涉及到手术后卧床制动,伤后止血药物的应用以及损伤后应激反应、血液形份及血流速度的改变等,容易造成血液凝固性增高,从而导致下肢深静脉血栓形成,其中一例继发肺血栓栓塞。该2例下肢深静脉血栓形成与外伤之间的因果关系均予认定,但肢体损伤未影响到肢体功能,达不到评残标准。笔者认为,在修订相关鉴定标准时考虑增加相应条款,以维护伤者的合法权益。
  • 摘要:创伤性关节炎是由创伤引起的以关节软骨的退化变性和继发的软骨增生、骨化为主要病理变化以关节疼痛、活动功能障碍为主要临床表现的一种疾病.创伤性关节炎的发生通常都是一种长期的、渐进性的病变过程.因此,创伤性关节炎常需与原发性骨关节炎以及其他病因引起的继发性骨关节炎相鉴别,且其病变过程、临床表现往往存在较大的差异,其鉴定方法及注意事项在法医学实践中较难把握,现行法医学鉴定标准又缺乏统一规定,常导致鉴定意见产生争议.本文就笔者2008年10月至2013年5月近5年间办理的82例创伤性关节炎的鉴定案例进行回顾性分析,旨在探究创伤性关节炎的诊断、临床表现、分级以及在法医学鉴定中的的方法、注意事项及标准适用等方面进行分析、总结并与同行探讨.笔者认为对创伤性关节炎的肢体功能评价:一要尊重客观事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二要不违背医学科学:三要坚持实事求是原则。同时还要充分考虑预后及其发展,既要坚持原则,又要体现特殊情况下的灵活性,在目前情况下可按标准附录A的精神评定相应伤残等级,并参照临床医疗建议及当前当地医疗行业收费标准作出与后续治疗费用的鉴定或建议。
  • 摘要:本案中,被鉴定人王某2011年7月6日因发生交通事故被撞倒,受间接暴力作用导致左锁骨中段粉碎性骨折,并行切复内固定术,伤后10个月整,术后复查DR片示骨折端愈合好,并于第二日行内固定取出术。1个月后,王某冈纠纷与人发生牵拉致左锁骨中段原骨折愈合处再发骨折。王某左锁骨首次骨折经治疗后,已达到骨折临床愈合标准,应视其为正常骨对待,根据《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认定其左锁骨再次骨折的损伤程度已达轻伤。对于一些可能存在疑义、引发争议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应本着对鉴定双方当事人负责的态度,充分调阅伤者的病历资料,特别是有外伤史伴有多次就诊记录的,更要尽可能多的掌握其原始材料,在查阅相关医学文献并请教有关医生和专家后,综合分析,评定其伤情,只有这样,法医鉴定才能站得住脚,经得起考验和质证。
  • 摘要:在法医的日常工作中椎间盘突出的案件比较常见,而椎间盘突出是外伤形成还是病理性的,是案件定性的关键.文章分析了椎间盘突的因素,椎间盘突出的临床表现及检查方法,总结了病理性椎间盘突出及外伤性椎间盘突出的鉴别要点。总之,进行椎间盘突出的法医学鉴定,应在全面细致检查损伤和疾病的部位、性质种类和程度的基础上,结合被鉴定人的年龄、职业等特点,认真分析,针对不同的具体案例进行客观科学的综合分析认定,以保证法医学鉴定结论的正确性。
  • 摘要:文章通过一例外伤性枢椎齿状突骨折的案例分析,并对其临床表现和临床诊断进行总结。案例中齿状突骨折伤后10周,笔者在临床法医学鉴定中发现,这例伤者医院X线照片显示可疑齿状突骨折,两张开口正位片检查后排除了骨折的。显然,不论是假阳性或是假阴性结果,都使患者遭受到损失,如果不仔细阅片,并结合案情综合分析,很可能渊诊鉴定错误,导致借案的发生。
  • 摘要:本文就所遇到一例癌症骨转移患者在胸部被击打后导致双侧肋骨多发性骨折的案例,对此类鉴定中的鉴别诊断等问题进行一个简略探讨。本案中伤者存在明确的食道癌病史,初步CT检查见胸部存在多处结节,所受外伤与形成的损伤程度不符,如此多发性肋骨骨折在交通事故形成损伤中较为常见,而被体力较弱的老年男性多次拳击直接形成可能性不大,以上述为基础即可考虑其本身骨存在病变,进而完善癌症骨转移方面检查把握骨转移患者血常规方面特征性变化,全身核素扫描,特征部位的X线、CT或MRI检查评估骨质破坏程度进一步明确检查不难确诊。对于一些无明确病史的伤者,鉴定人要从案件的基本情况、损伤的形成过程、所受外力的大小、形成骨折的部位及程度、骨折部位骨结构的摄片检查、伤者的身体状况结合医院其它相关检查找出可疑点,以利于明确诊断。
  • 摘要:文章通过CT检查伪影造成骨折的案例的鉴定过程进行分析,论述了两次CT检查的真实性,总结了两次CT检查结果差异的原因。在本案例中,经过调阅刘某首次CT检查当天其它病人的CT检查,没有发现类似伪影的出现,故排除机器故障伪影。刘某骨折的部位是胸骨,最易受呼吸运动的影响,结合皮肤组织锯齿状改变符合伪影的特点,因此认为此伪影是运动性伪影,是在进行CT检查过程中,CT成像的瞬间,被鉴定人刘某身体微小的晃动所导致的。因此,在今后的工作中,要加强专业知识学习、交流,不断提高鉴定人业务素质及去伪存真的能力。认真做好体格检查,详细询问外伤史及症状并与影像检查结果相结合、相对照,从中发现可疑之处,并及时到具有同类较好设备的医院复查。
  • 摘要:在现行的《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和尚未公布使用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以及2004年司法部制定但尚未公布使用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中,对体表创口和瘢痕的法医学鉴定均作了明确的规定,但在执行过程中,产生了一些对条款的理解和应用等方面的问题,结合新刑诉法的实施和可能的法医等鉴定人必须出庭支持公诉和参与质证的背景下,法医面对创口和瘢痕的鉴定问题已经凸显了出来,本文只就轻伤范围的损伤作一讨论,重伤和轻微伤的问题。现行《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第六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五十一条,其中除了第十五条是关于面部瘢痕的规定外,其余均是规定韵创口长度。尚未公布使用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中有16条规定了体表创口和瘢痕的鉴定标准,其中除了4.1.3.21、4.1.3.22、4.1.4.28三条规定的是面部瘢痕外,其余规定的全部是创口。2004年司法部制定但也尚未公布使用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中有31条规定了体表创口和瘢痕的鉴定标准,其中也是除了5.4.2、5.4.3、5.5.2、5.5.3、5.6.3、5.6.4、8.4.3、8.5.2、8.6.2等9条标准规定的是面部和颈部瘢痕外,其余规定的也全部是创口。
  • 摘要:文章对踝关节进行功能解剖,分析了踝关节骨折的分类,总结了踝关节骨折的法医学分类。笔者认为,踝关节骨折的损伤机制及分类,通俗易懂的,其实际动作的术语比较好,即受伤当时足的位置分类比较好:脚部向内侧翻动的,就应称其为内翻,反之为外翻;脚前部向外旋转的,就应称其为外旋,反之为内旋。脚部旋转动作与小腿的旋转动作恰好相反。纵形外力骨折及小腿部受到纵向外力如高处坠落或纵向打击足底等。
  • 摘要:法医学鉴定中经常遇到有关脊柱损伤的鉴定问题,除了道路交通事故中比较常见,有时脊柱损伤也会发生在伤害案件中.脊椎损伤按损伤形式可分为直接暴力和间接暴力两种,伤害案件中的脊柱损伤多见于间接暴力,在实践中若何区分损伤与疾病的关系显得尤为关键.本文就几例脊柱损伤鉴定,对有关法医学鉴定问题进行探讨.脊柱的损伤程度包括损伤当时的原发病变、与损伤有直接联系的并发症以及损伤引起的后遗症。对于脊柱损伤程度鉴定的标准,我国《人体重伤鉴定标准》、《人体轻伤鉴定标准》均有具体规定。对脊柱的损伤程度鉴定,应当依据人体损伤当时的伤情及其损伤的后果或者结局,全面分析,综合评定。在具体实践中,间接暴力导致的脊柱损伤多为脱位和骨折,鉴定时应把握好受伤机制及疾病诊断。
  • 摘要:本研究,通过一例尺神经损伤者随访研究资料,对肌电图、手功能检测及MRS检测结果进行分析,探讨MRS技术在失神经营养骨骼肌功能评估的应用价值.本次研究中,该伤者因锐器伤致右尺神经完全断离,伤后三个月行右前臂尺神经探查移植修复术,术中取左侧腓肠神经4股×3厘米,无张力端端移植修复尺神经。从该患者的右手部靶肌肌电图报告上可以看出,其CMAP从术前到术后有明显的改善,并与时间呈正相关,表明尺神经逐渐恢复对靶肌再次支配。同时,该患者的捏力、握力也有显著提高,末次与首次相隔一年其拇示指对捏提高了400%;拇示指侧捏提高了216.7%;握力提高了93.1%。在对这名患者的随访研究中,发现MRS、MRI的结果与临床肌电图、手功能检查结果有一定的同步性。因此,借由MRS的结果及MRI的图像来评估尺神经损伤的恢复情况有一定的发展潜力,具有可行性。
  • 摘要:文章介绍了我国医疗损害鉴定制度的历史变革,分析了医疗损害鉴定制度统一的必要性根据制定医疗损害鉴定制度需要注意的问题,提出了制定统一的行业标准的目的:规范专业名词,对相关法律条款进行权威的司法解释,对司法鉴定委托、受理及鉴定程序的规范需要细化,对重新鉴定类案件应当对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进行限制,医学会应当参与相关医疗纠纷会诊,以便法医鉴定人深入理解矛盾焦点问题,该标准对有争议的问题应当做出明确的判定,司法鉴定应当循证循知,让双方理解争议内容。
  • 摘要:根据目前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法医伤情鉴定结论是作为公、检、法等执法部门处理刑事案件、治安案件、交通事故和调解民事纠纷的重要证据,鉴定结论直接关系到案件的定性和涉案当事人双方的权利和经济利益,历来都是涉案双方当事人关心的焦点问题.目前法医伤情鉴定也成为信访、投诉的焦点部门,各地公安机关法医刑事鉴定机构承担着主要的鉴定任务,面临着繁重的工作任务,也承担着重大的社会责任,主要表现在如下方面:工作复杂,对鉴定人员个人能力素质要求高,法医伤情鉴定标准滞后,缺乏规范性司法解释和法律文件,医疗机构出具不规范医学诊断困扰着鉴定工作,当事人故意隐瞒病情、扩大伤情的表现和提供虚假材料也是困扰伤情鉴定工作的难题,重新鉴定无处受理,人民群众法律意识增强,但部分当事人过分维权,办案单位民警在案件处理中不到位。
  • 摘要:2010年7月1日《侵权责任法》实施以前的医疗损害赔偿纠纷诉讼中,所涉及的医疗鉴定有两种,一种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一种为医疗过错司法鉴定.现在《侵权责任法》的出台二者已经在某些内容上已经废止.为了适应新法的实施,本文拟从我国目前的司法损害鉴定制度的现状和他们的不足及弊端上分析,并考虑在《侵权责任法》新形势下既如何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又保护医护人员的正常权利.探讨如何完善我国的医疗损害鉴定制度并提出制定《医疗损害鉴定规则》,取缔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必要性及可行性,建立统一的医疗损害鉴定人制度的具体建议和构想。《侵权责任法》虽然在我国医疗损害领域上作出了一些创新性规定,但是它没有从根本上改变我国医疗损害鉴定二元化模式的现状。
  • 摘要:法医有义务受聘进入专家库并承担医疗事故鉴定工作,作为法医专家参与鉴定组难道仅仅是涉及死因和伤残问题才有发言权吗?大家知道无论是市级医鉴办还是省级医鉴办,鉴定会现场正面墙上都悬挂着六个大字"公开、公平、公正".如何实现公开、公平、公正,法医专家的作用尤为重要,因为进入专家库法医都来自公、检、法,目前没有社会机构法医.都是法律的忠诚者和执行人,并游离于医疗机构和患者之外,能够取得医患双方的信任,而临床专家是业务的权威,执行法律,严格程序等是他们的弱项.法医职能也有义务有能力做到公开、公平、公正,所以法医专家在整个鉴定活动中要对临床专家的活动起到法律的导向作用,如何做,总结为九个字:一看二听三问四判断.当接到医学会通知、拿到鉴定材料时首先看医患双方的争议要点,围绕争议要点看医方治疗方案或手术记录,特殊药物使用前或手术前医患沟通内容是否具有针对性而不是泛泛交代。听患方陈述,争议要点及医方是否就此类疾病的治疗方案和细节与其彻底沟通;听医方陈述医疗过程及特殊问题的处理细节:重点听同一专业领域临床专家向医方提出其医疗过程中的每个专业问题,在讨论合议阶段法医专家要淋漓尽致的发挥自己的法律导向作用,使公开公平公正最大限度的体现出来。
  • 摘要:为贯彻、落实宪法"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新刑诉法对我国刑事诉讼制度进行了重大改革和完善,在此背景下规定"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出庭作证已成为每一名法医鉴定人必须面对的客观事实.随着新刑诉法的实施,如何在完成“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这一艰巨任务的基础上,贯彻宪法精神、落实“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是包括法医鉴定人在内的司法工作人员的新使命。并提出了完善法医鉴定人出庭制度,加强法医鉴定人出庭的保障,客观认识法医鉴定意见的科学属性,正确面对法医鉴定人出庭事宜,加强法医鉴定人出庭培训和演练,提高法医鉴定人工作能力和水平的建议。
  • 摘要:为了保证当事人的利益,保障鉴定人的权益,提高司法鉴定的公信力,亟待出台新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文章就现行的《人体重伤鉴定标准》和《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在实际工作运用当中的问题提出了个别条款无客观指标,建议取消,某些损伤无条款可依,建议进一步完善,条款制定不够严谨,建议进一步明确,条款滞后,建议降低标准,未明确各类损伤鉴定时机,建议具体细化,制定相应《释义》,解释条款与标准配套使用,三标合一,分级评定的建议。
  • 摘要: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新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支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鉴定费用",首次在诉讼程序法中规定了鉴定人不出庭问题的解决办法.文章介绍了对规定的理解,根据实施中几个具体问题,提出了规范当事人提出异议的有效范围和方式,规范当事人申请鉴定人出庭作证的时间,规范鉴定人出庭费用的承担,规范出庭的鉴定人员范围,规范对鉴定人拒不出庭的处理方式,规范鉴定人出庭时在法庭的位置及相关的庭审程序的对策。因此,要制定相应的并操作性强的规范,加强鉴定人出庭的管理,保证涉及鉴定案件审理的顺利进行。
  • 摘要:文章介绍了鉴定人出庭质证意见归纳,论述了鉴定人出庭前的准备工作,提出鉴定人要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树立鉴定人的人格魅力。鉴定的公正性来源于鉴定人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公安机关鉴定人对自己从事的职业要有正确的认识和评价,要自觉地建立起职业的荣誉感和责任感。通过职业道德的培育和训练,使之转化为自身的工作需要和职业习惯。要坚持“理性、平和、文明、规范”出庭质证,充分彰显鉴定人的人格魅力。
  • 摘要:司法公正是指司法权运作过程中各种因素达到的理想状态,是现代社会政治民主、进步的重要标志,也是现代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要保证.鉴定人出庭作证,是现代庭审制度的基本要求,是保证司法公正的基本措施.鉴定人出庭作证不单纯是一个举证的方式问题,更重要的是它体现了科学技术在诉讼中的应用价值,符合现代诉讼结构要求,有利于法庭审查鉴定意见的科学性、准确性、可靠性. 鉴定人出庭就鉴定意见进行解释和说明,并接受法官及控辨双方的质疑与询问,为法官依法公正、及时地审理案件提供了可能.应该说,鉴定人出庭作证是保证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的重要途径.
  • 摘要:文章介绍了鉴定人出庭的立法本意,鉴定人出庭要件,鉴定人出庭的实质,鉴定人出庭规范以及鉴定人出庭应对。鉴定意见是《刑事诉讼法》明文规定的证据种类,是司法人员对案件事实认定的一种特殊而重要的诉讼证据。强化鉴定人出庭工作,是保证诉讼活动顺利进行,促进司法公正的必然要求。因此,鉴定人出庭作证研究将伴随鉴定人出庭制度的完善,进一步推动推动证据制度的创新发展。
  • 摘要: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存在问题包括:首先鉴定标准存在于法无源的严重问题;其次标准存在与现行法规相矛盾的问题;标准存在条文设置失当及使用与理解容易出现歧义的问题;鉴定标准中缺少对再次鉴定的规定问题。探求解决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存在问题的对策;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化进程的不断进步和完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日显突出不能适应新形势新要求发展的需要,修改已成为必然。首要解决的是鉴定标准与基本法的统一和衔接问题。建议将鉴定标准进行合理修改。
  • 摘要:鉴定中适用标准时。应认真推敲,努力把握条款原意,才能正确理解、使用标准的有关规定。为正确理解、把握标准,应做到:(一)要认真学习、领会每个标准的各个组成部分,因为它们是一个有机的整体,不能割裂开来,(二)对有关条款要同时作“纵向”与“横向”比较,(三)条款有量化规定的,要严格执行,不能随意扩大化,对无量化规定的,也不能随意量化,标准未作限制性规定的,也不能随意加以限制。(四)要正确理解标准中相邻等级之间的关系,(五)可以参考、借鉴其他标准的有关内容与规定,(六)把握好专门性条款与普遍性、泛指性条款的关系,(九)把握好鉴定时机。
  • 摘要:现行的《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在司法鉴定实践中存在与《人体重伤鉴定标准》衔接不明确及某些条款明显缺陷和不规范,使法医鉴定人员在部分案件的实际操作中出现无章可循、无法可依的状况.为此,本文作者结合法医学损伤鉴定实际,就《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存在的缺陷和不规范之处进行探讨.其中包括对伤者体内人工材料或移植组织及器官等受损的评定未涉及,与《人体重伤鉴定标准》衔接不明确,部分条款内容相近或矛盾,损伤创口方式、疤痕长度及人体表面积计算不明确,部分条款实际应用难掌握等问题。
  • 摘要:法医作为鉴定人出庭作证是诉讼制度中非常重要的对鉴定意见质证的程序.在我国诉讼法中虽有鉴定人出庭质证的相关规定,但司法实践中,由于种种原因,目前法医(以下统称为鉴定人)出庭作证的实际情况却令人堪忧.本文拟从制约鉴定人出庭作证的因素为切入,以作探讨并提出了确立鉴定人的诉讼地位,完善鉴定人出庭作证的强制制度,建立鉴定人的宣誓制度,规范鉴定人出庭误工补贴等费用的补偿标准,完善鉴定人权利保护的规定,建立有效的出庭评估机制,建立专家辅助人制度,探索出庭新方式,加强宣传沟通,提高专业意识,提高鉴定人专业水平及职业道德素养,加强对鉴定机构的管理监督的对策。总之,希望通过建立和完善鉴定人出庭作证的机制,以有效提高鉴定人的出庭率,提升庭审质证程序的规范,确保司法公正和案件质量。
  • 摘要:我国现行的人体损伤程度评定标准有《人体重伤鉴定标准》《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人体轻微伤的鉴定》,这些标准仅适用于活体,属法医临床学范畴.但司法实践及法医学鉴定实际工作中,办案机关及部门根据案情的需要,在委托内容中外往往要求对尸体中部分非致命伤进行损伤程度的鉴定,许多法医人员也按要求对尸体上部分损伤的损伤情况进行了检验鉴定,但实际工作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对尸体进行损伤程度评定,有其必要性、合理性,套用人体损伤鉴定标准也是可行的,但对尸体进行检验时受到各种条件的限制,无法像对待活体一样进行询问了解,检验、观察,等待鉴定时限等,因此,这种检验鉴定只是局限的、粗略的、不全面的一种无奈操作方式,其中存在很多不完善,需要改进的地方。
  • 摘要:《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伤害案件中的受伤者,法医应该在其医疗终结后做出损伤程度评定.医疗终结一般是指医疗过程结束,其伤情基本稳定,不再发展,比如骨折已经愈合,疤痕不再变化,功能基本稳定等,各种损伤的医疗终结周期不尽相同,比如骨折一般周期应该在三个月到半年,而躯干部的刀刺伤可能一个月就可做出鉴定.但在法医的实际工作中,特别是基层法医,往往不容易严格遵循这个规定,在办案过程中,一起伤害案件一发生,领导、法制科、办案民警就会征询法医对伤情的初步意见.将指派命令的领导“拴”在一根绳上。详尽收集资料,做到鉴定意见尽量准确。做好与患者的沟通交流。出具初查鉴定意见时,一定要加上“现评定为XX伤”,“鉴定意见以止式报古为准”字样,要请负责法医或上级法医审核,确保无误后再签发。切记伤情初查意见仅仅是公安局内部为了甄别案件性质,方便针对性采取工作手段的一种权宜之计,伤情初查意见仅仅是公安内部审核案件的依据之一,仅具有公安内部审核效力,没有案件诉讼效力,所以,初查鉴定作出后,必须明确告知送检单位,待医疗终结后重新做一次完整的伤情鉴定,此时的鉴定意见才具有真正意义上的诉讼效力。如果基层法医做到以上几点,基本上能较好地规避法医伤情初杏鉴定中的风险,可以杜绝大部分投诉、缠讼、上访现象,而且能够较好地树立公安机关公正公平的形象。
  • 摘要:文章介绍了现行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的局限性及其修改完善的必要性和现实动因,提出了对现行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修改完善的建议和看法:人体轻、重伤鉴定标准的修改完善必须在最高法检两院的主持下进行,对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修改完善在体例,内容上的总体构想,妒奸准修改完善在章节内容上的具体安排,对近年来法医鉴定实践中总结出的好经验。好方法予以消化吸收,对现有标准及其具体条款的“扬弃”和建议。总之,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的修改和完善是一个系统工程,必须有公检法司机关的密切合作和协调一致,方可得到满意的结果,真正体现法医损伤鉴定的公平、公正。
  • 摘要:法医学鉴定人作为"特殊证人"及"专家证人"出庭作证体现了现行法律的完善,是刑事诉讼发展模式与国际接轨中的必然结果.法医学鉴定意见书在庭审中成了控辨双方对罪与非罪、罪轻与罪重进行争夺的辩论的重点,制作鉴定书的法医学鉴定人成了焦点人物,出庭作证成为法医学鉴定人必然面对的现实,法医鉴定人面临新的挑战和机遇.鉴定人在出庭时如何经受来自各种各样的质问,以达到控辩双方对鉴定人所提供的鉴定证明力产生共识,这就对出庭的鉴定人提出了更高更全面的要求.每一位法医工作者必须了解和掌握出庭作证的法律依据、作证存在的问题、作证的主要内容、原则及对策。作为一名法医鉴定人,呼唤应进一步建立完善以下法医出庭的相应制度:明确鉴定人出庭作证细则;明确界定鉴定人出庭时间及范围;出台司法鉴定法和证人保护法:健全鉴定人出庭经济补偿制度及司法保护制度。这将更有效地发挥法医学鉴定人出庭作证的积极性,充分体现和维护法律的尊严。
  • 摘要:文章通过一例失血性休克的重复鉴定的案例分析了重复鉴定的原因,并伤情鉴定经常出现重新、反复原因很多是双方之间的对立和互不信任,还有是对司法鉴定机构及司法鉴定人员的不信任。从规范司法鉴定人员、完善人体伤害鉴定标准、规范司法鉴定机制方面提出了对减少重复鉴定的建议。只有提升司法鉴定水平,才能提高司法鉴定的公信力,减少当事人的负担的同时,也避免了司法资源的浪费,才能保障法院案件的公正审理。
  • 摘要:1990年7月1日实施的《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第七条规定:"颅骨单纯性骨"即构成轻伤.颅骨分脑颅骨和面颅骨,按照此条规定,无论脑颅骨骨折,还是面颅骨骨折,都属于轻伤范畴.按此逻辑,那么鼻骨线性骨折没有明显移位的是否构成轻伤?如果比照《人体轻伤鉴定标准》第七条"颅骨单纯性骨折"即构成轻伤,因为鼻骨属面颅骨,是颅骨的一部分,参照此条款鉴定,也没错,但是要比照该标准第十条第一项规定,明显就不构成轻伤.为什么会出现同一损伤结界,因参照不同条款,却得出两种不同的鉴定意见?原因是上述条款制定中存在瑕疵。如何完善上述规定,笔者以为,将上述《轻伤鉴定标准》第七条原规定的“颅骨单纯性骨折”修改为“脑颅骨单纯骨折”,则可避免上述规定的前后矛盾。
  • 摘要:《人体重伤鉴定标准》和《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以及《人体轻微伤的鉴定》等标准已经公布一二十年了,给公、检、法处理相关伤害案件带来了极大的便利.目前相关各种书籍和微博已经有大量的转载和解释,对于便利办案,功不可没.但是一部分别有用心的人,就在其中做起了文章,参照相关标准的内容,不是伪装就是作假或是诈伤,试图蒙混过关,给他人以莫须有的罪名和(或)重大经济负担,也给法医损伤鉴定本身带来较大的困惑和困难,如果鉴定人不能够熟识鉴定标准的相关含义和某损伤的病理转归,稍不留神常会被此类别有用心之徒蒙骗,给庄严纯洁的法医鉴定行业带来损失和蒙羞,为此建议今后对相关标准释义严格保密,避免给居心不良者以机会。
  • 摘要:2005年10月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正式实施,随着该《决定》执行,司法鉴定改革全面实施,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将不再设有法医鉴定机构,承担侦查任务的公安、检察机构虽仍设有法医鉴定机构,但将不再接受社会委托从事鉴定工作,随之将出现一大批面向社会公开进行鉴定的鉴定机构.鉴定资源的重新配置,将对鉴定规则产生重要影响,一些以前不被重视的也应该进行重新审视,法医伤情鉴定不受案情干扰就是其中重要的一条.首先,公安检察机关现有鉴定机构鉴定与“执法判定”职能有进一步分化的必要。第二、对于社会上鉴定机构做出的鉴定,在当事人拿出鉴定申请办案单位做证据使用时,办案单位应对其进行审查,由于该鉴定非公安、检察机关内部做出,可由该部门技术人员与侦查人员联合进行审查,技术人员从医学理论进行审查,侦查人员从刑法学理论上进行审查,两者均审查通过可作侦查阶段办案依据,不必进行重复鉴定,避免鉴定资源浪费,若一方有疑异,内部委托重新进行鉴定。第三、鉴定机构做鉴定时,由于案情不清或没经最后认证,为了防止大量无用鉴定的出现,可否考虑一人之损伤同时做出多个鉴定结论。第四、鉴定体制改革后,法院将不再设立鉴定机构,法院也决不会由法医来完成法医轻重伤鉴定的司法判定,将完全走上正轨,由审判人员来完成该项任务,这也将与法医减负后的公安检察机关相一致,由办案人员来完成“执法判定”的任务,有要求就必须有能力的相应提高,这就对各级公安、政法院校甚至是司法考试提出了另一层的要求,必须把运用刑法学理论对法医学活体鉴定进行审查作为今后学习研讨重点,为更好填补审查能力空白打好基础。
  • 摘要:鉴定意见作为一种法定证据形式,同其他法定证据形式一样,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方可成为定案的依据,这是法律的基本要求.笔者根据法律规定,结合自己近十年来的出庭经验,对鉴定人出庭程序、出庭中容易遇到的问题包括鉴定人身份资质的法庭审查和认定,多个鉴定人分别出庭或同时出庭,质证中一些注意事项,关于退庭时间,开庭前与法官交流很重要。一份好的法医学鉴定书的完成仅仅建法医鉴定工作的一半,只有在法庭上经过控、辩双方的质证,得到法庭的采用,才是完成了整个鉴定过程。从另外一个角度上讲,只有在庭审中司法鉴定人才能充分展示自己超凡的口才、渊博的知识、精湛的技术,才能展示鉴定人的综合风采和法医专业的神圣。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不但是法律赋予鉴定人的神圣任务,亦是对鉴定人的专业理论水平、专业技术技能、思维逻辑推理、口才答辩能力的一次综合性考验,作为每一个鉴定人都要做好思想准备,迎接这种综合素质的考验。
  • 摘要:基层民警在平时的处警过程中,经常会遇到各类殴打他人、故意伤害案件,当人体受到各种原因侵害发生损伤时,公安机关侦查办案人员首先想到的是法医轻微伤、轻及重伤鉴定;而基层法医鉴定人员在人体损伤程度鉴定过程中,如何适应伤害案件的立案、刑拘、起诉等办案过程,如何依据人体损伤当时的情况及损伤的后果来全面分析、综合鉴定;如何做到依据标准、细致鉴定、为案件的侦办提供有力的证据;在损伤后根据案件性质、损伤情况、需要何时鉴定为宜.作为一名基层法医鉴定人员,如果解决不好这些问题,势必会影响到伤情鉴定的公正准确性,影响到伤害案件的立案、刑拘、起诉等办案过程,从而引起上访不断而严重危害公安机关的整体形象.根据法医鉴定工作存在的问题,提出了解决人体损伤鉴定存在的问题对策:基层法医工作者必须做到以事实为根据,结合案情,具体伤情,具体分析处理。大力开展业务学习教育,提高法医的业务鉴定水平,法医鉴定人员必须明确自己的工作职责,规范履职,文明执法,开拓进取,而决不能停留在现有水平,导致无能力无尊严。法医鉴定人员必须树立执法为民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正确思想,增强职业道德修养,恪守执业纪律,以维护司法公正为己任;把自己锻炼成为讲政治、顾大局、有能力、精业务、德品好,敢担当的技术人员。
  • 摘要:文章介绍了鉴定人出庭问题,分析了鉴定意见的审查和排除,论述了鉴定人出庭质证的概念,具体内容,总结了做好出庭前的准备工作,言谈举止,常见质证内容,鉴定人出庭质证的注意事项。
  • 摘要:交通事故致枕骨枕骨大孔区粉碎性骨折后健康存活概率较低,本文报道一例并对其伤残程度鉴定进行讨论.枕骨大孔因有延髓、椎动脉和副神经的脊髓根通过,一般该部位严重损伤出血后会压迫延髓致呼吸循环中枢损伤死亡,存活率较低,所以现行《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GB18667-2002)(以下简称《道标》)对该部位损伤引起的伤残程度未予涉及,仅第5.1条规定可以比照最相似等级确定其相当的伤残等级,但该条款自由度较高,鉴定人员鉴定过程中难以掌握其运用的正确性。该例患者之所以得以存活且后遗症状相对来说比较轻微是因为虽然是粉碎性骨折但未损伤椎动脉及分支动脉,出血量不大,未压迫延髓损伤呼吸循环中枢,但从其原发损伤来说还是非常危及生命的。在本案中,作者认为枕骨大孔位置特殊,是脊髓腔到颅腔的延续,所以枕骨大孔区的枕骨骨折可以比照脊柱损伤进行鉴定。因为功能活动度的个体差异性较大,鉴定中不易掌握,所以作者认为该案可比照4-9-3-b条评定为玖级伤残,如果是该部位单纯的线性骨折则不宜评定伤残。
  • 摘要:乙醇(Ethyl Alcohol)俗称酒精,分子式为CH3CH2OH,是无色、易燃、易挥发的液体,具有芳香气味,是各类酒精饮品的主要组成成分,是世界范围内被普遍滥用的一种物质.过量饮酒会损害健康,也可能会引起行为异常,导致意外甚至犯罪.在追究交通事故责任时需要对肇事者血液中乙醇浓度(blood alcohol concentration,BAC)进行测定,准确检测乙醇浓度以及根据乙醇代谢动力学规律合理推测肇事当时BAC成为当前研究的热点和急待解决的问题.
  • 摘要:随着《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新刑事诉讼法》的颁布实施,事故发生后办案机关对事故鉴定的要求越来越高,尤其是摩托车、自行车死亡事故中,交通警察常就现场、车辆及死者(伤者)的损伤等信息要求鉴定人员推断驾乘人员的交通行为方式.在本辖区摩托车作为最常见的交通工具,由于其具有高速、开放、缺少保护设施和稳定性差等特点,农村道路发生交通事故较多,并且事故中乘员常被抛离车体,更进一步增加了鉴定难度.本文笔者就本辖区受理的3起摩托车事故,结合涉案人员损伤与车辆痕迹检验比对结果,分析摩托车驾乘人员的运动过程并对涉案当事人致伤方式进行分析.摩托车后座乘员在撞击过程,由于前方驾驶员的阻挡及侧向的离心力作用且人车难以分离,在受到侧向的较大离心力的作用,乘员下肢内侧区域与座位等部件作用可形成软组织挫伤或擦挫伤。
  • 摘要:随着经济的飞跃发展,汽车运输事业及单位和家庭使用汽车数量迅猛发展,尤其人口稠密,街道狭窄的城乡,部分驾驶员技术不佳,疲劳驾驶,超速行驶,饮酒等诸多因素,交通事故案件数量逐年递增,其中有些驾驶员因法律意识淡溥,考虑车辆流动性大,跨度大,抱有侥幸心理,在事故发生后不积极采取措施,妥善解决事故问题,而是不负责地逃之夭夭,对恶性汽车肇事后逃逸的案件,尤其有伤亡人员的肇事逃逸案件中,嫌疑车辆的附着物检验鉴定尤为重要,法医DNA检验鉴定在侦破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要紧紧抓住现场规律的特点,要充分坚持实事求是的态度,及时、客观、认真搜集生物检材,全面检验鉴定做出科学合理的结论.DNA检验鉴定是追查逃逸车辆,抓获交通肇事逃逸嫌疑人最直接证据,是侦破交通肇事逃逸案最价值的证据,使肇事逃逸者心服口服认罪伏法.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